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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两类
- 学术型:有「什么说」的名字,内容固定,背下来直接写,数量有限
- 实务型:标准无争议、结论有分歧,数量无限,只记标准
② 两种推法
- 并列式:一个十字路口(左/右)——最常见
- 递进式:两个十字路口——结果的推迟发生
- 对立排斥法:A 与非 A,说东就往西
③ 分值 1 : 4 ⚠️
- 展示出不同观点 2 分,说明理由 8 分(10 分题)——理由才是命门
- 结论相同、理由不同,也算不同观点展示
总纲 · 观点展示是什么
M1两个类型:学术型 vs 实务型总纲
学术型观点有固定学术名词(「什么说」),内容固定不变,背下来直接写。法考范围内数量有限。
实务型控辩双方对判断标准本身没有争议,但标准适用到具体案件后得出不同结论。数量无限。
柏老师说「学术型观点展示为数不多,把它背一背就可以了。」
柏老师说「实务型观点展示数量无限——任何一个客观题唯一定论,到法庭上都能生成观点展示。」
柏老师说「我看有些同学把实务型的观点展示一下背一大堆,那是没必要的,因为那是无穷多。你只要掌握方法论就可以了。」
出处:冲刺版 P14 · 专项课 001
M2推导:并列式 vs 递进式总纲
并列式(常见)一个十字路口:往左一个观点、往右一个观点。
例:打击错误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递进式(难)两个十字路口,层层递进。目前考过最难的只到两个。
标准例:结果的推迟发生(=介入因素两步走,恰好两步)。
柏老师说「考试考的更多的是并列式,就是一个十字路口。有时候给你考两个,你也要会适应。」
柏老师说「先把难度小的、没有争议的点先确定下来,再来提炼焦点问题。」
出处:冲刺版 P14 · 专项课 001
M3展示类型:结论相同、理由不同,也叫观点展示总纲
甲型结论不同 + 理由不同(最常见)。
乙型结论相同 + 理由不同 —— 这也是不同的观点展示!
柏老师说「我们许多人以为,不同的观点展示必须是结论不同,那不是——还有一种叫什么?结论相同但理由不同,这也是一种观点展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柏老师说「写论文怎么叫创新?一种是提出不同的结论;还有一种,结论跟前人一样,但你认为他的理由不成立,你提出新的理由——这也叫创新。」
出处:专项课 001
M4答题:分值 1:4,理由才是命门总纲
分值展示出不同观点 2 分;说明理由 8 分(10 分的题)。颠倒过来的。
选谁考唯一定论 → 按多数说;开放式考查 → 多数说、少数说都给分;平分秋色 → 只考「如果认为…则…」的逻辑自洽。
怎么推对立排斥法:刑法观点多是 A 与非 A(你说东我就往西),掌握一个就能推出另一个。
柏老师说「展示出不同观点才占两分,说明理由占八分!因为真真正正的是说理论证。」
柏老师说「说不出理由的时候,把案情再读一遍,说不定灵感就来了。」
柏老师说「观点展示题并不需要你从内心说哪个有道理,它只是让你逻辑自洽、自圆其说。」
柏老师说「刑法好在于:观点往往都是 A 与非 A 的对立排斥关系,不像民法,你的不同观点可能是东南、西南。」
出处:专项课 001 · 冲刺版 P15
第一章 · 不作为
1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是否必须是违法行为?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乙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只要求客观上对法益产生危险,不要求是违法行为。防卫行为虽合法,但客观上给甲制造了紧迫危险,可成为先行行为;且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少数说乙没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不仅要求客观制造危险,而且要求是违法行为。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是防卫人的权利,不会产生救助义务。
柏老师说案型:甲一般性伤害乙,乙防卫致甲重伤倒地,乙故意不救,甲死亡。
出处:冲刺版 P12
第二章 · 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本身怎么套)实务型多数说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不异常 → 引发关系 →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 → 独立关系 → 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谁的作用更大先前行为作用大 → 归先前行为;介入因素作用大 → 归介入因素;
二者作用都大 → 二因一果。
柏老师说「关于『介入因素两步走』这个标准,可以考查实务型观点展示——标准是同一个,适用到不同案件里。」
出处:冲刺版 P12
3救援者死亡谁负责?(被害人自陷风险)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由救援者自己负责。为了普通物品不应奋不顾身,乙的行为比较异常。
少数说由放火者甲负责。乙的行为并不异常,乙是被甲放的火烧死的。
柏老师说【结论】多数说认为,不看救援者的身份,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 → 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 → 救援者自己负责。
柏老师说案型:甲放火烧乙家,乙为抢救 5 千元现金冲进火场被烧死。
出处:冲刺版 P12–13
4无法查明的案件怎么处理实务型
一个人、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一个人、两个行为分析可能情形 → 汇总对比 →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可能情形 → 汇总对比 →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柏老师说「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练习:砍杀后放火,无法查明死亡在火灾前还是后,认定为火灾前的砍杀致死。
出处:冲刺版 P13
第三章 · 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5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 vs 法定符合说学术型
具体符合说理念=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保障人权。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理念=侧重保护法益,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可以特殊处理。甲对乙未遂;对丙虽持过失,但可修改为故意,故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柏老师说「遇到打击错误,必然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两种观点的内容是固定不变的,按部就班答出来即可。」
柏老师说案型:甲向仇人乙开枪,打偏打死忽然出现的丙。
出处:冲刺版 P13–14 · 专项课 001
6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递进式样板实务型多数说
先定无争议点后行为(抛「尸」入水)无争议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也无争议。真争点=前行为能否定既遂(=死亡结果与前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第一步·介入是否异常少数说:不异常(杀人后抛尸是常见行为)→ 二因一果 → 前行为既遂。
多数说:异常(把活人当尸体处理是小概率)→ 独立关系 → 进第二步。
第二步·谁的作用大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法医鉴定=溺亡)→ 后因一果 → 故意杀人罪未遂 + 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多数说:前后作用一样大→ 二因一果 → 故意杀人罪既遂 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柏老师说「这题让你写三个观点:前两个结论相同(都是既遂)、理由不同——①不异常二因一果 ②异常但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第三个才是未遂+过失致死并罚。」
柏老师说「二因一果时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所以用重罪吸收轻罪。」
柏老师说「二因一果照样是『一个死亡结果』,罚两次就违反禁止重复处罚原则。」
出处:冲刺版 P14 · 专项课 001
7结果的提前发生(毒酒案 / 掐晕案)实务型多数说
毒酒案(尚未着手)放毒酒对生命尚无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预备行为,死亡结果不算既遂结果。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 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掐晕案(已经着手)掐的行为已制造现实紧迫危险 → 已着手。
多数说:死亡由实行行为导致 → 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掐时无杀死的故意,死亡应算过失 → 故意杀人罪未遂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未遂。
柏老师说「说不出理由时,把案情再读一遍——你会发现:高某掐的时候只想掐晕、不想掐死,即『有掐死的行为、没有掐死的故意』,违反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所以死亡结果只能算过失。」
柏老师说「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着手之前是预备阶段,着手之后是实行阶段;既遂结果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出处:冲刺版 P15 · 专项课 001
第四章 · 排除违法事由
8假想防卫实务型
定性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误以为有 → 假想防卫。
三条出路①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② 防卫人有过失 → 过失犯罪;③ 防卫人没有过失 → 按意外事件处理。
柏老师说案型:甲见乙在「不法侵害」丙,上前将乙扑倒,实际乙是便衣警察在抓捕丙。
出处:冲刺版 P16
9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的「危险」何时才算消除?实务型多数说
行为时一般人标准多数说。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与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
事后诸葛亮标准少数说。应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判断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消除。
柏老师说「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柏老师说昆山龙哥案 / 2018「扁担案」原型:即使事后查明龙哥跑向轿车只是想逃离,从一般人角度看仍可能取凶器再战或开车撞人 → 危险尚未彻底解除 → 防卫适时。
出处:冲刺版 P16–17
10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 vs 必要说(平分秋色)学术型平分秋色
辨认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认识到。俗称「坏心办好事」。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认识到。
故意型:甲成立正当防卫。③ 过失型:甲无罪且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
故意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致乙死亡不算危害结果)。③ 过失型:甲无罪,但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柏老师说「遇到偶然防卫的案件,永远存在防卫认识不要说与必要说的对立,两种观点的内容是固定不变的,背下来写出来即可。」
柏老师说「平分秋色——不会考唯一答案,只考「如果认为…则…」的逻辑自洽。」
柏老师说与假想防卫的区别:偶然防卫=客观制止了、主观没认识到;假想防卫=客观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以为在制止。
出处:冲刺版 P17 · 专项课 004
11偶然避险 + 防卫对象学术型平分秋色
偶然避险:不要说 vs 必要说避险认识不要说:客观上避免了危险即成立紧急避险;避险认识必要说: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
【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两说在结论上的落点)。
防卫对象(对第三人)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什么,存在观点展示,没有多数说。
柏老师说「偶然避险的辨认标准与偶然防卫同构:在『避免危险』这点上,主客观不一致。」
出处:冲刺版 P17–18
第五章 · 犯罪形态
12着手的判断标准(四说)学术型多数说
主观说少数说。
形式的客观说少数说。
实质的客观行为说少数说。
实质的客观结果(状态)说多数说。着手=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柏老师说【注意】对多数说「实质的客观结果说」可以进行实务型观点展示考查——对该标准的理解适用存在争议。
柏老师说例(诈骗着手):少数说=等受骗人开始打钱才算着手;多数说=甲铺垫后、提及让乙打钱时就算着手。
出处:冲刺版 P18–19
13不能犯 vs 未遂犯的区分学术型多数说
第一层:主观说 vs 客观说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有 → 未遂犯;无 → 不能犯。
主观说(少数):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
客观说(多数):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第二层:客观危险说 vs 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少数):从事后角度、科学专家角度判断(「事后诸葛亮」)。
具体危险说(多数):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柏老师说「这是递进式的两层结构:第一层选主观还是客观,第二层再选哪一种客观说。」
出处:冲刺版 P19
14犯罪中止 vs 未遂(弗兰克公式)实务型多数说
区分标准「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赵某杀妻案多数说:赵某构成犯罪中止——从社会一般人角度看,赵某能够继续杀。
少数说:构成犯罪未遂——从社会一般人角度看,赵某无法继续杀。
柏老师说「这个区分标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都认可——但标准用到赵某这个案子里,就有了不同意见,这就是实务型观点展示。」
柏老师说「它考过客观题——那时我们标出『中止是多数说、未遂是少数说』,其实就是在给今天的观点展示做铺垫。」
出处:冲刺版 P19–20 · 专项课 001
15重复侵害行为实务型
标准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典型一般而言,如果相隔一天,则后行为是新的独立行为,不属于重复侵害。
柏老师说练习:甲第一天晚上盗窃撬不开保险柜放弃,次日晚上拿工具再来——两个行为不具时间紧密联系,分别评价。
出处:冲刺版 P20
第六章 · 共同犯罪
16共同正犯的成立:主观要件要不要「故意」?实务型多数说
客观要件一起实施实行行为(意思联络 + 实行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多数说)。
「一起」如何判断看二人有没有意思联络:都无联络 →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都有联络 → 成立共同犯罪。
柏老师说「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通过实行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出处:冲刺版 P21–22
17「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实务型多数说
法律后果二人制造违法事实具有一起性 → 连带性:即使只有一部分正犯实施实行行为,全部正犯都要负责。理由=有意思联络,在心理上相互加持、形成合力。
(1) 故意的同时犯无法查明致命一枪谁打 → 不构成共同正犯,按存疑有利被告 → 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2) 过失的同时犯都无罪(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 故意的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 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 共同过失(打野猪案)少数说「要求故意且无罪说」:不构成共同正犯,存疑有利被告 → 都无罪。
多数说「要求故意且有罪说」:相互给对方结果有心理性贡献→ 不构成共同正犯,但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柏老师说「『既遂』有两种含义:一是自己亲力亲为制造了既遂结果;二是自己为共同犯罪人的既遂结果负责。」
柏老师说例:甲乙一起越狱,乙逃出、甲被抓 → 甲也构成既遂(不是甲自己既遂,而是甲要对乙的既遂负责)。
出处:冲刺版 P22–24
18共犯从属性(成立条件 + 犯罪形态)学术型多数说
共犯独立性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共犯也构成犯罪。
共犯从属性(主流)正犯直接侵害法益,共犯只是促使、帮助,侵害具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才能实现。实行行为缺位 → 教唆、帮助行为失去凭借 → 不构成犯罪。
犯罪形态上的从属性① 实行犯尚在预备阶段 → 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形态;
② 一个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 → 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只在实行阶段确定形态。
柏老师说【注意】犯罪中止具有独立性——某个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效力不能惠及其他共犯人。因为对中止犯从宽是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而人身危险性是人身专属性特征。共犯人要成立中止,要求亲力亲为。
出处:冲刺版 P24
19片面共犯:片面帮助 / 片面实行学术型多数说
片面帮助·肯定说多数说。甲构成乙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违法事实负责。
片面帮助·否定说少数说。甲不构成片面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
片面实行·肯定说多数说。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
片面实行·否定说少数说。甲不构成乙强奸罪的片面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柏老师说【注意】否定说虽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
柏老师说辨识点: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出处:冲刺版 P25–26
20共同犯罪与身份犯(无身份者能不能当实行犯)实务型多数说
观点三(多数说)甲构成受贿罪的直接正犯。理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权钱交易的约定。
另两说(讲义列三种观点,多数说采「直接正犯」说。)
柏老师说「只要出现欺骗就先想间接正犯;纯正身份犯里,无身份者当不了实行犯。」
出处:冲刺版 P26
21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实务型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结论未超出 → 全体共犯负责;超出 → 由过限者单独负责。
柏老师说「判断的关键是:这个行为在不在当初的共同故意里。」
出处:冲刺版 P26
22中途参与(承继共犯)与中途退出(共犯脱离)实务型多数说
承继者的角色·第三种观点多数说。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帮助犯。
承继的时点参与时点决定责任范围——对参与之后的违法事实负责。
共犯关系的脱离退出者要成立犯罪中止,须亲力亲为且消除自己的贡献。
柏老师说「承继共犯的核心是:参与进来时,前面已经发生的事,要不要一起负责。」
出处:冲刺版 P26–28
23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实务型
分析顺序先分析预定目标(未着手 → 不构成既遂),再看实害对象。
实害对象两种意见意见一:被害人是乙自己 → 乙无罪;
意见二:……(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套路展开)。
柏老师说【提示】如果乙当时正要开枪打丙,甲却打中乙,客观上阻止了乙杀丙——那该案就转成偶然防卫,按偶然防卫的结论处理。
出处:冲刺版 P28
第七章 · 罪数
24两句话的原理:禁止重复评价 + 全面评价总纲
禁止重复评价也叫禁止重复处罚——为了保障人权。一个结果不能罚两次。
全面评价为了保护法益——一个行为侵犯的多个法益都要评价到。
柏老师说「罪数这一块的两句话原理,大家一定要掌握好,因为这两句话我们主观题考过好几次。」
柏老师说「结果的推迟发生里『二因一果不能并罚、只能吸收』,用的就是禁止重复评价。」
出处:冲刺版 P29 · 专项课 007
第八章 · 自首与立功
25一般自首 / 特别自首 / 坦白 / 立功—
体系按「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四格记,重点在成立条件与处罚差异。
柏老师说「这一块不是观点展示型,但属于高频考点,与前面的罪数原理合起来背。」
出处:冲刺版 P30
第九章 · 人身犯罪
26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什么关系?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并罚。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
少数说只定故意伤害罪。理由:二者都是人身犯罪,非法拘禁罪被故意伤害罪吸收。
柏老师说「焦点是:两个行为要不要分开评价。」
出处:冲刺版 P31
27非法拘禁罪背景下致人死亡: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法条在此存在法律拟制——在非法拘禁背景下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拟制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少数说法条在此不存在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没有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过来,应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柏老师说「拟制=把 A 当成 B(要特别背);注意规定=本来就是 B,只是提醒你。这个区分决定了罪名和罪数。」
出处:冲刺版 P31
28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保护法益之争)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既遂。理由:绑架罪的保护法益只有人质的人身法益。
少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未遂。理由:绑架罪的保护法益既包括人质的人身法益,也包括第三人的财产法益。
柏老师说「法益的范围一变,既遂的时点就变——这是保护法益之争的典型落点。」
出处:冲刺版 P32
29绑架后杀害:结合犯的适用 +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实务型多数说
结合犯·多数说不能适用。该结合犯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结合犯·少数说能够适用。该结合犯不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非法侵入住宅罪·多数说甲不构成该罪。保护法益是住宅的居住安宁状态。
非法侵入住宅罪·少数说甲构成该罪。保护法益是住宅的进入许可权。
柏老师说案型:甲绑架乙后向乙夫丙勒索,丙不给钱,甲将乙活埋。
出处:冲刺版 P32–33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总论
30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平稳占有要不要保护)学术型多数说
对「平稳的非法占有」多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对于甲平稳的非法占有事实,刑法只是有限保护。
少数说:乙构成盗窃罪——所有权人应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不能私力救济。
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能对抗所有权人。
少数说:不构成——所有权人偷回自己财物,没有非法所有目的。
柏老师说「『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这是法考的官方观点(多数说),参见 2003 年第 10 题、2008 年第 2 题。」
出处:冲刺版 P34
31欠条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实务型多数说
观点一(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理由:欠条是一种财物,具有证据价值。
观点二(少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欠条不是债权本身,只是证明债权的证据。
柏老师说「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财物 + 财产性利益。争点常在『这个东西算不算财物』。」
出处:冲刺版 P34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侵占罪
32委托给付的贿赂款 / 委托保管的赃物,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吗?学术型多数说
肯定说(少数说)构成侵占罪。理由: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
否定说(多数说)不构成侵占罪。理由:① 贿赂款国家应予没收,甲丧失所有权,没有返还请求权;② 若认为刑法上甲有返还请求权,则与民法结论不同,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柏老师说「委托保管赃物同理——甲基于不法原因将赃物交给乙保管,没有返还请求权。」
柏老师说【注意】不是基于不法原因、而是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另当别论。
出处:冲刺版 P35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盗窃罪
33封缄物的占有归谁?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主人甲对内容物(珠宝)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整体占有、但对内容物不占有。
少数说乙构成侵占罪。理由:乙对内容物和整体物均占有。
柏老师说「争点=占有归谁。谁占有,谁就是被害人。」
出处:冲刺版 P36
34死者的占有问题 ★(记住结论)实务型多数说
盗窃说(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理由:甲故意制造死亡结果,并很快利用该死亡状态取得财物。
侵占说(少数说)甲构成侵占罪。理由:死者对财物没有占有意思,因此失去占有。
第三种情形·唯一结论甲构成侵占罪——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已经消失。
柏老师说「当场杀、当场拿 → 多数说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 → 定侵占。」(记这一句)
出处:冲刺版 P37
35盗窃房产产权与盗用房屋实务型多数说
盗窃房产产权·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对象是房产的产权,而不是房屋本身。
归属采实质标准。
盗窃房产产权·少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或构成侵占罪),归属采形式标准。
盗用房屋·非法侵入住宅罪多数说:不构成(法益=居住安宁状态)。少数说:构成(法益=进入许可权)。
盗用房屋·盗窃罪多数说:不构成——甲没有把房屋或房屋产权转移为自己所有。
少数说:构成——甲盗窃了房屋的财产性利益。
柏老师说「一个『盗用房屋』的行为里,同时埋着两个观点展示:侵入住宅罪的法益、盗窃财产性利益。」
出处:冲刺版 P38–39
36盗窃罪要不要「秘密性」?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保姆整个行为构成盗窃罪。成立盗窃罪不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
少数说主人醒来之前构成盗窃罪;主人醒来之后构成抢夺罪。
柏老师说「法考界现在的多数说:公开盗窃也成立盗窃罪,秘密性不是要件。」
出处:冲刺版 P39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抢劫罪
37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甲不构成抢劫罪。理由:甲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少数说甲构成抢劫罪。理由:甲的取财行为利用了自己制造的、乙无法反抗的状态。
柏老师说案型:甲出于伤害目的将乙打晕在地,然后看到乙的钱财拿走——打晕时没有「劫财」目的,违反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出处:冲刺版 P40
38事后转化抢劫的六个争点 ★实务型多数说
① 盗窃数额多数说:不构成抢劫罪——要求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少数说:构成——只要求有盗窃行为。
② 盗窃的范围多数说:盗伐林木能转化抢劫(具财产犯罪属性)。
少数说:只有「盗窃罪」才能转化。
③ 暴力的对象多数说:「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件。
少数说:只是一种主观心理,不要求存在。
④ 既遂标准多数说:以前三罪为准——前三罪既遂则转化抢劫既遂。
少数说:须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既遂。
⑤ 承继共犯多数说:甲乙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共同犯罪。
少数说:不构成——乙不需要对其参与前的行为负责。
柏老师说「转化抢劫是一个行为里塞了五个观点展示,每一格都按多数说/少数说写成对照。」
出处:冲刺版 P40–42
39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原因行为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甲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理由:抢劫致人死亡的原因行为必须是强制手段。
少数说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理由:只要在实施抢劫的期间致人死亡即可。
柏老师说案型:甲持枪抢劫乙,乙答应给钱但要求甲放下枪;甲放枪过程中枪支走火致乙死亡。
出处:冲刺版 P42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敲诈勒索罪
40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这种场合认定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少数说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柏老师说「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里反复出现的分水岭。」
出处:冲刺版 P43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诈骗罪
41「买短乘长」怎么处理?(三个观点)实务型多数说
观点一(少数说)甲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
观点二(少数说)甲构成盗窃罪,对象是铁路公司的有偿服务。
观点三(多数说)甲构成诈骗罪,骗免了车费(财产性利益)。
柏老师说「如果甲出站时……(另起情形)——注意时点不同,结论可能不同。」
出处:冲刺版 P43
42财产损失的认定:整体财产说 vs 个别财产说实务型多数说
整体财产说法考界的少数说。判断有无财产损失应算总账(整体衡量给付与对待给付)。
多数说乙用正常行情价买到赃车,花冤枉钱了 → 有财产损失。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少数说乙获得了汽车 → 没有财产损失。甲仅构成盗窃罪。
柏老师说「『有没有财产损失』是诈骗罪里最常出观点展示的地方。整体财产说记名字,多数说记结论。」
出处:冲刺版 P43–44
43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分实务型多数说
找零案多数说:弄对账目数字是柜台员的义务,法律上顾客没有核对义务和告知真相义务 → 甲构成诈骗罪。
快递案多数说:快递员把快递放到甲家门口,属于放在甲实际控制的领域,甲在占有 → 成立盗窃。
柏老师说「三罪的分水岭:有没有处分行为(诈骗)、财物归谁占有(盗窃 vs 侵占)。」
柏老师说引申情形:如果甲原本打算向专家支付 30 万元,进而……(结论随之改变)。
出处:冲刺版 P44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职务侵占罪
44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哪些?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侵占、盗窃、诈骗。
少数说甲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构成诈骗罪。理由:实行行为仅限于侵占。
柏老师说「实行行为的范围一宽一窄,直接决定定哪个罪。」
出处:冲刺版 P45
第十章 · 财产犯罪 · 既遂标准
45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取得控制怎么理解?实务型多数说
垃圾桶案少数说:甲构成犯罪既遂——垃圾桶是秘密地点。
多数说:甲构成犯罪未遂——垃圾桶虽是秘密地点,但这是街边的垃圾桶,随时可能被清洁工拿走。
柏老师说「2021 年主观题就是考这个:判断标准大家都没有争议(取得控制),但标准套进案件,控辩双方结论不同。」
出处:冲刺版 P45 · 专项课 010
46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名画案 / 敲诈案)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甲应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同时构成……(一行为触犯两个量刑档次),从一重。
少数说由于未盗窃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因此不能适用「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
柏老师说练习:孙某敲诈勒索赵某价值 800 万名画,赵某交付价值 8 千元的画。多数说=敲诈「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少数说=只构成敲诈「数额较大」的既遂。
出处:冲刺版 P45–46
第十章 · 财产性利益
47财产性利益的含义与「转移占有」实务型多数说
财产性利益是什么债权人放弃的,是「当场实现债权」;债务人获得的,是「延迟履行债务」。拖欠不还对债务人也是好处。
转移占有·少数说例 1、例 2 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抢劫罪——因为未将他人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
转移占有·多数说「转移占有」是针对有形财物要求的。侵犯财产性利益只要求:他人丧失利益 + 自己获得利益,且二者是条件关系 + 加减关系。
柏老师说「骗免过路费 → 诈骗财产性利益;抢劫车费 → 抢劫财产性利益。」
柏老师说「甲欠乙 50 万、乙讨债、甲杀死乙 → 多数说: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少数说: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出处:冲刺版 P46–47
48逃单 / 逃费:是不是盗窃财产性利益?实务型多数说
逃单案·多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① 店家没有放弃行使债权(与骗免过路费、抢劫车费不同);② 逃单按民事纠纷处理即可,刑法应保持谦抑性。
逃单案·少数说甲构成盗窃罪。理由:甲的行为导致店家无法当场行使债权,「当场行使债权」就是店家的财产性利益。
柏老师说【总结·逃费行为】关键是两个变量:一开始就不想付费 vs 产生债务后才不想付费;欺骗手段 vs 平和手段。
① 一开始就不想付、骗店家提供饭菜 → 诈骗罪(对象=饭菜);② 产生债务后骗老板下次付 → 诈骗罪(老板放弃当场债权);③ 产生债务后从后门溜走 → 观点展示。
出处:冲刺版 P47–48
49债权问题的三种类型(法律/经济/法律与经济财产说)学术型多数说
类型一:债务人 vs 合法债权人用诈骗、抢劫方式使债权人放弃行使债权 → 构成诈骗罪、抢劫罪。
类型二:债务人 vs 非法债权人法律的财产说(少数):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 → 不构成诈骗罪。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有经济价值就保护(「血汗钱」)→ 构成诈骗罪。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只保护法秩序认可的有经济价值利益 → 非法债权不受保护,不构成诈骗罪。
类型三:无债权债务关系用非法方式为自己生成非法债权、使被害人成为债务人 → 构成财产犯罪;造成实际损失则既遂。
柏老师说「欺骗分赃案:苏某谎称手机只卖 4000 元 → 按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不构成诈骗罪——法秩序不认可王某对销赃款的请求权,这种『黑吃黑』不构成犯罪。」
柏老师说【注意·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类型三中,非法债权不是行为对象,而是行为滋生之物(如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所以不受该原则约束。
出处:冲刺版 P48–50
50存款的占有:事实占有说 vs 法律占有说 ★学术型多数说
事实占有说多数说。乙(买卡人)在事实上占有该资金,甲没有占有。这是实质标准。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甲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卡主,甲在占有该资金。这是形式标准。
柏老师说「掐卡(凭身份证挂失)→ 转账 → 取款,每一步都要用这两个标准各走一遍。」
柏老师说掐卡后转账:多数说(事实占有说)认为构成犯罪;法律占有说(少数)认为应一体看待。
柏老师说取款: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银行现金);少数说认为甲是资金的法律占有人、有取款权限,不构成。
出处:冲刺版 P50–51
51卖卡后的「黑吃黑」:对赃款的处理实务型多数说
事实占有说(多数)对银行构成犯罪。
法律占有说(少数)对银行不构成犯罪。
具体判断说(少数)对银行构成犯罪。
柏老师说「甲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甲是卡的名义人,不是在冒用他人的银行卡。」
柏老师说「甲的掐卡、转账、取款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多数说)——刑法不禁止这种『黑吃黑』。」
出处:冲刺版 P51–52
52错误汇款:这笔钱归谁占有?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甲不是该资金的合法占有人。
少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甲是该资金法律上的占有人,有取款权限。
柏老师说引申:甲在银行欺骗柜台员取走这 1 万元 → 多数说构成诈骗罪。
出处:冲刺版 P52
53免除返还义务 / 先偷后骗 / 后续侵占实务型多数说
免除返还义务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定诈骗罪。
少数说:只定前行为的罪。
先偷后骗多数说:可重罪吸收轻罪。
少数说:两个行为独立,对象不同,应并罚。
后续侵占少数说:甲已构成盗窃罪既遂、已完全占有财物,不再考虑侵占罪。
多数说:甲还构成侵占罪。
柏老师说「这三个是同一类结构:前行为 + 后行为要不要合并评价——回到罪数两句话原理(禁止重复评价 / 全面评价)。」
出处:冲刺版 P53–55
54调包问题(盗窃 vs 侵占 / 盗窃 vs 诈骗)实务型
盗窃罪与侵占罪看财物转移占有的时点与归谁占有。
盗窃罪与诈骗罪看有没有处分行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柏老师说少数说(例 2、3 的第二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等价交换,相对方没有财产损失。
出处:冲刺版 P55–56
第十一章 · 交通肇事罪
55逃逸与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实务型
柏老师说【注意】这是柏浪涛反复强调的一句——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划等号。
出处:冲刺版 P57
第十二章 · 经济犯罪
56洗钱罪:自洗钱要不要并罚?能不能想象竞合?实务型多数说
自洗钱是否并罚多数说:上游犯罪与自洗钱构成的洗钱罪,应并罚。
少数说:按牵连犯择一重罪。
能否想象竞合多数说: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可以同时触犯,想象竞合。
少数说:二者是上下游关系,不能想象竞合。
柏老师说例:甲欲行贿,乙让甲把贿赂款汇到乙境外账户 → 多数说:甲构成行贿罪与洗钱罪想象竞合,乙构成受贿罪与洗钱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例:官员甲为贪污把公款直接汇往境外账户 → 多数说:贪污罪与洗钱罪想象竞合。
出处:冲刺版 P58
57信用卡诈骗罪:盗用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实务型多数说
结论盗用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取得主人账户内资金,一律定盗窃罪。
多数说定盗窃罪(讲义理由:1 万元虽是银行账户的资金,但甲非法使用的是信息资料而非实体卡)。
少数说定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既然使用微信支付密码能够取出银行卡里的钱……
柏老师说【记忆·就背这三句话】① 非法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含实体卡和信息资料)→ 信用卡诈骗罪;例外:抢劫+使用定抢劫罪、盗窃+使用定盗窃罪。② 盗用/冒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 → 盗窃罪。③ 冒用他人的蚂蚁花呗、借呗 → 贷款诈骗罪。
柏老师说【提示】为什么对人(收银员)使用银行卡不算诈骗?张明楷:使用银行卡一般需使用人签字,收银员对身份有审核义务;微信支付宝都是扫码、不需签字,没有审核义务,就不存在受骗。
出处:冲刺版 P60–62
58贷款诈骗罪:被害人是银行还是担保人?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的危险,是被害人 → 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① 甲有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就有损失危险;② 按个别财产说,认定时点以贷款到期时为准——届期未收回本息即有实际损失(事后追偿只是挽回损失,以遭受损失为前提);③ 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
少数说银行没有损失危险,不是被害人 → 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① 甲提供了足额担保、保障清偿;② 按整体财产说,认定时点以追偿后为准——既已获追偿,便无实际损失。
柏老师说「罪数: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柏老师说「模型 2(2019 年主观题):甲诈骗到乙的汽车、再谎称是自己的车质押给银行 → 多数说:对乙构成诈骗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
柏老师说「这一格藏着两组对立:谁是被害人 + 个别财产说 vs 整体财产说。」
出处:冲刺版 P62–63
59保险诈骗的着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个观点)实务型多数说
虚开·观点一(极少数说)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成立本罪;虚开出来即构成既遂。
虚开·观点二(少数说)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进行虚开才成立;虚开出来即既遂。
虚开·观点三(多数说)虚开行为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才成立。
柏老师说「保险诈骗的着手标准单独一栏,注意它与普通诈骗着手的差别。」
出处:冲刺版 P62–63
第十三章 · 妨害司法等
60计算机犯罪 + 虚假诉讼罪实务型多数说
计算机犯罪智能手机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虚假诉讼·多数说「虚假」要求完全假。甲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既遂多数说: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2023 年试题)。
少数说:法院受理便既遂。
柏老师说【提示】相关法条另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题时留意。
出处:冲刺版 P64
第十四章 · 贪污贿赂犯罪
61贪污罪:变相贪污 / 主观目的 / 共犯与身份实务型
构成要件贪污罪 = A 实行行为(侵占/盗窃/诈骗)+ B1 国家工作人员 + B2 公共财物 + B3 利用职务便利。
变相贪污(2014)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由国企向私企打款、私企再把钱打给甲 → 甲构成贪污罪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主观目的贪污罪本质是财产犯罪,要求非法占有公家财物的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柏老师说【练习】甲的幼儿园符合条件、按规可申请 10 万补助,局长乙说「你申请 14 万,我批,但分我 4 万」→ 乙构成贪污罪(数额 4 万),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柏老师说「就那 4 万元而言,表面上看甲是行贿、乙是受贿——但这 4 万元是乙非法将公款转移给甲、让甲先代管,甲只是帮乙过了一下手。性质一变,罪名就从行贿受贿变成贪污。」
柏老师说【危房补助案】甲与民政局长乙串通,乙明知真相仍批款、事后不分赃 → 乙是贪污罪实行犯、甲是帮助犯;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受骗。
出处:冲刺版 P65–66
62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之争 ★学术型多数说
观点一(少数说)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观点二(多数说)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柏老师说「法益一变,『许诺』就算既遂——因为不可收买性在『许诺』那一刻就被侵害了。」
出处:冲刺版 P67
63受贿罪的既遂条件实务型多数说
多数说既遂条件是要到了钱。官员有无实际办事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少数说既遂条件是完成了为他人谋利的事项。
柏老师说「行贿人随时可能把钱要回去,所以要到钱才算控制财物、才算既遂。」
柏老师说「官员对贿赂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第三人。」
柏老师说【巩固·2022 年试题】乙收受甲的银行卡(有密码),乙挂失取款 → 多数说:构成盗窃罪(乙建立自己的占有);少数说:乙是卡的法律名义人,取自己的钱,不构成盗窃。
出处:冲刺版 P67–68
64受贿罪的罪数关系实务型多数说
受贿 vs 诈骗多数说: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柏老师说【提示】受贿罪中的许诺既可以是真心实意,也可以是虚假承诺(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
柏老师说例 1:乙先送钱、甲收钱后才被请托办违规事,甲虚与委蛇 → 甲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诈骗罪(虚假承诺发生在给钱之后)。
柏老师说例 2:甲先表示「要办事需要给钱」,乙给了钱、甲本就想虚假许诺 → 甲构成诈骗罪,同时也构成受贿罪(能骗成是基于职务便利、亵渎了职务),一个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柏老师说另一例:乙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多数说),想象竞合,择一重。
出处:冲刺版 P68–69
65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实务型多数说
事后受贿案·多数说乙构成行贿罪。理由: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钱」既包括为谋取未来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为了已经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甲乙形成权钱交易)。
事后受贿案·少数说乙不构成。理由:仅限于为谋取未来的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的边界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的成立只要求许诺实施斡旋行为——不要求实际实施、不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不要求办成事;收到数额较大财物即既遂。
柏老师说「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不是终端办事人的办事行为——所以只要斡旋者许诺『办事』,斡旋者职权影响力的不可收买性就被破坏,就既遂。」
柏老师说【模型一·乙截留】乙收甲 100 万、给丙 60 万 → 乙斡旋受贿数额=100-60=40 万(若全给丙,则无既遂数额、成立未遂);甲对乙行贿 40 万、对丙行贿 60 万,属连续犯,累计 100 万。
柏老师说【模型二·丙未收钱但办事】丙受贿数额=100 万(受贿的收钱包括为第三人收钱),乙对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出处:冲刺版 P69–71
第十五章 · 渎职罪
66滥用职权 vs 玩忽职守 + 徇私枉法罪实务型
区分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主体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不是一切司法工作人员,仅限于参与案件追诉、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
罪数注意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回到「想象竞合」那条多数说)。
柏老师说【提示】认识上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当成玩忽职守罪。
出处:冲刺版 P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