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口诀 · 58 条

每条=口诀原文 + 逐字拆解 + 为什么这么编 + 例外反面 + 考场别写错。口诀是「压缩包」,考场上必须解压缩成法言法语。

口诀 58 条主观题必背 38 条客观题细节 20 条七编

先记住方法论:口诀还原法(左宁)

口诀只用于记住关键词,答题时不能把口诀写进答案,要「还原」成法条语言。老师原话:「口决的功能在于辅助记忆,作答时需要将口决『解压缩』,还原成法言法语的表达。」只要保证关键词规范即可,与法条不必一字不差。

口诀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还原(刑诉法 228、232 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注意三个必须出现的词:上一级、原审法院、抄送。少一个就掉采分点。

一、总则 · 管辖与回避8 条口诀

0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不立案/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必背
显时特告死,他坏不追责
刑诉法第16条
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告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为什么这么编五个字按「从定性到人身」的顺序排:先看是不是罪(显)→ 再看还能不能追(时)→ 再看是否已被赦免(特)→ 再看是否需告诉(告)→ 最后看人还在不在(死)。后半句「他坏不追责」是四类免罚不免罪:坏小孩(未成年/精神病无刑责)、考验乖(附条件不起诉期满)、怪叔叔(特赦)、是人才(重大立功经最高检核准不起诉)。
例外 · 反面阶段不同,处理不同:立案阶段→不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不起诉;审判阶段→一般终止审理,但查实被告人无罪→判决宣告无罪。
考场别写错「他坏」那四类是免除刑罚,不是第16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问「应当不立案」时别把附条件不起诉期满混进来。
02刑事诉讼近亲属的范围细节
上下左右
刑诉法第108条第6项
上父母
下子女
左配偶
右同胞兄弟姐妹
为什么这么编只有这四类。刑诉法的近亲属比民法的窄——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没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例外 · 反面近亲属在刑诉里的用处:① 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第34条);② 有权申请回避?——不能,申请回避的主体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司法解释扩至);③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④ 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监护人、继承人)。
考场别写错把「近亲属」按民法典理解就多出祖孙两代——考场上写「近亲属」时必须按刑诉法 108 条那四类落笔。
03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限制细节
被害三不:不能撤诉、不让上诉、不报食宿
刑诉法第229条、第218条
不能撤诉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追诉,被害人无权撤诉,也无权撤回公诉
不让上诉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 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不报食宿出庭费用补助只给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陪审员,被害人不在其列
为什么这么编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只是当事人而非追诉方——追诉权在国家,所以「撤」和「上」都轮不到他;但要注意他有申请回避权、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有对附民部分上诉权(附民部分他是原告)。
例外 · 反面反过来的例外:①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公诉转自诉);② 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有权上诉——上诉的是「钱」,不是「罪」。
考场别写错「被害人 5 日内请求抗诉」写成「上诉」是最常见的失分;另外被害人可以对附民部分上诉,别说成「一律无上诉权」。
04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案件必背
国恐无死缺没收,证券期货中院收
刑诉法第21条、第291条;《刑诉解释》第19条
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恐恐怖活动案件(与「国」并列同一项)
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缺缺席审判案件(国恐贪+最高检核准的那类必须中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证券期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统一由中院一审
为什么这么编中院是「重罪+特殊程序」的入口:凡是可能剥夺终身自由或生命的,以及被告人不在场的程序,一审都要放到中院,因为合议庭规格和审判力量更高。
例外 · 反面不是所有缺席审判都必须中院:只有「国恐贪」型(需最高检核准)必须中院;因重病、死亡而缺席的,可以中院也可以基层。这一点是本题最大的坑。
考场别写错把「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写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中院管辖的门槛是无期/死刑,不是十年。
05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细节
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刑诉法第19条第2款
拘非法拘禁
搜非法搜查
逼刑讯逼供
暴暴力取证
虐虐待被监管人
失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滥滥用职权
玩玩忽职守
徇私徇私枉法、徇私舞弊
为什么这么编这批犯罪的共同点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让公安自己查自己人不合适,所以交给检察院。注意「公安不敢管」是口诀的俏皮说法,指公安不适宜管。
例外 · 反面边界一:只限司法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含普通行政执法人员。边界二:检察院自侦案件,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立案,必要时可交由公安管辖(需商同级公安)。
考场别写错把「贪污贿赂、渎职」整体划给检察院——2018 年后贪腐类归监察委,检察院只保留「司法工作人员侵权」这一小块。
06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必背
当法辩诉可申请,近亲不能申回避
刑诉法第29条;《刑诉解释》第27条
当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法定代理人
辩辩护人
诉诉讼代理人
口头书面申请回避口头、书面均可,并应说明理由
为什么这么编回避是为了保证「中立的人来审」,所以只要是诉讼中的一方都有资格提;但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自己没有独立的申请权(他可以代当事人写、代当事人交,但主体仍是当事人)。
例外 · 反面申请回避的时间:① 一般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② 回避事由在审理过程中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驳回后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审理。
考场别写错写「近亲属有权申请回避」——错;近亲属只能代为委托、代为提起附民,回避申请权不在他手上。
07回避的决定主体必背
谁当家,老大决;审委会决院长,检委会决检察长
刑诉法第31条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为什么这么编规律只有一句:往上一级机构找。个人由首长决定,首长由集体(委员会)决定;公安负责人自己不归本系统定,归同级检委会——因为公安与检察院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平行关系。
例外 · 反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规定,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侦查人员除外(防止侦查中断)。
考场别写错把「院长回避」写成「上级法院决定」——不是上级,是本院审委会;把「公安负责人回避」写成「上级公安决定」——是同级检委会。
08回避的法定理由(近亲属关系)细节
上下左右近亲属,只有回避扩大化
刑诉法第29条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为什么这么编法定的「近亲属」在这里=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回避的圈子比「近亲属」略宽——不只近亲属,还包括「有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所以叫「扩大化」。
例外 · 反面另一类回避理由是行为违法:①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②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③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④ 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这类是应当回避,且要追究责任。
考场别写错只答「近亲属」漏掉「有利害关系」「其他关系」——按法条要写全三项,采分点才齐。

二、辩护与代理5 条口诀

09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通知法援的七类)必背
盲精未,无死缺,申排非
刑诉法第35条;《法律援助法》第25条;《排非规程》第10条第3款
盲盲、聋、哑人(有其一即可)
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
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可能判处死刑
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申排非在庭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没有辩护人的(《排非规程》10 条 3 款)
为什么这么编这七类的共同点是被告人自己扛不住:要么生理/精神有障碍,要么未成年,要么后果极重,要么根本不在庭上(缺席审判),要么面对的是专业性极强的排非程序——国家必须给他配一个律师,且不要钱、不用申请、不由他选。
例外 · 反面反过来只有这四类是「可以」通知(刑诉解释第 48 条):① 同案犯已经委托辩护人;②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③ 检察院抗诉;④ 可能不构成犯罪。这四类给不给,法院有裁量权——考场上问「是否应当」,答不是应当。
考场别写错① 把「可以通知」的四类写成「应当」——一字之差全错;② 主体记错: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其指派律师,不是法院直接指定律师(老教材的「指定辩护」表述已废)。
10辩护人的禁止范围(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必背
刑罚自由能力,绝对不得辩;现陪利外离开,监护近亲才行
刑诉法第33条;《刑诉解释》第40条
刑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罚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自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现现职的公检法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陪本院人民陪审员
利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离开以上「现陪利外」四类,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由其担任辩护人
为什么这么编前一排(刑罚、自由、能力)是一票否决——连自己都管不了,怎么替别人辩护;后一排(现、陪、利、外)是相对禁止——有利益冲突或身份冲突之嫌,但亲情例外优先,所以「监护近亲才行」。
例外 · 反面注意「近亲属」的例外只给后四类,「正在服刑的人」即使是被害人的父亲,也不能当辩护人——绝对禁止不开口子。
考场别写错把「现陪利外」也当成绝对禁止,答「一律不得担任」——错;这四类若系监护人、近亲属,可以。
11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必背
律师取证直接去,若找被害需审批
刑诉法第43条
直接去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经其同意即可,无需办案机关许可
找被害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对方同意(双同意)
申请调取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为什么这么编被害人与控方立场一致,辩护人直接去找他,容易被质疑「干扰作证」;所以立法给这一路加了双重闸门——机关许可 + 本人同意,缺一不可。
例外 · 反面只有律师才有这项权利。非律师辩护人(近亲属、单位推荐的公民)没有调查取证权,只有申请调取权。
考场别写错把「向证人取证」也写成「需检察院许可」——错;只有被害人一方才需要许可,普通证人只需本人同意。
12辩护人的法定告知义务(三类无罪证据)必背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刑诉法第42条
不在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不够大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够大)
不正常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正常)
为什么这么编这三类证据一旦成立,案件直接无罪,却最容易被辩护人「压着不说」以换取庭审突袭。立法因此要求及时告知公安、检察院——注意是告知办案机关,不是告知法院、也不是保密。
例外 · 反面另一项告知义务不同: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一项是「准备/正在」,已实施完毕的不在内。
考场别写错① 「不够大」不是「不够罪大」,是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② 三项之外别多写「不在现场」的近义词(如「没有作案时间」),采分点只认那三个要件。
1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与主体细节
随时可委托,侦查阶段只能请律师
刑诉法第34条
随时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代为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
侦查阶段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非律师不得介入侦查阶段)
为什么这么编「随时」是从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算,不是从立案、也不是从移送起诉起算;侦查阶段限律师,是因为此时介入涉及会见、了解案情,非律师无法承担保密与执业规范约束。
例外 · 反面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他没有辩护人身份,只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但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要在场见证具结书签署。
考场别写错把值班律师写成「辩护人」——错;他是法律帮助提供者,不享有阅卷、会见等辩护权。

三、强制措施8 条口诀

1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必背
管拘附加刑,有期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刑诉法第67条
管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有期无危险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期限届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为什么这么编三档对应三种人身危险性:第一档刑罚本身就很轻(不必押);第二档刑期可能重但人无危险(可以不押);第三档该放人了(超期必放)。
例外 · 反面不得取保的例外:①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第67条第2款);② 但对上述人员,有证据证明有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可以取保。
考场别写错「有期无危险」写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五个字=丢采分点;另外「羁押期限届满」是必然要变更,不是「可以继续押」。
15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必背
取保禁足变要告,不扰证据传即到
刑诉法第71条
禁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足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内报告
变要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扰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传即到同上,随传随到
为什么这么编五项义务全是「管住脚、管住嘴、管住证据」:脚不能乱走(禁)、住址变了要报(告)、叫了要到(传)、不许碰证人和证据(不扰)。
例外 · 反面区分「应当」与「可以」:上述五项是应当遵守;此外还可以责令遵守一项或多项:①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②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③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④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前款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考场别写错把「可以责令」的四项写成「应当遵守」——错;那四项是酌定附加义务,考题常在这里设「是否违法」的判断。
16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必背
有家在家,无家指家;国恐真批,有家指家
刑诉法第75条
有家在家有固定住处的,在住处执行
无家指家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国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真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真有碍」)
批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有家指家即使有家,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为什么这么编按「从上往下撸」的顺序判断:第一问有没有家(无家→指定居所);有家时第二问是不是国恐(不是→只能在家);是国恐时第三问有没有碍侦查(有碍→报批后可指定居所)。
例外 · 反面绝对禁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考场别写错把「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写成「经检察院批准」——错;批准机关是上一级公安,不是检察院。
17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细节
现行现场有证据,要死要逃毁证据,不知是谁流多结
刑诉法第82条
现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现场有证据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要死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要逃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知是谁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流多结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为什么这么编七种情形全围绕「来不及办手续」:人或证据马上要消失(自杀、逃跑、毁证)、身份查不清(不明)、案件形态特殊(流窜、多次、结伙)。
例外 · 反面先行拘留是临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 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1~4 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 30 日。
考场别写错把「身份不明」当成可以取保的理由——错;身份不明恰恰是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之一。
18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必背
逮捕疑问向检话,重大疑难或违法,认罪认罚盲精未
刑诉法第88条第1款;《高检规则》第280条
疑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向检话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重大疑难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违法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盲盲、聋、哑人
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未成年人
为什么这么编为什么「认罪认罚」反而必须问?因为要核查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是不是替人顶包、是不是被胁迫。不认罪是常态(面对指控反抗很正常),所以「不认罪」并不在应当讯问之列。
例外 · 反面易错方向:①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辩护律师当面陈述,不是应当讯问的情形——他要「向检说话」才算;② 审查批捕时讯问是「可以」为原则、「应当」为例外,别答反。
考场别写错「认罪认罚」与「盲精未」是并列的两个独立情形,别合并成一句;「重大违法」指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不是「案件有重大影响」。
19第一审判决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情形必背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法院逮捕放或变
《刑诉解释》第170条
免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非监禁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的
超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所判刑期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为什么这么编一审判决一旦作出,羁押的正当性就要重新评估:判了轻刑或无罪,继续押就变成「未决羁押超过可能刑期」;超期则是程序违法。所以法院应当释放或变更。
例外 · 反面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且主体是第一审法院。变更去向: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能继续羁押。
考场别写错把「免予刑事处罚」漏掉——只写「无罪」不够,免罚也是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情形。
20五种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细节
拘传取保监居拘捕:决定与执行五对照
刑诉法第66条、第78条、第80条、第82条、第87条
拘传公检法决定,公检法执行
取保公检法决定,公安执行
监居公检法决定,公安执行
拘留公检决定,公安执行
逮捕检法决定,公安执行
为什么这么编一条铁律:执行权只在公安(拘传除外,谁决定谁执行)。因为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警力与羁押场所,这是公安的职权。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也要交公安执行。
例外 · 反面审判阶段的例外:法院决定的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决定拘留,由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这是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别混。
考场别写错「检察院决定逮捕,检察院自己执行」——错;决定与执行分离,执行一律归公安。
21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应当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细节
或未犯罪,或不够徒,即将超期,可取监
刑诉法第95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7条
或未犯罪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其所为
或不够徒案件事实或情节变化,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即将超期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
可取监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为什么这么编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关了以后还要回头看」:捕了不等于一直押,随着证据变化、刑期预估下降、期限临近,检察院要主动复查。注意检察院只是建议,决定权仍在办案机关。
例外 · 反面审查主体:由检察院捕诉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老规定)。审查方式包括:审查材料、听取意见、调查核实;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考场别写错① 把「建议」写成「决定」——检察院只有建议权;② 主体写成「监所检察部门」——现为捕诉部门。

四、立案 · 侦查 · 起诉8 条口诀

22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必背
亲告不在不应管,死亡时效已赦免,新证撤诉再起诉,材料不齐只补卷
《刑诉解释》第219条
亲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不在被告人不在案(未到案、下落不明)
不应管不属于本院管辖
死亡时效已赦免被告人死亡、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新证撤诉再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再行起诉
材料不齐只补卷只是案卷材料不齐全的,不得退回,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
为什么这么编前五种是「根本不该审」:主体缺、管辖错、已消灭、重复诉。只有最后一种是「手续没办完」——手续问题不该剥夺起诉效力,所以只能补,不能退。
例外 · 反面退回=不予受理,法院要作出裁定;检察院不服可以提起抗诉?——不可以,此处是程序性裁定,检察院可要求复议,但实践中通常补正后重新起诉。注意与「驳回起诉」区分:驳回起诉适用于自诉案件。
考场别写错把「材料不齐」也答成「应当退回」——这正是本题的陷阱;材料不齐只能通知补送。
2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必背
一补可不诉,二补应不诉
刑诉法第175条第4款;《高检规则》第368条
一补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 → 可以不起诉
二补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 → 应当不起诉
排非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 →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
为什么这么编「一补可不诉」是给检察院留裁量空间——还可以再补;「二补应不诉」是法定的终点——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两次用完仍不足,只能不起诉,否则就是无限期羁押。
例外 · 反面补充侦查的次数与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考场别写错把「二补」写成「可以不起诉」——错,第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是应当不起诉(存疑不诉),一字之差全错。
24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立案的法定情形必背
轻告不在不应管,死亡时效已赦免,没事又来应退检
刑诉法第16条、第163条
轻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不在不应管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死亡时效已赦免死亡、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刑罚
没事又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这么编撤案与不起诉的分界线是阶段,不是情形:侦查阶段叫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叫不起诉,审判阶段叫终止审理——情形清单几乎一样,答错阶段名就丢分。
例外 · 反面撤案后的善后: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的外,应当解除。
考场别写错「撤销案件」写成「不起诉」——侦查阶段没有「不起诉」这个说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不是检察院。
25核准追诉程序(超过追诉时效仍须追诉)细节
核准追,可强制;不停侦,不起诉
刑诉法第87条;《高检规则》第321条
核准追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可强制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且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批准逮捕
不停侦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不起诉未经最高检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为什么这么编「核准」是追诉的开关:开关没打开,起诉的口子就关着;但侦查不能停——证据会灭失,所以「不停侦」与「不起诉」是配套的两句话。
例外 · 反面核准追诉的条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同样报最高检核准。
考场别写错把核准机关写成「省级检察院」——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院只是层报的中间环节。
2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必背
无死重,应当录;检和监,都要录
刑诉法第123条;《监察法》第41条
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重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监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应当录音录像
为什么这么编录音录像是为了自证合法——把「有没有刑讯逼供」这个争点提前消灭。所以重罪必须录;检察院自侦、监察委调查这类「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场合更要录。
例外 · 反面法律后果: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相关供述应当排除。这是《排非规程》的硬规定,不是瑕疵补正。
考场别写错只记「无死」漏「重」——还包括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另外是「全程录音录像」,不是「可以录」。
27辨认的混杂(陪衬)数量要求细节
七武士,人物照:七人、五物、十张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
七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不得少于七人
人照片中的人:不得少于十张
物辨认物品: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检院物照少五张检察院自侦案件:辨认物品、照片各不得少于五件(张)
为什么这么编数字的记忆钩子:「七武士」=七个人;「人物照」分开读——人是 7、照片是 10、物是 5。检察机关的标准整体低一档,所以「检院物照少五张」。
例外 · 反面辨认的其他规则:① 辨认应当个别进行,不得让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② 辨认前不得向辨认人暗示;③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④ 辨认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考场别写错把「照片十张」写成「七张」——人和照片的数字不同,这是最容易混的一处。
28通缉的条件与发布权限细节
可逮捕 + 在逃 = 通缉
刑诉法第155条
可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符合逮捕条件)
在逃犯罪嫌疑人在逃
为什么这么编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够逮捕(强度够)+ 在逃(找不到人)。少一个都不能通缉——不够逮捕的只能取保、监居;够逮捕但人已在案的,直接捕,无需通缉。
例外 · 反面发布权限分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检察院自侦案件需要通缉的,商请公安机关发布。
考场别写错「检察院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错,检察院只能商请公安发布。
29立案监督的步骤细节
书面说理→通知立案/撤案→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一级检
刑诉法第113条;《高检规则》第557-563条
书面说理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通知立案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应当在 15 日内立案
通知撤案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通知撤销案件
纠正违法公安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由其向同级公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为什么这么编监督是「先礼后兵」:先要理由(书面说理)→ 再下通知(通知立案/撤案)→ 仍不听就升级(上一级检对同级公安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级别对等是这条线的关键。
例外 · 反面被害人的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自诉),法院应当受理。
考场别写错「检察院直接自己立案」——错;立案监督是通知公安立案,检察院不能代位立案(除非属于自侦范围)。

五、审判程序13 条口诀

30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必背
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刑诉法第183条、第249条
基中三三七基层、中级一审:3 人(纯法官 3,或法官 1+陪审员 2);7 人(法官 3+陪审员 4)
三五七三七高级一审:纯法官 3、5、7;含陪审员只能 3 或 7
复三死刑复核(最高法)/死缓复核(高院):审判员 3 人
上三五上诉、抗诉案件(二审):审判员 3 人或 5 人
最高三五七最高法一审:审判员 3 至 7 人
为什么这么编所有数字都是单数——合议庭要能形成多数票。七人庭只能「3 法官+4 陪审员」,因为法官要占多数、陪审员要过半;五人庭不能有陪审员(3 法官+2 陪审员,陪审员不过半)。口诀末句「不看层级看审级」是解题钥匙:问「某高院审二审」→ 按二审算 3 或 5 人,不按高院算 3~7 人。
例外 · 反面独任制只有一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由1 名审判员独任审判。陪审员不参加:五人庭、二审及之后的程序(含死刑复核)、最高法院一审。
考场别写错① 把「基中三三七」的「三三」当成「3 名陪审员」——错,那是「审判员 3 人」与「法官+陪审员共 3 人」两种组合,陪审员只有 2 名(三人庭)或 4 名(七人庭);② 忘了「不看层级看审级」,用法院层级套人数。
31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有陪审员)的案件必背
十无死重,拆环食药,法三陪四
《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
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死无期徒刑、死刑
重社会影响重大
拆环食药公益诉讼: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法三陪四法官 3 人 + 陪审员 4 人
为什么这么编七人庭存在的意义是把「事实认定」交给民众常识:重罪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事实争议往往需要生活经验;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也需要民众参与。
例外 · 反面七人庭中陪审员的权限被切了一半:对事实认定部分与法官有同等表决权;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三人庭中陪审员则与法官权利相同(事实和法律都表决)。
考场别写错把「法三陪四」写成「法四陪三」——错;法官必须是 3 人,才能保证在事实认定上法官占多数。
3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细节
多、杂、大
刑诉法第187条;《刑诉解释》第226条
多证据材料较多
杂案情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
大社会影响重大;以及其他需要召开的情形
为什么这么编庭前会议的功能是「把程序性争点提前清场」:证据多要梳理、争议大要明确焦点、影响大要防庭审失控。所以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解决定罪量刑。
例外 · 反面唯一「应当」召开的例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除此之外都是「可以」。
考场别写错把庭前会议答成「应当召开」——原则是可以;只有「申请排非+提供线索材料」这一处是应当。
3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必背
原告不来按撤诉,被告不来可缺席,下落不明告另诉
《刑诉解释》第195条
原告不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 按撤诉处理
被告不来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经传唤拒不到庭 → 可以缺席判决
下落不明附民被告人下落不明或用公告以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 → 不列为附民被告人,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为什么这么编附民是「搭在刑事上的便车」:原告不来=放弃搭车(按撤诉);被告不来=车照开(缺席判);被告找不到=别耽误刑事这班车(另诉)。
例外 · 反面刑事被告人本人不到庭,附民部分怎么处理?——刑事被告人必须到庭(缺席审判是例外且需法定情形),不能因为他不到庭就对附民部分缺席判决。
考场别写错把「被告不来可以缺席」套到刑事被告人身上——错;缺席判决只针对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
3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细节
共侵被告人,监护继承人,附民责任人
《刑诉解释》第176条
共侵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共同侵害人(含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为附民被告人
监护监护人(刑事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
继承人继承人(刑事被告人死亡,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附民责任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为什么这么编附民的被告人不等于刑事被告人:赔偿义务按民事规则确定,刑事上不追责的人(未达刑责年龄、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在逃同案犯)民事上照样要赔,其监护人或继承人顶上。
例外 · 反面检察院提起附民的两种情形:①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 可以提起附民;②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可以提起附民公益诉讼。
考场别写错把附民被告人写成「只能是刑事被告人」——错;共同侵害人、监护人、继承人都可以被列为被告。
35二审抗诉的提出与移送必背
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刑诉法第228条、第232条
下抗上下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书同级放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告诉你爸爸口诀的通俗版:孩子(一审法院)判错了,找爸爸(上一级法院)告状,状纸交给孩子(原审法院)转交
为什么这么编为什么让原审法院转交?因为案卷在它手上,它要连同案卷一起移送。抗诉书不是直接递给上一级法院——这是「下抗上、同级放」八个字的全部含义。
例外 · 反面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
考场别写错「抗诉书直接提交上一级法院」——错;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另:抗诉期限是10 日(判决)、5 日(裁定),比上诉期短。
36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必背
没上没抗不加刑;实要加重走再审
刑诉法第237条
没上没抗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或者自诉人上诉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 二审不得加重
不加刑不得加重刑罚、不得改判更重的罪名、不得增加罪名、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实要加重走再审原判量刑畸轻,二审确实需要加重的 → 只能维持原判,待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解决
例外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为什么这么编上诉不加刑是给被告人消除上诉顾虑的保险:上诉不会更糟,他才敢上诉。一旦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保险即失效——因为此时加重的请求来自对方,不是法院主动。
例外 · 反面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上诉: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抗诉的,可以加重其刑罚。
考场别写错把「发回重审」当成加刑通道——错;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7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必背
死、事、抗、据
刑诉法第234条
死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抗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据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为什么这么编四类都要开庭,是因为它们都涉及「事实要重新听一遍」:死刑不可逆、事实有争议、检察院认为错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反过来,纯法律适用的上诉可以不开庭(书面审)。
例外 · 反面不开庭也要做的事:合议庭应当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开庭不等于不审。
考场别写错把「被告人上诉」一律当成应当开庭——错;只有对事实、证据提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才必须开庭。
38二审审理后的处理(可改可回)必背
量刑错改判;事实错可改可回;程序错只发回
刑诉法第236条
量刑错改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 应当改判
事实错可改可回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可回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一次
程序错只发回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如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等) → 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限次数
为什么这么编三句话对应三种错误:法错了(改判)、事实糊了(改或回,一次为限)、程序脏了(必须回炉,且可以多次)。程序违法不能靠改判「补」,只能推倒重来。
例外 · 反面发回重审的配套:①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②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③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考场别写错把「程序违法」也答成「可以改判」——错;程序违法是应当发回,且没有次数限制(与事实不清只能一次形成对比)。
39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主体必背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刑诉法第254条
生效法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 → 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及以上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上对下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 有权抗诉
同级抗抗诉必须向同级法院提出(最高检对最高法、省检对高院)
为什么这么编「同级抗」是硬规则:检察院不能向下级法院抗诉,也不能向上级法院抗诉,只能向自己同级的法院抗。所以省检察院发现县法院的生效裁判错了,不能直接向县法院抗,要提请最高检?——不,是向其同级的省高院抗诉(即向上一级法院),由省高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例外 · 反面谁不能启动再审:①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能申诉,申诉不停止执行,也不必然引起再审;② 原审被告人无此权;③ 检察院的部门(如公诉部门)不能以自己名义抗诉。
考场别写错「当事人申诉可以启动再审」——错,申诉只是材料,能启动的只有法院和检察院;另:再审一般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但可能改判无罪或刑期届满的,可以中止执行。
40刑事部分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生效时的处理必背
刑上民错,民再审、刑维持;刑上民错反过来
《刑诉解释》第406条、第407条
刑上只有刑事部分上诉/抗诉,二审全面审查
民错二审发现已生效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
民再审对民事部分另行启动再审纠错
刑维持刑事部分没毛病 → 维持原判(有毛病可直接改判)
为什么这么编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上诉、抗诉的那一部分」,但全面审查发现已生效的另一部分有错时,二审无权直接改生效裁判——只能「各走各的程序」:未生效的按二审处理,已生效的按再审处理。
例外 · 反面反过来的情形:只有附民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已生效,二审发现刑事部分有错 → 刑事部分按再审处理,附民部分按二审处理。一句话:谁生效、谁走再审;谁在上诉、谁走二审。
考场别写错让二审直接改判生效的民事部分——错;二审不能纠正生效裁判,这是本题的命门。
4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必背
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
刑诉法第250条;《刑诉解释》第429条
三个发回① 新的事实;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③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 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两个核准①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 核准;② 瑕疵(如个别事实不清但不影响定罪量刑、法律文书错误) → 纠正后核准
一个可改可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 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为什么这么编最高法的复核是「最后一道闸」:事实、程序有硬伤的,退回去重来(三个发回);没问题的,核准(两个核准);只是「不该死」的,可以直接改成死缓或更轻(一个可改可回)。
例外 · 反面发回谁:发回一审法院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开庭的才开庭。发回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考场别写错把「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也答成「应当发回」——错,这种情形是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法院有裁量。
42两审终审制的例外细节
两审终审三例外:最高一审、死刑复核、法定刑以下
刑诉法第10条、第250条、第254条
最高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一审终审
死刑复核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才生效
法定刑以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生效
为什么这么编三例各有原因:最高法之上没有二审法院;死刑不可逆,加一道复核;突破法定刑下限属于「法外开恩」,必须最高法把关。
例外 · 反面注意「法定刑以下」与「减轻处罚」不同:刑法上的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往下或下一档,不需要最高法核准;只有特殊情况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第63条第2款),才报最高法核准。
考场别写错把「死刑缓期执行」也算进死刑复核——死缓由高级法院核准(复核),死立执由最高法核准。

六、执行6 条口诀

43刑事裁判的执行机关分工必背
法院生死钱,监狱常住户,社矫非监禁,其余给公安
刑诉法第264条
法院生死钱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 法院执行
监狱常住户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 监狱(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矫非监禁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社区矫正机构
其余给公安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公安机关
为什么这么编按「要不要命、要不要钱、要不要关」分:要命的法院执行(死刑)、要钱的法院执行(罚金、没收);关起来的进监狱;不关的交给社区;剩下的零碎(拘役、剥权、驱逐)归公安。
例外 · 反面交付执行的主体是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执行的主体按上表分工。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由法院将判决书送交社区矫正机构。
考场别写错把「罚金」划给公安——错;罚金、没收财产都是法院执行(可委托其他法院)。另「拘役」归公安,不进监狱。
44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必背
有孕哺乳重病残,无期仅限孕哺妇
刑诉法第265条
有期拘役①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无期仅限无期徒刑罪犯只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禁止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为什么这么编无期为什么只放怀孕哺乳?因为无期是「终身监禁」,放出去等于免了刑;而怀孕哺乳涉及无辜的婴儿,人道考虑优先于刑罚执行。
例外 · 反面程序区分:①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决定;②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考场别写错把「生活不能自理」漏掉;把无期的范围写成「重病也可以」——无期只有怀孕哺乳两种。
45终止执行的情形细节
裁判撤,死无钱,罚金免
《刑诉解释》第446条
裁判撤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
死罪犯死亡
无钱罚金、没收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
罚金免经裁定免除罚金(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
为什么这么编执行的根据是裁判,裁判没了执行就没了;被执行人死亡,刑罚的对象消失;财产刑没有财产,执行不能。三种都是「客观上做不下去」,所以终结而不是「中止」。
例外 · 反面区分中止与终结:中止是「暂时停」(如罪犯患重病需治疗、脱逃),条件消失后继续;终结是「永久结束」,不再恢复。
考场别写错把「罪犯脱逃」答成终结——错,脱逃是中止执行,抓回来继续。
46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必背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刑诉法第262条
怀孕正在怀孕的妇女 → 应当停止执行,报最高法核准后改判(死缓或无期)
不死发回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重大立功/揭发重大犯罪可能需要改判 → 停止执行,报最高法裁定;确认错误或立功成立的 → 发回重审或改判
还死继续经审查没有错误、立功不成立 → 继续执行,但必须报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命令
为什么这么编死刑一旦执行无法挽回,所以只要出现「可能不该死」的信号(怀孕、错判、立功),就先停下来核查。核查完:真不该死就改;还是该死就继续。
例外 · 反面停止执行的三情形:① 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② 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③ 罪犯正在怀孕。注意「正在怀孕」包括执行前发现,流产的不算。
考场别写错把「怀孕」写成「可以继续执行」——错,应当停止;且怀孕是绝对不执行死刑,不是裁量。
47减刑、假释的裁定主体细节
死缓无期高院裁,有期以下中院裁
《刑诉解释》第449条
死缓无期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含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 →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为什么这么编按「原判刑罚的轻重」定级别,不按现在服刑地:死缓、无期是重刑,减刑假释影响巨大,所以由高院把关;有期以下归中院。
例外 · 反面假释的实质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得假释: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考场别写错把「死缓减刑」交给中院——错,死缓、无期的减刑假释一律高院裁定。
48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细节
重大立功,影响宽;破格减刑,有意见;职务黑金,开庭审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6条
重大立功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影响宽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即「破格」)
有意见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或者检察院有异议的
职务黑金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
为什么这么编开庭是为了「把疑问摊开」:重大立功要核实真假,破格减刑要说明理由,有争议要双方对质,职务黑金这三类社会关注度高、容易「以权赎身」「以钱赎身」,必须公开审。
例外 · 反面书面审也要提讯: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假释是放人,风险更高,所以必须见人。
考场别写错把「假释」也当成「可以提讯」——错,书面审假释是应当提讯。

七、特别程序10 条口诀

49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必背
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刑诉法第291条、第296条、第297条
国恐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在境外,最高检核准
病半年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死无罪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无罪 → 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死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 → 可以缺席审理(确有必要)
为什么这么编缺席审判是「例外中的例外」——被告人不在场,辩护权天然受损,所以每一种情形都有严格前提:国恐贪要「人在境外+最高检核准」;病半年要「六个月+本人或近亲属同意」;死无罪是「还他清白」,死再审是「纠错不能因死亡中断」。
例外 · 反面国恐贪的四个条件(讲义原话「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最高检核」):① 犯罪性质属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贪污贿赂;② 犯罪嫌疑人在境外;③ 需要及时审判;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考场别写错把「病半年」写成「即可缺席」——错,还要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另「死无罪」是应当判无罪,不是「可以」。
50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必背
贪恐重大逃一年,或者死亡可没收
刑诉法第298条
贪恐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犯罪(含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等)
重大犯罪重大
逃一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可没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为什么这么编这个程序只解决「钱」,不解决「罪」:人跑了或死了,没法判刑,但赃款不能留在外面,所以单开一个「对物」的程序。
例外 · 反面开庭规则:有人来,应当开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没人来,可以不开庭。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但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5 日内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
考场别写错把「逃一年」写成「立案一年」——起算点是通缉,不是立案。
51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必背
公、暴、继、定
刑诉法第302条
暴实施了暴力行为
公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为什么这么编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没有暴力不行(光骂人不能强制医疗)、没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不行、不是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不行、没有继续危害可能也不行(已经稳定的不能关)。
例外 · 反面决定与救济: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是上诉)。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的法院批准。
考场别写错把「可以」写成「应当」——强制医疗是「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不是应当;另救济途径是复议,不是上诉。
52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必背
未成年,四五六,一年以下,一起悔
刑诉法第282条
未成年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不满 18 周岁)
四五六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规定的犯罪
一年以下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一起悔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为什么这么编四个要件是层层限缩:人(未成年)→ 罪(四五章、六章)→ 刑(一年以下轻罪)→ 态度(悔罪)。限得这么死,是因为它是「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但挂考验期,考验期内再犯就起诉。
例外 · 反面考验期与后果: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算。考验期内:①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 → 撤销决定,提起公诉;②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 撤销,起诉;③ 没有上述情形 → 考验期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考场别写错把「一年以下」写成「三年以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年以下,速裁程序是三年以下,这两个数字最容易串。
53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严把握的案件细节
国恐黑头,三特累惯,性侵小孩,虽认不宽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恐黑头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特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累惯累犯、惯犯
性侵小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为什么这么编认罪认罚是「给悔罪的人一条出路」,不是「花钱买刑」「认罪就轻」。上述案件社会危害极大、民愤极大,从宽必须慎重——注意是「从严把握」,不是「一律不从宽」。
例外 · 反面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 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 其他不宜适用的。
考场别写错把「从严把握」写成「不得适用」——错;即使这四类,认罪认罚仍可适用,只是从宽幅度从严。
5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禁止情形必背
民间三四五,非渎七以下;雇黑寻衅,公众多累
刑诉法第288条、第289条
民间因民间纠纷引起
三四五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非渎七以下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雇黑寻衅雇凶杀人、涉黑、寻衅滋事等
公众多累侵害公众利益、多次犯罪、累犯,以及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为什么这么编和解的正当性来自「熟人社会的纠纷化解」——所以限于民间纠纷、轻罪、过失罪;而雇凶、涉黑、寻衅滋事这类「恃强凌弱」的,和解就成了「花钱买命」;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说明人身危险性高,也不给这个机会。
例外 · 反面和解的后果: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考场别写错把「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写成「有前科」——必须是五年内且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算。
55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情形必背
盲精重大,无罪异议(简易、速裁都不得用)
刑诉法第215条、第223条
盲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重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无罪异议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
为什么这么编简易、速裁都是「简化庭审」,前提是没有争议:被告人看不见听不见说不出、精神有障碍,没法有效参与;案件重大、有人不认罪,简化就会牺牲公正。
例外 · 反面速裁还多两条禁止:①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②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考场别写错把「未成年人」也算作简易程序的禁止情形——错,未成年只是速裁的禁止情形,简易程序可以用。
56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必背
三年认认,清楚同意(速裁)
刑诉法第222条
三年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认认被告人认罪认罚
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同意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为什么这么编速裁比简易更「快」——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所以门槛更高:刑期必须三年以下、必须认罪认罚、必须同意。简易程序没有「三年以下」的限制。
例外 · 反面审理期限:速裁程序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简易程序是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考场别写错把速裁的「三年以下」与简易的适用条件混同——简易程序没有三年以下的限制(可能判三年以上也可简易,但应当组成合议庭)。
57未成年人「两个年龄基准」的对应制度必背
犯罪时不满十八:附条件、少年庭、封存;审判时不满十八:法援、不公开
刑诉法第277条、第281条、第286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① 附条件不起诉;② 少年法庭(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且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③ 犯罪记录封存
审判时不满十八①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② 不公开审理
为什么这么编两个基准解决两个不同问题:「犯罪时」看的是行为时的责任能力与可塑性(所以给附条件不起诉、封存记录);「审判时」看的是受审时的保护需要(所以给法援、不公开审理)。
例外 · 反面记录封存: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考场别写错把「不公开审理」也套到「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被告人身上——错,不公开审理看的是审判时是否不满 18 周岁。
58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细节
死刑(高院判死缓除外)、再审 —— 应当提交审委会
《刑诉解释》第216条第2款
死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法院拟判处死缓的案件
除外高级法院判死缓的案件不需要提交(因为它本身就是核准机关)
再审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为什么这么编审委会是「集体把关」机制:死刑不可逆,必须集体决定;再审是推翻自己已经生效的裁判,也要集体担责。
例外 · 反面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合议庭对审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复议。
考场别写错把「高院判死缓」也答成应当提交审委会——错,高院判死缓除外(它自己就是核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