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观题 · 各科考点清单

左栏=知识点(讲义原文的项目名 + 概念/意义/要求) | 右栏=老师讲解(讲义原话:必背标记、口诀、【老马识途】、法条依据,逐字)
源:众合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各科主讲老师,OCR 文本,未外搜、未改动原意)

共 6 科390 条知识点可按专题跳转标题当题面 · 正文遮盖各科已分 ⭐重点/细节不设输入框 · 拿纸写
怎么用:左边标题就是题面——左栏加粗的知识点名和右栏「老师讲解」标签一直看得见,两栏的正文都糊着。先对着标题拿纸写,写完点左栏显影「知识点」正文对照;再点右栏显影老师讲的核对。点哪栏显哪栏,再点一次盖回(左右互不影响);下方「大块要点」里的每一行也能单独点开。想通读点「👁 全部显影」,想重新自测点「🫥 全部盖回」。
右栏底色:红底=讲义标注的必背;紫底=老师口诀;黄底=老师的讲解与举例(【注意】【老马识途】等);蓝底=讲义给出的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灰字=讲义此处未附讲解/未附额外提醒(未作补充或推测)。
各科已分「⭐重点/细节」层:⭐=讲义该条带老师的话(右栏的必背/口诀/讲解/举例/法条依据);灰底=讲义只罗列了知识点、未附老师的话。进入时默认只看 ⭐,点面板顶部「📚 显示全部」即可展开全部 ——内容一条都没删(判据由数据本身给出,可复核:_分析/_chk_kd.py)。

理论法

众合 · 马峰 ·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16 页,OCR 文本) — 第一题 35 分,全卷唯一可事前准备

本科 41 条全部带老师的话(必背/口诀/讲解/举例/法条依据),无「未附讲解」条目,无需分层。

专题一 ·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 5 条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饱含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和实践性的理论品格,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南。
🎬 老师讲解 · 必背
讲义在本段右侧标了两处:必背部分1、必背部分2。马峰原话——这一段是整道题的「底料」。
形成的三重逻辑(实践·历史·理论)
①实践逻辑: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之中完善形成,并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丰富;②历史逻辑: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③理论逻辑: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发展新飞跃。
🎬 老师讲解
讲义在本段右侧标注为「增色部分」——不是硬采分点,是给文章加厚度的句子,放在「是什么」那一段里撑字数、显水平。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意义(4 条)
1. 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2. 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3. 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
4. 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 老师讲解
马峰在专题四「是什么」给出的范例段落,正是把这四条串成一句话写出来的。背下来可以直接当「定位定性」段用。
万能价值(=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5 条)
1.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4. 依法治国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5. 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应有之义。
🧠 老师口诀
讲义通篇在「价值意义」处反复标一句「万能价值」——凡题目问意义,这五条随机抽两条都能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五大体系 · 三三四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老师口诀
马峰口诀:三三四一——五个体系(五大体系)+「三依三治」。

专题二·第一节 ·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7 条

坚持党的领导 · 党的领导的定性
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③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 老师讲解 · 必背
马峰在此处印了一句备注:「哪怕背成脑瘫也要背下来!」——原文如此。①④两句尤须逐字记住。
党的总体领导地位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坚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 老师讲解
第一段「是什么」里写坚持党的领导时,这两句是定盘星。
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段首句必背,4 条)
1.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迫切需要党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需要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治引领。
2. 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3.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4.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承担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党委政法委发挥带头先锋作用。
🎬 老师讲解 · 必背
讲义在本节标题旁标注:段首句必背!——四条里的加粗首句是采分点,后面的解释可以现场组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概念和价值(三个根本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回答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 老师讲解
三个「根本」在这儿:根本立场、根本政治立场、根本目的——考「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考这三个词。
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体公正保权益)
1.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群众要当好三者: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把公平正义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生命线,全过程,三结果)
3.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了依靠造福保护人民,增强三感)
🧠 老师口诀
马峰口诀:主体公正保权益。括号里的两组提示也是讲义原文——「生命线,全过程,三结果」「为了依靠造福保护人民,增强三感」。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定性/优势/要求
定性: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成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优势: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被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具有显著优越性。
要求:要保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的自信心和定力,从中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 老师讲解 · 必背
讲义标注:脑膜炎级别考点(原文如此)。「唯一正确道路」「三个符合」「三个特色」必须记准。
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 条,前三条=核心要义)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3.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两个时代:古代更强调道德,现代更强调法律;两个文明:依法治国属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精神文明;两个作用: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车鸟定律:法治和德治有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 老师口诀
前三条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考题原句: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讲义收录的真题第 3 题)。

专题二·第二节 · 总抓手、工作布局、时代使命、首要任务、迫切任务 11 条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抓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具体包括五大体系:①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②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③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律人和少数人);⑤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 老师讲解
右边批注写的「法律人和少数人」是马峰给的提醒——法治保障体系那一块,就是靠「两支队伍」(法治工作队伍 + 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写满的。
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 老师讲解
这是五大体系里唯一展开了的一条——考「党内法规」就答「一个根本、一个核心、一个主干」。
坚持「三依三治」· 概念和意义
定性: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原因: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是基础性的思想和方法。应用:要坚持系统观念,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收尾:全面依法治国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 老师讲解
讲义把这四层标成「定性/原因/应用/收尾」——是一段完整的答题骨架,照着填就行。
如何实现「三依三治」
三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执政(关键):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执掌运用国家政权,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即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依法行政(关键):政府在党的领导下,牢固树立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源于法律授予的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有机联系,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 老师讲解
「目标/主体/基础」这三个词是硬采分点,且讲义在专题三「定性句总结」里又单独列了一遍(第 10 句)。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时代使命)
概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时代使命,其核心内涵就在于依托法治轨道,推进整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的关键。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内涵主要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 老师讲解
讲义在「价值意义」处又标了一次万能价值——这一节的意义部分可以直接调用万能价值。
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背诵第一句即可)
1. 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有机统一,一方面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2.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
3.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坚持依法维护「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4. 坚持依法治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
🎬 老师讲解 · 必背
讲义在标题后直接印了:(背诵第一句即可)。口诀:治网治军同推进,「一国两制」促统一。
改革与法治
总体关系:改革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二者有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法治对改革的作用:①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立改废释」);②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③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改革对法治的作用:通过改革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司法体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完善法治监督体系。
🎬 老师讲解
「凝聚/规范/确认巩固扩大」三个动词是这一节的采分骨架;「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讲义里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发展与安全」两处也用了同一句,是万能句式。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要任务)
一个关键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所决定的。
两个展开逻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本法地位)+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价值意义:万能价值。
🎬 老师讲解
讲义标了「一个关键句,两个展开逻辑」,并给了法条定位: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 + 宪法正文第 5 条第 2、3、5 款。答卷时若时间紧,至少把关键句原样写出。
如何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4 条)
1.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定日子,改名字,搞宣誓)。
2.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强化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3.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人民和干部两类人:前者增强认同、当三者(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后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当模范。
4. 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 老师口诀
马峰口诀:定日子,改名字,搞宣誓(=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迫切任务)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任务。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国家核心利益,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
🎬 老师讲解
这一节的定义段里藏了两个「任务」——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迫切任务;涉外法治工作的首要任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别答串。
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段首关键句必背,3 条)
1.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积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和司法效能,加强反制裁、反干涉和反制「长臂管辖」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2.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3.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 老师讲解 · 必背
讲义标注:段首关键句必背。

专题二·第三节 · 重要环节(法治五连鞭) 5 条

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总体意义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万能价值。
具体措施:①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维护宪法尊严、确保法制统一);②完善立法体制(健全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体制);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法为民,保障公众参与);④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 老师口诀
马峰口诀:宪法监施完体制,科学民主有重点。
严格执法(法治政府)
总体意义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万能价值。
具体措施一:①坚持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②坚持合理行政;③讲求执法效率;④坚持正当程序原则;⑤坚持诚实信用原则;⑥坚持行政比例原则。
具体措施二: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⑤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老师口诀
马峰口诀:合法合理讲效率,正当诚信有比例,权力责任要统一。
公正司法
总体意义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具体措施:①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⑤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解决执行难;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
🧠 老师口诀
马峰口诀:优化职权能独立,严格监督有参与,人权保障别忘记。
全民守法(法治社会)
总体意义要求: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具体措施:①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②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③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④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 老师讲解
讲义引了卢梭的话: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可用于开篇提亮。
严密监督
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 老师讲解
「五连鞭」的第五环节。五连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严密监督。

专题二·第四节 · 重要保障(法律人与少数人) 4 条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 概念和价值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是我们深入贯彻党的领导,顺利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工作,打造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实现法治工作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 老师讲解
「基础性保障」这个词讲义在定性句总结第 13 句里又出现一次——法治工作队伍=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
如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3 条)
1.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强化廉洁教育,规范权力行使,完善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
2.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引导法律服务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做大法律服务市场,激励法律服务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合理流动。
3.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发挥高校的学科、人才优势,注重实践教学,借鉴但绝不照搬他国法治文明成果。
🧠 老师口诀
【老马识途】一模式(大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二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三素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四忠诚(党、国家、人民、法律)五保障(提供坚实的组织人才保障)。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概念和价值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主体,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工作,都要靠他们来实现。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 老师讲解
定性句总结第 14 句: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如何抓住「关键少数」(3 条)
1.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依次解释尊重、学习、遵守和运用法律即可)。
2.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现权责统一。
3.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 老师口诀
【老马识途】+总结口诀——法律人:创新模式,三个素质,四个忠诚,德才兼备,组织人才保障;少数人:思维办事当模范,依法治权要规范,关键笼子不动弹。

专题二·第五节 ·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4 条

依法治国的概念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 老师讲解
讲义给「依法治国」的定位是四连跳:基本方略 → 制度化法律化 → 保障人民权益 → 维护当家作主地位。
依规治党的概念
依规治党是指中国共产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法规为主要依据,有效约束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各种行为,推动治党管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依规治党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
🎬 老师讲解
「根本之策」这个词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相呼应。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坚持有机统一,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质,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深化了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遵循。
🎬 老师讲解
讲义在「价值意义」处再次标注万能价值——这一节的意义段可以直接用万能价值兜底。
如何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5 条)
1. 完善两大制度体系,夯实治国治党的制度基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总章程的党内法规体系。
2. 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有效衔接——将党的政策作为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3. 大力推动法规教育和制度宣传——尤其确保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守规执规。
4. 强化制度执行,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员破法必先破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
5. 重点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带动作用——通过依规治党,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作用。
🎬 老师讲解
第 4 条「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就是密卷卷一论述题里你打偏的那块——采分点在「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

专题三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5 条

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5 条)
1. 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
2. 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
3. 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
4. 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
5. 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
🎬 老师讲解
五个「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题目若问「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这就是骨架。
法治与政治
「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大还是权大」是一个真命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破除人治思维,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在法律之上行使权力,坚决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逐利违法现象的发生。
🎬 老师讲解
一「伪」一「真」是这套话术的机关,答反了直接掉档。
发展与安全
二者总体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没有安全的发展环境,发展无从谈起;发展也是安全的保障。总之,发展与安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二者有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与法治的关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可预期性等天然优势,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
具体要求: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人路);②改进具体法治工作(五连鞭);③重视配套法治保障(两种人)。
🎬 老师讲解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是万金句式表述;「具体要求」三条又是万能三层:政治方向+五连鞭+两种人。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三层通用结构)
讲义把「若干重大关系」的答法统一成三层:
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人路);
②改进具体法治工作(五连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严密监督);
③重视配套法治保障(两种人:法治工作队伍 + 领导干部关键少数)。
🎬 老师讲解
这三层是「万能框架」——任何「怎么处理 X 与法治的关系」类设问都能套。
专题四 · 命题趋势与答题总纲
命题规律:前期从总体上考查对法治思想的总体认识(定位定性、总体价值,或同时涉及「多个坚持」),后期深入考查某一具体坚持,并结合具体法治工作考查。
答题十六字方针:政治正确、观点清晰、条理分明、卷面整洁。
讲义明确反对「万能模板」:模板忽视题目多变性、作答针对性极差,且高度雷同有被当作雷同卷处理的风险。
🎬 老师讲解
马峰原话:答题模板与答题思路不能等同。模板预设内容、扼杀个人水平;思路只给框架、内容自己填。

★ 定性句总结(16 句 · 答题弹药库) 16 条

1.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法治之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4.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其核心要义有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5.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6.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

7.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8.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9.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10.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11.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12. 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13.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法治专门队伍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14.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5.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互补性作用。

16.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法治思想三段论(答题思路 · 讲义原文) 6 条

第一段「是什么」:回答对题目所涉法治思想整体或部分内容(即「十二大坚持」)的定位与定性问题。三个方向——①整体宏观考查:写法治思想的总体定位和总体价值(可直接调用讲义给的那段总述);②考查某一「坚持」:写该坚持在法治思想当中的总体目标、总体要求、价值意义;③某坚持+具体法治工作:先解释该坚持的基本概念、内涵和意义,再概括它与该法治工作的关系。

第二段「为什么」:联系材料回答,为什么材料当中的内容体现了所考查部分的要求,以「材料」+「观点」的形式展开论述。受字数限制,这一部分以两到三个点的篇幅为佳,不宜过长。

第三段「怎么办」:两个角度——①思想层面:重申法治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②行动层面:从具体工作方式方法提出执行要求。三种写法:若问整体落实 → 直接列举「十二大坚持」的具体内容,或从法律运行五大环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严密监督)谈指导作用;若问某一坚持的落实 → 展开该坚持的具体要求,再从五大环节谈;若问某坚持+某一具体环节 → 强调指导地位不动摇,再具体展开该法治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万金油提醒(讲义原话):「十二大坚持」中的「法治工作队伍」和「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这两个部分,类似于万金油——无论题目涉及具体法治工作的哪个部分,这两方面内容都可以作为「具体措施」来使用。因为无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是全民守法,都离不开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供的人才保障,和领导干部这个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参与落实。

口径注意:讲义正文写「十一个坚持」,但页下注明确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现被概括为『十二个坚持』」。命题与作答以「十二个坚持」为准,考试时若题干给的是十二个,就按题干走。

刑法/理论法串联:三段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与你答题时常用的「结论—依据—本案」三段式同源;区别在于理论法是政治性论述题,第一段必须旗帜鲜明地表态。

讲义收录的真题设问(12 题 · 认题目)〔讲义专题四 · 第四节 真题问题总结〕 12 条

1. 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2. 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3. 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4. 结合你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5. 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6.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谈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十一个坚持」。

7.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认识,谈谈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和实现途径的理解。

8.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9. 围绕宪法对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谈谈宪法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

10.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谈谈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解。

11. 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论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路径。

12.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谈谈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法系优秀思想和理念的传承。

刑法

众合 · 柏浪涛 ·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8 页,OCR 文本) — 15 章 · 56 个编号考点(第二大题 31 分)

⭐=右栏有老师的话(讲义标注的必背/口诀/讲解/举例/法条依据);灰底=讲义未附老师的话(只罗列知识点)。默认只看 ⭐,点左边按钮展开全部 56 条。

一—四 · 不作为 · 结果加重 · 因果关系 · 主观要件 6 条 · ⭐ 3

1 · 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3.自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特定关系产生的义务:法律关系,职务、业务关系,合同约定产生的特定关系,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依赖关系。
5.特定领域产生的作为义务。
🎬 老师举例
例如:甲、乙、丙在餐厅吃饭,三人赌酒,丙喝醉,不省人事。甲、乙开车将丙带到 KTV 包间,不再理会。三小时后,甲、乙离开,将丙一人留在包间。后丙死亡。甲、乙在餐厅没有救助义务,但是将丙带到包间,有了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2 · 结果加重犯:「因」的要求
导致加重结果的「因」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 老师举例
例如:甲殴打乙,过程中又用枪托捅乙的背部,误碰扳机,引发子弹发射,致乙死亡。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观点一:枪托捅背部这种伤害行为本身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的行为一方面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观点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3 · 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两步走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的应用,每一步都可以观点展示。
第一步: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判断,可以观点展示。
第二步: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谁对结果作用更大,可以观点展示。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4 · 无法查明的案件
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单独犯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死亡时间无法查明,结论: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5 · 主观要件:罪过形式的区分
罪过形式的区分。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6 ·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 老师举例
例如:甲想抢劫乙的普通财物,将乙打晕后,发现乙的包里有现金,还有把手枪,拿走现金和手枪。甲构成抢劫罪既遂和盗窃枪支罪既遂,并罚。甲不构成抢劫枪支罪。

五 · 事实认识错误 6 条 · ⭐ 1

7 · 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看是一般对象还是特定对象。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8 · 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9 ·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看客观有无因果关系。
🎬 老师举例
例如:甲欲杀乙,给乙做了一盘毒蘑菇,一盘鱼丸。乙没吃蘑菇,吃了鱼丸死亡。原来,甲因疏忽没注意到鱼丸过期变质有毒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10 ·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多数说:异常;少数说:不异常。
第二步:前行为与后行为,谁的作用更大——
· 多数说: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 →「二因一果」→ 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 →「后因一果」→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11 · 结果的提前发生
前行为是否着手——
· 尚未着手:多数说,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 已经着手: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12 · 包容评价思维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罪,重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A)。
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六 · 正当防卫 5 条 · ⭐ 3

13 · 体系地位:抵档与夺凶器不是危害行为
注意:单纯抵档行为、夺取凶器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老师举例
例 1:甲举起拳头要击打乙面部,乙迅速拿起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甲造成自己的手部重伤。乙不构成正当防卫。
例 2:甲与老年人乙发生口角,乙拿着拐杖殴打甲,甲抢夺拐杖,过程中,乙跌坐在地上,致尾椎骨骨折,轻伤。甲的行为不是反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无罪,不构成正当防卫。
类似的:乙拿镰刀砍甲,甲抢夺镰刀,过程中乙受伤。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无罪,不构成正当防卫。
14 · 假想防卫与偶然防卫的对比
假想防卫与偶然防卫的对比。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15 · 防卫过当
(1)手段过当与结果过当的观点展示。
(2)防卫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多数说)。
🎬 老师举例
例如:甲持枪抢劫银行,情况紧急,警方击甲。事后查明,甲的枪是毫无杀伤力的仿真枪。警方不是防卫过当。
16 ·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竞合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竞合。
🎬 老师举例
例如:甲殴打乙,乙夺过丙的花瓶反击甲。
17 ·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受骗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看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动机错误。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七 · 犯罪形态 4 条 · ⭐ 1

18 · 犯罪未遂
(1)着手的判断:行为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实务型观点展示)。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预备阶段中止与实行阶段中止。
(2)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主观说,客观危险说(事后专家角度),具体危险说(行为时一般人角度)。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19 · 犯罪中止
(1)中止与未遂的区分: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定中止;不能继续而放弃,定未遂。(实务型观点展示)
(2)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性(有个特殊未遂)→ 实际的有效性(有个特殊中止,介入因素导致无因果关系)。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20 · 犯罪既遂的条件
(1)时间阶段:实行阶段。
(2)因果关系,注意财产犯罪的既遂。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21 · 犯罪形态的排斥关系和终局形态的辨认
(1)两个时间节点,先看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否终局(犯意是否消除)。
(2)既遂排斥其他形态。
(3)重复侵害行为:终局形态的辨认,前后行为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实务型观点展示)。
🎬 老师举例
例 1:甲盗窃(或诈骗)到乙的一万元现金。次日,甲悄悄退回 5000 元。甲的既遂数额是一万元。
例 2:老板给官员甲送十万元现金,甲收受。次日,甲后悔,退还。甲的既遂数额是十万元。
例 3:老板悄悄将银行卡放进官员甲家的沙发缝。甲次日发现,退还。甲不构成受贿罪。
(3)例如:甲在轿车内欲杀害妻子乙,用啤酒瓶砸头,由于空间受限,砸了几次,无法砸死乙,便放下酒瓶,用手掐乙脖子,正在掐时,见乙可怜,放弃。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放弃用啤酒瓶砸头未呈现终局形态,不定未遂;甲放弃掐脖子,定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放弃用啤酒瓶砸头,构成未遂;甲放弃掐脖子,构成中止。

八 · 共同犯罪 5 条 · ⭐ 1

22 · 四大角色
共同正犯,(欺骗型)间接正犯(支配力),教唆犯(引起),帮助犯(促进)。
🎬 老师举例
例如(中立的帮助行为):甲欠乙 5 万元,甲得知,如果自己还钱,乙会用 5 万元购买毒品进行贩毒。甲仍归还 5 万元。乙用该 5 万元进行贩毒。甲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多数说:甲不构成帮助犯。理由:甲没有提供紧迫的促进作用。
少数说:甲构成帮助犯。理由:甲提供了紧迫的促进作用。
23 ·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犯
事后参与的三个妨害司法犯罪:(1)帮犯罪人→窝藏、包庇罪;(2)帮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帮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24 ·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要成立中止,要求消除贡献,包括物理性贡献和心理性贡献。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25 ·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结合
(1)只要实行犯还在预备阶段,全体成员的犯罪形态都在预备阶段。
(2)一人中止,效力不惠及于其他共犯。
(4)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要既遂,需要对既遂结果有贡献。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26 · 实行过限
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注意与犯罪终局的结合。共同犯罪终局后,一个人继续干,属于单干。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九 · 刑罚论 2 条 · ⭐ 1

27 · 一般自首、准自首、坦白、立功
一般自首:因 A 罪行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A 罪行(司法机关可掌握、可未掌握)。
特别自首(准自首):因 A 罪行被动归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B 罪行。
坦白:因 A 罪行被动归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A 罪行。
立功: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 →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 B 罪行。
🎬 老师讲解
讲义表格另列一例:甲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乙是同案犯 → 甲乙构成 A 罪的共同犯罪。
28 · 追诉时效
(1)追诉期限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继续犯、连续犯是行为终了之日。
(2)两个共犯人或两个罪的追诉期限不同,各算各的账。
(3)追诉时效的延长: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要有逃避侦查的意图)。
(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十 · 人身犯罪 3 条 · ⭐ 2

29 · 侵犯性权利犯罪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 老师举例
例如:甲叫上三位朋友在 KTV 封闭包间唱歌,甲在包间里强奸陪唱女。封闭包间不属于公共场所。
30 · 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注意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2)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多数说)。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31 · 绑架罪
(1)行为结构——观点一(多数说):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有两个:绑架行为+勒索行为,仅实施绑架行为构成未遂;观点二: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实行行为只有绑架行为,实施绑架行为即既遂。
(2)法条: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不定绑架罪。
(3)绑架+杀人=绑架罪(加重处罚);绑架+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4)绑架罪与共同犯罪:甲绑架了丙,欺骗乙「丙的父亲欠我钱,你帮我看押丙,我要到钱,会感谢你」,乙照办 → 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对乙定非法拘禁罪。
🎬 老师举例
(1)例如:甲欲向 B 勒索财物,绑架了 B 的老婆 A,实力控制了 A,尚未开始向 B 勒索财物时,甲被抓。
第一种观点:甲构成绑架罪未遂。理由是,绑架罪的保护法益既包括人质的人身法益,也包括被勒索者的财产法益。只有实施了行为二(向 B 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绑架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甲构成绑架罪既遂。理由是,绑架罪的保护法益只有人质的人身法益。

十一 · 财产犯罪 11 条 · ⭐ 6

32 · 保护法益
合法占有 > 所有权 > 非法占有 > 一般人(多数说)。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33 ·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主人是否占有财物。
第一,主人松弛占有,犯罪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
第二,主人短暂遗忘,但没有失去占有。
🎬 老师举例
例 1:甲过地铁安检门时,看到前方的乙忘记拿包,便从安检台上拿走包。甲构成盗窃罪。
例 2:甲在商场自助存包柜存好提包,又想起钱包在提包里,就用临时密码打开柜子,拿走钱包,将提包扔放进柜子,关好门,离开。实际上,这个密码是一次性密码,柜子已经属于「无人使用状态」。乙存包时,打开了这个柜子,发现里面有提包,拿走。乙构成盗窃罪。只要是关好柜子门的存包柜,都不能认为里面的财物是遗忘物。
34 · 抢劫罪
四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 压制对方反抗 →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1)成立条件:取财行为与强制手段的同时存在。
(2)抢劫罪致人死亡:「因」的辨认,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人」的范围。
(3)转化型抢劫罪:第一,成立条件——三个轻罪、三个目的、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第二,转化型抢劫与共犯的结合。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35 · 敲诈勒索罪
四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本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本罪的第一步,也即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看权利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老师举例
总结职业打假问题:
例 1:商家产品质量没问题,甲悄悄给食品中放蟑螂,然后向商家索赔,否则曝光。甲构成本罪。甲没有民事请求权。
例 2:商家产品质量没问题,广告违反广告法。甲以举报威胁要钱。甲构成本罪。甲没有民事请求权。
例 3:商家产品质量确有问题。甲索赔,否则举报。甲不构成本罪,因为有民事请求权。
36 · 诈骗罪
五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 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处分行为是处分占有;处分意识要求意识到所处分财物的现实存在。
注意区分:主人将财物给犯罪人,属于处分占有(构成诈骗罪),还是属于将紧密占有变成松弛占有(犯罪人拿走财物、转移占有,构成盗窃罪)。
(2)诈骗罪的财产损失的认定:①个别财产说——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②(讲义另一说)根据目的落空理论,判断标准应算总账,不应算个别的账——如果最终算总账不吃亏,就没有财产损失。
🎬 老师举例
(1)例如:甲、乙冒充警察,欺骗高中生丙,要检查丙的手机,甲在一楼陪丙,乙将手机拿到六楼检测,需要两个小时。丙信以为真,将手机给乙。期间甲借口离开。甲、乙构成诈骗罪。
(2)例 1:甲公司承诺「如果秒杀到前 1000 台笔记本电脑,就免费赠送,但不能用秒杀软件」。乙使用秒杀软件秒杀到前 1000 台。甲公司赠送后发现乙使用了秒杀软件。乙构成诈骗罪,甲公司的目的没有实现。
例 2:骗取积分。商家给正常顾客的待遇是「退货不退积分」。甲购物专门为了退货、积分。
37 · 职务侵占罪
实行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侵占行为,观点展示。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38 · 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
取得控制(实务型观点展示)。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39 · 财产犯罪的数额:三个档次
财产犯罪的数额分三个档次(讲义按「多次盗窃」「中间档次财物」「第二档次财物」等区分定罪)。
🎬 老师举例
例 1(多次盗窃):甲两年内三次盗窃,盗窃的财物都是价值 200 元的自行车,前两次盗窃被行政拘留 10 天。甲构成「多次盗窃」型盗窃罪,10 天拘留要折抵刑期。
例 2(入户盗窃):王某潜入甲公司财务室,窃取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对赵某谎称捡到支票,二人填写 36000 元金额,一起消费。王某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该支票属于中间档次财物,又不是入户盗窃。二人构成票据诈骗罪。
例 3:甲威胁乙「不将银行卡和密码给我,我就将你的丑闻曝光」,乙被迫给了。甲冒用该卡消费。银行卡是第二个档次的财物。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0 · 财产性利益
(1)盗窃、诈骗财产性利益。
(2)盗窃与诈骗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 老师举例
(1)例如:甲在加油站加满汽油后,发现没带钱,便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开车逃跑。就油费而言,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就汽油而言,多数说认为,甲将加油站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2)例 1(冒名行使债权):冒充身份,代收账款。观点 1 是三角诈骗,观点 2 是盗窃罪。
例 2(冒名增设债务):冒充身份,向客户订货,导致原公司背负债务。观点 1 是三角诈骗,观点 2 是盗窃罪,观点 3 是无罪。
41 · 总结「黑吃黑」
(1)「黑吃黑」有罪的情形:对甲非法占有的财物,乙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乙有罪。刑法保护甲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刑法禁止这种「黑吃黑」,非法占有能够对抗第三人(多数说)。三种类型:①甲非法占有的赃物;②甲非法占有的赃款;③甲非法占有违禁品(毒品、淫秽物品、假币、枪支等)。
(2)「黑吃黑」无罪的情形:甲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甲对财物仅有非法请求权,乙侵犯该非法请求权,乙无罪。刑法不禁止这种「黑吃黑」(多数说)。两种类型:①甲仅有非法债权;②基于不法原因的委托物。
🎬 老师举例
(1)例:甲偷到丙的摩托车,乙从甲家偷走 → 乙构成盗窃罪;甲诈骗到丙的钱款存在存折里,乙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 → 乙构成盗窃罪;甲非法持有毒品,乙从甲家偷走 → 乙构成盗窃罪。
(2)①例 1(骗免嫖资案):卖淫女为客服务完后,客用假币支付嫖资。客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法秩序不认可卖淫女的非法债权;客构成使用假币罪。
例 2(欺骗分赃案):甲乙共同盗窃到丙的手机,二人约定销赃款平分,由乙负责销赃。乙销赃获得赃款 1 万元,对甲谎称手机仅卖得 4000 元,分给甲 2000 元。乙对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法秩序不认可甲对销赃款的请求权。
②例 1(委托给付的财物):甲欲向官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官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乙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此时财物属于贿赂款,甲的返还请求权是非法的,不受法秩序认可。
例 2(委托保管的财物):甲将其盗窃的摩托车委托给乙保管,告知是偷来的。乙窝藏后拒不返还。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对赃物的返还请求权是非法的。
42 · 存款问题
(1)掐卡行为。模型: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乙。日后,甲发现该卡中乙存入 1 万元资金。
· 事实占有说:认为甲掐卡、转账、消费,定盗窃罪。注意:甲掐卡后取款,也即让银行职员取出 1 万元现金——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诈骗的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因为甲不是资金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少数说认为,甲对银行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甲是资金的法律占有人,有取款权限。
·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甲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卡主,甲在占有该资金(形式标准);对掐卡行为与之后的转账、取款行为应一体看待,甲的这些行为属于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2)错误汇款。例如:乙本想给丙汇款 1 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甲从银行 ATM 机上取走这 1 万元现金。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根据实质标准,甲不是该资金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形式标准,甲是该资金的法律占有人,甲有取款权限)。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十二—十四 · 公共安全 · 经济 · 妨害社会管理 9 条 · ⭐ 1

43 · 交通类犯罪
(1)交通肇事罪。(2)妨害安全驾驶罪。(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44 · 信用卡诈骗罪(三句话)
(1)非法使用银行卡,定信用卡诈骗罪(除了盗窃、抢劫)。
(2)非法使用微信、支付宝,定盗窃罪。
(3)非法使用蚂蚁花呗、借呗,定贷款诈骗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45 · 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46 · 洗钱罪
(1)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间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
(2)罪数。
🎬 老师举例
例如:甲要实施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乙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犯罪所得(受骗人的资金),乙照办。乙的账户收到后,乙转给甲。一种观点认为,乙的一个提供结算账户的行为,一方面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也构成洗钱罪,属于为自己和共犯甲洗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7 · 赌博犯罪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拆盲盒)。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包括情形:(1)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2)组织中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3)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48 · 计算机犯罪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49 · 虚假诉讼罪
(1)捏造事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罪。(2)捏造事实,提起仲裁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50 · 妨害司法罪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窝藏、包庇罪。(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51 ·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十五 · 贪污贿赂犯罪 5 条 · ⭐ 4

52 · 贪污罪
(1)行为公式:A(实行行为:侵占、盗窃、诈骗)+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C(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2)行为方式。
(3)变相贪污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了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打款,然后私企将款项打给甲 → 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 老师举例
(2)例如:5 年前,某镇长甲私下将本镇 30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使用,未收转让费,本应收转让费 100 万元。5 年后,该块土地转让费的市场行情涨到 500 万元。乙让镇长甲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乙按照 5 年前的价格,支付 100 万元转让费,甲给办理了过户手续。
5 年前,甲构成贪污罪,为第三人非法占有,贪污数额是 100 万元。5 年后,甲还构成贪污罪,数额是 400 万元。乙是共犯。
53 · 挪用公款罪
例 2:副市长甲接受乙的请托,请丙国有公司借款给乙,丙公司领导集体决议,为了维护公司与甲的关系,予以出借,乙用该款炒股,后本息全部归还丙公司。不能穿透认定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丙公司领导不构成该罪。
🎬 老师讲解
讲义另举例(第 8 页首行 OCR 缺行,据上下文可辨):张某用款进行个人投资,甲国企领导王某知道张某用该款进行个人投资,仍预付给乙民企。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王某不构成帮助犯,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54 · 受贿罪
(1)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观点 1 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观点 2 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3)变相受贿:给官员送「原始股购买资格」,上市后获利。观点展示。
(4)数额。
🎬 老师举例
(1)例如(打信息差案):甲为了将被告人乙「捞出来」,请法官丙帮忙,丙找到主审法官丁,丁说按照法律规定,乙要被宣告无罪。丙对甲称「你给我 30 万元,我能将乙捞出来」,甲照办。按照观点 2,丙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甲不构成行贿罪,因为乙无罪,表明客观上甲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
(4)例如:乙欺骗官员甲「我送你一个价值 10 万元的文物花瓶」,乙实际只想送个价值 1000 元的赝品。甲接收后,以为价值 10 万元,拿去拍卖。乙担心甲知道是赝品后会不帮忙办事,便让下属伪装成普通竞拍者去竞拍,以 10 万元竞买到。乙送赝品不构成行贿罪;甲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乙骗甲,甲没有收到数额较大(3 万元)财物的可能性。乙花 10 万元买回,构成行贿罪。但是此时,甲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55 · 斡旋受贿〔讲义原文作「翰旋受贿」,OCR 误识〕
基本模型:甲涉嫌发票犯罪,甲找到派出所警察乙,请乙找检察官丙帮忙。甲对乙讲「这笔钱 100 万元,你自己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办事,收了 100 万元。乙向丙游说,给丙 60 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
(1)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既遂数额是 60 万元。
(2)乙向丙送钱这个行为:第一,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第二,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乙收甲的钱,向甲承诺办事,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是 100 万元 − 60 万元 = 40 万元。
(4)甲对乙构成行贿罪,对丙构成行贿罪。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56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两个中间人的模型: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非国家工作人员)→ 终端办事人(丁)。
🎬 老师举例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乙办此事。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的司机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钱,丁许诺办事。
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三大财产犯罪 · 行为公式(背下来当模板用) 4 条

抢劫罪 · 四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 压制对方反抗 →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 · 四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诈骗罪 · 五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 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三罪的分水岭(讲义原文要点):抢劫=强制手段压制反抗;敲诈=恐惧心理下交付;诈骗=认识错误下的处分行为+处分意识。

讲义标注「观点展示」的考点索引(答题要写两说) 3 条

3 介入因素两步走(每一步都可观点展示)|15 防卫过当(手段过当/结果过当)|18 着手判断、未遂犯与不能犯(主观说/客观危险说/具体危险说)|19 中止与未遂的区分|21 重复侵害行为的终局形态

22 中立的帮助行为(多数说/少数说)|25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结合|31 绑架罪(复合行为犯/单一行为犯)|34 转化型抢劫|37 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38 财产犯罪既遂标准(取得控制)

40 冒名行使债权/冒名增设债务|41「黑吃黑」有罪/无罪|42 存款(事实占有说/法律占有说)|54 变相受贿、「打信息差案」|55 斡旋受贿|56 利用影响力受贿

刑诉

众合 · 左宁 ·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30 页,OCR 文本) — 第三题 30 分,跨学科:含《监察法》《高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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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 ·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 13 条 · ⭐ 8

认罪认罚从宽 ·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 老师讲解
【注意】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积极协助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条)。
适用阶段
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第5条第1款)。
🎬 老师讲解
【注意】审前阶段拒绝、审判阶段认罪认罚 → 可以适用;审前认罪认罚、审判阶段拒绝 → 不适用。
案件范围
不限。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律师帮助(五项)
①值班律师:司法机关应当告知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提供便利;不能直接安排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②权利保障: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审查起诉后提出阅卷的,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③应当听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签署具结书前留出必要时间。④多段一律:在不同诉讼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同一名律师辩护,也可以由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⑤拒绝帮助:没有委托辩护人又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时,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第13、16、17、18、19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认罪」的含义
要求认事实,不必然认罪名。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 老师讲解
【注意】①一人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第7条)。②共同犯罪:部分人认罪认罚、部分人不认的,对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第12条);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检察院一般应当一并起诉(第46条)。
「认罚」的含义
①结合态度:应当结合悔罪表现与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达成调解和解情况综合认定。②可以速裁: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③需要悔罪。
🎬 老师讲解
【注意】虽然表示「认罚」,但有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脱离监管、妨害司法,或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等情形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第8条)。
从宽
①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②从宽结果: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但不可判决无罪、不可降低证据要求。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④评价一次: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第10、11、34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听取被害人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听取被害方意见;未退赃退赔、未达成调解和解的,从宽时应当予以减让。
🎬 老师讲解
【注意】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但因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而未达成调解和解的,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第22条)。
量刑建议
一般应当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高检规则》第27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高检规则》第275条
签署具结书
①不得绕开辩护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签署。②无需签署仍可宽: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③具结效力可延续。④不来见证也具结:辩护人拒绝到场见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对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⑤具结调整或反悔(第31、32、33条)。
🎬 老师讲解
【注意】签署具结书后反悔,不再认罪,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义务的,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第33条)。
社会调查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第40、41、42条)。
🎬 老师讲解
【注意】调查评估意见是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没有委托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评估意见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上诉抗诉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第62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制度的价值 · 问题 · 完善
【价值】①有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推进庭审实质化;②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③有利于保障人权;④有利于程序正义。
【问题】①检察院更倾向于惩罚犯罪;②辩护人意见没有得到重视;③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基本采纳。
【完善】①调整检察院内部考评机制;②充分尊重辩护意见;③强化检察院自身监督;④增强法官责任制。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专题2 · 证据裁判原则与独立审判原则 2 条 · ⭐ 1

独立审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诉法》第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5条
证据裁判原则
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专题3 · 立案管辖:监委会与检察院 3 条 · ⭐ 3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15条:①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监察法》第15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管辖
《刑诉法》第19条第2款: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 老师讲解
【注意】①「司法人员非贪腐」属于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共管案件,谁发现,谁立案。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级别管辖:市检为原则,基检可交办——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院发现线索的应报市级院决定;市级院也可交由基层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4条)。
管辖竞合
《监察法》第37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老师讲解
【注意】检察院发现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应当将案件和相应线索一并移送;认为分别管辖更适宜的,移送相应线索,对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专题4 · 值班律师制度 2 条 · ⭐ 1

值班律师「可以」做什么
①会见(主动会见,先经批准);②阅卷;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援助);④见证。
🎬 老师讲解
【注意】①若考值班律师权利是否属于辩护权?属于;是否属于辩护人?不属于。②阅卷权范围: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权;审判阶段=查阅;推行电子阅卷、网络阅卷的地区=全面阅卷权。③可否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黑白配。
值班律师「不可」做什么
①不能出庭;②不能上门;③不能取证;④不帮被害人;⑤不带助理;⑥不转委托(可转法援)。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专题5 · 辩护权利和义务 10 条 · ⭐ 5

阅卷与核实证据的时间
①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②核实证据:审查起诉之日起;③阅卷地点:检察院、法院。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会见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包括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4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4条
律师助理不得发言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法院准许可以带1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刑诉解释》第68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68条
无罪、罪轻辩护同在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
法定情形告知无罪
口诀: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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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法定情形揭发检举
口诀:准备正在国公人,揭发检举这坏人。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法援辩护与亲属代为委托冲突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刑诉解释》第51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51条
值班律师的法定告知义务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5条)。
🎬 老师讲解
【注意】值班律师确有一项法定告知义务——就是上面这一条。
侦查阶段有无调查取证权
黑白配。一种观点认为没有调查取证权,立法无规定;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赋予,可以保障人权。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利于协助办案机关查清事实、利于辩护律师职权保障。(反对说:不应赋予,不利于公安机关取证、妨碍办案,可能使律师陷入执业风险。)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阅卷权
黑白配。有观点认为应当赋予,这是知情权的应有之义;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赋予,这是辩护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赋予:有利于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案件至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阅卷不会发生有碍办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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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专题6 · 证据种类 10 条 · ⭐ 2

物证
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产生时间:案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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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书证
是指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或案发前后,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产生时间:案发过程或案发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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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①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②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产生时间:案发过程。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产生时间: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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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产生时间:诉讼过程。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产生时间:诉讼过程。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鉴定意见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产生时间: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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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①勘验笔录: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②检查笔录: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③辨认笔录: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④侦查实验笔录:对侦查机关开展此类实验的时间、地点、实验条件以及实验经过和结果等所作的客观记录,并由进行实验的侦查人员、参与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产生时间:诉讼过程。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特殊证据(可作证据)
①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有疑问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说明(《刑诉解释》第142条)。②取证合法性证明: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且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第135条第3款)。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门意见(第100、101条)。④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第144条)。⑤证明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的证据材料(第14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142条
材料—证据—定案根据
掌握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 老师讲解
【注意】①行政证据与监察证据是否需要转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5条);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其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第76条)。②境外证据的审查: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能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77条)。

专题7 · 非法证据问题 5 条 · ⭐ 5

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口诀)
供述(不含辩解):暴力、威胁、好痛苦,不放、不录、重供述,没有爸妈和翻译,不让核对应排除。
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拘到哭,不分、不核、听不出,证人被害好无辜,无需痛苦也排除。
物证/书证:物书分情况,程序错可补,来源无应排。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脆,出错就作废。
勘查笔录:勘查难度大,解释原谅他。
辨认笔录:昏暗见个猪,辨认要排除。
电子数据:数据不能改,修补篡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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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恢复可采性;但若无法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瑕疵证据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排除程序的启动
①依申请(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②依职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第1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侦查阶段的核查
①无死重大,调查核实: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排非证据规程》第4条)。②发现非法,通知排非: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经核查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第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排非证据规程》第4条
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
①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②排非调查:检察院有权调取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若要调取监委会调查讯问的录音录像,可以商请监委会(《高检规则》第263条)。③重新取证。④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第1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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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侦查阶段,检察院认为应当排除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排除;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决定排除。
审判阶段的排非(申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
①申请排非:依当事人、辩护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申请方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刑诉解释》第127条);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线索或材料的除外(第128条)。②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排非规程》第11条)。③庭审中调查非法证据:调查时间——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第134条);调查方法——公诉人通过宣读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与体检记录、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人员出庭说明等方式证明取证合法性(第135条);排非证明标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排除(第137条);调查结论——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排非后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35条)。④二审中的审查、调查、处理: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第138条、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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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仍可重新收集;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不可重新收集。②毒树之果:根据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而找到的其他证据。我国态度:树要砍,果裁量。③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74条)。

专题8 · 重点证据规则 4 条 · ⭐ 1

关联性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一般认为与定罪无必然关联,但与量刑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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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传闻证据规则
针对(道听途说或庭外作证的)证人证言,若能得到印证或者补强,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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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意见证据规则
针对证人证言。证人发表的推断性意见一般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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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补强证据规则
证言、供述等前后不一,需要补强;未成年、醉酒的人等陈述,需要补强;闺蜜甜言、敌蜜恶语,需要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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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甲乙共同犯罪,若乙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被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法院审理甲时可以通知乙到庭作证——乙的案件已完结,没有了当事人身份,可以作为案外人出庭作证。②若乙被分案处理,可否通知乙到庭作证?黑白配。笔者认为:可以通知乙到庭(法庭认为必要时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同案犯亦可);但乙不是证人——乙是事实上的同案犯,可以出庭作为被告人被讯问,但不应具有证人身份。

专题9 · 证明标准 3 条 · ⭐ 3

有罪证明标准
《刑诉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55条
仅凭间接证据定案的条件
《刑诉解释》第140条: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③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140条
适用「高度可能性」标准的情形
①民事诉讼: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民诉解释》第108条)。②财产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刑诉解释》第621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民诉解释》第108条、《刑诉解释》第621条

专题10 · 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9 条 · ⭐ 5

应当逮捕的情形
《刑诉法》第81条: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81条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审查批捕)
《高检规则》第280条: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高检规则》第280条
审查批捕的时间
①已被拘留:七日以内;②未被拘留:十五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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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高检规则》第288条)。
不批准逮捕
①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第285条)。②先放人,再救济: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刑诉法》第92条)。③终止侦查: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时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第287条第2款)。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92条
逮捕的执行程序
①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公安部规定》第142、143条)。②逮捕后24小时内要:送看(要求「立即」)、讯问、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刑诉法》第93、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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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 · 启动方式
①依职权: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第6条第2款)。②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申请。③依建议:看守所可以书面建议,检察院收到后应当立即开展审查(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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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羁押必要性审查 · 负责部门与是否公开
负责部门=捕诉部门;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高检规则》第57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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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查的形式分为公开审查和不公开审查两种;一般来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 · 审查方式
①社会调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第14条第1款)。②组织听证: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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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其所为的;②案件事实、情节或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③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④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⑤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第1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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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专题11 · 附带民事诉讼 8 条 · ⭐ 4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①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刑诉法》第101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①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刑诉解释》第18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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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第180条第2款)。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案后被害人可以对其提起,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第183条)。③单独刑事被告人死亡的:刑事部分裁定终止审理的,附带民事部分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刑事部分判决无罪的,附带民事部分先调解,调解不成刑民可以一并宣判,也可以告知另诉。
物质损失(受理范围)
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包含「两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175条第2款);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第176条);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1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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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刑诉解释》第196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196条
权利放弃
被害人一方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的,法院应当告知可以一并提起(同案犯在逃的除外);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诉讼权利的,应当告知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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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尊重附民原告人的诉权处分,其可以选择告诉的对象。②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原告人没有起诉的被告人或者共同侵害人,法院不可主动将其列为附民被告人。③共同犯罪中,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①附民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②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附民部分可以缺席判决。③附民被告人下落不明或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民被告人,告知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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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刑事无罪或检察院撤诉时对附民的处理
①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提起的附民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②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对已提起的附民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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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提附民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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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2 · 侦查行为 8 条 · ⭐ 5

讯问地点与录制
①讯问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②讯问录制:口诀——检监、指居、无死重,讯问应当录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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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作证
对证人不可拘传、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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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
《刑诉解释》第80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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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讯问、询问、查询、冻结(冻结电子数据除外)、技侦、鉴定,并非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应扣尽扣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刑诉法》第141条第1款)。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141条第1款
法院裁决处理查扣财物
《公安部规定》第288条:①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检察院,并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②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③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法院意见并根据决定依法处理。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公安部规定》第288条
技术侦查
①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②技侦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第264条第2款)。③技侦证据的法庭调查: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程序查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证据(《刑诉解释》第120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120条
辨认
①辨认数量(公安机关):人≥7;照片(人)≥10;物≥5;照片(物)≥10(《公安部规定》第260条)。②辨认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辨认对象: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人——犯罪嫌疑人(第258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公安部规定》第260条
核准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高检规则》第320、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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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3 · 不起诉制度 5 条 · ⭐ 3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6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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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因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利益」而不起诉的,属于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刑诉法》第182条)。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70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高检规则》第370条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①二次补侦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②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367条);③排非证据不足:依法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第7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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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程序
①上级批准: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第371条)。②宣布生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第376条第2款)。③程序倒流:公安机关侦查或监委会调查的案件,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侦查(第365条第2款);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第3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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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不起诉的救济
①公安机关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公安部规定》第294条)。②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180条)。③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第181条)。④监委会不服: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54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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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被害人「又申又自」的,检察院收到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法院(《高检规则》第384条)。

专题14 · 审判组织 4 条 · ⭐ 1

独任制
适用于简易、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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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 · 合议庭组成
口诀: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做题时,不看层级看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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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保障:①审前——阅卷;②审中——发问(无需审判长许可);③审后——送达(裁判文书副本)。
限制:①七人庭中不表决法律问题(但可发表意见);②不占C位(不得担任审判长);③不参加五人庭;④不参加二审之后的程序(含死刑复核程序);⑤不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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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审判委员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②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③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16条第2款)。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216条第2款

专题15 · 庭前会议 6 条 · ⭐ 5

召开条件
《刑诉解释》第226条:①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③社会影响重大的;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 老师讲解
【注意】①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②庭前会议不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是「可以」而非「应当」召开;唯有一处例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启动方式
①依职权召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召开。②依申请召开: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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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参加人员
①主持人: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第1款)。②控辩参加: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第4条第2款)。③被告人参加: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被告人申请参加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由法院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应当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第4条第3、4款)。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第1款
会议地点
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并应当有法警在场(《庭前会议规程》第8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庭前会议规程》第8条
会议内容(11 项)
《庭前会议规程》第11条: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④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⑤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⑦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⑧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⑨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⑩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⑪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 老师讲解
【注意】①调查事项: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②证据展示:检察院可以出示证据、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参加,但仍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可展开调查并作处理。③撤回证据和申请: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非申请,撤回后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不得再次提出(《排非规程》第16条)。④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退回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第12条)。⑤对申请回避的处理:申请成立的依法决定回避、不成立的依法驳回;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院决定;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不得申请复议(第13条)。
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刑诉解释》第231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231条

专题16 ·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点法条 10 条 · ⭐ 5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后果
《刑诉解释》第225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225条
证人不到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刑诉法》第193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刑诉解释》第25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193条、《刑诉解释》第255条
询问证人规则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第2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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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鉴定人不到庭的后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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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偷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第2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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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①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②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第3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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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变更、补充、追加起诉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叙述不符,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高检规则》第4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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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补充起诉:可以补充不同种罪名,也可以补充同种罪名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②需要书面变更、补充、追加起诉。③变更、补充、追加起诉,无需经过法院同意。
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审判期间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第2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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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刑建议的采纳
应当依法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采纳;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检察院;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调整后适当的应当采纳;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23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23条
宣判情形
①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②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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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口诀:「干了」,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没干或者事实不清」,判决无罪。

专题17 ·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2 条 · ⭐ 2

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及程序转化
可以适用:无罪,无责/基层,认罪/清楚,同意/可能无罪。
不可适用:盲精,重大/不清,不认。
程序转化:由简转繁 → 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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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简易程序:需要认罪、无需认罚;可组合议庭;适用自诉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当当庭宣判;审限 20日至1个半月;适用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
速裁程序 · 适用条件及程序转化
可以适用:无罪,无责/三年,罪罚/清楚,同意/可能无罪。
不可适用:盲精,重大/不情愿,不清晰(不清、不认)/小孩,未赔。
程序转化:由简转繁 → 重新审判;一人速裁 → 不可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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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速裁程序:需要认罪、并需认罚;只能独任;不适用自诉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审限 10至15日;不适用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

专题18 · 二审抗诉程序 1 条 · ⭐ 1

二审抗诉的基本规则
口诀: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①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法》第228条)。②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232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228条

专题19 · 上诉不加刑原则 3 条 · ⭐ 1

一个概念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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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三个加重(例外)
①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上述案件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也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刑诉解释》第403条)。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第401条)。③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第401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403条
八个具体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②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③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④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⑤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⑥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⑦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第401条);⑧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第4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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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 · 二审审理程序 7 条 · ⭐ 2

审理方式与应当开庭的情形
①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②应当开庭审理(《刑诉法》第234条第1款):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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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见死即开: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刑诉解释》第393条第2款)。
未上诉被告人在二审中的角色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参加第二审程序;但若其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第39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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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可以不开庭 · 应当讯问
①可以不开庭:对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394条)。②应当讯问: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第4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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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诉法》第235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235条
二审发言、发问顺序
口诀:谁启动、谁为先——「上诉」引起,先辩后控;「抗诉或者又上又抗」引起,先控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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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二审问题
口诀:刑上,民错:民再审,刑维持。民上,刑错:刑再审,民一并。
①二审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第407条)。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408条)。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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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后的处理
《刑诉法》第236、238条:①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③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④可改判,可发回——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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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1 ·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的处理 3 条 · ⭐ 1

复核后的六种处理
《刑诉解释》第429条: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⑥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429条
二审 vs 死刑复核的不同处理
①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查清可改,也可发回;死刑复核——应当发回。②认为量刑过重:二审——应当改判;死刑复核——原则发回,必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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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保障
①最高院找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条第1款)。②口诀:刑辩三年有经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第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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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2 · 启动再审的主体 1 条 · ⭐ 1

三类主体
口诀: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①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刑诉法》第254条第1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刑诉法》第25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254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254条第1款、《刑诉法》第254条第2款、《刑诉法》第254条第3款

专题23 · 再审程序 6 条 · ⭐ 3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错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刑诉解释》第46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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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第461条第2款)。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466条第1款)。
再审的审理范围与适用程序
①原则上不全面审查: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465条)。②适用程序(第466条第2款):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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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由谁决定
《刑诉法》第257条:①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257条
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刑诉解释》第468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468条
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第4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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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效力
①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②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③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第4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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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4 · 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1 条 · ⭐ 1

管辖范围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①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②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③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刑诉解释》第550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解释》第550条

专题25 · 附条件不起诉 7 条 · ⭐ 5

适用条件(须同时具备)
《刑诉法》第282条:①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②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③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④符合起诉条件;⑤有悔罪表现。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282条
对决定有异议的处理
①犯罪嫌疑人有异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其提出无罪辩解、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法定不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470条第1款)。②对细节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帮教而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第47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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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
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经过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只能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现第282条)第2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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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异议
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复议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部规定》第330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公安部规定》第330条
考察机关与迁居考察
①考察机关:检察机关。②迁居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决定的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
考验期限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第40条第1款);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第45条第3款);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第4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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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结果与记录封存
①起诉:考验期内有「新罪漏罪」或者「违规严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刑诉法》第284条第1款)。②不起诉: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284条第2款)。③检察院封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486条)。④法院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刑诉法》第28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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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封存相关记录。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被害人的救济途径:直接法定不起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且可以向法院自诉;附条件不起诉后法定不起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向法院自诉。③「轻罪」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封存记录?黑白配。笔者认为可以适度扩大适用范围,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但应当慎重考虑扩大案件范围,预防放纵犯罪。

专题26 · 缺席审判程序及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 11 条 · ⭐ 6

适用对象(口诀)
口诀: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①国恐贪: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刑诉法》第291条第1款)。②病半年: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第296条)。③死无罪: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297条)。④死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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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章节中规定依照第八章定罪处罚的案件,不包括渎职犯罪。②「国恐」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③涉嫌数罪、其中部分符合缺席审判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适用——如贪污贿赂犯罪可以、渎职犯罪不可以。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且符合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病半年」的后续
①好了:审理过程中恢复受审能力的,应当裁定终止缺席审判程序,依照普通审理程序继续审理;判决、裁定生效后恢复受审能力并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由作出缺席裁判的法院重新审理。②死了: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缺席规定》第2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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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国恐贪,中院一审;「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的,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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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与开庭
①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2025年12月27日《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2026年大纲新增考点)。②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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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保障
①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缺席规定》第4条)。②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1至2名)。③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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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规定》第4条
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申请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缺席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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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应当送达给被告人;起诉书副本还应当送达被告人近亲属。②近亲属在一审开庭后无权申请参加诉讼。③近亲属参加诉讼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这只是代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自行辩护。④缺席审判程序不存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辩护人可以发表最后辩护意见,没有近亲属代替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说法。⑤有多名近亲属时,参加诉讼的近亲属可以共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是每一名近亲属都可以委托一至二名。
一审程序
①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②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③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④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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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抗诉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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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单独上诉资格。
到案后处理
①审理中到案,重新审理:缺席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重新审理。法院重新审理的,一般由同一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系经指定管辖取得管辖权的,应当重新指定管辖(《缺席规定》第15条)。②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应当在被告知后10日以内提出;提出异议的,原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通知检察院,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应当重新审理;原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第16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缺席规定》第15条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三条)
①「没收」不是「缺席」的前置程序: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直接依照缺席审判规定提起公诉(第17条)。②「缺席」结束后「没收」可启动:缺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除有证据证明无罪并经缺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以外,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第17条,第19条)。③「没收」结束后「缺席」可启动:先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后,检察院认为仍有必要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可以另行提起公诉(第17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本专题未附额外提醒)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重点法条
①适用对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②没收范围: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高检规则》第515、516条)。③申请机关:检察院向法院申请。④举证责任:检察院(第529条)。⑤管辖机关: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刑诉法》第299条)。⑥发出公告:法院受理后应当在15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刑诉解释》第614、617条)。⑦是否开庭: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619、620条)。⑧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责任(第617条)。⑨终止审理: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第625条)。⑩证明标准及审理结果:对经查证属于或者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621条)。⑪救济:可以在五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第622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刑诉法》第299条

专题27 ·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衔接 5 条 · ⭐ 5

从宽建议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①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③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④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法》第34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监察法》第34条
先行拘留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高检规则》第142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高检规则》第142条
补充调查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监察法》第54条第3款)。(退补:退卷不退人)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监察法》第54条第3款
上级审批与不服救济
①上级审批: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高检规则》第371条)。②不服救济: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54条第4款)。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高检规则》第371条、《监察法》第54条第4款
与没收程序衔接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监察法》第55条)。
🎬 老师讲解
【注意】①需要双批准(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移送审查起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决定留置。②需要交公安机关执行的措施: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

最后的方法论叮嘱 · 左宁(7 条) 7 条

①口决能背会还原 左宁口诀必须背到能默写、能还原成条文表述。

②法条定位提速度 考场翻法条只求「定位」,不求通读;先定位再抄要点。

③大小前提融合写 不要把法条和案情分开写——每写一句法条,紧跟一句「本案中……」

④无从下手黑白配 开放的、没把握的点,用「一种观点…另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三段式拿分。

⑤制度简答用要素 简答题按要素拆:概念、主体、条件、程序、救济。

⑥文书模板需眼熟 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等模板要眼熟,不必背写。

⑦做题时间请留足 4 小时 180 分,留足时间,别在某一问上死磕。

商法

众合 · 郄鹏恩 ·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19 页,OCR 文本) — 选做题首选,18 个考点

⭐=右栏有老师的话(讲义标注的必背/口诀/讲解/举例/法条依据);灰底=讲义未附老师的话(只罗列知识点)。默认只看 ⭐,点左边按钮展开全部 51 条。

考点一—五 · 公司人格与股东资格 11 条 · ⭐ 8

考点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 23 条)· 三种情形
1.纵向人格混同: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混同补强→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混同(三角刺破):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支配多家公司,使得各兄弟姐妹公司沦为其「工具」→滥用权利的股东+兄弟姐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反向(逆向)人格混同:控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刺破该股东的面纱,由背后的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个案适用:(1)只抓混同者,不牵连无辜;(2)对待混同者客观评价,对事不对人。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23 条
考点一 · 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1.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一人公司财务混同时,举证责任倒置。
2.诉讼当事人三种走法:
 ·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再告股东连带责任→公司为无独三;
 ·同时告公司和股东→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直接告股东→法院释明告知原告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追加后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否则裁定驳回起诉。
反向(逆向)人格混同时,规则相同。
🎬 老师讲解
讲义原句:反向(逆向)人格混同时,规则相同。
考点一 ·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控制股东与各个被控制公司,以及各个被控制公司之间高度人格混同,区分各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利益,债权人可申请对控制股东与各个被控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破产。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二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第 210 条;司解四 13—15)·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分红决议
·分配数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
·有效约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内容合法。
·分配时间:最迟为决议作出后 6 个月内。
·行使与救济:不构成抽象的分红期待权,而是独立的具体请求权(普通债权);可以转让。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210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13—15 条
考点二 · 分红诉讼的两种模型
1.依决议主张:公司股东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分红决议→提交该决议→诉讼请求为应分利润+逾期利息。
2.司法强制分红: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诉讼请求为应分利润。
🎬 老师讲解
【注意】讲义原话:此种情形下,法院判决生效前,公司并未负担对股东的分红义务,故不存在逾期履行的利息,所以股东的诉讼请求中不应包含利息。
考点二 · 面对公司不分红,股东如何救济
·合法不分红:确没利润→提取公积金、积累至公司;有利润但未作分红决议→知情权。
·不合法不分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起诉分红(司法强制分红);→压迫回购(新);→连续 5 年盈利不分红,异议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可主张异议回购。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三 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证明(第 56 条;司解三 21—23)
股东资格的证明需结合多种元素综合衡量判断:
1.实际出资或继受股权→事实(源泉)证据(合意、出资、实际享有开会、表决、查账、分红等股东权利)。
2.股东名册→内部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定文件。(1)股东名册未记载的不能否认股东资格;(2)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于股东名册变更时取得股东资格。
3.商事登记→对抗证据。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但也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56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1—23 条
考点四 发起人责任(第 44 条;司解三 1—5)
1.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可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相对性);也可选择请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标的的实际归属)。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有效,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例外——(1)发起人谋私利;(2)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善意的,公司先行承担,再内部向发起人追偿。
3.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侵权:属于职务侵权,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非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本质不属于发起人责任,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5.设立失败:外部连带(发起人属合伙性质,债权人可向全部或部分发起人主张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向过错者追偿,无过错者按顺序:约定责任比例→约定出资比例→平均份额)。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44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5 条
考点五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司解三 24—27)· 内部关系(重事实)
1.代持股协议效力:一般认定为有效(强公原则)。
2.实际出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3.出资收益保护实际出资人:(1)名义股东行使股东的分红权;(2)名义股东履行代持股协议,将分到的利润以实际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给实际出资人。
🎬 老师讲解
讲义命题角度标题原文:内部关系重事实,外部关系重外观。
考点五 · 外部关系(重外观):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1.名义股东处分股权:(1)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2)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救济——依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索赔,不可向公司或善意受让人主张责任;(3)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无权获得相关权利。
2.出资瑕疵责任的承担:(1)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补充赔偿责任;(2)承担责任后可依代持股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五 · 代持股关系与第三人救济(讲义【例】佳·希·三剑客公司)
·A 与希围绕「钱」(A 得胜诉判决后执行希名下股权):民诉法——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佳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判的和执行的不同,异议与原判无关);公司法——法院不支持佳的异议。
·A 与希围绕「股权」(判「股」执行「股」,判的和执行的相同,异议与原判有关):审理阶段→申请加入作「有独三」;判决阶段→三撤;执行阶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申请再审。
·佳的债权人 B申请执行希名下代持股权:民诉法——佳作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院裁定→申请复议;希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希另行起诉。
·公司法——希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若无其他恶意安排的情形,法院可支持其异议;但佳可以通过显名化程序最终将股权变更登记回佳名下,彼时代持关系结束。
🎬 老师讲解
讲义核心一句: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债权人对登记于希名下的股权有合理的信赖和预期需被保护,佳仅以与希的内部合同进行对抗,不能支持。

考点六—八 · 资本 · 出资 · 登记 10 条 · ⭐ 9

考点六 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第 47、54 条)· 5 年认缴制及全面加速到期
1.认缴资本制+公司成立 5 年内缴足。
2.全面加速到期:(1)前提——非破产/清算可加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权利人——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3)结果——入库规则,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47、54 条
考点六 · 入库规则 VS 直接清偿原则(债权人的代位权)
·加速到期(未到期):股东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追讨结果为入库规则——无论谁要都给公司。
·出资瑕疵(已到期):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到期后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追讨结果为直接清偿——谁要给谁。
🎬 老师讲解
【对比】讲义原表:入库规则「无论谁要都给公司」,直接清偿「谁要给谁」。
考点六 · 章程约定出资节奏或期限的常见命题策略
1.判断约定是否有效?——公司成立后 5 年内有效。
2.两个拓展方向:(1)全面加速到期;(2)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时的出资责任。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七 股东出资 · 出资形式:出什么?(第 48 条;破产法解释二 46)
【一言以蔽之】判断所有的非货币出资是否合法: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热点】股东用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向目标公司出资?(1)破产程序中不允许瑕疵出资的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实缴出资义务;(2)公司未被受理破产,抵销需满足条件——①实质要件:公司具备充足的清偿能力;②程序要件:第一,经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将股东的出资形式变更为债权)并确认实缴出资;第二,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备案和公示,否则不能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48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 46 条
考点七 · 实质合法:怎么出?(司解三 7—11)
1.货币:(1)足额;(2)存入公司账户;(3)非法所得货币出资——①出资行为合法有效;②司法追讨时,针对相关股东进行。
2.非货币财产:(1)如实评估作价——①估值时「掺水」→认定出资瑕疵,相关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②合法估值后「缩水」(因客观原因或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合法出资,无需承担瑕疵出资责任。(2)权利变动——①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交付原则】一等:交付+登记;二算:自交付时起算实缴出资,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②债权出资:债权转让手续+通知债务人。(3)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判断(「关键个人分析法」)。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7—11 条
考点七 · 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第 49—53、88 条;司解三 12—19)
1.欠缴股东的责任:【新】(1)对公司补足出资+损失赔偿;(2)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补充性、有限性、一次性、直接清偿)。
2.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1)主体——只有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作为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需承担;即使发起人将股权转让后,也不能豁免该责任。(2)范围——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应缴未缴的出资,不包括公司成立后认缴的出资。
3.认缴新股的股东出资瑕疵:认缴新股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损失赔偿、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管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49—53、88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2—19 条
考点七 · 抽逃出资的常见情形与法律责任
1.抽逃出资的常见情形:(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假债权);(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假报表);(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关联交易);(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法律责任:(1)抽逃人——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补足,对债权人补充赔偿;(2)帮凶连带(「共同侵权」,包括公司的董监高或外部第三人)。
3.垫资还款:(1)垫资还款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2)股东为清偿借款而抽逃出资,垫资人予以协助的,属于共同侵权需与抽逃人承担连带责任;垫资人未协助的,不承担责任。
🎬 老师讲解
【对比】抽逃出资 VS 法人人格否认——行为人:抽逃出资=任何股东,人格否认=一般为控股股东;行为表现:抽逃=一次性的行为,人格否认=具有持续性并形成一定规模、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的程度;侵害标的:抽逃=股东自己的出资范围内,人格否认=公司的全部资产;法律责任:抽逃=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人格否认=无限连带责任。(讲义对比表 OCR 列序有错位,此处按讲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段原文校正。)
考点七 · 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非免责转让)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1)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未届期限时连环转让多次的,由最终的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逐级追溯,依次补充。(2)目标公司对外欠债无法清偿,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可申请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但不能直接追加转让人为被执行人。
2.【新】出资义务到期后有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1)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证明善意的可免责;(2)目标公司对外欠债无法清偿,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可申请追加转让人为被执行人,但不可直接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3.转让协议约定的责任与法定责任不一致: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和债权人。
🎬 老师讲解
【新】受让人对自己的善意承担举证责任,需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审查实缴出资的相关资料,例如转让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公司的公示信息等)。有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很难证明其善意:①在目标公司任职或者是其股东;②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条款,例如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③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
考点七 · 权利限制及催缴失权
1.出资有瑕疵→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新、剩、利作相应合理限制。
2.【新】催缴失权:(1)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董事会核查+公司书面催缴+董事未尽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失权流程: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宽限期 ≥60 日(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算)→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董事会决议→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处理相应股权(转让/减资注销,6 个月内未能转让或减资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补缴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老师讲解
【热点】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对所有的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八【新】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登记对抗效力: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老师讲解
【例】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的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合同有效。

考点九—十一 · 治理 · 股东权利 · 担保 17 条 · ⭐ 9

考点九 公司的治理机构 · 机构或人员设置
1.简化设置: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或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不设监事。
2.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以上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择一。
3.代替: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4.禁止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九 · 人事任免:上级选下级,任免统一
股东会→任免+无因解职(非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任免+无因解职;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高管→提名/建议;中基层→任免+无因解职。
🎬 老师讲解
讲义原句:上级选下级,任免统一。
考点九 · 无因解职及无因辞职
1.公司对董事无因解职:作出生效——解除职务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即生效;解除职务的理由是否真实,不影响决议效力。
2.被解职董事的救济:被无因提前解除职务的董事,可向公司要求赔偿。
3.无因辞职:到达生效——公司收到书面辞职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4.联动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5.超期服役: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设置董事会的低于 3 人;未设置董事会的,一名董事辞职)。
6.涤除登记:公司或其他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选任新董事,造成超期服役的董事一直无法辞职、损害自身利益的,可以申请涤除登记。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九【新】法定代表人
1.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联动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替补制度: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法律责任:(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2)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职务侵权,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内部追偿。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九 · 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主持·表决)
1.提议临时股东会:单独或合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召集主持顺位: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股东 10%。
3.【新】电子化会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表决权:约定→认缴出资比例。
5.特别决议:(1)七件大事;(2)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算全体,股份公司算出席)。
🧠 老师口诀
【记忆口诀】七件大事:资本章程改,合分散变形。
考点九 · 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黑历史」:【新】(1)贪、贿、侵、挪等经济犯罪/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2)破产清算+董事(厂长、经理)+个人责任+未逾 3 年;(3)吊销(责令关闭)+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未逾 3 年。
3.【新】「老赖」: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处理规则:候选人不当选,在职者解除职务。
🧠 老师口诀
【记忆口诀】特定犯罪五或二,搞死企业等三年。
考点九 · 【新】忠实、勤勉义务
1.定性:(1)违反忠实义务——背叛!①自我关联交易,抗辩理由:程序透明(根据公司章程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并经决议)+对价公允;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抗辩理由(下列情形中任何一个):第一,程序透明,同上;第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③竞业行为,抗辩理由:程序透明,同上。(2)违反勤勉义务——不称职!例如未履行核查或催缴义务、未按时组织清算、未置备保管完善的财务资料等。
2.追责(该退的退,该赔的赔):(1)归入权——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归公司;(2)损害赔偿——①害公司赔公司;②害股东赔股东;③害第三人,公司和故意、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一起赔第三人,相关的董事、高管可成为第三人诉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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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九【新】关联董事回避
1.含义:董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报告的自我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行为作出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2.提交股东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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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九【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1.事实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2.影子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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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十 股东权利行使和保护 · 知情权(第 57、110 条;司解四 7—12)
1.知情权内容:非核心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决议等→绝对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核心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相对权利,主体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3% + 180 日)。
2.三步看:一身份;二要求(书面请求+查阅);三目的(有正当目的)。
3.双层穿透: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同上。
4.行权方式:股东自行查阅或复制;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或复制。
5.救济:提起诉讼;固有权利不可实质剥夺或禁止+重点信息摘抄。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57、110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7—12 条
考点十 · 决议效力瑕疵(第 25—28 条;司解四 1—6)
1.不成立——欠缺集体决策或集体智慧的基因:「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
2.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可撤销——(1)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2)程序瑕疵: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4.后果影响(内外分开):(1)公司内部——撤销登记;(2)外部关系——保护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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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或票不够的判断原则(以有限公司为例):人不够——股东会无要求,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票不够——股东会一般事项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七件大事 2/3 以上,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人头)。
【特别提示】判断程序瑕疵的决议是否可撤销的标准:是否影响任何与会者参会。
【热点】股东受欺诈投票对决议效力的影响:(1)受欺诈的投票行为可撤销;(2)撤销后,如果剩余的参会人数或通过比例不符合章程或法律规定,认定决议不成立,否则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瑕疵的规定,通过决议撤销制度予以解决。
考点十 · 决议瑕疵的诉讼当事人与期限
·不成立/无效:原告为股东、董监高、员工或外部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
·可撤销:原告为股东(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期限限制——一般:决议作出后 60 日内;特殊: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知情后 60 日内 + 决议作出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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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十 · 司法强制解散(第 231 条;司解五 5)
1.强制解散事由: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僵局)——两年以上不开会、两年以上无决议、董事长期冲突股东会无法解决。
2.诉讼当事人:原告为单独或合计代表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可作共同原告或无独三。
3.适用限制:(1)同时申请司法解散与清算的,受理解散的请求,清算不予受理;(2)诉中财产保全可申请不可直接要求;(3)判决的既判力——对所有股东均有约束力,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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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原句:僵局的认定锁定在经营管理层面,与业务层面、财务层面均无关,即使公司盈利也不影响「局」的认定。
考点十 ·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向公司)(第 89 条)
1.异议回购三要件:(1)有决议;(2)有情形(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3)有异议。
2.【新】压迫回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可认定为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情形——无故压制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参与经营的机会等。
3.【新】回购股权处理: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 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9 条
考点十 · 股东代表诉讼(第 189 条;司解四 23—26)
1.适用前提:(1)代表公司进行损害救济;(2)代表公司排除隐患——关联交易存在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等事由,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3)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但没造成损害的,不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可通过人事任免来解决。
2.当事人:原告为股东(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日+1%);被告为相对人;第三人为公司(无独三)。
3.诉前救济:(1)原则——书面形式+交叉管辖+公司怠于追究(明确拒绝、30 日内未起诉、客观情况紧急);(2)特殊豁免——如果案情体现出根本不存在公司依股东申请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就无需该前置程序,股东可直接起诉。
4.诉讼结果:(1)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后,被告向公司履行赔偿责任;(2)公司补偿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5.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6.【新】双层穿透:(1)前提——母公司股东为救济全资子公司的利益;(2)流程——在被救济的全资子公司内部走尽内部救济;(3)常见命题策略——两个双层穿透(知情权+双重代表诉讼)。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189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23—26 条
考点十一 公司担保 · 越权担保中公司的责任
1.代表人越权+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代表人越权+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追认的,法律不干预;不追认,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有过错的(例如任人不善、监控不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表人越权+相对人明知越权或决议系伪造、变造→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4.相对人是否善意的认定:(1)审查担保人的适格决议——①关联担保: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②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对担保事项的授权条款审查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对适格决议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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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适用关联担保的规则。
考点十一 · 公司救济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
1.公司救济:(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怠于追究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1)该担保有效;(2)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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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十二—十五 · 股权转让 · 增减资 · 对赌 · 清算 7 条 · ⭐ 7

考点十二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第 84—86、90 条;司解四 20、21)
1.股东之间转让(自由主义):买卖自由,不通知、不优先,不强买强卖。
2.股东向外转让股权(限制主义):(1)通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2)【新】其他股东权利——①没有同意权;②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公司章程自治——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约定「禁止转让」是无效的。
3.【新】股权转让的程序:(1)转让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84—86、90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20、21 条
考点十二 · 股权继承与股权让与担保
1.股权继承:意思自治,约定优先。
2.股权让与担保:(1)合同效力——符合强公原则,为有效合同;如果有流担保条款,因为剥夺了相关股权被公平等价的机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的效力。(2)履行——①转让无效:设定让与担保时,其他股东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并非股东,无需承担瑕疵出资责任;②担保有效(流担保条款无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要求返还股权;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第一,债权人要求股权变现,以变现价款受偿,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优先受偿;第二,债权人无权要求取得作为担保标的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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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股权代持 VS 股权让与担保——登记主体是否为股东;登记主体是否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登记主体处分股权的性质:代持=有权处分,让与担保=无权处分;处分股权的效力:代持=参照善意取得,让与担保=善意取得。
考点十三 · 增资(第 227、228 条)
1.增资的程序:(1)有限公司股东会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股东会决议;(2)新股发行及新股认购;(3)变更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4)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登记后发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效力。
2.新股发行(增资方案):(1)等比增资——①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②超出实缴出资比例的,股东再主张优先认购权的,因于法无据而不能支持;(2)非等比增资(定向增资)——①公司章程规定;②全体股东协议约定;③股东会决议:代表 100%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否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3.增资模式:平价增资、溢价增资。
4.股款缴纳同设立。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227、228 条
考点十三 · 【新】减资(第 224—226 条)
1.一般减资程序:(1)有限公司股东会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同增资);(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处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到期的债权也需保护);(5)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6)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登记后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2.减资方案:(1)等比依法减资;(2)非等比或定向减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章程、协议、股东会决议,100%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3.【新】简易(形式)减资:程序——①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告→变更资料→变更登记;②无需通知债权人,无需还债。限制——①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②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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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违法减资的后果:减资无效+复原+赔偿——(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十四 · 对赌协议
1.模型:投资人与原股东(或董监高等其他个体);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赌约——股权回购、现金补偿。
2.效力:有效,基于双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公原则)。
3.能否履行:(1)投资人与原股东(或董监高等其他个体)对赌:按约定履行;(2)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可履行——①股权回购:投资人不得抽逃出资且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可回购,否则不可按对赌协议履行;②现金补偿:主张现金补偿等同于股东主张分红,投资人不得抽逃出资且目标公司符合分红条件可履行或部分履行,否则不可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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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而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时,关于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约定,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否则目标公司不当然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考虑申请股权回购的权利人是否对公司能否顺利履行减资程序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合理预期。如原告对目标公司经营困难、对外负债较多的现状是清楚的,知晓公司存在难以依法减资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不应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考点十五 · 公司清算 · 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第 232、233 条)
·自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清算组为 1.董事;2.章程或股东会另选他人。
·指定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15 天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公司解散由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亦可推动。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232、233 条
考点十五 · 【新】简易注销、强制注销(第 240、241 条)
1.简易注销:(1)前提——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2)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3)股东责任——股东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强制注销:(1)适用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2)程序——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可以注销公司登记;(3)法律责任——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 240、241 条

考点十六—十八 · 破产 6 条 · ⭐ 5

考点十六 破产受理(破产法 17—21;解释三 8)· 受理的效力
1.个别清偿的处理:对债权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
2.待履行合同的处理:(1)管理人的决定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及推定合同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不同处理后的对方权利保护:(1)合同解除→因受理前的合同导致的损害,申报破产债权;(2)合同履行→因受理后发货产生的合同义务,定性为共益债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企业破产法》第 17—21 条;《破产法解释三》第 8 条
考点十六 · 司法程序:保全·执行·未结诉讼
1.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尚未完结的,应当中止。
2.未结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行恢复(管辖权不变)。
3.受理后争议解决:(1)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2)没有约定仲裁的,通过诉讼处理——①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②特殊管辖规则:第一,重大复杂、诉讼案件数量过多等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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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考点十七 债务人财产 · 追回权(破产法 35、36;解释二 24)
1.对股东:管理人对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使追回权——股东无借口,未到期的加速到期,不可用诉讼时效抗辩。
2.对董监高:(1)非法收入追回无救济;(2)非正常收入追回,董事、监事、高管获得对应权利救济——①工资性收入: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债权,超出平均工资的部分→普通债权;②绩效奖金及其他收入:普通债权。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企业破产法》第 35、36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 24 条
考点十七 · 取回权(破产法 38;解释二 26、30—33)
1.取回权是财产所有人基于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主张的权利。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权处分+善意取得。(1)第三人完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破产债权,发生在受理后的→共益债务。(2)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但未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受理前→破产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原权利人:行使取回权。
3.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有的可取则取回,没的可取得权利。(1)有的可取,则取回——①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的→向侵权人主张赔偿;②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取回代偿物。(2)没的可取,得权利——①没有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②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已经交付债务人且无法与债务人财产区分;③原所有权人得权利: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破产债权,发生在受理后的→共益债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 26、30—33 条
考点十八 破产债权 · 连带债务债权申报(破产法 51;解释三 4、5)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债权申报:①现实求偿权→可申报;②将来求偿权→可申报,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①债权人可向其申报债权(主债务未到期或一般保证先诉抗辩均不可拒绝申报);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追偿。
3.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①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分别受偿,但受偿额不能超出债权总额;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可追偿。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破产法解释三》第 4、5 条
考点十八 · 债权异议(解释三 8)
异议者提出异议→管理人解释或调整→接受:按合意修订债权表;不接受:有仲裁约定的→仲裁裁决;无仲裁约定的→诉讼(原则:集中管辖;例外:提审、移交或指定)。管理人拒绝解释或调整的,同样走争议裁决路径。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破产法解释三》第 8 条

★ 法条定位速查(讲义「一、公司法法条定位」原文) 4 条

1. 解散、清算,找解释二:司法强制解散。

2. 有「人」有「钱」,找解释三:发起人责任、股东出资、代持股协议。

3. 股东权利,找四五:决议效力瑕疵、分红权、知情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266 条)章目定位:第二章 公司登记【新】|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产生+运行)※|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变更)|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新】|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归属于组织机构—运行)※|第九章 公司债券|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变更)※|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消亡)|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则。

★ 讲义【总结】①:重点的连带责任(六类) 6 条

1. 法人人格否认。

2. 发起人连带(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应缴未缴的出资)。

3. 协助抽逃出资(协助者+抽逃人)。

4. 瑕疵股权转让(转让人+受让人)。

5. 影子董事(双控人+被指示的董事、高管)。

6. 简易注销(承诺不实的股东)。

★ 讲义【总结】②:股东出资瑕疵时公司的救济(要补足·要赔偿·要连带·要限权·要失权) 4 条

1.【要补足、要赔偿】要求欠缴股东补足出资+损失赔偿;

2.【要连带】(1)发起人出资瑕疵情形中→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设立时的股东需实际缴纳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抽逃出资情形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3.【要限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新】【要失权】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给不低于 6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民法

众合 · 孟献贵 ·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22 页,OCR 文本) — 15 个题型 + 20 个黄金考点(民商诉大题 56 分的主力)

⭐=右栏有老师的话(讲义标注的必背/口诀/讲解/举例/法条依据);灰底=讲义未附老师的话(只罗列知识点)。默认只看 ⭐,点左边按钮展开全部 53 条。

第一编 · 民综出题套路总框架 1 条 · ⭐ 0

总框架 · 民事综合题法律知识逻辑体系框架
担保:典型担保——谁约定仲裁谁单独仲裁,法院不管;非典型担保——单独告,相对性;二起告,从属性(从随主)。
合同:典型合同——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非典型合同——同前。
侵权:典型侵权——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非典型侵权——同前。
(民综法律知识逻辑体系:破产 ←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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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 1—3 · 关联关系 · 民事责任(赔偿)· 连带责任 6 条 · ⭐ 6

题型1 · 关联关系型考题
体系图五个考点:
1.公司人格否认。
2.非正常经营买受人。
3.债权人撤销权。
4.穿透式知情权(《公司法》第 57 条第 5 款)。
5.穿透式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 189 条第 4 款)。
(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 关联担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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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可以认定为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间接拿钱),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可以将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母公司权利滥用/人格否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0 条)。
2.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关联交易),则在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和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中将被认定为「非正常经营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6 条)。
3.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价格可以不受 70%、30% 的限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42 条)。
题型2 · 民事责任(赔偿)型考题
题干问:XX 是否有权追究 XX 的民事责任或何种类型的民事责任或责任?XX 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XX 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能否主张赔偿?
破题:通过是否有合同关系判定考点——
· 有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 → 缔约过失责任;
· 有合同 有效 → 违约责任 → 期待利益或可得利益 → 5 种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僵局)2.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金(一般违约)4.违约金(一般违约)5.定金(根本违约);
· 无合同 → 侵权责任 → 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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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在缔约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3.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害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题型2(一) · 损害赔偿金
可预见性规则三要素:预见主体=违约方(《民法典》第 584 条);预见时间=合同订立时;预见标准=社会一般理性人(客观说)。
损害赔偿金 → 补偿性 → 4 项限制性规则:减损规则(非违约方/诚信原则/《民法典》第 591 条)、与有过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抵规则(因祸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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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0 条)。
题型2(二) · 违约金
性质:赔偿性违约金(补偿性,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例外,一般不调整),受公平原则限制。
司法调整:抗辩/反诉;审理程序:一审释明,二审释明+直接改判;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举证责任:违约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守约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计算基础: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调整幅度:30%(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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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4 条第 3 款)。
2.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同解释第 64 条第 2 款)。
3.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解释第 65 条第 3 款)。
4.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同解释第 66 条第 1 款)。
题型2(三) · 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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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原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8 条第 2 款):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题型3 · 连带责任型考题
题干:XX 是否有权要求 A 和 B 承担连带责任?
破题:通过判断 A 和 B 的身份关系判定考点——
法定:1. 公司人格否认 → 股东+公司(纵向/横向/反向人格否认/开放性);2. 恶意代理 → 员工+公司;3. 夫妻共同债务 → 老公+老婆(共同经营/开放性试题);4.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
约定:1. 债务加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类推适用连带责任保证/独立性);2. 连带责任保证(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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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 552 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述第三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6 条)。
2.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系程序和实体的三重抗辩权,包括:
(1)程序上,债权人不得单独先起诉或仲裁一般保证人;不得单独先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法院不予准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6 条)。
(2)实体上,债权人不得单独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题型 4—5 · 撤销 · 解除与抵销 3 条 · ⭐ 1

题型4 · 撤销型考题
题干:能否撤销 XX?
破题:通过判断撤销的主体和对象(谁撤销什么?)判定考点——
· 撤销生效判决 →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程序法);
· 撤销合同或协议:1. 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2.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3. 债权人撤销权(无偿诈害债权/有偿诈害债权/以物抵债协议);4.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5.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6. 婚姻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撤销权;7.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类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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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5 · 解除和抵销型考题
题干:能否解除或终止合同?
破题:通过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落空/以违约结果作为基本标准/导致、致使、以致/违约程度轻微或显著轻微不得解除合同)判定考点——
· 双方解除(事后协商解除/协议解除)→ 形式审查权;
· 约定解除权(如约定迟延履行或不给发票,立即解除合同);
· 单方解除 · 法定解除权(实质审查权):1. 不可抗力 2. 预期违约 3. 迟延履行(法定催告义务)4. 从给付义务(单证资料和配套设施);5. 特殊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
· 情势变更 → 事后协商 → 双方择一行权:变更权(鼓励交易)/解除权(判决书中法官确定);
· 合同僵局 → 违约方 → 终止合同 → 终止时间:原则=起诉状副本送达时,例外=判决书中法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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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双方解除:形式审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1)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2)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2 条)。
2.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法院也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利益衡量论/裁判的说理性和可接受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9 条)。
3.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同解释第 57 条)。
4.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560 条的规定处理。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561 条的规定处理(同解释第 56 条)。
归纳总结:(1)约定 ≥ 指定 ≥ 法定;(2)费用 ≥ 利息 ≥ 本金。
题型5 · 抵销权与数项债务清偿抵充
抵销权:
· 积极要件——互债;同类(企业破产例外);主动债权已到期(企业破产例外)。
· 消极要件——债务性质(侵权之债/自然之债);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
· 抵销权=简单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
· 意定抵销(协议抵销/约定抵销/意思自治原则)。
数项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
第一步 约定抵充(原则上清偿前或清偿时约定/可以明示或默示);
第二步 指定抵充(债务人在清偿时享有抵充指定权/形成权/可以明示或默示);
第三步 法定抵充——第一顺序:已到期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第二顺序: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第三顺序: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第四顺序:到期在先的债务;第五顺序:债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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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 6 · 典型担保(担保人资格 · 狭义债的担保 · 债的保全) 7 条 · ⭐ 7

题型6(一) · 担保人资格
法人 → 目的+功能:
· 营利法人: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司制(其他企业法人,如国有/集体企业等)。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捐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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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表见代表/《民法典》第 504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1 条第 1 款)。
注意:总分公司是一家公司,总分公司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2. 公益法人+保证=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题型6(二) · 狭义债的担保(角度1:一个担保人)
题干:请具体分析 XX 向 XX 提供的担保的性质,或 XX 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只有一个担保人时)?
破题:通过判断标的物(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判定考点——
· 物的担保:不动产 → 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 → 抵押权 → 登记;动产 → 汽车/设备 → 质押权 → 交付时;留置权 → 合法占有;票据 → 质押权 → 交付/登记;股权 → 质押权 → 登记;应收账款/债权 → 质押权 → 登记。
· 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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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排序规则是:登记 > 通知 > 比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6 条)。
2.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保证金(金钱)特定化(账户的金钱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认定);(2)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债权人直接扣划资金/《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0 条)。
3. 商事留置权:受让债权并非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成立条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要件1:债权已到期(留置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到期(留置第三人动产);要件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要件3:营业债权(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营业债权+同一法律关系;要件4: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两栏相同)。
题型6(二) ·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多次质押 → 登记(《民法典》第 445 条);多次债权转让 → 最先通知(《民法典》第 546 条)。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 → 标的物。
多次保理顺位(《民法典》第 768 条):第一顺位=登记;第二顺位=通知;第三顺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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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主点拨]动产担保制度 · 登记效力表(讲义原表):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动产留置权/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各栏同);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题型6(二) · 角度2:共同担保(多个担保人)
题干:请具体分析 XX 和 XX 提供的担保的性质(连带共同担保),或 XX 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共同担保人时)?
• 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 共同物保:按份共同物保/连带共同物保。
• 混合担保:按份混合担保/连带混合担保。
• 顺序:起诉时(一般保证人)/执行时(债务人物保)/追偿时(连带共同担保)。
• 反担保 → 追偿权 → 独立性: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质押权;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质押权/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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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共同担保的本质是找一个特殊的人,找一个特殊的物。这个特殊的人就是「一般保证人」,这个特殊的物就是「债务人自己的物保」。
2. 只要发现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只有 2 个问题:(1)执行时有顺序,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民法典》第 392 条);(2)法定代位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人代债权人之位取得对债务人物保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 700 条)。
题型6(二) · 角度3: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题干:XX 为了自己的财产不被拍卖,就主动偿还了借款,是否可以向 XX 追偿?
破题:通过判定担保人之间互相是否知道对方存在(「背对背」还是「面对面」)判定考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
· 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 → 无追偿权;
· 互相知道对方的存在:按份共同担保 → 无追偿权;连带共同担保 → 有追偿权(原则:有顺序,先债务人后其他担保人;例外:无顺序——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分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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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情形有三:(1)担保人之间约定了追偿权(包括既约定相互追偿又约定分担份额,和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分担份额两种情形);(2)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题型6(三) · 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 对象:1. 主债务人;2. 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对象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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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1. 债权人可以对担保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2.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提起代位权诉讼;
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4.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相对人被告+债务人应当追加无独三+给付之诉;
5.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仲裁条款=首次开庭前+诉讼中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6 条)。
题型6(三) · 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 对象:1. 主债务人;2. 从债务人(担保人);3.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对象示意图)
🎬 老师讲解
[一招制敌]
1. 债权人可以对担保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2.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提起撤销权诉讼;
3.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4. 连环撤销属于开放性试题,随便写(自由发挥即可)。

题型 7—9 · 非典型担保 · 公司担保 · 多链条融资 4 条 · ⭐ 1

题型7 · 非典型担保型(名实不符)考题
题目中出现「回购、回租、购回、租回」等类似字眼时,大概率是非典型担保,特别是「让与担保」,无非是标的物不一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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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1:A 和 B 的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能否看成借款合同?
破题:案情第一句是(民间)借款(融资/借钱),第二句是买卖(转让)什么东西 → 基本可以判定是让与担保:(民间)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让与担保 → 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隐藏行为(担保合同)→ 标的物(担保物)。
角度2:XX 保留某动产所有权……?
题型7 · 让与担保 / 融资租赁 / 有追索权保理
让与担保合同:一交易两合同——售后回购,先卖后买,差价是利息,受 LPR 4 倍限制。主体:无特殊身份;标的物: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设备/股权/债权/票据;虚构标的物 → 保证。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交易两合同——售后回租,先卖后租,差价是利息,不受 LPR 4 倍限制。主体:有特殊商主体身份;标的物:动产(汽车、设备);虚构标的物 → 合同无效(《民法典》第 737 条)。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一交易两合同——售后回购,先卖后买,差价是利息,不受 LPR 4 倍限制。主体:有特殊商主体身份;标的物: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虚构标的物 → 合同原则有效,例外无效(《民法典》第 7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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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8 · 公司担保型(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考题
题干:A 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破题:判定是否属于 4 种无需出具决议担保合同即有效(担保合同有效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基础)的情形——
· 原则:需要内部合法决议。法代以公司名义签担保合同;1. 人 → 担保公司;2. 物 → 2/3 以上表决权。
· 例外:无需内部合法决议。3. 关系 → 关联关系(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9 · 名实不符(多链条式融资)型考题
合同必然要求各方共担风险的本质,若合同约定排除了这一内容,则为名实不符的合同(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名实不符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当事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而无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因当事人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如规避监管/融资性贸易或票据清单交易)而有意选取其他名称。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 10—11 · 履行抗辩权 · 以物抵债 4 条 · ⭐ 1

题型10 · 履行抗辩权型考题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对待给付:
· 无先后顺序 →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取货时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 → 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 →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10 · 本诉 VS 反诉
反诉的体系框架:
1. 本诉被告诉原告(诉讼主体相同但诉讼地位相反);
2. 本诉和反诉具有牵连关系;3. 原则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期间提出反诉的处理);
4. 原则上由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但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5. 本诉和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10 ·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中的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1 条第 2 款)
· 被告未提出反诉 → 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判决类型:对待给付判决 → 判项和强制执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 被告提出反诉 → 法院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判决类型:同时履行判决 → 判项和强制执行: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11 ·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型(执行异议之诉)考题
题干:「以物抵债」协议或「代物清偿」协议 XX?
破题:通过签订时间和阶段判定考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7、28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
·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 合法有效。
· 届满前 → 非法:1. 债权人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提起代位权诉讼;2. 债权人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提起撤销权诉讼;3. 以他人财产以物抵债,债权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 诉讼阶段 →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确认书或调解书 → 合法:1. 确认文书而非形成文书;2. 不发生物权变动;3.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 老师讲解
[一招制敌]
2. 届满前+取得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 流担保条款 = 无效。
3. 届满后+取得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 折价 =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 合法有效。
注意: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是两件事儿,一定要分开处理。

题型 12—13 · 建工价款优先受偿 · 8 类三方关系 5 条 · ⭐ 2

题型12(一) · 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以物抵债/银行 VS 建筑公司)
当事人关系:发包人(被执行人)/承包人(案外人)/A 银行(申请执行人)。
不动产折抵工程款【民法典 807 条】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建工合同解释(二)》第 18 条):
(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2)建设工程可以折价;(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4)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 老师讲解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 17 条: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
(1)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2)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述规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题型12(二) · 商品房消费者 ·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述规定。
(3)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归纳总结:商品房消费者请求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其他债权。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12(二) · 商品房消费者「要房」
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
(1)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
(3)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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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归纳]三个要点:签约 + 付款 + 居住需要。
题型12(二) · 商品房消费者「要钱」
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强制执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法院应予支持(《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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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13 · 8 类三方关系型考题
题干: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定性?
破题:根据当事人的关系和具体约定内容,实际判定实质上的法律关系。
1. 向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 522 条)
2. 由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 523 条)
3. 第三人代为履行(《民法典》第 524 条)
4. 第三人债务加入(《民法典》第 552 条)
5. 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
6. 第三人以物抵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7、28 条)
7. 第三人让与担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
8. 动产流动质押权(动产浮动质押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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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题型 14—15 · 合同效力 · 开放型考题 3 条 · ⭐ 3

题型14 · 合同的效力型考题(1—4)
1. 备案、登记、批准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3 条)——(1)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 706 条);(2)依照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 738 条)。
2.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9 条)。
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43 条第 2 款)。
4. 侵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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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第 4 点)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第 728 条)。
题型14 · 合同的效力型考题(5—9)
5. 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1)基于物权变动有因性原理,物权变动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合法有效;(3)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合法有效。
6. 流担保条款无效。切记:先看时间再看内容。公式:届满前+直接归/取得所有权(无需多退少补)= 流担保条款 = 无效(《民法典》第 401、428 条)。
7. 独立担保条款无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 条)。
8.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超过主债务人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主债务的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 条)。
9.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无效 + 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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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流担保条款和让与担保的关系是大圈套小圈,让与担保是大圈,流担保条款是小圈。让与担保中可能有流担保条款,也可能没有流担保条款。
题型15 · 开放型考题
题干: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有不同观点,请全部列明。
破题:敢写就能赢,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争议性话题 10 个:1. 反向人格否认;2.(讲义目录列此项)3. 第三人欺诈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说 VS 侵权责任说);4. 以物抵债的性质(诺成性合同说 VS 实践性合同说);5. 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新债清偿说/新旧两债并存 VS 债务更新说/新债产生旧债消灭);6. 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执行顺序问题;7. 债权人连环撤销权问题;8.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否并存问题;9.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肯定说 VS 否定说);10.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经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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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另列三个具体问题:
(一)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能否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原则上不得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理由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并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亦未规定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典型案例: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某恒等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1642 号民事判决书。
(二)以物抵债的实际占有能否对抗物权登记?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本质系债务清偿方式,即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因此,即使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若未履行房屋登记手续,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本质仍是普通债权,既不产生物权期待权,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法证明对「争议解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如何处理?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条款)属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的「异常条款」,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法证明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成立,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招制敌]仲裁条款具有如下三性:书面性、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独立性(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均不影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2026 年主观题 · 20 个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20 条 · ⭐ 20

黄金考点1 · 分公司(分公司对外担保型考题)
1. 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2. 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法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74、102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1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74、102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1 条
黄金考点2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型考题)
1.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2. 签订该合同属于其职务行为;
3. 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4.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内外有别)。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61、62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0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61、62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0 条
黄金考点3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型考题)
1.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83 条;《公司法》第 23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83 条;《公司法》第 23 条
黄金考点4 ·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非典型合同/协议型考题)
1.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不违背公序良俗;
3. 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43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143 条
黄金考点5 · 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让与担保等名实不符型考题)
1. 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
2. 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3. 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46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4、15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146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4、15 条
黄金考点6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产生抵押权(银行与开发商/商品房消费者之间纠纷型考题)
1. 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 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3. 预告登记并未失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221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2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221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2 条
黄金考点7 · 正常经营买受人(动产担保型考题)
1. 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2. 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3. 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4. 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404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6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404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6 条
黄金考点8 ·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1. 保证金(金钱)特定化;
2. 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移交占有或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0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0 条
黄金考点9 · 商事留置权(流动质押权/动产浮动质押权型考题)
商事留置权之第三人的动产:
1. 债权已到期;
2. 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3.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属于营业债权(注意:受让债权不属于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
4. 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
黄金考点10 · 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欺诈+第三人缔约过失、批准生效合同型考题)
1. 在缔约的过程中;
2. 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 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4.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00、501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00、501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 条
黄金考点11 ·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抵押财产转让考题)
1. 合同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2.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4. 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24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0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24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0 条
黄金考点12 · 情势变更(国家政策变动和司法解除权考题)
1.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 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3. 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33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33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
黄金考点13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以物抵债协议的代位权诉讼、担保人考题)
1. 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均合法且到期(注意:债权人代位保存权/提前行使);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采取法律措施/公法措施,即未诉讼未仲裁/客观证明标准);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即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即非人身专属性/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具有开放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35、536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3、34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35、536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3、34 条
黄金考点14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以物抵债协议的撤销权诉讼、担保人考题)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赌债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且相对人知情(在无偿行为情形下,不要求该要件);
3.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4. 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导致自己陷入无资力而无法清偿其债务/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38、539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42—44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38、539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42—44 条
黄金考点15 · 债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考题)
债权转让的答题要点有三: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46、54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47—50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46、54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47—50 条
黄金考点16 · 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型考题)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 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51、552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1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51、552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1 条
黄金考点17 · 合同解除权(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考题)
1. 事由法定:只有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落空)才可以被解除;
2. 程度法定: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落空/以违约结果作为基本标准)才可以解除合同(导致/致使/以致/违约程度轻微或显著轻微不得解除合同);
3. 情形法定:双方解除或单方解除;
4. 行权法定:或诉或裁或通知(简单形成权);
5. 效力法定:合同解除三个不影响——(1)不影响合同效力;(2)不影响违约责任;(3)不影响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62—56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2—54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62—56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2—54 条
黄金考点18 ·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型考题)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 存在违约行为;
3.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7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0—68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7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0—68 条
黄金考点19 · 合同僵局〔讲义标题作「合同局」,缺字〕(违约方终止合同/司法解除权考题)
1.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非恶意;
2.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权利滥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9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9 条
黄金考点20 ·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考题)
1. 侵害人存在侵害行为(产品缺陷);
2. 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3. 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166、1203 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19 条。
📖 法条依据(考场定位用)
法条索引:《民法典》第 1166、1203 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19 条

孟献贵 · 考场最后叮嘱两句(讲义原文) 2 条

1. 完成比完美更重要!!!

2. 心态比努力更重要,你不会的题目,旁边的「傻子」也不会!!!

考题—考点速配表(题干关键词 → 定位题型) 8 条

「是否有权追究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题型2(先问有没有合同:无合同→侵权;有合同→看效力→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A 和 B 承担连带责任」→ 题型3(先判身份关系:法定 4 类+约定 2 类)

「能否撤销 XX」→ 题型4(先判主体和对象)|「能否解除/终止合同」→ 题型5(先判是否根本违约)

「XX 提供的担保的性质/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题型6(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

「回购、回租、购回、租回」→ 题型7(让与担保)|「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题型8(4 种免决议情形)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多链条融资」→ 题型9|「能否行使履行抗辩权」→ 题型10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 题型11(先看签订时间:届满后=合法,届满前=流担保无效)|「工程款优先受偿」→ 题型12

「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定性」→ 题型13(8 类)|「合同是否有效」→ 题型14(9 条不影响效力)|「如有不同观点请全部列明」→ 题型15

民诉

众合 · 戴鹏 ·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12 页,OCR 文本) — 问题一—十三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三个问题

⭐=右栏有老师的话(讲义标注的必背/口诀/讲解/举例/法条依据);灰底=讲义未附老师的话(只罗列知识点)。默认只看 ⭐,点左边按钮展开全部 40 条。

问题一—二 · 主管 · 管辖 8 条 · ⭐ 2

问题一 · 主管: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一 · 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与三种扩张
仲裁协议效力原则上具有相对性,但存在如下三种扩张的情形(《仲裁法解释》第 8 条、第 9 条):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老师讲解
拓展一:有担保的合同中,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拓展二: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21 条)。
问题二 · 管辖: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 老师讲解
例:A 区的甲公司怀疑 B 区的乙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遂在乙公司的网店上下单购买该产品,确定的收货地为 C 区。甲公司收货后认为乙公司侵权,收货地 C 区能否理解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讲义结论:基于管辖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侵权行为地是指不以原告的意志为转移,被告客观实施侵权行为(如生产、仓储)或者客观发生侵权结果(如持续、大量销售)的地方,原告为了固定证据偶尔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不能理解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问题二 · 管辖:公司诉讼
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二 · 管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 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②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二 · 管辖: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二 · 管辖: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 当事人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2.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民诉解释》第 29—33 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二 · 管辖: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以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三—五 · 当事人 · 证明责任 · 法院调查取证 6 条 · ⭐ 1

问题三 · 当事人:基本原理与分析思路
基本原理:确定适格当事人。
分析思路(讲义原文三情形):
情形一:根据实体法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讼中应当以 A 为适格被告。
情形二:根据实体法规定,……由 A、B 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讼中,权利人可以选择以 A 或 B 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 A 和 B 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情形三:根据实体法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责任,B 需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 A 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 B 承担责任,B 为共同被告。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四 · 证明责任:原则与倒置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解释》第 91 条)。
倒置:1.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民法典》第 1230 条);2.《民法典》规定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详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后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解释》第 90 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四 · 证明责任:代理纠纷
1.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2. 表见代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由相对人就存在代理权外观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27、28 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四 · 证明责任:违约金酌减
违约金酌减: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4 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四 · 证明责任:异常人章关系
1.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2.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2 条)。
🎬 老师讲解
(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五 ·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民诉解释》第 96 条):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述规定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依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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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归纳: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的其他规则——(1)不能自认;(2)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3)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4)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问题六—七 · 一审普通程序 · 既判力(+实体法拓展) 6 条 · ⭐ 2

问题六 · 一审普通程序:起诉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 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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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六 · 一审普通程序:重复起诉
1.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诉解释》第 247、2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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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七 · 判决的效力——既判力
客观范围:1. 原则——只有判决的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2. 部分请求——如果一个请求权有若干法律效果,原告仅就其中部分效果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请求所作判决将对该请求权的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
主观范围:既判力应当具有相对性,即判决只对诉讼的当事人发生既判力。但存在如下例外:(1)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2)公司决议诉讼中,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其他股东,以避免不同股东对同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
时间范围:〔讲义该栏 OCR 缺行〕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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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七 · 实体法拓展一、二:先履行抗辩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判决方式
一、先履行抗辩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且该抗辩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31 条)。
二、同时履行抗辩成立: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对待给付判决),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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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提出反诉(讲义原表):
1. 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并非判决生效的前提,故原告没有履行、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其执行申请,但不得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2. 被告没有提出要求原告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不是判决主文,故没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1)被告不能直接根据该判决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2)被告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
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履行判决),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1. 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并不是判决生效的前提,故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其执行申请,但不得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2. 由于被告提出了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履行义务是判决的主文,有执行力,有既判力:(1)被告可以直接根据该判决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2)被告不能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问题七 · 实体法拓展三: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
1.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40 条)。
2.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民法典》第 537 条:「直接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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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代位权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相对人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可否就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债务人?
【结论】可以。
理由一:根据《民法典》第 537 条规定,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尚未接受相对人的履行,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债权人可以就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债务人。
理由二:根据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债权人再次就债权债务起诉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且后诉请求没有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起诉。
问题七 · 实体法拓展四:撤销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
1. 法律效果——入库规则: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债权的实现——连环给付:债权人依据①其与债务人的诉讼以及②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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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八 · 第三人撤销之诉 3 条 · ⭐ 2

问题八 ·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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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八 · 实体拓展一:主体
主体:是否是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1. 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独立地位、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故公司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与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公司股东不能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2. 普通债权人对债务人与他人的生效裁判能否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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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对汪某享有 3000 万元到期债权,汪某无力清偿。汪某与鲁某签订了《养殖场转让合同》……在诉讼中,A 区法院组织汪某和鲁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转让费调整为 1800 万元,A 区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向汪某、鲁某送达。
【问题】甲公司向 A 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 A 区法院就汪某诉鲁某《养殖场转让合同》一案所作的调解书。法院应否受理?
【参考答案一·否定说】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本案中债权人甲公司对汪某诉鲁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该案有独三、无独三的身份,故不能对汪某诉鲁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参考答案二·有条件的肯定说】能。在汪某诉鲁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作为汪某的债权人,对汪某在诉讼中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539 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故汪某诉鲁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与甲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甲公司可以作为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甲公司有权对原审的生效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题八 · 实体拓展二:事由
事由:原生效裁判是否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1.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与他人之间就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纠纷的生效裁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影响抵押权?——关键看二者是否指向同一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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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结论:不能受理】甲公司中标一块土地使用权后与丙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银行。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 5550 万元,同时请求确认乙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从该写字楼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丙银行认为该判决认定乙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错误,侵犯自己的抵押权,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 807 条,乙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仅限于该写字楼,不包括该写字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 41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故丙银行的抵押权客体仅限于该土地使用权。综上,乙公司对该写字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影响丙银行对该土地使用权所享有的抵押权,丙银行与原生效判决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生效判决也没有侵犯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不能对该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见(2021)最高法民终 456 号)
【例2·结论:应当受理】甲公司中标一块土地使用权后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将该写字楼抵押给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共计 5500 万元,同时请求确认乙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从该写字楼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银行认为该判决认定乙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错误,侵犯自己的抵押权,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理由:乙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为该写字楼,丙银行的抵押权的客体为该写字楼以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二者均指向该写字楼,且同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故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50 号)

问题九—十 · 审判监督程序 · 实现担保物权 2 条 · ⭐ 1

问题九 · 审判监督程序
管辖: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
事由:《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
申请检察建议、抗诉:1.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2.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 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 220 条)。
重新审理: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法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 215 条)。
审理程序:原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 218 条)。
再审范围: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民诉解释》第 40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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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十 ·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适用: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注意: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效力;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可以就抵债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8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68 条)。
管辖: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审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审查。
处理:1.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2.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207、208 条;《民诉解释》第 359—3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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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申请再审。
救济:1. 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当事人有异议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民诉解释》第 372 条)。
注意: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45 条)。

问题十一 · 关于执行 7 条 · ⭐ 2

问题十一(一) · 执行启动
执行条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满足:1.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 给付内容明确(《民诉解释》第 461 条)。
执行管辖:1.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一审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2. 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仲裁法解释》第 29 条)。
执行时效:2 年。1.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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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十一(二) · 执行阻却: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②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1. 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2)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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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十一(三) · 执行救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原判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2. 与原判无关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2)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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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十一(三) · 实体拓展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中的实体问题
基本依据:1.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典型问题 1:代持股关系,或者股权转让后没有变更股权登记的,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主张权利能否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
· 角度一:《公司法》第 32、34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属于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故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享有的权利未经登记,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执行申请。((2020)最高法民终 844 号、2019 最高法民再 46 号)
· 角度二:《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此处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基于对公司登记产生信赖而与名义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相对人,而普通债权人并没有与名义股东进行股权交易,对公司登记没有信赖利益,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而实际出资人对代持股权有实际的权益,应予保护,故认为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主张权利可以排除执行。((2015)民申字第 2381 号)
典型问题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优先受偿权人已经通过折价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与债务人达成折价协议的,该协议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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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 17 条: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问题十一(三) · 案外人异议三个典型例题
讲义以「幸福家园」小区为例(甲银行对乙公司全部房屋变价款优先受偿并申请执行、法院查封全部房屋):
· 情形一(韩某):查封前已签《购房协议》购买 308 号房屋(105 平方米,房款 100 万元),支付全部价款;但韩某在郊区另有一套 110 平方米住房,购买案涉房屋系为子女就读重点小学购买的学区房。
· 情形二(刘某):查封前已签《购房协议》购买 309 号房屋(108 平方米,房款 105 万元),支付全部价款;刘某在农村老家有一处 130 平方米自建房,因长期在市区工作、生活,故购买案涉房屋供一家四口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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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能。理由:以上韩某和刘某购买案涉房屋均是用于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只要在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在查封前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的,刘某、韩某的权利主张足以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另两例(讲义原文):
· 例 1(李四房屋抵押给甲银行):不能支持。理由:甲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其权利主张成立;但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只能就该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故法院应当驳回甲银行的异议,继续对该房屋执行,但就该房屋的变价款由甲银行优先受偿。
· 例 2(乙公司建工优先受偿权):应驳回乙公司的异议,但法院对该写字楼的查封不影响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 例 3(乙公司已通过折价协议实现优先受偿权):应当支持。理由:根据《民法典》第 807 条,乙公司可以通过与甲公司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等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乙公司已经在法院查封写字楼前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故乙公司对该写字楼的第 8 层主张权利,可以排除丙公司的执行申请。
问题十一(三) · 商品房消费者的三个要点与不动产买受人的四个要点
商品房消费者(《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 11 条):(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总结与归纳]三个要点:签约 + 付款 + 居住需要。
不动产买受人: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总结与归纳]四个要点:签约 + 付款 + 占有 + 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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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一(四) · 特殊执行措施:可以变更、追加谁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根据实体法,谁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就可以追加、变更谁为被执行人。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 如果被追加、变更的人只要具备该特定身份就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追加与否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 如果被追加、变更的人不仅要具备该特定身份,还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追加与否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代位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作出冻结该债权的裁定,同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
1.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 15 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审查;
3.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 15 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民诉解释》第 499 条)。
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民诉解释》第 50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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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二—十三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仲裁问题 4 条 · ⭐ 1

问题十二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专属管辖: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1.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2. 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当推定为排他管辖协议。
牵连管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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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诉讼三步:
第一步:三个问题不存在平行诉讼问题(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涉及中国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步: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论外国法院是否受理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步:尽量方便当事人。
1. 不方便法院原则:如果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方便,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方便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
2. 先受理法院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注:涉外部分,分析问题重思路,说明理由引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 管辖」和「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问题十三 · 仲裁协议的效力
1.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3.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 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有权仲裁;
2.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法》第 27、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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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十三 ·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与仲裁程序要点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方向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法院作出裁定;但仲裁机构已经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程序的几个要点:
1. 在线仲裁: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2. 仲裁庭的组成:(1)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约定,由仲裁机构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确定。(2)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三是由当事人协议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3. 仲裁员的回避:(1)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机构其他成员集体决定。(2)后果——①按照原来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②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应当由仲裁庭决定。
4. 调查收集证据与鉴定: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②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决定鉴定;③鉴定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可以自行决定鉴定,可以自行指定鉴定人)。
5. 送达: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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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问题十三 · 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情形:6 个情形(《仲裁法》第 71 条)。
重新仲裁: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第 74 条;《仲裁法解释》第 21 条)。
后果: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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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与民诉相关的问题 4 条 · ⭐ 1

情形一(借用资质)· 合同效力
案情:甲公司没有资质,与乙公司签订《资质借用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建筑资质出借给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 10 万元。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丁公司发货后,甲公司没有支付水泥货款。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
1. 甲、乙公司的《资质借用合同》无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资质借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 3 条)。
2.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资质与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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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情形一 · 折价补偿
甲公司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的,可以要求折价补偿。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民法典》第 793 条)。
1. 基于合同相对性:
(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折价补偿。理由: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甲公司请求出借资质的乙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 3 条)。
(2)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折价补偿的,分情形讨论:
① 如果发包人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借用资质情形的,发包人丙公司与借用资质的甲公司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折价补偿;
② 如果借用资质的甲公司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丙公司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甲公司可以要求发包人丙公司折价补偿,法院应当追加出借资质的乙公司为第三人(《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 4 条)。
2.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诉讼:符合代位权诉讼行使条件的,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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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四要点:
① 条件:债务人乙公司怠于向相对人丙公司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甲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对人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民法典》第 535 条)。
② 当事人:代位权诉讼以相对人丙公司为被告,债务人乙公司为第三人。
③ 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
④ 法律效果:债权人甲公司的代位权请求成立的,由相对人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履行义务,债权人甲公司接受相对人丙公司履行后,债权人甲公司和债务人乙公司、债务人乙公司和相对人丙公司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民法典》第 537 条)。
情形一 · 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水泥货款
(1)依据: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 5 条)。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证明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 172 条)。
① 构成要件:(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② 证明责任:由相对人丁公司对行为人甲公司存在代理权外观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被代理人乙公司对相对人丁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甲公司行为时没有代理权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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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情形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案情: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A》,约定由乙公司承包丙公司发包的一处建设工程。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约定乙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甲公司。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
问题一 · 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无效。理由: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 1 条,《民法典》第 791 条)。
问题二 · 折价补偿:甲公司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的,可以要求折价补偿。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民法典》第 793 条)。
(1)基于合同相对性:① 接受转包的甲公司可以要求承包人乙公司折价补偿;② 接受转包的甲公司与发包人丙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能要求发包人丙公司折价补偿(《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 6 条)。
(2)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诉讼:转包人乙公司怠于向发包人丙公司行使到期债权,影响甲公司到期债权实现的,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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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此处未附讲解)

戴鹏 · 当事人适格的答题模板(讲义原文三情形) 4 条

情形一:根据实体法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讼中应当以 A 为适格被告。

情形二:根据实体法规定,……由 A、B 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讼中,权利人可以选择以 A 或 B 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 A 和 B 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情形三:根据实体法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责任,B 需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 A 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 B 承担责任,B 为共同被告。

用法:任何「谁是适格当事人/应当以谁为被告」的设问,都从这三句里挑一句起头,再补实体法依据。

执行异议之诉 · 数字与要点速查 4 条

商品房消费者(要房)三个要点:签约 + 付款 + 居住需要(《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 11 条)。

不动产买受人四个要点:签约 + 付款 + 占有 + 无过错。

案外人异议两条路:原判错误的 → 6 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无关的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执行的以案外人为被告;驳回异议的以申请人为被告)。

数字:执行时效 2 年|第三人撤销之诉 6 个月|案外人申请再审 6 个月|实现担保物权异议(当事人)15 日、<利害关系人>6 个月|代位申请执行 15 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