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前聚焦速查 · 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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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民法-孟献贵(22 页)

第一编 · 民综出题套路

民事综合题法律知识逻辑体系(一张图) 框架

  • 担保 → 典型担保:谁约定仲裁谁单独仲裁,法院不管(单独告/相对性);非典型担保:一起告/从属性(从随主)
  • 合同 → 典型合同:合同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非典型合同:同上
  • 侵权 → 典型侵权:侵权行为地 + 被告住所地;非典型侵权:同上
  • 公司 → 破产 · 有限责任公司

这张图的作用:拿到民综题,先判断「法律关系落在哪一格」,再定管辖与当事人。

第二编 · 识别考点(15 个题型 · 破题思路)

题型 1 · 关联关系型考题 母子公司

🎯 考点:母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关联担保(交易)

  • ① 公司人格否认(母公司过度支配控制、间接拿钱)
  • ② 非正常经营买受人
  • ③ 债权人撤销权
  • ④ 穿透式知情权(《公司法》第 57 条第 5 款)
  • ⑤ 穿透式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 189 条第 4 款)

要点: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债务担保,可认定母公司过度支配控制 → 子公司债权人可把母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连带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0 条)。

题型 2 · 民事责任(赔偿)型考题 有无合同

题干:XX 是否有权追究 XX 的民事责任/何种类型的民事责任?是否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 破题:通过「是否有合同关系」判定考点

  • 有合同 → 有效 → 违约责任 → 5 种形式:①继续履行(合同僵局)②补救措施 ③损害赔偿金 ④违约金 ⑤定金
  • 有合同 → 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 → 缔约过失责任
  • 无合同 → 侵权责任 → 固有利益

构成要件:缔约过失四要件=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损失+因果关系;违约责任三要件=合同合法有效+违约行为+无法定/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四要件=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题型 3 · 连带责任型考题 身份关系

题干:XX 是否有权要求 A 和 B 承担连带责任?

🎯 破题:判断 A、B 的身份关系

  • 法定:①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公司)②恶意代理(员工+公司)③夫妻共同债务(老公+老婆)④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
  • 约定:①债务加入(独立性)②连带责任保证(从属性)

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承诺:具担保意思=保证;具加入债务/共同承担意思=债务加入(《民法典》第 552 条);均不符合的,法院不支持保证或连带(《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6 条)。

题型 4 · 撤销型考题 谁撤销什么

题干:能否撤销 XX? 🎯 破题:判断撤销的主体和对象

  • 撤销生效判决 →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法)
  • 撤销合同或协议 →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②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③债权人撤销权(无偿/有偿诈害债权、以物抵债协议)④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⑤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⑥婚姻撤销权 ⑦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类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题型 5 · 解除和抵销型考题 根本违约

题干:能否解除或终止合同? 🎯 破题: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落空)

  • 双方解除(事后协商/协议解除)→ 形式审查权
  • 约定解除权(如约定迟延履行或不给发票可立即解除)
  • 单方解除 → 法定解除权:①不可抗力 ②预期违约 ③迟延履行(法定催告义务)④从给付义务(单证资料与配套设施)→ 实质审查权
  • 特殊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
  • 情势变更 → 变更权/解除权,事后协商 → 双方择一行权,或司法(判决书由法官确定)
  • 合同僵局 → 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 → 终止时间:原则=起诉状副本送达时,例外=判决书由法官确定

双方解除=形式审查权:一方主张解除但不符合条件、对方同意解除的,或双方均不符合条件但均主张解除的,法院可认定合同解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2 条)。

题型 6 · 典型担保型考题 三个角度

  • 角度 1 · 担保人资格(《民法典》法人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角度 2 · 单一担保人 → 分析担保性质: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不动产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动产汽车/设备→质押权→交付;留置权→合法占有;票据/股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押权→登记)
  • 角度 3 · 共同担保 → 分析内部追偿

分公司未经决议对外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未经决议的除外(表见代表/《民法典》第 504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1 条第 1 款)。注意:总分公司是一家公司,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公益法人+保证=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题型 7 · 非典型担保型(名实不符)考题 让与担保

信号:题目出现「回购/回租/购回/租回」→ 大概率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

🎯 破题:案情第一句是(民间)借款,第二句是买卖(转让)→ 基本可判定让与担保

  • 让与担保:借款合同+买卖合同=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行为(担保合同)
  • 动产融资租赁:一交易两合同、售后回租(先卖后租)→ 差价是利息,不受 LPR 4 倍限制;主体有特殊商主体身份;标的物为动产(汽车、设备);虚构标的物→合同无效(《民法典》第 737 条)
  • 有追索权保理:一交易两合同、售后回购(先卖后买)→ 差价是利息,不受 LPR 4 倍限制;标的物为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虚构标的物→合同原则有效、例外无效(《民法典》第 763 条)

题型 8 · 公司担保型考题 四种免决议

题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破题:判断是否属「无需内部决议、担保合同即有效」的情形

  • 原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 → 需要内部合法决议
  • 例外(无需决议):① 主体上属「担保公司」② 物上: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已经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③ 关系上: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关联关系)

担保合同有效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基础。

题型 9 · 名实不符(多链条式融资)型考题 共担风险

核心:合同的本质必然要求各方共担风险;若合同约定排除了这一内容,即为名实不符(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近年当事人为分散风险拉长交易链条、制造多重虚伪意思表示,名实不符现象复杂。

题型 10 · 履行抗辩权型考题 双务合同

  • 无先后顺序 →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有先后顺序 →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反诉构成要件:①本诉被告向原告提起(主体相同、地位相反)②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原则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④原则上由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专属于其他法院的除外)⑤同一程序审理。

题型 11 ·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型(执行异议之诉)考题 看时间

🎯 破题:按签订时间/阶段判定

  •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 合法有效
  • 诉讼阶段 →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确认书或调解书 → ①确认文书而非形成文书 ②不发生物权变动 ③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 非法 → ①债权人可对以物抵债协议提起代位权诉讼 ②可提起撤销权诉讼 ③以他人财产以物抵债,债权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流担保公式:届满前 + 取得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 流担保条款 = 无效;届满后 + 取得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 折价 =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 合法有效。
注意: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是两件事,必须分开处理。

题型 12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型考题 顺位

  • (一)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以物抵债/银行 VS 建筑公司)
  • (二)商品房消费者 → ①要房(交付请求权)②要钱(价款返还请求权)

🎯 顺位(《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2023-04-20 施行)

商品房消费者请求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不动产折抵工程款(《民法典》第 807 条)四条件:①工程质量合格 ②建设工程可以折价 ③发包人逾期支付、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付 ④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题型 13 · 8 类三方关系型考题 8 类

题干: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定性? 🎯 破题:按当事人关系与实际约定内容,判定实质法律关系

  • ① 向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 522 条)
  • ② 由第三人履行(第 523 条)
  • ③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 524 条)
  • ④ 第三人债务加入(第 552 条)
  • ⑤ 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第 688 条)
  • ⑥ 第三人以物抵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7、28 条)
  • ⑦ 第三人让与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
  • ⑧ 动产流动质押权(浮动质押/《担保制度解释》第 55 条)

题型 14 · 合同的效力型考题 效力 9 点

  • ① 备案、登记、批准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3 条;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不影响效力,《民法典》第 706 条;融资租赁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效力,第 738 条)
  • ②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9 条)
  • ③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禁止/限制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担保制度解释》第 43 条第 2 款)
  • ④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 728 条:承租人可请求赔偿,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⑤ 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有因性)、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均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 ⑥ 流担保条款无效:先看时间再看内容——届满前+直接归/取得所有权(无需多退少补)=流担保条款=无效
  • ⑦ 独立担保条款无效(《担保制度解释》第 2 条)
  • ⑧ 担保人责任范围超过主债务人的部分无效(《担保制度解释》第 3 条)
  • ⑨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流担保条款与让与担保=大圈套小圈:让与担保是大圈,流担保条款是小圈——让与担保中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流担保条款(《民法典》第 401、428 条)。

题型 15 · 开放型考题 敢写就赢

题干: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有不同观点,请全部列明。

🎯 破题:敢写就能赢,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 ①反向人格否认 ②第三人欺诈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说 VS 侵权责任说)③以物抵债的性质(诺成性说 VS 实践性说)④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新债清偿说/新旧两债并存 VS 债务更新说)⑤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财产物保并存时的执行顺序 ⑥债权人连环撤销权 ⑦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否并存 ⑧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肯定说 VS 否定说)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经营如何理解)
  • 另附三问:(一)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能否向债务人保证人追偿?(最高法倾向:原则上不得追偿)(二)以物抵债的实际占有能否对抗物权登记?(不能——未登记仅生债权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三)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法证明对「争议解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成立(仲裁条款三性:书面性、相对性、独立性)

★ 20 个黄金考点构成要件(可遮盖自测)

黄金考点 1 · 分公司(分公司对外担保型) 担保

  • 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法人)承担;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 《民法典》第 74、102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1 条

黄金考点 2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型) 担保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 签订该合同属于其职务行为
  • 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内外有别)

📖 《民法典》第 61、62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0 条

黄金考点 3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型) 连带

  •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 83 条;《公司法》第 23 条

黄金考点 4 ·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非典型合同/协议型) 效力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民法典》第 143 条

黄金考点 5 ·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让与担保等名实不符型) 让与担保

  • 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
  • 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 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 《民法典》第 146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4、15 条

黄金考点 6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产生抵押权(银行与开发商/商品房消费者纠纷型) 抵押

  • 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 预告登记并未失效

📖 《民法典》第 221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2 条

黄金考点 7 · 正常经营买受人(动产担保型,特别是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 动产担保

  • 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 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 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 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 《民法典》第 404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6 条

黄金考点 8 ·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质押

  • 保证金(金钱)特定化(账户金钱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认定)
  • 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移交占有或交付,债权人可直接扣划)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0 条

黄金考点 9 · 商事留置权(流动质押/动产浮动质押型) 留置

商事留置权之第三人的动产:

  • 债权已到期
  • 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属于营业债权(注意:受让债权不属于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
  • 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

黄金考点 10 · 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欺诈+第三人缔约过失、批准生效合同型) 缔约过失

  • 在缔约的过程中
  • 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 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 500、501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 条

黄金考点 11 ·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抵押财产转让型) 代为履行

  • 合同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 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 《民法典》第 524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0 条

黄金考点 12 · 情势变更(国家政策变动、司法解除权型) 情势变更

  •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 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 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 《民法典》第 533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

黄金考点 13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以物抵债代位+担保人型) 代位权

  • 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均合法且到期(注意:债权人代位保存权/提前行使)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采取法律/公法措施,即未诉讼未仲裁,客观证明标准)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因果关系)
  • 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非人身专属性/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具开放性/利益衡量)

📖 《民法典》第 535、536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3、34 条

黄金考点 14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以物抵债撤销+担保人型) 撤销权

  •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赌债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且相对人知情(无偿行为情形下不要求该要件)
  •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 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导致自己陷入无资力、无法清偿其债务/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 538、539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42—44 条

黄金考点 15 · 债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型) 债权转让

答题要点有三:

  •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 《民法典》第 546、54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47—50 条

黄金考点 16 · 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区分型) 债务承担

  •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 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 《民法典》第 551、552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1 条

黄金考点 17 · 合同解除权(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型) 解除权

  • 【主体法定】享有解除权的人(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才可以被解除 (此句 OCR 首字缺失,请回查讲义原页)
  • 程度法定: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落空,以违约结果作为基本标准)才可以解除(导致/致使/以致;违约程度轻微或显著轻微不得解除)
  • 情形法定:双方解除或单方解除
  • 行权法定:或诉或裁或通知(简单形成权)
  • 效力法定:合同解除三个不影响——(1)不影响合同效力(2)不影响违约责任(3)不影响担保责任

📖 《民法典》第 562—56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2—54 条

黄金考点 18 ·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型) 违约

  •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 存在违约行为
  •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 《民法典》第 577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0—68 条

黄金考点 19 · 合同僵局(违约方终止合同/司法解除权型) 僵局

  •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非恶意
  •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权利滥用)

📖 《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59 条

黄金考点 20 ·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型) 产品责任

  • 侵害人存在侵害行为(产品缺陷)
  • 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 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 1166、1203 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19 条

孟妈最后叮嘱 心态

  • 完成比完美更重要!!!
  • 心态比努力更重要——你不会的题目,旁边的「傻子」也不会!!!

📄 2026年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刑法-柏浪涛(8 页 · 15 章 56 个考点)

一~五 · 总论(不作为 / 结果加重 / 因果 / 主观 / 认识错误)

一、不作为犯 · 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 5 类来源

  •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 自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 特定关系产生的义务:法律关系;职务、业务关系;合同约定产生的特定关系;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依赖关系
  • 特定领域产生的作为义务

例:甲、乙、丙在餐厅吃饭,三人赌酒,丙喝醉不省人事。甲、乙开车将丙带到 KTV 包间后不再理会,三小时后离开,将丙一人留在包间,后丙死亡。→ 甲、乙在餐厅没有救助义务,但将丙带到包间后有了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二、结果加重犯 ·「因」的要求 实行行为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导致加重结果的「因」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例:甲殴打乙,过程中又用枪托击乙背部,误碰扳机引发子弹发射,致乙死亡。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观点一:用枪托击背这种伤害行为本身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的行为一方面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观点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三、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两步走 + 无法查明 观点展示

  •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的应用,每一步都可以观点展示:第一,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判断;第二,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谁对结果作用更大
  • 无法查明的案件: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单独犯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四、主观要件 · 罪过形式 + 主客观相一致 同时存在

  • 罪过形式的区分
  •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例:甲想抢劫乙的普通财物,将乙打晕后发现包里有现金,还有一把手枪,拿走现金和手枪。→ 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 盗窃枪支罪既遂,并罚;不构成抢劫枪支罪。

五、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 / 打击 / 因果关系错误 基础四类

  • 对象错误:看是一般对象还是特定对象
  •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看客观有无因果关系

例(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甲欲杀乙,给乙做了一盘毒蘑菇、一盘鱼丸。乙没吃蘑菇、吃了鱼丸死亡;原来甲因疏忽没注意到鱼丸过期变质含毒素。→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框架图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杀乙致其昏迷,以为乙死亡)+ 后行为(抛「尸」入水,实为溺死)

  •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多数说=异常 → 进入第二步;少数说=不异常 → 二因一果 → 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第二步:前行为与后行为,谁的作用更大? 多数说=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 → 二因一果 → 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 → 后因一果 →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讲义原为框架图,OCR 打散,以上按图中语序整理)

五、结果的提前发生 是否着手

  • 前行为尚未着手 →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 前行为已经着手 →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五、包容评价思维 重罪含轻罪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罪,重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A)。

  • 抢劫罪 → 盗窃罪
  • 绑架罪 → 非法拘禁罪
  • 贷款诈骗罪 → 骗取贷款罪
  • 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 拐卖儿童罪 → 拐骗儿童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开发票罪

六~七 · 正当防卫 / 犯罪形态

六、正当防卫 · 体系地位(不是危害行为) 不是防卫

单纯抵挡行为、夺取凶器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例 1:甲举起拳头要击打乙面部,乙迅速拿起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甲造成自己手部重伤 → 乙不构成正当防卫。
例 2:甲与老年人乙发生口角,乙拿拐杖殴打甲,甲抢夺拐杖,过程中乙跌坐在地致尾椎骨骨折、轻伤 → 甲的行为不是反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无罪,不构成正当防卫。
类似:乙拿镰刀砍甲,甲抢夺镰刀,过程中乙受伤 → 同上。

六、假想防卫 / 防卫过当 / 竞合 / 被害人承诺 4 个点

  • 假想防卫与偶然防卫的对比
  • 防卫过当:①手段过当与结果过当的观点展示 ②防卫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多数说)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竞合
  • 被害人承诺:受骗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看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动机错误

必要性例:甲持枪抢劫银行,情况紧急,警方击甲;事后查明甲的枪是毫无杀伤力的仿真枪 → 警方不是防卫过当。
竞合例:甲殴打乙,乙夺过丙的花瓶反击甲。

七、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实务型

  • 犯罪未遂:①着手的判断——行为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实务型观点展示);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预备阶段中止与实行阶段中止 ②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主观说、客观危险说(事后专家角度)、具体危险说(行为时一般人角度)
  • 犯罪中止:①中止与未遂的区分——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定中止,不能继续而放弃定未遂(实务型观点展示)②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性(有个特殊未遂)→ 实际的有效性(有个特殊中止,介入因素导致无因果关系)
  • 犯罪既遂的条件:①时间阶段=实行阶段 ②因果关系(注意财产犯罪的既遂)

七、形态排斥与终局形态的辨认 3 例 + 重复侵害

  • 两个时间节点,先看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否终局(犯意是否消除)
  • 既遂排斥其他形态

例 1:甲盗窃(或诈骗)到乙的一万元现金,次日悄悄退回 5000 元 → 甲的既遂数额是一万元。
例 2:老板给官员甲送十万元现金,甲收受,次日后悔退还 → 既遂数额是十万元。
例 3:老板悄悄将银行卡放进官员甲家的沙发缝,甲次日发现后退还 → 甲不构成受贿罪。

重复侵害行为(实务型观点展示):终局形态的辨认——前后行为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例:甲在轿车内欲杀害妻子乙,用啤酒瓶砸头,因空间受限砸了几次无法砸死,便放下酒瓶改用手掐乙脖子,正在掐时怜乙而放弃。
观点一:甲放弃用啤酒瓶砸头未呈现终局形态,不定未遂;放弃掐脖子,定中止。
观点二:甲放弃用啤酒瓶砸头构成未遂;放弃掐脖子构成中止。

八~九 · 共同犯罪 / 刑罚论

八、共犯 · 四大角色 + 中立帮助行为 4 角色

  • 四大角色:共同正犯、(欺骗型)间接正犯(支配力)、教唆犯(引起)、帮助犯(促进)

例(中立的帮助行为):甲欠乙 5 万元,甲得知如果自己还钱,乙会用 5 万元购买毒品贩毒,甲仍归还 5 万元,乙用该款贩毒。
多数说:甲不构成帮助犯——理由是没有提供紧迫的促进作用。
少数说:甲构成帮助犯——理由是提供了紧迫的促进作用。

八、承继共犯 / 共犯脱离 / 与犯罪形态结合 / 实行过限 4 个点

  •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犯。事后参与的三个妨害司法犯罪:①帮犯罪人→窝藏、包庇罪 ②帮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③帮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要成立中止,要求消除贡献,包括物理性贡献和心理性贡献
  •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结合:①只要实行犯还在预备阶段,全体成员的犯罪形态都在预备阶段 ②(OCR 缺)一人中止,效力不惠及于其他共犯 ④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要既遂,需要对既遂结果有贡献
  • 实行过限: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注意与犯罪终局的结合——共同犯罪终局后一人继续干,属于单干

九、自首 / 准自首 / 坦白 / 立功 对照表

  • 一般自首:因 A 罪行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A 罪行(司法机关可掌握、可未掌握)
  • 特别自首(准自首):因 A 罪行被动归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B 罪行
  • 坦白:因 A 罪行被动归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A 罪行
  • 立功: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 →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 B 罪行
  • 供述同案犯:甲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乙是同案犯 → 甲、乙构成 A 罪的共同犯罪

九、追诉时效 4 个点

  • 追诉期限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继续犯、连续犯是行为终了之日
  • 两个共犯人或两个罪的追诉期限不同,各算各的账
  • 追诉时效的延长:立案侦查 + 逃避侦查(要有逃避侦查的意图)
  • 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

十~十一 · 人身犯罪 / 财产犯罪

十、性权利犯罪 / 非法拘禁 / 绑架 3 个罪

  • 侵犯性权利犯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 非法拘禁罪:①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注意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②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多数说)
  • 绑架罪:①行为结构 ②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不定绑架罪 ③绑架+杀人=绑架罪(加重处罚);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④绑架罪与共同犯罪

例(公共场所):甲叫上三位朋友在 KTV 封闭包间唱歌,甲在包间里强奸陪唱女 → 封闭包间不属于公共场所。
例(绑架既未遂观点展示):甲欲向 B 勒索财物,绑架了 B 的老婆 A,实力控制了 A,尚未向 B 勒索即被抓 → 观点一:构成绑架罪未遂(保护法益含人质人身法益+被勒索者财产法益,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绑架+勒索);观点二:构成绑架罪既遂(保护法益仅人质人身法益,单一行为犯)。
例(绑架与共犯):甲绑架丙,欺骗乙「丙的父亲欠我钱,你帮我看押,我要到钱会感谢你」,乙照办 → 甲、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对甲定绑架罪,对乙定非法拘禁罪。

十一、财产犯罪 · 保护法益 + 盗窃与侵占的区分 占有

  • 保护法益:合法占有 > 所有权 > 非法占有 > 一般人(多数说)
  •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主人是否占有财物。①主人松弛占有,犯罪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 ②主人短暂遗忘,但没有失去占有

例 1:甲过地铁安检门时,看到前方的乙忘记拿包,便从安检台上拿走包 → 甲构成盗窃罪。
例 2:甲在商场自助存包柜存好提包,又想起钱包在提包里,用临时密码打开柜子拿走钱包、将提包放回。
实际上该密码是一次性密码,柜子已属「无人使用状态」;乙存包时打开这个柜子,发现里面有提包,拿走 → 乙构成盗窃罪。只要是关好柜门的存包柜,都不能认为里面的财物是遗忘物。

十一、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四部曲

抢劫罪四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 压制对方反抗 →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 抢劫罪成立条件:取财行为与强制手段的同时存在
  • 抢劫罪致人死亡:「因」的辨认(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人」的范围
  • 转化型抢劫罪:三个轻罪、三个目的、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与共犯的结合

敲诈勒索罪四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本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第一步——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看权利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职业打假:例 1(商家质量没问题,甲悄悄放蟑螂后索赔,否则曝光)→ 构成本罪(无民事请求权);例 2(商家质量没问题,广告违法,甲以举报威胁要钱)→ 构成本罪(无民事请求权);例 3(商家质量确有问题,甲索赔否则举报)→ 不构成本罪(有民事请求权)。

十一、诈骗罪 / 职务侵占 / 既遂标准 / 数额档次 五部曲

诈骗罪五部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 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第三步(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处分行为是处分占有;处分意识要求意识到所处分财物的现实存在。主人将财物给犯罪人,属处分占有还是将紧密占有变成松弛占有:处分占有→诈骗罪;仅松弛占有、犯罪人拿走转移占有→盗窃罪
  • 诈骗罪的财产损失认定:个别财产说(算个别的账)VS 算总账(目的落空理论判断标准)——若最终算总账不吃亏,就没有财产损失
  • 职务侵占罪:实行行为 + 利用职务便利;实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侵占行为,观点展示
  • 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取得控制(实务型观点展示)
  • 财产犯罪的数额:三个档次

例(诈骗):甲、乙冒充警察,欺骗高中生丙要检查手机,甲在一楼陪丙,乙将手机拿到六楼检测需两小时,丙信以为真将手机给乙,期间甲借口离开 → 甲、乙构成诈骗罪。
例(多次盗窃):甲两年内三次盗窃,财物均为价值 200 元的自行车,前两次被行政拘留 10 天 → 构成「多次盗窃」型盗窃罪,10 天拘留折抵刑期。
例(入户盗窃):王某潜入甲公司财务室窃取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对赵某谎称捡到,二人填写 36000 元一起消费 → 王某不构成盗窃罪(该支票属中间档次财物、又不属入户盗窃),二人构成票据诈骗罪。
例(银行卡):甲威胁乙「不将银行卡和密码给我,我就曝光你的丑闻」,乙被迫给了,甲冒用该卡消费 → 银行卡是第二档次财物,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十一、财产性利益 / 黑吃黑 / 存款问题 观点展示多

  • 财产性利益:①盗窃、诈骗财产性利益(加油站逃费例:就油费而言属盗窃财产性利益,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就汽油而言,多数说认为甲将加油站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②盗窃与诈骗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 「黑吃黑」有罪情形(刑法保护甲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甲非法占有的赃物(乙从甲家偷走赃物→盗窃罪)/甲非法占有的赃款(乙转移占有→盗窃罪)/甲非法占有的违禁品(毒品、淫秽物品、假币、枪支等,乙偷走→盗窃罪)
  • 「黑吃黑」无罪情形(甲仅有非法请求权):非法债权(骗免嫖资案、欺骗分赃案)/基于不法原因的委托物(委托给付的贿赂款、委托保管的赃物)
  • 存款问题:①掐卡行为——事实占有说(甲掐卡、转账、消费定盗窃罪)VS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一体看待,构成侵占罪)②错误汇款——观点一构成盗窃罪(实质标准)VS 观点二不构成盗窃罪(形式标准)

十二~十五 · 公共安全 / 经济 / 社会秩序 / 贪贿

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交通类 4 个罪

  • 交通肇事罪
  • 妨害安全驾驶罪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三、经济犯罪 · 信用卡 / 保险贷款 / 洗钱 三句话

  • 信用卡诈骗罪三句话:①非法使用银行卡,定信用卡诈骗罪(除了盗窃、抢劫)②非法使用微信、支付宝,定盗窃罪 ③非法使用蚂蚁花呗、借呗,定贷款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 洗钱罪:①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间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 ②罪数

十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5 个点

  • 赌博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拆盲盒);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①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 ②组织中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 ③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
  • 计算机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虚假诉讼罪:①捏造事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罪 ②捏造事实提起仲裁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 妨害司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十五、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行为公式

  • 贪污罪行为公式:A(实行行为:侵占、盗窃、诈骗)+ B(B1 行为主体、B2 行为对象、B3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C(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 挪用公款罪:注意「穿透认定」的边界

例(贪污·行为方式):某镇长甲 5 年前私下将本镇 30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使用,未收转让费,本应收 100 万元;5 年后市场行情涨到 500 万元,乙让甲办理过户,按 5 年前价格支付 100 万元 → 5 年前甲构成贪污罪(为第三人非法占有),数额 100 万元;5 年后甲还构成贪污罪,数额 400 万元;乙是共犯。
例(变相贪污):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打款、私企再将款项打给甲 → 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例(挪用公款不可穿透):副市长甲接受乙请托,请丙国有公司借款给乙,丙公司领导集体决议、为维护与甲的关系予以出借,乙用该款炒股后本息全部归还 → 不能穿透认定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丙公司领导不构成该罪。

十五、受贿罪 / 斡旋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个模型

  •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观点 1=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观点 2=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 变相受贿:给官员送「原始股购买资格」,上市后获利(观点展示)
  • 数额
  • 斡旋受贿基本模型:甲涉嫌发票犯罪,甲找到派出所警察乙,请乙找检察官丙帮忙。甲对乙讲「这笔钱 100 万元,你自己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并收了 100 万元;乙向丙游说,给丙 60 万元,丙收钱许诺办事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两个中间人模型: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非国家工作人员)→ 终端办事人(丁)

受贿罪·打信息差案:甲为了将被告人乙「捞出来」,请法官丙帮忙,丙找到主审法官丁,丁说按法律规定乙要被宣告无罪;丙对甲称「你给我 30 万元,我能将乙捞出来」,甲照办 → 按观点 2,丙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甲不构成行贿罪(乙无罪,表明客观上甲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四问:①丙构成普通受贿罪,既遂数额 60 万元 ②乙向丙送钱:第一构成丙受贿罪的共犯,第二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③乙收甲的钱并向甲承诺办事,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100-60=40 万元 ④甲对乙构成行贿罪,对丙构成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例:甲为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乙向税务局局长的司机丙游说,请丙找丁;丙收钱找丁、给丁钱,丁许诺办事 → 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构成普通受贿罪。

📄 2026年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民事诉讼法-戴鹏(12 页)

第一编 · 主管 · 管辖 · 当事人

问题一 · 主管(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先看有无仲裁协议

  •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的 → 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 法院驳回起诉;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 →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 仲裁协议效力的三种扩张(《仲裁法解释》第 8、9 条)

  • ① 订立后合并、分立的 → 对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除外)
  • ② 订立后死亡的 → 对承继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除外)
  • ③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 对受让人有效(受让时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有担保的合同: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 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 → 按主合同确定管辖;依法可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 → 按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担保制度解释》第 21 条)。

问题二 · 管辖 五大类

① 侵权纠纷 → 侵权行为地(发生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收货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指不以原告意志为转移、被告客观实施侵权行为(生产、仓储)或客观发生侵权结果(持续、大量销售)的地方;原告为固定证据偶尔下单的收货地不算。

② 公司诉讼 → 公司住所地法院

③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有约定履行地 → 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未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 → 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 无约定履行地 → ①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②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④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

④ 专属管辖 → 不动产所在地(不得协议变更)

「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⑤ 协议管辖 → 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违背级别、专属管辖)

  • 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 管辖协议无效
  • 约定两个以上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 原告可向其中一个起诉
  • 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签订后住所地变更 → 仍由签订时住所地法院管辖(另有约定除外)
  • 合同转让 → 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受让人不知有管辖协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以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除外)。债务人/相对人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有管辖协议提异议 → 不予支持。
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除外)。

问题三 · 当事人适格的分析思路 三种情形

  • 情形一:实体法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以 A 为适格被告
  • 情形二:实体法规定「A、B 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可选择以 A 或 B 为被告;主张 A 和 B 共同承担的 → 列为共同被告
  • 情形三:实体法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责任,B 需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 以 A 为被告;权利人主张 B 承担责任的 → B 为共同被告

第二编 · 证明与审理程序

问题四 · 证明责任 举证倒置+酌减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解释》第 91 条)。后果: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 → 由负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第 90 条)。

🔁 倒置两种

  • ①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民法典》第 1230 条)
  • ② 《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 三个专门领域

  • 代理纠纷:1)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或赔偿 → 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其无权代理承担举证;2)表见代理 → 由相对人就存在代理权外观承担举证,由被代理人就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无代理权承担举证(《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 27、28 条)
  • 违约金酌减: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适当减少 → 违约方举证;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 → 也应提供相应证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4 条)
  • 异常人章关系:1)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签名按指印而未盖章,相对人能证明其未超越权限 → 认定对法人发生效力(约定以盖章为成立条件的除外);2)仅盖章而无签名,相对人能证明系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订立 → 认定有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2 条)

问题五 ·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依申请

🔷 依职权(《民诉解释》第 96 条)

  • ①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② 涉及身份关系 ③ 涉及公益诉讼
  • ④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⑤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 依申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 ①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总结归纳: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还牵出四项规则——① 不能自认 ② 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③ 应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④ 应依职权委托鉴定。

问题六 · 一审普通程序(起诉条件与重复起诉)

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

  • 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④ 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重复起诉的构成(《民诉解释》第 247 条)

  • ①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② 诉讼标的相同 ③ 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 →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 248 条)。

问题七 · 判决的效力——既判力 三个范围

客观范围

  • 原则:只有判决的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
  • 部分请求:一个请求权有若干法律效果,原告仅就其中部分提出请求 → 法院对该部分所作判决将对该请求权的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

主观范围

  • 原则: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发生既判力
  • 例外:① 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法人合并分立 → 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受原判决约束 ② 公司决议诉讼 →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其他股东(避免同一决议反复诉讼)

时间范围

标准时(事实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之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第三编 · 事后救济与执行

问题八 ·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主体+事由

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3 款)。

一、主体:是否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 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独立地位、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 公司与他人之间诉讼结果与股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股东不能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提三撤
  • 普通债权人能否提?→ ① 否定说:对原诉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与处理结果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无独三身份 → 不能提;② 有条件的肯定说: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 539 条行使撤销权,故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 可作为无独三 → 有权提

二、事由:原生效裁判是否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他人就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纠纷的生效裁判不能提三撤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影响抵押权 → 关键看二者是否指向同一标的物

例 1(标的不同→不能受理):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银行,另由乙公司承建写字楼、乙享有写字楼建工优先权 → 乙的优先权客体仅限写字楼、不含土地使用权;丙的抵押权客体仅限土地使用权 → 二者不冲突 → 丙不能提三撤(《民法典》第 807、417 条)。
例 2(标的相同→应当受理):甲公司将写字楼抵押给丙银行,乙公司对该写字楼享建工优先权 → 二者均指向同一写字楼且同为优先受偿权 → 丙有权提三撤。

问题九 ·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四要点

  • 管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 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
  • 事由:《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
  • 申请检察建议、抗诉:①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②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③ 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第 220 条)
  • 重新审理: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 → 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的除外);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 → 本院再审、交其他法院或交原审法院再审(第 215 条)
  • 审理程序: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 → 按一审程序(可上诉);二审作出的 → 按二审程序(生效);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 按二审程序(生效)(第 218 条)
  • 再审范围: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 → 不予审理(《民诉解释》第 403 条)

问题十 ·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非讼

  • 适用: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担保效力,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 → 债权人可就抵债财产优先受偿(《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8 条;《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
  • 管辖: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 审查:审判员一人独任;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 → 组成合议庭审查
  • 处理:1)符合法律规定的 →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该裁定可强制执行;2)不符合的 → 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207、208 条;《民诉解释》第 359–371 条)

⚠️ 对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申请再审。
救济: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 当事人有异议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或应知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异议。
注意: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担保制度解释》第 45 条)。

问题十一 · 执行 启动/阻却/救济

一、执行启动

  • 执行条件:生效法律文书须满足 ①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② 给付内容明确(《民诉解释》第 461 条)
  • 执行管辖:1)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2)仲裁裁决 →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仲裁法解释》第 29 条)
  • 执行时效 2 年,起算:① 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 ② 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生效之日起 ④ 规定不作为义务的从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

二、执行阻却

  • 执行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及期限;期限届满仍不履行,或暂缓期间担保人/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行为的 → 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 执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 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1)履行完毕 → 裁定执行终结;2)被执行人不履行 → 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三、执行救济

  •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 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 →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1)原判错误的 → 自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2)与原判无关的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止的由申请人起诉、案外人为被告;驳回的由案外人起诉、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四、特殊执行措施

  •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谁依实体法应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就可追加谁;1)仅需该特定身份即担责 → 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2)还需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担责 → 不服的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代位申请执行(到期债权):法院可冻结该债权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第三人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 ① 履行的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 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审查 ③ 既不异议又不履行的 → 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民诉解释》第 499 条)
  • 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 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民诉解释》第 506 条)

第四编 · 涉外与仲裁

问题十二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管辖四型

  • 专属管辖: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组织作出的决议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协议管辖: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 可以由法院管辖;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且不违反专属管辖、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 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注:明确约定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为非排他性的 → 推定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 牵连管辖:涉外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 → 可由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 → 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 平行诉讼三步

  • 第一步:三个问题不存在平行诉讼(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涉及中国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 第二步: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论外国法院是否受理 → 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 第三步:尽量方便当事人 → ① 不方便法院原则:基本事实未发生在中国、审理和参诉明显不便、外国法院审理更方便,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 → 可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向外国法院起诉;② 先受理法院规则: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先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中止 → 可裁定中止诉讼

涉外部分:分析问题重思路、说明理由引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问题十三 · 仲裁 协议效力/程序/撤销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 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 → 仲裁协议无效
  • 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 → 仲裁协议无效
  • 约定争议既可仲裁也可起诉的 → 仲裁协议无效

二、异议的提出时点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1)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的 → 仲裁机构有权仲裁;2)一方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 → 视为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法》第 27、31 条)。

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途径

  • 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也可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提出
  • 一方申请法院确认、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 由法院裁定;但仲裁机构已对效力作出决定后再向法院申请的 → 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程序的几个要点

  • 在线仲裁: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 仲裁庭组成:可约定三名或一名仲裁员;期限内未约定 → 由仲裁机构主任依规则确定;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协议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 回避:仲裁员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回避由仲裁机构其他成员集体决定;后果:① 按原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② 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 调查收集证据与鉴定:仲裁庭可自行收集证据、可自行决定鉴定、可自行指定鉴定人(当事人可约定鉴定人)
  • 送达: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 按仲裁规则规定方式送达

五、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自收到裁决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
  • 情形:6 个情形(《仲裁法》第 71 条)
  • 重新仲裁:法院认为 ①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 ②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 → 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拒绝重新仲裁 → 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第 74 条)
  • 后果: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 当事人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五编 · 建工司法解释二(民诉相关)

情形一 · 借用资质 三个问题

📌 问题一:合同效力

  • 《资质借用合同》无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资质借用费的 → 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二》第 3 条)
  •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资质与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工解释一》第 1 条)

📌 问题二:折价补偿(《民法典》第 793 条)

  • 基于合同相对性:甲公司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 → 可要求出借资质的乙公司折价补偿(《建工解释二》第 3 条)
  •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折价补偿 → 分情形:① 丙订立合同时不知且不应知借用资质 → 甲与丙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要求丙补偿;② 甲能证明丙订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 → 可以要求丙补偿,法院应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建工解释二》第 4 条)
  •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诉讼:符合条件时甲公司可向丙公司提代位权之诉(《建工解释二》第 7 条)

📌 问题三: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水泥货款

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建工解释二》第 5 条)。构成要件(《民法典》第 172 条):① 存在代理权外观 ② 相对人不知且无过失。证明责任:由相对人丁公司就存在代理权外观的事实举证;由被代理人乙公司就丁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举证(《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 28 条)。

情形二 · 转包/违法分包 两问

📌 问题一: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无效——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建工解释一》第 1 条、《民法典》第 791 条)。

📌 问题二:折价补偿

  • 基于合同相对性:① 接受转包的甲公司可要求承包人乙公司折价补偿;② 甲公司与发包人丙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 → 不能要求丙公司折价补偿(《建工解释二》第 6 条)
  •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诉讼:转包人乙公司怠于向发包人丙公司行使到期债权、影响甲公司债权实现 → 甲公司可向丙公司提代位权之诉(《建工解释二》第 7 条)

📄 2026年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刑事诉讼法-左宁(30 页)

第一编 · 认罪认罚与辩护

专题 1 · 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制度) 新规条号

  •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含自然人+单位);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单位诉讼代表人如实供述、积极协助调查、自愿接受处罚 → 对涉案单位可从宽)(新规第 6 条)
  • 适用阶段:刑诉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不限案件范围(新规第 5 条第 1 款)
  • 注意:审前拒绝、审判认罪 → 可以适用;审前认罪、审判拒绝 → 不适用

🔑 「认罪」=认事实,不必然认罪名

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 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人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 → 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新规第 7 条)。

⚠️ 共同犯罪把握(易错)

  • 共同犯罪中部分人认罪认罚、部分人不认 → 对认罪认罚的那部分人可以从宽处理(新规第 12 条)
  •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 法院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检察院一般应当一并起诉(新规第 46 条)

🔑 「认罚」基本含义

  • 结合态度:虽表示「认罚」,但有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脱离监管妨害司法、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等情形 → 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 8 条)
  • 未退赔:未退赃退赔、未达成调解或和解 → 从宽时应当酌减;但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达成协议的,一般不影响从宽(第 22 条)
  • 可以速裁: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 → 不影响「认罚」的认定(第 8 条)
  • 需要悔罪:表面认罪认罚但拒不悔罪 → 不能适用

🔑 「从宽」

  • 可以从宽,非一律从宽;是否从宽、如何从宽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 10 条)
  • 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但不可判决无罪、不可降低证据要求
  • 认罪认罚的 → 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 34 条);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新类型、不常见、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可提幅度刑建议(《高检规则》第 275 条)
  • 评价一次: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第 11 条)

听取被害人:应当听,不影响量刑建议。上诉抗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上诉、因反悔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依法抗诉(第 62 条)。

专题 1 · 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利弊完善) 五个要点

📝 签署具结书

  • 不得绕开辩护人:有辩护人的,应由辩护人在场签署
  • 无需签署仍可宽:① 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 不需签署,不影响从宽适用
  • 具结效力可延续: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后又委托辩护人 → 认可原具结书则继续有效;对量刑建议或程序适用有异议 → 达成一致后由辩护人在场重新签署;审判阶段又委托或变更辩护人 → 除表示不再认罪认罚外,原具结书继续有效(第 31 条)
  • 不来见证也具结: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拒绝到场见证 → 记录在案 + 同步录音录像 + 随案移送(第 32 条)
  • 具结调整或反悔:无法定情形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反悔或不履行赔偿退赃义务 → 具结书失效,依法处理(第 33 条)

📊 社会调查(三段)

  • 侦查阶段:公安可委托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第 40 条)
  • 审查起诉:检察院可委托或自行调查评估(第 41 条)
  • 审判阶段:法院可委托或自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是判管制、缓刑的重要参考,未委托或判决前未收到评估意见但符合条件的,仍可判管制、缓刑(第 42 条)

制度价值:① 推进庭审实质化 ② 提升办案效率 ③ 保障人权 ④ 程序正义。问题:检察院倾向惩罚犯罪、辩护意见未受重视、法院基本采纳量刑建议。完善:调整内部考评、尊重辩护意见、强化自身监督、增强法官责任制。

专题 2 · 证据裁判原则与独立审判原则

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刑诉法》第 5 条)。
证据裁判:对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裁判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专题 4 · 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可以/不可

值班律师「可以」做(4 项)

  • ① 会见(主动会见,先经批准)② 阅卷 ③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援助)④ 见证

值班律师「不可」做(6 项)

  • ① 不能出庭 ② 不能上门 ③ 不能取证 ④ 不帮被害 ⑤ 不带助理 ⑥ 不转委托(可转法援)

注意:① 值班律师权利属于辩护权,但值班律师不属于辩护人;② 阅卷权范围: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权、审判阶段=查阅,推行电子/网络阅卷地区=全面阅卷权;③ 能否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 → 黑白配;④ 值班律师有一项法定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及时告知相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第 25 条)。

专题 5 · 辩护权利和义务 9 要点

  • 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 核实证据:审查起诉之日起 阅卷地点:检察院、法院
  • 会见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含值班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 7 条第 4 款)
  • 助理不得发言:经准许可带 1 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刑诉解释》第 68 条)
  • 无罪、罪轻辩护同在:作无罪辩护的,可当庭就量刑发表意见,也可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 法定情形告知无罪: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责年龄、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 → 应告知无罪)
  • 法定情形揭发检举:准备正在国公人,揭发检举这坏人(准备/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 法援辩护与亲属代为委托冲突: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的 → 应听取被告人意见,由其确定人选(《刑诉解释》第 51 条)

黑白配(考到就两面写):①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无调查取证权?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

第二编 · 管辖与证据

专题 3 · 立案管辖:监委会与检察院 管辖竞合

监委会管辖(《监察法》第 15 条 六类人员)

  • ① 党机关、人大及常委会机关、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②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 ⑥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检察院管辖(《刑诉法》第 19 条第 2 款)

检察院在监督诉讼活动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 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管辖竞合(《监察法》第 37 条):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 → 移送监察机关;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 → 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
注意:①「司法人员非贪腐」=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共管,谁发现谁立案;② 检察院自侦案件级别管辖:市检为原则,基检可交办(《高检规则》第 14 条)。

专题 6 · 证据种类 八大类+特殊证据

法定种类 · 概念 · 产生时间

  • 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案发过程)
  •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案发过程或前后)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磁盘记载的音像信息证明;电子数据是案发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案发过程)
  •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诉讼过程
  • 鉴定意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诉讼过程)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勘查检验记录;检查笔录=对人身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侦查人员主持下辨认所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对实验时间地点条件经过结果作的客观记录(诉讼过程)

特殊证据(可作证据,诉讼过程)

  • ①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诉解释》第 142 条:应审查有无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签名盖章)② 取证合法性证明(第 135 条第 3 款:须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 + 单位盖章,否则不得作证据,且不能单独作为取证合法的根据)
  • ③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的意见(第 100、101 条:无鉴定机构或依法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拒不出庭作证的,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经查证属实、程序合规的可作定案根据)
  • ④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第 144 条:无单位印章或接受人签名的不得作定案根据)⑤ 证明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材料(第 145 条:应包括前罪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

材料 → 证据 → 定案根据 三者递进。行政/监察证据:行政机关执法查办案件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程序合规 → 可作定案根据(第 75 条);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作证据使用(第 76 条)。境外证据(第 77 条):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定案根据;当事人自行提供的须经所在国公证 + 外交认证 + 我国使领馆认证(有互免协定除外)。

专题 7 · 非法证据问题 口诀必背

🎵 非法证据口诀(逐字背、能还原)

  • 供述(不含辩解):暴力、威胁、好痛苦,不放、不录、重供述,没有爸妈和翻译,不让核对应排除
  • 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拘到哭,不分、不核、听不出,证人被害好无辜,无需痛苦也排除
  • 物证/书证:物书分情况,程序错可补,来源无应排
  •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脆,出错就作废
  • 勘查笔录:勘查难度大,解释原谅他
  • 辨认笔录:昏暗见个猪,辨认要排除
  • 电子数据:数据不能改,修补篡即排

瑕疵证据可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恢复可采性;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排除程序〈故意非法找《排非证据规程》第 1–3 条;过失非法找《刑诉解释》第 82–115 条;排非程序找《排非证据规程》第 4 条起〉

  • 侦查阶段:① 启动=依申请(向公安或检察院)/依职权 ② 重新取证=侦查机关发现非法取证应依法处理,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③ 核查询问(无死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书面通知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④ 发现非法即通知排非
  • 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调取公安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调取监委会调查讯问录音录像需商请监委会;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应排除、可要求重新取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随案移送并写明
  • 审判阶段:① 申请排非=当事人及辩护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申请应提供线索材料;应开庭审理前提出(庭审期间才发现的除外)② 庭前会议=可召开;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材料的应当召开;被告人可参加 ③ 庭审中调查:先行当庭调查,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由公诉人证明合法性;排非证明标准=确认或不能排除即以非法方法收集 → 应当排除 ④ 排非后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 无罪判决
  • 二审:一审对排非申请未审查且以该证据作定案根据、检察院或被告人等不服调查结论抗诉上诉、二审结束后才发现线索材料 → 应当审查,参照一审程序调查

注意:① 侦查阶段认为应排除 → 通知侦查机关排除;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 决定排除;② 审前排除的仍可重新收集,审判阶段排除的不可重新收集;③ 毒树之果=据非法言词证据找到的其他证据,我国态度「树要砍,果裁量」。

专题 8 · 重点证据规则 四规则

  • 关联性规则: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一般认为与定罪无必然关联,但与量刑存在关联
  • 传闻证据规则:针对(道听途说或庭外作证的)证人证言,若能得印证或补强 → 可作定案根据
  •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证人发表的推断性意见一般不得作定案根据
  • 补强证据规则:证言、供述等前后不一需补强;未成年、醉酒的人等陈述需补强;「闺蜜甜言、敌蜜恶语」需补强

注意:① 共同犯罪中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撤案/不起诉)→ 审甲时可通知乙到庭作证(乙案件已完结,无当事人身份,可作案外人作证);② 乙被分案处理 → 黑白配(可通知乙到庭,但乙是事实上同案犯,可作为被告人被讯问、不应具有证人身份)。

专题 9 · 证明标准 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刑诉法》第 55 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①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仅凭间接证据定案的条件(《刑诉解释》第 140 条)

  • ① 证据已查证属实 ②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 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④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高度可能性」标准:民事诉讼(《民诉解释》第 108 条);违法所得没收(《刑诉解释》第 621 条)。

第三编 · 强制措施与附带民事诉讼

专题 10 · 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应当逮捕/审查批捕

应当逮捕(《刑诉法》第 81 条)

  • ①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审查批准逮捕

  • 应当讯问的 7 种情形:①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② 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 ③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 ④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⑤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⑥ 系未成年人 ⑦ 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高检规则》第 280 条)
  • 审查批捕时间:已被拘留 → 7 日以内;未被拘留 → 15 日以内,重大复杂不得超过 20 日

不批准逮捕:① 需补充侦查的应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取保意见 ② 先放人、再救济:公安认为不批捕有误可要求复议,但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③ 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不负刑责 → 作出不批捕决定应同时告知公安对该嫌疑人终止侦查。
逮捕执行:县级公安负责人签发逮捕证;逮捕后 24 小时内① 送看(立即)② 讯问 ③ 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 适用对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启动:① 依职权(检察院可主动;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 3 年以下的在押嫌疑人,公诉前应依职权开展一次)② 依申请(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值班律师)③ 依建议(看守所提请),负责部门=捕诉部门
  • 方式:社会调查/量化评估;组织听证(《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必要时可公开审查(一般不公开)
  • 应当建议释放或变更:① 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系其所为 ② 事实情节或法律解释变化可能判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 ③ 继续羁押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 ④ 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或监视居住条件 ⑤ 其他不宜继续羁押的

专题 11 · 附带民事诉讼 八要点

  • 原告人: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刑诉法》第 101 条)
  • 被告人:① 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②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④ 共同犯罪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⑤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刑诉解释》第 180 条第 1 款)。注意: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民被告人
  • 物质损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含「两金」)的 → 一般不予受理(第 175 条第 2 款);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 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附民的不予受理(第 176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权构成犯罪 → 附民不予受理,告知其可申请国家赔偿(第 177 条)
  • 与刑事审判关系: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第 196 条)
  • 权利放弃: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的 → 应告知可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含未被追究刑责的)一并提起(同案犯在逃除外);放弃的应告知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第 181 条)。注意:法院不可主动将附民原告未起诉的被告人列为附民被告人
  • 不到庭:附民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 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拒不到庭 → 附民部分可缺席判决(第 195 条)
  • 无罪或撤诉:认定不构成犯罪,附民经调解不成 → 可一并作出刑附民判决,也可告知另诉;准许撤诉的 → 可调解,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另诉(第 197 条)
  • 二审提附民:一审未提、二审才提 → 可依法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可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 198 条)

第四编 · 侦查与起诉

专题 12 · 侦查行为 12 点(口诀多)

  • ① 讯问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 ② 讯问录制:检监、指居、无死重(无期死刑重大案件),讯问应当录音录像
  • ③ 通知作证:对证人不可拘传、传唤
  • ④ 不得担任见证人(《刑诉解释》第 80 条):生理/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具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注意: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电子数据除外)、技侦、鉴定并非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 ⑤ 应扣尽扣:侦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第 141 条第 1 款)
  • ⑥ 查扣财物处理:作证据使用的随案移送并制作清单一式两份;实物不宜移送的移送清单照片等;生效判决后按判决书处理并送交回执;判决未处理的公安应征求法院意见依法处理
  • ⑦ 技侦案件范围:立案后,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毒品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经严格批准可采取技侦
  • ⑧ 技侦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 ⑨ 技侦证据法庭调查: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 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在庭外核实(《刑诉解释》第 120 条)
  • ⑩ 辨认数量:公安:人 ≥7;照片(人)≥10;物 ≥5;照片(物)≥10(《公安部规定》第 260 条)
  • ⑪ 辨认形式: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象=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人(犯罪嫌疑人)
  • ⑫ 核准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且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的 → 不再追诉,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专题 13 · 不起诉制度 三类+程序+救济

一、不起诉的种类

  •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第 16 条情形之一 →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 365 条第 1 款)。注意:「重大立功」或「重大利益」不起诉属法定不起诉(第 182 条,需最高检核准)
  •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 370 条)
  •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1)2 次退回补充调查/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 →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1 次退补后认为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补必要 →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 367 条);3)排非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的 → 应当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已移送起诉的可退回补充调查/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的程序

  • 上级批准:检察院自侦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拟作不起诉的 → 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第 371 条)
  • 宣布生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第 376 条第 2 款)
  • 程序倒流:1)公安侦查或监委调查案件,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需重新调查侦查的 → 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并建议重新调查侦查;2)检察院自侦案件,发现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 → 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三、不起诉的救济

  • 公安不服: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 → 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 被害人不服:7 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维持不起诉的 → 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起诉)。注意:被害人「又申又自」的,检察院收到法院受理通知后应终止复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院
  • 被不起诉人不服:7 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 监委会不服: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有错误 →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 54 条第 4 款)

第五编 · 审判程序

专题 14 · 审判组织 合议庭口诀

  • 独任制:简易、速裁
  • 合议制 · 组成口诀: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做题时不看层级看审级)

人民陪审员

  • 保障:审前阅卷;审中发问(无需审判长许可);审后送达(裁判文书副本)
  • 限制:① 七人庭中不表决法律问题(但可发表意见)② 不占 C 位(不得担任审判长)③ 不参加五人庭 ④ 不参加二审之后的程序(含死刑复核)⑤ 不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

审委会(应提请院长决定提交讨论)

  • ① 高院、中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中院拟判处死缓的案件 ② 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再审的案件 ③ 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刑诉解释》第 216 条第 2 款)

专题 15 · 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规程》) 程序事项

  • 召开条件(可以决定召开):①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②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 ③ 社会影响重大 ④ 其他需要的情形(《刑诉解释》第 226 条)
  • 启动方式:依职权(法院可决定召开)/依申请(控辩双方可申请,法院认为必要应当召开,决定不召开应告知申请人)。注意:庭前会议是「可以」非「应当」,唯一例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线索材料 → 应当召开
  • 主持人与参加人员: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主持;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助理可协助);被告人可参加,申请参加或申请排非的应通知到场;开展附民调解的应通知附民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场
  • 会议内容(11 项):管辖异议、回避、不公开审理、排非、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取无罪罪轻证据、向证人单位调取证据、申请证人等出庭及名单异议、涉案财物权属与处理建议异议、其他与审判相关问题;可开展附民调解

注意:① 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证据庭审举证质证可简化 ② 检察院可出示证据、可通知侦查人员参加,但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可展开调查并作处理 ③ 检察院可撤回证据(无新理由不得庭审出示);被告人可撤回排非申请(无新线索不得再次提排非)④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退回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请求上一级法院处理 ⑤ 回避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不属法定回避理由的驳回且不得复议。

专题 16 ·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点法条 10 条

  •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审理 → 可开庭;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 → 可开庭(应当提供法援的除外)(第 225 条)
  • 证人不到庭: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 可强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证的 → 训诫,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处 10 日以下拘留(可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强制出庭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法警执行(第 193 条)
  • 询问证人:证人先向法庭陈述证言;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方发问、再由对方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确定(第 259 条)
  • 鉴定人不到庭:拒不出庭的 →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 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第 99 条)
  • 证据偷袭: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提交的证据、辩护方异议 → 审判长要求说明理由,成立的准许;辩护方需准备 → 可宣布休庭、确定时间(第 272 条)
  •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庭审结束、评议前部分成员不能履职 → 应更换并重新开庭;评议后、宣判前部分成员因调动退休等不能参加宣判、不改变原评议结论 → 可由其他审判员宣判、文书仍署原合议庭成员(第 301 条)
  • 检察院变更、补充、追加起诉:宣告判决前发现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不符,或事实证据无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不一致 → 可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罪行应要求公安补充移送或补充侦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可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注意:① 补充起诉可补充不同种罪名,也可补充同种罪名中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 ② 需书面变更补充追加 ③ 无需经法院同意
  •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需补查补证的 → 应通知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指定时间未回复 → 应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第 297 条)
  • 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适当 → 应当采纳;认为不当 → 可告知检察院,检察院调整应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 → 依法判决(《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 23 条)
  • 宣判情形:未达刑责年龄不予处罚 →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控制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处罚 →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依法审理判决。注意:「干了」→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没干或事实不清」→ 判决无罪

专题 17 ·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易混对照

🎵 适用/不可适用口诀

  • 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无罪、无责;基层、认罪;清楚、同意。不可适用=盲精、重大;可能无罪。程序转化=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 速裁程序:可以适用=三年、罪罚;清楚、同意;一人、速裁。不可适用=无罪无责、盲精重大、不 qing 不认(不情愿/不清晰)、小孩未赔、可能无罪

📊 主要区别

  • 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简易=适用;速裁=不适用
  • 是否需要认罪认罚:简易=需认罪、无需认罚;速裁=需认罪且认罚
  • 程序转化条件:相同(无罪无责、不清不认 → 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 是否组成合议庭:简易=可组合议庭;速裁=只能独任
  • 是否适用自诉案件:简易=适用;速裁=不适用
  • 是否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简易=进行;速裁=一般不进行
  • 是否当庭宣判:简易=应当;速裁=一般应当
  • 审限:简易=20 日至 1 个半月;速裁=10 至 15 日
  • 是否适用可能判 3 年以上:简易=适用;速裁=不适用

专题 18–20 · 二审(抗诉·上诉不加刑·审理程序) 三专题合成

专题 18 · 二审抗诉程序

口诀: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①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 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第 228 条)② 对同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第 232 条)。

专题 19 · 上诉不加刑(一概念 + 三加重 + 八具体)

  • 一个概念:二审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
  • 三个加重:① 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后,除有新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上述案件依法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也不得改判重于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② 检察院抗诉的 → 二审可以加重 ③ 自诉中自诉人上诉 → 二审可以加重
  • 八个具体:① 同案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 → 既不得加重上诉人、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 ② 原判罪名不当 → 可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③ 原判罪数不当 → 可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④ 原判宣告缓刑 → 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考验期 ⑤ 原判未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 → 不得增加宣告;已宣告 → 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⑥ 原判死缓未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 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⑦ 原判刑罚不当、应适用附加刑而未适用 → 不得直接加重、适用附加刑;畸轻须改判的应在二审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⑧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上诉 → 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专题 20 · 二审审理程序

  • 应当开庭审理:① 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②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含死立执、死缓)的上诉案件 ③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 其他应当开庭的案件(第 234 条第 1 款)
  • 见死即开: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 →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 未上诉被告人在二审的角色: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无需到庭的可不参加二审;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可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 可以不开庭: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需发回重审的
  • 应当讯问:二审依法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阅卷
  • 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案件或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 → 同级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席法庭
  • 发言发问顺序:谁启动谁为先 → 「上诉」引起的先辩后控,「抗诉或又上又抗」引起的先控后辩
  • 附民二审:刑上、民错:民再审、刑维持(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附民已生效,发现附民确有错误 → 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附民);民上、刑错:刑再审、民一并(对附民上诉、刑事已生效,应对全案审查;刑事部分无不当 → 只处理附民;确有错误 → 依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再审、附民一并审理)
  • 二审后处理:① 维持原判(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② 应当改判(事实无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③ 应当发回(一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④ 可改判可发回(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专题 21 ·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的处理 六种情形

  • ① 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 裁定核准
  • ② 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有瑕疵,但判死刑并无不当 → 可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 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④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⑤ 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必要时也可依法改判
  • ⑥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解释》第 429 条)

二审 vs 死刑复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不同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二审「查清可改、也可发回」,复核「应当发回」;量刑过重 → 二审「应当改判」,复核「原则发回、必要改判」。
辩护权保障:最高院找司法部(被告人申请法援的应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刑辩三年有经验(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 3 日内指派具有 3 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

第六编 · 再审与特别程序

专题 22–23 · 再审(启动主体 + 程序) 两专题合成

专题 22 · 启动再审的主体(口诀: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 ① 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 254 条第 1 款)
  • 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 →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第 254 条第 2 款)
  • 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 → 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 254 条第 3 款)

专题 23 · 再审程序

  •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错: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判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案件疑难复杂重大、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 → 也可提审
  • 原审法院一般不审:指令下级再审一般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 原审法院再审应另行组庭: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则上不全面审查: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审理;必要时全面审查
  • 再审适用程序:原一审案件 → 依一审程序(可上诉、抗诉);原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 → 依二审程序(终审)
  • 强制措施: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 法院决定再审的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院决定
  • 再审不加刑:除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
  • 原审效力: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可能减轻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 → 可决定中止执行;必要时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专题 24 · 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的案件 →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① 立案时不满 22 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② 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③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共同犯罪有未成年被告人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是否由其审理,由院长决定(《刑诉解释》第 550 条)。

专题 25 ·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

适用条件(须同时具备,《刑诉法》第 282 条)

  • ① 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② 涉嫌刑法分则第 4 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 5 章(侵犯财产)、第 6 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③ 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④ 符合起诉条件 ⑤ 有悔罪表现

异议的处理

  • 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提出异议 → 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提出无罪辩解且理由成立的 → 按法定不起诉(第 470 条第 1 款)
  • 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检察院可依法采纳合理意见、调整考察内容方式时间(第 470 条第 2 款)
  • 被害人有异议:对附条件不起诉或经考验最终不起诉不服的 → 只能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不能自诉(立法解释)
  • 公安机关有异议: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复议不服 →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考察与结果

  • 考察机关:检察机关;迁居考察: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或迁居 → 可要求迁入地检察院协助考察并函告结果
  • 考验期: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自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 结果:考验期内① 有新罪漏罪 ② 违规严重 → 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无上述情形、考验期满 →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记录封存: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作不起诉决定后应对相关记录封存;法院: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被判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 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注意: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封存记录

被害人救济途径对对照:直接法定不起诉 →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向法院自诉;附条件不起诉后法定不起诉 → 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自诉)。

专题 26 · 缺席审判程序及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 2026 新考点

适用对象(口诀: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 国恐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责 → 可提起公诉(《刑诉法》第 291 条第 1 款)
  • 病半年:因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 6 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 可缺席审理(第 296 条)
  • 死无罪:被告人死亡的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 → 依法作出判决
  • 死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 → 可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第 297 条)

「国恐」四条件: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贪」=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依第八章定罪处罚的案件,不包括渎职犯罪。数罪中部分符合的可对该部分适用(贪可缺席、渎职不可)。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在境外的可对该部分适用(《缺席规定》第 3 条)。
管辖:「国恐贪」→ 中院一审;「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基层法院也可审理。

送达与开庭(2026 年大纲新增考点)

法院应通过国际条约规定、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者指当地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5-12-27 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到案的 → 应当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辩护权与近亲属参加诉讼

  •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1–2 名);被告人及近亲属没委托辩护人的 →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 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审开庭前提出;多名近亲属申请的应及时审查决定;近亲属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 注意:①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应送达被告人,起诉书副本还应送达近亲属 ② 近亲属在一审开庭后无权申请参加诉讼 ③ 近亲属参加诉讼可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进行辩论,但只是代为维护权益,不是自行辩护 ④ 缺席审判程序不存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辩护人可发表最后辩护意见 ⑤ 多名近亲属可共同委托 1–2 名诉讼代理人

一审程序:参照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有罪判决应达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罪名不属适用缺席审判的罪名 → 终止审理;可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上诉抗诉:被告人或近亲属不服 →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近亲属同意可上诉;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 → 向上一级法院抗诉。注意: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单独上诉资格。
到案后处理:1)审理中到案 → 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重新审理(一般由同一法院审理,原审系指定管辖取得的应重新指定管辖);2)生效后到案 → 交付执行;交付执行前应告知有权对裁判提出异议,异议应在被告知后 10 日内提出,提出的 → 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缺席规定》第 17、19 条)

  • 「没收」不是「缺席」的前置程序:检察院认为事实已查清 → 可不经没收程序直接依缺席审判提起公诉
  • 「缺席」结束后「没收」可启动:缺席审理中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的 → 可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被告人死亡的 → 裁定终止审理,但经缺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除外
  • 「没收」结束后「缺席」可启动:先行提出没收申请的案件经审理作出裁定后,检察院认为仍有必要启动缺席审判的 → 可另行提起公诉、对没收程序中尚未处置的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重点法条

  • 适用对象: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或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没收范围: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已转变转化后的财产;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与违法所得混合财产中相应部分的收益;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申请机关:检察院向法院申请;举证责任:检察院;管辖:犯罪地或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 公告:受理后 15 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 6 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并提供证明材料
  • 是否开庭: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代理人参加的 → 应当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 → 可以不开庭
  • 终止审理: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 → 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证明标准与结果:对查证属实或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应裁定没收;不属于应追缴财产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救济:对没收或驳回裁定,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院可在 5 日以内上诉、抗诉

专题 27 ·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衔接 双批准

  • 从宽建议: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①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 ②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③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④ 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 → 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监察法》第 34 条)
  • 先行拘留: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 补充调查:认为需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应在 1 个月内完成,以 二次为限(退卷不退人)
  • 上级审批:检察院自侦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拟作不起诉 → 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 不服救济: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 →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 54 条第 4 款)
  • 与没收程序衔接:被调查人逃匿、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的 → 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监察法》第 55 条)

注意:① 双批准=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 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移送审查起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决定留置)② 需交公安机关执行的措施: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
左宁老师最后的方法论叮嘱:① 口诀能背会还原 ② 法条定位提速度 ③ 大小前提融合写 ④ 无从下手黑白配 ⑤ 制度简答用要素 ⑥ 文书模板需眼熟 ⑦ 做题时间请留足。

📄 2026年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商法-郄鹏恩(19 页)

第一编 · 法条定位与法人人格

法条定位(《公司法》266 条 + 司法解释) 检索地图

  • 解散、清算 → 解释二:司法强制解散
  • 有「人」有「钱」 → 解释三:发起人责任、股东出资、代持股协议
  • 股东权利 → 解释四、五:决议效力瑕疵、分红权、知情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

章序(新法)·产生+运行:总则/公司登记【新】/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新】/董监高资格义务※/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考点一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 23 条) 四种混同

  • 纵向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混同补强 → 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 横向人格混同(三角刺破):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支配多家公司、使各「兄弟姐妹公司」沦为其工具 → 滥用权利的股东 + 兄弟姐妹公司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 反向(逆向)人格混同:控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 刺破该股东面纱,由背后的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个案适用:① 只抓混同者、不牵连无辜 ② 对待混同者客观评价、对事不对人

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一人公司财务混同时举证责任倒置
  • 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 → 原告债权人、被告股东、公司为无独三
  • 同时告公司和股东 → 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 直接告股东 → 法院释明告知原告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裁定驳回起诉;追加后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反向混同时规则相同)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控制股东与各被控制公司、各被控制公司之间高度人格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 债权人可申请对控制股东与各被控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破产。

第二编 · 股东资格与公司资本

考点二 · 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第 210 条;解释四 13–15) 分红

  • 分配的数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
  • 分配的时间:最迟为决议作出后 6 个月内
  • 决议有效性:有效约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内容合法
  • 诉讼模型:① 依决议主张(提交股东会作出的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分红决议;诉请=应分利润+逾期利息)② 司法强制分红(股东违法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此种情形判决生效前公司并未负担分红义务,诉请中不应包含利息
  • 当事人:原告=股东;被告=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原告/无独三

不分红的救济路径:① 公司合法作出分红决议 → 起诉分红 ②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 → 压迫回购/司法强制分红 ③ 无利润(提取公积金积累至公司)→ 无解 ④ 连续 5 年盈利不分红 → 异议股东可主张异议回购(有限公司股东)。

考点三~四 · 股东资格取得和证明 + 发起人责任 两考点

考点三 · 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证明(第 56 条;解释三 21–23)

  • 实际出资或继受股权 → 事实(源泉)证据(合意、出资、实际享有开会表决查账分红等股东权利)
  • 股东名册 → 内部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定文件;未记载的不能否认股东资格;股权转让时受让人自股东名册变更时取得股东资格
  • 商事登记 → 对抗证据;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但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

考点四 · 发起人责任(第 44 条;解释三 1–5)

  • 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合同:相对人可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担责(合同相对性),也可选择请求成立后的公司担责(标的实际归属)
  •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合同有效(设立中公司可实施法律行为),由成立后的公司担责;例外=① 发起人谋私利 ② 相对人为恶意 → 相对人善意则公司先行担责、再内部向发起人追偿
  • 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 属职务侵权,由公司担责,公司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非因履行设立职责 → 不属发起人责任,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 设立失败:外部连带(发起人属合伙性质,债权人可向全部或部分发起人主张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向过错者追偿(顺序:约定责任比例 → 约定出资比例 → 平均份额)

考点五 ·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解释三 24–27) 内部重事实·外部重外观

  • 内部关系(重事实):代持股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强公原则);实际出资人不是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出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行权、按代持协议将利润以投资收益形式交付)
  • 外部关系(重外观):①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 → 受让人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依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索赔,不可向公司或善意受让人主张责任;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无权获得 ② 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担责后可依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代持股 × 第三人救济(例:希为名义股东持 50%,佳为实际出资人):
① 债权人 A 围绕「钱」争议(判钱、执行股权,判与执行不同)→ 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 公司法层面不支持(商事外观主义,A 对登记于希名下的股权有合理信赖),佳只能另行起诉;
② A 与希围绕「股权」争议(判股执行股,判与执行相同)→ 佳救济:审理阶段申请加入作有独三/判决阶段提三撤/执行阶段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后申请再审;
③ 佳的债权人 B 执行希名下代持股权 → 希提异议,依商事外观主义(股权登记在希名下、无恶意安排)法院可支持其异议。

考点六~七 · 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 两大考点

考点六 · 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第 47、54 条)

  • 5 年认缴制:认缴资本制 + 公司成立 5 年内缴足
  • 全面加速到期:前提=非破产/清算状态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权利人=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结果=【入库规则】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对比:加速到期(未到期,已认缴未届期限)→ 入库规则:无论谁要都给公司;出资瑕疵(已到期,章程期限届满未足额履行)→ 直接清偿:谁要给谁

考点七 · 股东出资

  • 出资形式(第 48 条;破产解释二 46):判断非货币出资是否合法=① 可以用货币估价 ② 可以依法转让
  • 热点:用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出资——破产程序中不允许瑕疵出资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实缴出资义务;公司未被受理破产时抵销需满足:实质要件=公司具备充足清偿能力;程序要件=① 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变更出资形式)并确认实缴 ② 修改章程并完成备案公示
  • 实质合法(解释三 7–11):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非法所得货币出资行为有效但司法追讨针对相关股东;非货币=如实评估作价(估值「掺水」→ 出资瑕疵;合法估值后「缩水」→ 合法出资、无需瑕疵责任)
  • 权利变动:房屋/土地使用权/需登记的知识产权 → 【交付原则】交付 + 登记,自交付时起算实缴出资、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债权出资 → 债权转让手续 + 通知债务人;无权处分 → 参照善意取得

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第 49–53、88 条;解释三 12–19)

  • 欠缴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损失赔偿;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补充性、有限性、一次性、直接清偿)
  • 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主体=只有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连带,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担;范围=设立时应缴未缴出资(不含成立后认缴);发起人转让股权后也不能豁免
  • 抽逃出资情形:① 假债权(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② 假报表(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③ 关联交易转出 ④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
  • 抽逃出资 × 人格否认:行为人=任何股东/一般控股股东;行为表现=一次性/持续性并形成规模、达严重损害债权人程度;侵害标的=股东自己出资范围/公司全部资产;责任=无限连带/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 认缴新股股东出资瑕疵:认缴新股股东对公司补足+赔偿、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致出资未缴足的董高对公司和债权人担责,担责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新】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

  • 未届出资期限: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 +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连环转让 → 最终受让人担责、转让人逐级依次补充);公司欠债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但不能直接追加转让人
  • 出资义务到期后(瑕疵出资):转让人+受让人连带责任,受让人证明善意的可免责(受让人对自己的善意负举证、需尽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转让人为被执行人、但不可直接追加受让人
  • 转让协议约定与法定责任不一致: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和债权人

催缴失权(【新】)

  • 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董事会核查 + 公司书面催缴;董事未尽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过错程度及损失确定,并非对所有欠缴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失权流程:股东未按期缴纳 → 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 → 宽限期 ≥ 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60 日 → 届满仍未缴 → 董事会决议 → 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可转让/减资注销,6 个月内未能转让或减资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 → 对公司的补缴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要补足、要赔偿、要连带、要限权、要失权——① 要补足/赔偿:欠缴股东补足+赔偿 ② 要连带:发起人瑕疵→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抽逃→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③ 要限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合理限制 ④ 要失权:催缴 + ≥60 日宽限期 + 董事会决议失权通知。
重点连带责任清单:法人人格否认|发起人连带(设立失败、设立时应缴未缴出资)|协助抽逃出资(协助者+抽逃人)|瑕疵股权转让(转让人+受让人)|影子董事(双控人+被指示的董高)|简易注销(承诺不实的股东)。

第三编 · 治理机构与股东权利

考点八~九 · 变更登记 + 治理机构

考点八 · 公司变更登记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登记对抗效力: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合同、相对人善意的 → 合同有效)

考点九 · 治理机构

  • 简化设置: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或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不设监事)
  • 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以上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择一
  • 审计委员会代替:可按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 禁止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无因解职/辞职:公司对董事无因解职=解除职务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即生效(解职理由是否真实不影响效力);被无因解除职务的董事可要求赔偿;董事无因辞职=公司收到书面辞职通知之日生效;联动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公司怠于选任新董事致超期服役、损害自身利益时可申请
  • 【新】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辞任的 → 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章程或股东会对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职务侵权由公司担责+内部追偿
  • 有限公司股东会:提议临时股东会=单独或合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主持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能履行时监事会 → 监事会不召集时股东;【新】会议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表决权=约定 → 认缴出资比例;特别决议=七件大事「资本章程改,合分散变形」,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有限公司算全体、股份公司算出席)
  • 消极任职资格(【新】):①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黑历史」=贪贿侵挪等经济犯罪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破产清算担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未逾 3 年;吊销/责令关闭担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未逾 3 年 ③「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口诀:特定犯罪五或二,搞死企业等三年。处理=候选人不当选、在职者解除职务

考点十 · 股东权利行使和保护 五大权利

(一)知情权(第 57、110 条;解释四 7–12)

  • 非核心资料(章程、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决议等)→ 绝对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 核心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相对权利,主体=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3% + 180 日);三步看:① 身份 ② 书面请求+查阅 ③ 有正当目的
  • 双层穿透: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同上
  • 行权方式:股东自行查阅/复制,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救济=提起诉讼;股东权利为固有权利,不可实质剥夺或禁止,可重点信息摘抄

(二)决议效力瑕疵(第 25–28 条;解释四 1–6)

  • 不成立:欠缺集体决策或集体智慧的基因 → ① 没开会 ② 没表决 ③ 人不够 ④ 票不够。判断(以有限公司为例):人不够=章程无要求/法律要求(股东会无要求、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票不够=股东会一般事项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七件大事 2/3 以上;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人头)。原告=股东、董监高、员工或外部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
  • 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可撤销:①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 程序瑕疵(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原告=股东(起诉时具股东资格);期限=一般决议作出后 60 日内,特殊=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知情后 60 日内 + 决议作出 1 年内。判断程序瑕疵是否可撤销的标准=是否影响任何与会者参会
  • 【热点】股东受欺诈投票:受欺诈的投票行为可撤销;撤销后若剩余参会人数或通过比例不符合章程或法律规定 → 认定决议不成立,否则按一般程序瑕疵走决议撤销制度
  • 后果影响(内外分开):公司内部=撤销登记;外部关系=保护善意相对人

(三)司法强制解散(第 231 条;解释五 5)

  • 强制解散事由: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僵局)——2 年以上不开会、2 年以上无决议、董事长期冲突股东会无法解决;僵局认定锁定经营管理层面,与业务、财务层面均无关(公司盈利也不影响「局」的认定)
  • 当事人:原告=单独或合计代表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被告=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原告或无独三
  • 适用限制:同时申请解散与清算的 → 受理解散请求、清算不予受理;诉中财产保全可申请不可直接要求;判决既判力对所有股东均有约束力、适用一事不再理

(四)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第 89 条)

  • 异议回购:有决议 + 有情形(连续 5 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 有异议
  • 【新】压迫回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可认定滥用的情形:无故压制小股东知情权、分红权、参与经营机会等)
  • 【新】回购股权处理: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在 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五)股东代表诉讼(第 189 条;解释四 23–26)

  • 适用前提:① 代表公司进行损害救济 ② 代表公司排除隐患(关联交易存在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等事由、公司未起诉的)③ 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但未造成损害的不适用(可通过人事任免解决)
  • 当事人:原告=股东(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日 + 1%);被告=相对人;第三人(无独三)=公司
  • 诉前救济:原则=书面形式 + 交叉管辖 + 公司怠于追究(明确拒绝、30 日内未起诉、客观情况紧急);特殊豁免=根本不存在公司依股东申请提起诉讼可能性的,无需前置程序(如简化设置未设董事会监事会、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同时损害公司利益)
  • 诉讼结果: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后被告向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公司补偿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出具调解书;决议机关取决于章程,章程无规定的认定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 【新】双层穿透:前提=母公司股东为救济全资子公司利益;流程=在被救济的全资子公司内部走尽内部救济

考点十一 · 公司担保

  • 越权担保中公司的责任:① 代表人越权+相对人善意 → 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担责 ② 越权+相对人非善意 → 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追认的法律不干预,不追认则公司不担责,但公司有过错(任人不善、监控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③ 越权+相对人明知越权或决议系伪造变造 → 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 相对人善意认定:① 审查担保人的适格决议——关联担保=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担保=按章程授权条款审查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适用关联担保规则)② 对适格决议进行形式审查
  • 公司救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 公司可请求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怠于追究的 → 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担保有效;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 → 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连带责任)

第四编 · 股权转让·增减资·对赌

考点十二 ·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第 84–86、90 条;解释四 20、21) 对内自由·对外限制

  • 股东之间转让(自由主义):买卖自由,不通知、不优先、不强买强卖
  • 股东向外转让(限制主义):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新】其他股东没有同意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但约定「禁止转让」无效
  • 【新】转让程序:转让人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拒绝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向法院起诉;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股权继承:意思自治、约定优先
  •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符合强公原则有效;流担保条款(剥夺股权被公平等价的机会)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效力;履行时:设定让与担保时其他股东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债权人非股东无需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要求返还股权,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股权变现以变现价款受偿(登记债权人可要求优先受偿),但无权要求取得担保标的股权
  • 对比 股权代持 × 股权让与担保:登记主体是否为股东(代持=名义股东/让与担保=债权人);登记主体是否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代持=承担/让与担保=不承担);登记主体处分股权的性质(代持=有权处分/让与担保=无权处分);处分效力(代持=参照善意取得/让与担保=善意取得)

考点十三~十四 · 增资减资 + 对赌协议 两考点

考点十三 · 增资、减资(第 227、228 条/第 224–226 条)

  • 增资程序:股东会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 → 新股发行及认购 → 变更章程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换发执照,登记后发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效力
  • 增资方案:等比增资(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超出实缴比例再主张优先认购权因于法无据不能支持);非等比/定向增资(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协议约定/股东会决议经代表 100% 表决权股东同意,否则决议不成立)
  • 一般减资程序:2/3 表决权通过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处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到期债权也需保护)→ 修改章程 → 变更登记
  • 【新】违法减资后果:减资无效 + 复原 + 赔偿(股东应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出资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 【新】简易(形式)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告→变更资料→变更登记;无需通知债权人、无需还债;限制=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义务;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考点十四 · 对赌协议

  • 模型:投资人与原股东(或董监高等个体)/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赌约=股权回购/现金补偿
  • 效力:有效(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能否履行:与原股东对赌按约定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股权回购=投资人不得抽逃出资且公司完成减资程序方可回购;现金补偿=等同股东主张分红,不得抽逃出资且目标公司符合分红条件方可履行
  • 【热点】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时的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尊重意思表示,否则目标公司不当然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考虑权利人对公司能否顺利履行减资程序及经营状况是否有合理预期

第五编 · 清算与破产

考点十五 · 公司清算(第 232、233、240、241 条) 清算+注销

  • 清算义务人=董事;清算组=董事 或 章程/股东会另选他人;公司解散后 15 天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或成立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指定清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
  • 【新】简易注销:前提=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告期届满无异议 → 申请注销登记;股东责任=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强制注销: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 3 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程序=公告 → 公告期届满无异议 → 登记机关可注销;法律责任=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考点十六 · 破产受理(《破产法》第 17–21 条;破产解释三 8)

  • 对债权统一集中管理: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
  •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决定权;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 → 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应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对方权利保护=合同解除→受理前合同所致损害申报破产债权,合同履行→受理后发货产生的义务定性为共益债务
  • 司法程序: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尚未完结的应当中止;未结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恢复(管辖权不变);受理后争议解决=有有效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裁决,无仲裁通过诉讼(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特殊可提审、移交或指定管辖)

考点十七~十八 · 债务人财产 + 破产债权 两考点

考点十七 · 债务人财产(破产法 35–36 条;解释二 24、26、30–33)

  • 追回权:对股东——管理人对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使追回权(股东无借口、未到期的加速到期、不可用诉讼时效抗辩);对董监高——非法收入追回无救济,非正常收入追回董监高获对应权利救济(工资性收入=职工平均工资部分为职工债权、超出部分为普通债权;绩效奖金及其他收入=普通债权)
  • 取回权=财产所有人基于所有权主张;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第三人完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受理前为破产债权/受理后为共益债务;第三人已付款未取得所有权→价款返还请求权受理前为破产债权/受理后为共益债务,原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有的可取则取回(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没的可取得权利(受理前为破产债权/受理后为共益债务)

考点十八 · 破产债权(破产法 51 条;解释三 4、5、8)

  • 连带债务债权申报: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现实求偿权可申报、将来求偿权可申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向其申报(主债务未到期或一般保证先诉抗辩均不可拒绝),保证人担责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可分别申报、分别受偿(受偿额不能超出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可追偿
  • 债权异议(解释三 8):异议者与管理人按合意修订债权表;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者接受则了结;不接受时——有仲裁约定→仲裁裁决,无仲裁约定→诉讼(原则集中管辖,例外提审、移交或指定)

📄 2026年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理论法-马峰(16 页)

第一编 · 法治思想概述与总目标

专题一 ·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 定性+万能价值

📌 概念(必背 2 处)

  • 必背1:习近法治思想是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 增色: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完善形成(实践逻辑)……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历史逻辑),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发展新飞跃(理论逻辑)
  • 必背2:饱含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的理论品格,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指南

📌 价值意义(四条)

  • ①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② 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③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 ④ 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 万能价值(=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5 条)

  • ①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②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③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④ 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⑤ 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应有之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五大体系,三三四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依),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环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编 · 核心要义:政治方向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法治之魂

  • 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
  • 总体领导地位: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 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

如何坚持(段首句必背)

  • ①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党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治引领
  • ② 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 ③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 ④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主体公正保权益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 ①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当三者: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 ②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 ③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了、依靠、造福、保护人民,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口诀:主体公正保权益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唯一正确道路

  • 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 要求: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如何坚持(前三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

  • ①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 ③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 ④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两个时代(古代重道德/现代重法律)/两个文明(依法治国属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精神文明,相互补充促进)/两个作用(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车鸟定律:法治和德治有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四~五 ·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首要任务+迫切任务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一个关键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决定
  • 如何推进:①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定日子、改名字、搞宣誓)②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③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人民增强认同当三者、干部尊学守用当模范)④ 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五、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定位: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任务
  • 如何推进(段首必背):①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涉和反制「长臂管辖」)②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③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第三编 · 总体布局与时代使命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抓手) 五大体系

  • ①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②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③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④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律人和少数人)⑤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坚持「三依三治」(工作布局) 系统观念

  • 三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 三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有机联系——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

依法执政(关键)=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执掌运用国家政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即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收尾:全面依法治国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时代使命) 治网治军同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国家治理能力=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是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的关键);现代化核心内涵=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 ① 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有机统一)
  • ②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 ③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 ④ 坚持依法治网

口诀:治网治军同推进,「一国两制」促统一。
改革与法治:法治对改革的作用=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改革对法治的作用=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司法体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对应五连鞭)。

第四编 · 重要环节(法治五连鞭)

一、科学立法 宪法监施完体制,科学民主有重点

总体意义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 ①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② 完善立法体制(以人大为主导,改进政府立法体制)③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④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口诀:宪法监施完体制,科学民主有重点

二、严格执法(法治政府) 合法合理讲效率,正当诚信有比例,权力责任要统一

总体意义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 ① 坚持依法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避免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暴力执法
  • ② 坚持合理行政 ③ 讲求执法效率 ④ 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⑤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⑥ 坚持行政比例原则

具体措施(六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口诀:合法合理讲效率,正当诚信有比例,权力责任要统一

三、公正司法 优化职权能独立,严格监督有参与,人权保障别忘记

总体意义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培根: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危害远胜十次犯罪——后者污染水流,前者污染水源。

  • ①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②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完善审级制度)③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④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⑤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解决执行难;诉访分离)⑥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

口诀:优化职权能独立,严格监督有参与,人权保障别忘记

四、全民守法(法治社会) 意识·治理·服务·解纷

总体意义要求: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卢梭:最重要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 ①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
  • ②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 ③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 ④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口诀:意识·治理·服务·解纷

五、严密监督 制度·实施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第五编 · 重要保障(法律人与少数人)

一、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老马识途

  • ①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②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③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老马识途:一模式(大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二队伍(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三素质(思想政治、业务工作、职业道德)/四忠诚(忠诚于党、国家、人民、法律)/五保障(提供坚实的组织人才保障)。

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思维办事当模范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致命破坏作用。

  • ①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 ②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 ③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少数人口诀:思维办事当模范,依法治权要规范,关键笼子不动弹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内在要求·互补性作用

  • 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 依规治党:中国共产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法规为主要依据,有效约束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推动治党管党规范化制度化;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
  • 关系:国有国法,党有党规;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如何推动(五条)

  • ① 完善两大制度体系,夯实治国治党的制度基础(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 + 以党章为总章程的党内法规体系)
  • ② 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有效衔接(将党的政策作为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 ③ 大力推动法规教育和制度宣传(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制度意识)
  • ④ 强化制度执行,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员破法必先破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
  • ⑤ 重点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带动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第六编 · 实践要求与答题思路

实践要求 + 定性句总结(16 条速查) 定性句必背

保障作用(五个)+ 重大关系

  • 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
  • 法治与政治:「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本质上有统一);「法大还是权大」是真命题(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破除人治思维)
  • 发展与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法治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可预期性,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定性句总结(最速记的一条线)

  • ① 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法治之魂、与西方法治最大区别 ② 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中国共产党根本政治立场)③ 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 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唯一正确道路(核心要义三: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⑤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要任务 ⑥ 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时代使命
  • ⑦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⑨ 三依三治=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⑩ 法治国家(目标)/法治政府(主体)/法治社会(基础)
  • ⑪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⑫ 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迫切任务 ⑬ 法治工作队伍=基础性保障 ⑭ 抓住「关键少数」=关键所在 ⑮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内在要求(有互补性作用)⑯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真题设问(12 道,见原讲义)

立法执法司法三环节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要求|依宪治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格司法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法治政府建设|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十一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实现途径|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的重大成就|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思想对中华法系优秀思想的传承。

答题思路 · 法治思想三段论 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马峰态度:反对万能模板(高度雷同有被判雷同卷风险,同质化拉不开得分梯度),但可用答题思路——思路只提供贴合官方要求的框架(十六字方针=政治正确、观点清晰、条理分明、卷面整洁),不预设内容,保证「答不乱、不跑偏」。

第一段「是什么」——定位与定性

  • 整体宏观考查 → 阐述法治思想的总体定位和价值(最新成果、科学总结、根本遵循、思想旗帜;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 考查某一坚持 → 概括该部分的总体目标、总体要求和价值意义(如考「党的领导的坚持」,答党的领导的价值意义和总体要求)
  • 要求「某一坚持 + 相关法治工作」→ 先解释该坚持的基本概念、内涵和意义,再概括该坚持与相关法治工作的总体关系

第二段「为什么」——联系材料

  • 以「材料 + 观点」的形式展开论述,回答为什么材料内容体现了法治思想的要求;篇幅以 2–3 个点为佳,不宜过长(需在记忆知识点基础上结合材料灵活应对)

第三段「怎么办」——思想层面 + 行动层面

  • 思想层面:重申法治思想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表明高度重视和正确把握
  • 行动层面三种套路:① 问整体落实 → 直接列举「十二大坚持」内容,或从五连鞭角度谈指导作用 ② 问某一坚持的落实 → 展开该坚持具体要求,再从五连鞭角度谈指导作用 ③ 问某一坚持与具体法律运行环节 → 强调指导地位不动摇的基础上展开该法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 万金油两块:「法治工作队伍」和「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无论涉及哪部分法治工作,都可作为「具体措施」使用(都离不开高素质队伍的人才保障和领导干部的组织推动)

📄 2026年主观题考前聚焦讲义-行政法-李佳(9 页)

第一编 · 基本原则

1–3 · 行政法三大基本原则 技巧级

  • 比例原则(三要求):① 合目的性(措施须符合法律目的)② 适当性(措施手段为法律所必需)③ 损害最小。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技巧】只要不符合最小侵害理念的行政行为均违反比例原则
  • 程序正当原则:① 行政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公开)② 公众参与(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时应听取公众意见,尤其应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申辩,成立的应予考虑采纳)③ 公务回避(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技巧】只要涉及程序的题目、不会回答均可用程序正当原则作答
  •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要件=① 存在信赖基础(作出授益行政行为)② 有信赖利益(因信赖而实施行为并产生可评估利益);即使为公共利益需要,若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则不得撤销废止;因法定事由需撤销、废止或变更的,应依权限和程序进行并赔偿或补偿。【技巧】政府朝令夕改、出尔反尔、欲撤销废止授益行为时适用

第二编 · 行政行为定性

4–5 · 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与确认 定性题

  •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撤销、责令改正、注销不是处罚;禁止 3 年内参加考试、禁止观看演出比赛、没收和限制从业属于处罚
  •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确认=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如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行政确认可诉)

6–7 · 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 合法性判断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撤销、注销、撤回均属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海域使用权期满申请延期、行政机关不予延期 → 可诉;· 延长答复期限或要求补正等告知行为 → 一般不可诉;· 内部行为外部化: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 → 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六项)

  • ① 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③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④ 符合法定程序 ⑤ 不滥用职权 ⑥ 没有明显不当

【例】县政府作出收回决定前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事后才通知听证 → 违反「先听取意见后作决定」的基本程序规则(最高法院判决)。

第三编 · 诉讼主体

8–9 · 原告资格 + 第三人 相关人五关系

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相对人甲有原告资格;相关人乙分情况:① 亲属关系 ✗ ② 物权关系 √ ③ 侵权关系 √ ④ 竞争关系 √ ⑤ 合同关系(自身有民诉则无行政、无民诉则有行政)。

  • 【猜题】题干出现多个主体,甲起诉作原告,若问乙可否作原告 → 概率上乙无原告资格的可能性更大
  • 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第三人有独立诉讼地位,可申请再审、上诉、举证、申请执行生效判决

10 · 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 核心法条 第 20 条

1. 猜题法

  • 一般有资格成为被告:局、政府;一般没有资格:指挥部、中心、办公室、小组、协会、所(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社团、临时机构等),例外:取得授权

2–3. 委托(找帮手)与授权(「挫变猛」)

委托:A 委托 B,B 不可作行政主体(被告为 A);授权: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国务院部门)依据,被授权组织可作被告。

4. 告错了和告漏了

告错了(应告 A 错告 B):想变就变、不变就滚 → 裁定驳回;告漏了(共同行为,如公安局和教育局共同处罚)→ 追加被告,不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5. 经批准的行为(谁行为谁负责)

标准=「对外 + 署名」(《行诉解释》第 19 条 + 最高法「行政审判讲堂」答疑第 21 期):① 只反映在内部请示报告的 → 只列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② 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或盖章的机关为被告,上下级共同署名的为共同被告。(与《行政许可规定》第 4 条不一致的,适用《行诉解释》第 19 条)。
【例】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以自己名义罚款 → 被告=县公安局;乡政府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回函不同意,乡政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被告=乡政府。

6.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政府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原告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 → 以该机构为被告。

【核心法条】《行诉解释》第 20 条

  • 第1款(无权):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 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第2款(越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为的,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 第3款(授权无效/未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等的 → 属于委托,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1 · 经复议案件的被告 维持共同被告·改变复议机关

  • 复议机关维持 → 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改变 → 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是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改变主要事实证据、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视为维持)
  • 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 →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有无对复议请求进行实体审查,不受理的驳回属于不作为)

【例】县公安局罚款 500 元,李某复议(县政府):① 补充证据后驳回请求 → 维持;② 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罚款违法 → 改变;③ 认为超期不应立案、驳回复议申请 → 不作为。

第四编 · 管辖 · 起诉 · 证据

12–14 · 附带审查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四条件):① 只能附带性提出 ② 被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性(法律依据)③ 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④ 一并审查请求应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级别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行政行为起诉 → 中院管辖;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15–16 · 起诉期(表)+ 起诉期扣除 必背时间表

直接起诉·作为

  • 全知道: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
  • 知一半:在(应)知道行为内容 1 年内;假如未来被补充告知诉权,还不能超过知诉权之日的 6 个月(法条位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 64 条)
  • 全不知: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 6 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动产 20 年内)

直接起诉·不作为

  •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拒绝之日起 6 个月
  • 消极不作为(不理不睬):有履行期 → 履行期届满后可起诉、期限 6 个月;无履行期 → 申请满 2 个月后可起诉、期限 6 个月
  • 紧急情况:当时便可起诉、期限 6 个月

复议后起诉

  • 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复议维持和改变均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复议不作为:积极不作为(不受理、驳回申请)→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消极不作为(不理不睬)→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

起诉期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生病住院、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改变行为、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等),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17 · 法律适用 依据/参照/参考

  • 依据(必须适用、不能拒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参照(可选择适用):规章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应当依据或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注意】规章制定者=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文件编号带「令」;规章常见名称=办法或规定;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法律=法。

18–20 · 举证责任 + 复议维持 + 审理对象

  • 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 →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原告举证:① 起诉应证明符合起诉条件(是否超过起诉期是例外,由被告举证)② 不作为案件应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③ 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举证损害结果(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④ 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就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 复议维持:审理对象=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判决对象=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原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举证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
  • 审理对象: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审理对象=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五编 · 判决·执行·协议·赔偿

21 · 判决类型 能撤销就撤销·能作为就作为

作为类

  • 合法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违法 · 能撤销就撤销(撤销判决)
  • 违法 · 不能撤销则确认违法:①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②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被撤销、改变 ③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④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⑤ 无效行政行为
  •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 → 可撤可变

不作为类

  • 能作为就作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 → 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没意义)

注意1:不作为违法判决=知道作啥,履行给付;不知作啥,重新处理;作无意义,确认违法。
注意2:对复议维持判决=复议维持合法 → 驳回;复议维持违法 → 一般为撤销。

22–24 · 复议决定执行 + 行政协议 + 国家赔偿

  • 对复议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 → 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约谈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或予以通报批评
  • 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受理
  •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财产赔偿方式=应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区分·廉租房案例】县政府与张某签《廉租房租赁协议》、张某空置半年未入住 → 县政府解除协议(行政协议行为)、要求 15 日搬离、更换门锁并搬离物品——需逐一辨别其中包含几个行政行为及各自性质。

第六编 · 法条定位与实战

25–28 · 法条定位四提示 234 原理

提示 1:行政诉讼「234 原理」

  • 2 条主线=《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大部分内容)
  • 3 个行为=行政协议、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名字即检索词,有专门司法解释,优先查)
  • 4 个制度=撤诉、被告资格、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检索词为座谈会)

提示 2:《行诉解释》四个独立章节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提示 3:行政处罚「适用」与「决定」的区分

二者都讲实施规则,但「行政处罚的适用」解决要不要罚、罚多少(刑罚还是行政罚、超过时效不处罚、首违不处罚、一事不再罚、拘留不执行、从轻减轻等);「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在解决了要罚后的进一步规则(回避、电子监控、证据以及简易程序、听证程序等处罚程序问题)。

提示 4:行政实体法定位

  • 处罚题 → 《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许可题 → 《行政许可法》;强制题 → 《行政强制法》
  • 【例外1】处罚实施程序的调查环节有行政强制措施法条: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 56 条)、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6、97 条)、辨认(第 107 条)、证据提取采集(第 102 条)等
  • 罚款执行:一般机关 → 《行政处罚法》第六章;公安机关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第三节;拘留执行:要执行 → 第四章第三节;不执行 → 第二章

29–30 · 实战案例 + 最后叮嘱

【例1·任某案】17 岁观众扰乱体育比赛秩序,公安局拘留 7 日 + 罚款 500 元 + 责令 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赛。程序要点:①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可执行拘留决定 ② 根据第 117 条,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告知其和监护人有权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不公开举行。

【例2·仿真枪案】公安局对甲公司没收仿真枪、罚款 50 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根据《枪支管理法》第 44 条,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权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公安机关只能作出没收、拘留、罚款等处罚决定。

【最后叮嘱】

一定要看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一定要看清有没有经过复议、复议结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