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主观密卷 · 卷一 · 逐句对照批改 作答:一卷、.docx(逐字原文)| 对照基准:🎬 老师讲解视频原话 (各科「案例01」,逐字摘录)+ 官方答案 (密卷-卷一.md)| 批改 2026-10-16
总分 99.5 / 180 (55.3%) 距 108 合格线 −8.5 逐句对照 96 条 / 29 问 ✔37 | ◐23 | ✘29 | 漏7 🎙 老师原话逐字引用,可回查转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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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科得分条 · 颜色=得分率(红 <45%/橙 45–70%/绿 ≥70%)
一 · 论述题
20/35
「要求」整块写成了「有利于」
二(三)刑诉
9.5/30
最大失血点 :4 处结论答反
二(四)民商诉
41/56
全卷最强 :要件/术语没落位
颜色怎么读
✘ 答反/错 ◐ 半对 — 漏答 ✔ 答对 🎬 老师原话(逐字)
一句话诊断 你的问题不在「不知道」,而在「不知道往哪儿使劲」 ——老师讲的每一问,实际考的都是一个明确的小考点 ,你在这些点上大半是「方向对、没写到点上 」,或者「答反了 」。 7 处结论答反 ≈ 直接丢掉 15 分 ——这一项修好就已过线。第三类病是「知道答案但写了个空壳 」:结论和方向都对,就是不写支撑句。老师对这几问的点评都是「一步一分 」——你不写它就不给。
逐问得分速查 29 条 —— 红=失血点,一眼定位要改哪一问 题号 得分 一句话失分点 一 · 论述 20 / 35「要求」整块写成了「有利于」(=意义) 二(二)问 1 3.5 / 6牛某=非法拘禁罪教唆犯 (你答间接正犯) 二(二)问 2 3.5 / 6苟某两说与官方不吻合;朱某漏「偶然防卫 」 二(二)问 3 5 / 7没挂罪名 + 漏「抢劫预备→盗窃既遂」 二(二)问 4 3 / 6缺第三说 「过失致死+位阶关系」二(二)问 5 4 / 6朱某=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你答未遂) 二(三)问 1 1 / 5答反 :侦查阶段不签具结书二(三)问 2 2 / 5批捕超 7 日 + 认罪认罚「应当」讯问(只写结论) 二(三)问 3 1.5 / 5否定说论证不成立 (讲义无此理由) 二(三)问 4 0.5 / 5答反 :存在两处违法二(三)问 5 2.5 / 5答反 :辩护人无独立上诉权二(三)问 6 2 / 5上诉不加刑例外写错 + 漏审判监督 二(四)问 1 5 / 5无效+挂靠,到位 ✔ 二(四)问 2 5.5 / 5.5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 二(四)问 3 5.5 / 5.5预告登记仅阻却物权 ✔ 二(四)问 4 4 / 5.5要件①应写「无权处分 」,不是「有效协议」 二(四)问 5 3.5 / 5.5漏「两债并存+择一请求 」 二(四)问 6 3 / 5.5答反 :乙公司=无独三二(四)问 7 4 / 5.5结论对,没落到「不予支持 」明文 二(四)问 8 4 / 5.5举证链应是「先推定违约金合理 」 二(四)问 9 2.5 / 5.5三撤三层理由只落一层 二(四)问 10 4 / 5.5三要件未展开(新规删「唯一住房」) 三(六)问 1 1 / 4基数算错:应 除 比例(新总额 1250 万) 三(六)问 2 3 / 4未点「虚构实缴出资 」 三(六)问 3 2.5 / 4「优先购买 权」,不是认购权 三(六)问 4 1.5 / 4抄法条不落案情(三处违法) 三(六)问 5 1 / 4应「无效·恢复原状 」,不是赔偿责任 三(六)问 6 1 / 4答反 :戊参与减资→不能免责三(六)问 7 0 / 4答反 :人格混同看财产混同
一 · 论述题(法治思想) 35 分 → 20 分 题眼=「意义和要求 」两块;你只落了一块
论述 20 / 35 分
题目 · 案情 答题要求:① 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②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③ 总字数不少于 600 字。
材料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发挥二者的互补性作用,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
材料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
问题 · 设问原句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 的看法。
1 ✔ 答对
我写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顺应时代应运而生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 老师讲的 基本上可以说就是一个固定的开头了,两个局,一个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育〔应运〕而生的战略指导思想。它是什么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也是习近平新时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差别 开头句式对 (「两个局、一个时代」的固定开头)。小缺口:漏了老师强调的「三大逻辑」——「法治思想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逻辑、严谨的理论逻辑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2 ✔ 答对
我写的 其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 老师讲的 还记得吧?就是每一个坚持当中不是都有一个定性问题嘛,它是一个内在的要求。
差别 对 。「内在要求」这个定性词正是老师点的那一个;官方答案同句也写「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3 ◐ 半对
我写的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平稳运行,逐步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坚持依法治国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地位。
🎬 老师讲的 但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一个概念呢,应该说大家都相对详细的去背过它,但是有点长。如果你想要快速的导入这个话题的话,总是这句话我觉得是可以用的。好吧,那么就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差别 背得对,但占篇幅、性价比低 。老师的意思是概念「有点长」,入题时压缩成一句 即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你把两段完整定义都铺开了,挤掉了后面「要求」的位置。
4 ◐ 半对
我写的 依规治党是指中国共产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法规为主干依据,管理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使得管党治党规范化、制度化,依规治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
🎬 老师讲的 而依规治党呢是什么呢?是治党管党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说呢是依规治党的,是从严治党。然后呢,这个它的一个根本之策和长远之策。这个话都可以用,就快速的引造〔导入〕这个主题当中嘛。
差别 「根本之策」这个词押对了 。老师补充还可用「长远之策 」——两个词一起用更稳。同样的问题:本可以「一句话带过」,你写成了完整定义。
5 ◐ 半对
我写的 根据材料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
🎬 老师讲的 第二段材料说,全面依法治国呢,必须要形成国家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那么把党内法规呢纳入其中,是中国特色……是于〔与〕法制的鲜明特色。你就顺便也是把材料给联系了嘛。
差别 ◐ 复述材料是有风险的 :题干明确写着「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老师要的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材料中所深刻指出的一样」这种引一句就转 的写法,而不是整段转述。不过你复述得短,未构成硬伤。另外老师提示这里本可顺手点出法治体系五大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完善的党内法规)。
6 ✔ 答对
我写的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二者目标相同,行动一致,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 老师讲的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要求党依照宪法法律来治理国家,要求党依照党内法规来治党管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与统一,这是什么呢?深刻的揭示了中国特色社〔社会主义〕法道路的鲜明特质……当然你也可以总结一下……二者有如吃两轮〔车之两轮〕,鸟儿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也可以。
差别 这个「关系句」是标准开头,你写对了 。「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也是老师原话认可的收尾。唯一可以更满的是补上被省掉的那半句:「要求党依照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要求党依照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 。
7 ◐ 半对
我写的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有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党内法规两大制度,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 老师讲的 首先第一个你不就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要统一起来吗?说首先第一个国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就要先什么呢?就要先完善起来,说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要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或者说为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体系。说第一个完善两大制度体系,夯实治国治党的制度基础,两个体系的完善。
差别 ★ 你写的这句话,就是官方「要求①」的料 ——只差「去掉『有利于』、前面加个动词、分条列点」。老师原话:「具体意义就等于具体措施或者要求加上什么性,加上有利于就可以了 」。改成要求句应该是:「一、完善两大制度体系,夯实治国治党的制度基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完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 」
8 ◐ 半对
我写的 有利于实现党内法规和法律的衔接;
🎬 老师讲的 国法体系也完善起来了,那怎么办?我们是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党〔治党〕统一起来的。两大体系干嘛,他也得统一,那怎么办呢?就要推动国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将二者之间的深度融合,促进它的制度优势互相转化。
差别 ★ 这一句是「要求②」的料 (推动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效衔接,促进制度优势互相转化)。同样只差句式转换。
9 ◐ 半对
我写的 有利于贯通执纪与执法。
🎬 老师讲的 那肯定是要加大执行力度了,把执法和执纪要能够统一,把对法律的执行和对党的纪律的执行要能够什么呢?要能够贯通起来,就贯通执法和执纪。但是我还是要提醒大家……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通过执纪来保证执法。
差别 ★ 这一句是「要求④」的料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执纪保证执法)。这意味着你其实抓到了要求 5 条里的 3 条(①②④) ,问题只在句式 ——「有利于……」是意义句,题目问的「要求」要写成祈使/措施句。
10 — 漏答
我写的 (未写)—— 要求③⑤ 完全没有出现:法规教育与制度宣传;重点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带动作用。
🎬 老师讲的 那意识提升了以后,接下来终于该干啥了?终于可以执行了吧……一方面要加强什么呢?纪律宣传,第二方面也要加强什么呢?法制教育。这后面强调了大力的推动法规教育和制度宣传。……所以我们最后单独点明一句什么东西呢?通过依规治党要重点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带动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差别 ✘ 整块漏。 官方「要求 5 条」里,你只沾到 ①②④ 的边,③(法规教育+制度宣传+纪委监察委合力)与⑤(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一句没提 。这两条是最好背的两条——老师给的记忆链是「立起来 → 合起来 → 学起来 → 执行起来 → 带动起来 」。
11 ◐ 半对
我写的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事关人民幸福、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应有之意。
🎬 老师讲的 我说了任何和法治相关的话题,你只要想从宏观上去说明它的价值意义的时候,大家记住,你永远可以用万能价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主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国家事业长治久安,全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制度,提高党的执任能〔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其中应有之一〔题中应有之义〕。
差别 万能价值这一段你写得很完整 ,四个排比基本都在。两个小瑕疵:① 官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你多插了「制度」二字;② 「应有之意 」应为「题中应有之义 」(老师原话是「其中应有之一」,ASR 误识)。
12 ✘ 答反/错
我写的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
🎬 老师讲的 紧接着就是万能价值的直接应用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主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差别 ✘ 词串了 。官方与老师原话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本质要求」在官方同句里配的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两个词别互换 。阅卷是扫词给分的,串一个丢一分。
本问小结 本问真正的结构是三段 :① 对法治思想的认识(固定开头+专属价值四排比)→ ② 有机统一的意义 (万能价值)→ ③ 有机统一的要求 (5 条措施句)。你的第①②段都在轨道上,第③段塌了 :把「要求」写成了「有利于……」,而「要求」恰恰是本题分值最重的一块。改法只有一个动作 :保留你第 3 段那三句的内容,删掉「有利于」,改成「一、完善两大制度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推动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效衔接,促进制度优势互相转化;三、大力推进法规教育和制度宣传……」,再补上③⑤两条,这一问能直接回到 30 分左右。
回炉 站内「💡 理论法口诀」+《法治思想·押题 7 篇》;视频「理论法 001」第 145–158 行「具体意义=具体要求+有利于」与第 180–205 行「要求五连」两段可直接背。
二(二)刑法 31 分(5 问)→ 19 分 观点展示的架子会搭;丢在「该展示的地方写不全」+「位阶工具缺」
问 1 3.5 / 6 分
题目 · 案情 朱某分别教唆苟某、牛某、马某盗窃街边价值 700 元的自行车。苟某、牛某、马某互不知情,各自盗窃得手。苟某欠朱某债务,朱某对牛某说:「你去问苟某是否还债,如果不还债,我就关押他的妻子!」牛某明知苟某会立即还债,但仍然对朱某说「苟某不还债」。于是,朱某关押了苟某的妻子。苟某被迫还债。
问题 · 设问原句 事实一中,关于朱某的教唆行为,请介绍两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对牛某该如何处理?
1 ✔ 答对
我写的 朱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教唆犯。理由是,朱某分别教唆了(引起了)苟某、牛某、马某对路边的自行车实施盗窃行为,三人均已经既遂得手。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教唆三人的行为,三人数额叠加达到入刑标准,朱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教唆犯。
🎬 老师讲的 那一种观点要么就是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一种是不构成嘛,是吧?啊,那如果说构成的话,理由是啥呢?那理由很简单呀,你分别教唆了三个人去盗窃,那都盗〔盗窃〕得逞了,那每个人盗窃了700元的东西,那三七二一,那已经是2100了,那2100,那就数额较大的财物嘛。
差别 与老师第一说完全一致 ——数额累加 2100 = 数额较大,教唆犯随实行犯成立。这一条站得住。
2 ◐ 半对
我写的 朱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理由是,朱某分别教唆了苟某、牛某、马某对路边的自行车实施盗窃行为,三人均已经既遂得手,但三人分别数额700元,三人均未达到入刑标准,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分别教唆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既遂的教唆犯。
🎬 老师讲的 第二种观点说,这是分别教唆。而且呢这三个人啊,狗牛马三个人是互不知情的啊,各自盗窃得手。那就说明这是三条线。是单项联系的那单项联系,那就得单项独立的去判断,不能打包,不能加在一起。……因为根据共犯从重性〔从属性〕原理告诉我们,实行者无罪的话,那么我教唆者也无罪。
差别 两说都写到了,这是本问的基础分 。但漏了老师明确给出的倾向性提示 :「其实第二种观点是多数说了 」——观点展示题里,最后点一句「多数说认为…… 」是加分动作,你两句并列、不分主次,阅卷看不出你的立场。
3 ◐ 半对
我写的 牛某不构成盗窃罪。朱某受朱某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700元的自行车,因700元未达入刑最低标准,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 老师讲的 那首先耿母〔苟某〕构不成盗窃罪呢?我们认为不构成,因为这是个普通盗窃,我们知道普通盗窃要求盗窃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盗窃罪啊,如果是那种特殊类型盗窃,比如入户盗窃、扒窃、携带通凶器盗窃多次盗窃,那个盗窃的呃数额只要求是中间那个档次财务〔财物〕。
差别 结论对,理由少一层 。老师强调的是「普通盗窃 才要求数额较大;入户、扒窃、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不要求 数额较大」。你的「700 元未达入刑标准」是笼统说法——阅卷要的是那个前提句 。
4 ✘ 答反/错
我写的 牛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理由是,牛某欺骗行为使得朱某陷入错误认识,对朱某产生了控制力。
🎬 老师讲的 但是呢牛某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一个教唆犯呢?啊,这里面呢啊我们多数说认为不构成。……那牛某是构成教唆犯的这就告诉我们教唆犯,我们说引起犯意是教唆犯。那引起犯意呢有两种,一种是让人家从无到有引起一个犯意……还有一种是什么呢?这个实行犯呀,它是一个附条件的,会产生犯意。……如果你牛某故意凑成这个条件,故意让这个条件具备了,那么你就是教唆犯。
差别 ✘ 这就是本题的采分点,你恰好写反了 。牛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 。间接正犯要求对实行者有支配力 (欺骗、利用不知情者);本案朱某是完全责任能力人 ,牛某只是「谎称条件已具备」,属于引起犯意/促成附条件故意 ,是教唆 ,不是支配 。你写的「对朱某产生了控制力」正是间接正犯的表述——方向反了,这一处直接压掉本问大半分数 。
本问小结 前半段(朱某两说)你答得完整,后半段(牛某)答反 。这问的 6 分里,「牛某=非法拘禁罪教唆犯 」几乎是标志性答案:看到「附条件的犯意+促成条件」直接写教唆犯 ;只有「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欺骗不知情者」才写间接正犯。
回炉 默写卡「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vs 教唆犯的分界(支配力 vs 引起犯意)。
问 2 3.5 / 6 分
题目 · 案情 苟某为了报复朱某,指示马某用木棒殴打朱某。马某拿着木棒为了殴打朱某,接近朱某。此时,朱某不知道马某准备打自己,朱某带着伤害意图突然拿着尖刀袭击马某,欲伤害马某。马某想起苟某的指示,为了保护自己,用木棒殴打朱某,朱某遭受轻伤。
问题 · 设问原句 事实二中,对马某、朱某该如何处理?关于苟某的行为,请介绍两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预备及正当防卫。理由是:第一,马某带着伤害的故意计划实施伤害行为,但未着手。第二:马某制止了朱某正在对自己进行的伤害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
🎬 老师讲的 那马某呢要拿木棒打人家,那你这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罪是吧?……接近周某,那就说明这时候呢,他着手了没有啊,还没着手……所以马姆〔马某〕这时候呢是在预备阶段被迫放弃……那这时候呢是故意伤害罪的什么犯罪预备。……我还没有着手打你呢,你这时候突然拿刀袭击我呢,那你这就是一个什么啊,你这就是个不法侵害啊,那么我现在反击你,我现在就是在干嘛,在制止不法侵害,我就是一个正当防卫了。
差别 这一条答得完整 (犯罪预备+正当防卫,两个要件都写了)。唯一可补的是老师强调的那句「不能因人家前面有故意伤害的预备行为,就认为他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权利 」——这是把两个结论串起来 的过渡句,写了更稳。
2 ◐ 半对
我写的 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朱某带着伤害的故意,对马某实施了伤害得〔的〕行为。
🎬 老师讲的 那接下来就是周某〔朱某〕……他拿刀刺人家马某,那这应当是个故意伤害罪了。那现在问题就是说,那他构不构成偶然防卫啊啊……我们认为朱某这还不算偶然防卫,为什么呢?偶然防卫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而且要求客观上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的偶然防卫那个防卫行为,它不能是事前防卫啊。……那你不属于偶然防卫。对,那你就属于正常的故意伤害罪。那你故意伤害人家呢,结果呢还没伤害成功啊……那这时候呢,你故意伤害罪只能是什么未遂啊。
差别 ◐ 只交了个罪名,没交形态、也没碰考点 。官方答案是「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而且核心论证是「不构成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不能是事前防卫」。老师为这个考点讲了整整 10 句,你一句都没写。「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写法在主观题里等于没答 ——形态(既遂/未遂/预备)必须点出来。
3 ✔ 答对
我写的 第一种观点是: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预备犯的教唆犯;因马某实施伤害的行为未着手,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预备犯的教唆犯。
🎬 老师讲的 那展示啥呢?那肯定是展示的是犯罪形态,就是你这个故意伤害罪,教唆犯啊成立了。但是你这个教唆犯到底是既遂呢还是未遂呢,还是犯罪预备,哎,那这里面呢你展示两种观点就可以了。……但是第二种观点说不对,啊,根据共犯从种性〔从属性〕的原理……马某的故意伤人罪,刚才说了只是什么犯罪预备,他没有着手……那实行犯构成犯罪预备,那你教唆犯也就只能是什么犯罪预备啊。
差别 这一说其实写对了 (=官方第二说「犯罪预备」),理由(共犯从属性、实行犯未着手)也是标准理由。表述上略绕——官方写法是「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教唆犯」容易被读成两种罪名的叠加。
4 ✘ 答反/错
我写的 第二种观点是: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的教唆犯。马某客观上虽然是制止了不法侵害,但马某主观上仍有根据苟某指示完成伤害的故意,因朱某为轻伤,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
🎬 老师讲的 第一种就是什么?那教唆犯既遂了。为什么既遂呢?因为我狗母〔苟某〕的教唆,你的目的是让你马母去打朱母,你马母的确把朱母也打成轻伤了。那这时候呢,我狗母的教唆的目的我实现了,那我就是教唆犯的既遂。
差别 ✘ 结论答错 。官方两说是「既遂 」与「犯罪预备 」,没有「未遂」这一说 。更可惜的是——你的理由里已经写了「因朱某为轻伤」,这正是官方第一说(既遂)的理由 (老师原话:「你马母的确把朱母也打成轻伤了……我狗母的教唆的目的我实现了,那我就是教唆犯的既遂」)。料在你手上,你给错了结论 :把「未遂」改成「既遂」,这一句就能得分。
本问小结 马某那部分(预备+正当防卫)你答对了;其余两处是本问的全部失分 :朱某只写罪名不写「未遂/不构成偶然防卫」;苟某第二说把「既遂」写成了「未遂」(理由其实是对的)。主观题里,「结论只有一个词的距离 」——这一问的教训就是:写完理由回头看结论。
回炉 默写卡「犯罪形态与排除违法事由」;站内「⚔️ 刑法观点展示」。
问 3 5 / 7 分
题目 · 案情 朱某为了报复马某,将马某的小孩小马绑架,以此向马某勒索财物。期间小马生病,朱某找来牛某说「你医术很牛,给小马看病」,牛某明知小马被绑架仍照办。此外,朱某还组织卖淫,有些卖淫者患有性病,朱某让牛某给卖淫者治病,牛某也照办。朱某又教唆牛某入户抢劫杨某家,牛某进屋发现没人,便拿走珠宝,出来对朱某说「我抢劫成功」。次日,朱某又教唆牛某入户盗窃杨某家,牛某潜入后被杨某发现,逃跑时为抗拒抓捕将杨某打成重伤。
问题 · 设问原句 事实三中,对朱某、牛某该如何处理?
1 ✔ 答对
我写的 (1)朱某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朱某带着向马某非法占有的目的,绑架了马某的小孩。(2)朱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是,朱某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
🎬 老师讲的 我们先看周某〔朱某〕呢够干了个啥事呢?绑架人家小马,想问人家老爸勒索财物啊,那你都绑架到手了,那你这绑架罪肯定是成立了,并且也既遂了啊。……那这个朱母〔朱某〕呢他走织〔组织〕卖淫,他肯定构成走织〔组织〕卖淫罪。
差别 ✔ 两句都对 :朱某绑架罪(既遂)、组织卖淫罪。老师原话同构。
2 ✔ 答对
我写的 (5)牛某给小马治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治病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 老师讲的 那牛某呢他明知小马是被绑架的,这时候还帮忙给看病,那这个构不构成绑架罪的成绩〔成立〕的共同犯罪呢啊?构不成什么帮助犯呢?不构成。因为帮助犯他至少得是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必须是个危害行为,现在人家给被害人看病,这不是在害被害人,这是在救被害人。
差别 ✔ 答对,而且理由句与老师原话几乎同构 (看病不是危害行为,反而是在救人)。官方表述是「牛某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能补上「共犯」这个身份词更规范。
3 ✔ 答对
我写的 (5)牛某给卖淫者治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治病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 老师讲的 那牛某呢构不构成走织〔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呢?我们认为也不构成。因为看病行为给被人〔人〕看病行为,他不是一个危害行为啊,这个呢也好理解。
差别 ✔ 答对 ,与上一句同一逻辑(不是危害行为 → 不构成帮助犯)。官方表述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
4 ◐ 半对
我写的 (3)朱某第一次教唆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理由是,朱某虽教唆牛某实施入户抢劫,但牛某实施的未入户盗窃,根据包容评价的规则及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入户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入户盗窃,所以朱某第一次教唆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 老师讲的 那周某呢也要分为两个阶段。按照实行犯两个阶段,你要两个阶段。当实行犯牛某在预备阶段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时候,那么你教唆犯周某呢也就只能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的犯罪预备是吧?好了,那接下来牛某到实行阶段构成了一个盗窃罪的时候,那你朱某呢构成什么啊,那也要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因为抢劫罪能蕴含一个盗窃罪、抢劫罪可以包容别人〔评价〕为盗窃罪。
差别 结论与理由都对 (包容评价+共犯从属性)。缺的是老师讲的「两个阶段 」结构:朱某在预备阶段是抢劫罪的教唆犯(犯罪预备) 、在实行阶段才是盗窃罪的教唆犯(既遂) ,最后重罪吸收轻罪 只定一个。你只写了后一半。
5 ◐ 半对
我写的 (6)牛某第一次入户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理由是,牛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 老师讲的 那牛母〔牛某〕呢我们会发现它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预备阶段,他在预备阶段想干嘛呢?想入户抢劫,想实施抢劫罪。但是呢到了屋里面以后,没有人没人他能抢劫着手实行吗?那不能了……那就说明你的抢劫罪还在预备阶段被迫放弃了。那你构成什么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好了,你牛某呢到了实行阶段,哎,物流〔屋里〕没人,你把他东西拿走了,那这是什么盗窃罪既遂。……那这时候呢可以重罪吸施〔吸收〕轻罪。
差别 结论对,漏了中间层 。老师要的是「预备阶段=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实行阶段=盗窃罪既遂,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盗窃罪既遂」。你直接跳到结论,中间那层「抢劫罪预备」没写——阅卷是一步一分 ,这一层就是分。
6 ✔ 答对
我写的 (4)朱某第二次教唆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理由是,朱某教唆牛某实施入户盗窃,但牛某为抗拒住〔抓〕捕,实行过限,朱某不需要为超限行为负责,所以朱某某第二次教唆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 老师讲的 第二次牛某呢就教呃朱某就教唆牛某直接进去干嘛啊啊,盗窃啊,这次不是盗教唆抢劫了,这次反过来了,是教唆盗窃。哎,结果呢牛某在盗窃的时候呢,我们知道他转化抢劫了是吧?……那朱某作为教唆犯,他构成什么?啊那他是不是也要构成啊转化抢劫的教唆犯呀?那不是的,因为我只是教唆你盗窃,你最后转化成抢劫,这是对人暴力,这已经是你的实行过限了。
差别 ✔ 答对 :教唆盗窃 → 实行者转化抢劫属实行过限 ,教唆者仍只对盗窃负责。理由句(实行过限)与老师原话同构,这是本卷刑法最干净的一段之一。
7 ✔ 答对
我写的 (7)牛某第二次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理由是,牛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但在盗窃的时候被发现,牛某为抗拒抓捕将杨某打成重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
🎬 老师讲的 那牛某最终要定一个转化抢劫了,抢劫罪。
差别 ✔ 答对 :入户盗窃被发现 → 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重伤 → 转化型抢劫既遂 。要件(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你都写全了。
本问小结 本问 7 分你拿 5 分,是全卷刑法最高 。丢的 2 分集中在「中间层」 :老师讲这类「先抢后盗」「预备转实行」的题,一律是「预备阶段一个罪+实行阶段另一个罪+重罪吸收轻罪 」三步走;你习惯直接给最终结论。把过程写出来,就是这 2 分 。
回炉 默写卡「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与「犯罪形态」;站内疑点卡 Q139 类「分层答题」思路。
问 4 3 / 6 分
题目 · 案情 牛某为了杀害杨某,对杨某的朋友吕某说「你将这个毒药给杨某喝」,吕某听成「你将这个土药给杨某喝」,便将毒药交给杨某,杨某喝下后中毒身亡。事后吕某很生气,对自己茶馆的店员姬某说:「这包茶叶有毒,我想毒死牛某,你帮我保管,等下次牛某来店里,你给我。」一个月后吕某不想杀死牛某了,但忘记茶叶的事。又一个月后牛某来到茶馆,姬某想起吕某曾说要毒死牛某,便将保管的有毒茶叶递给吕某,没有说话。吕某对此不知情,将茶叶泡好递给牛某,牛某中毒身亡。
问题 · 设问原句 事实四中,关于牛某、姬某的行为,请介绍三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1)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的间接正犯;理由是,牛某对吕某产生了支配力,吕某是实施了杀人行为。
🎬 老师讲的 那第一个观点就是什么?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他利用了不知情的吕某呀啊,真的是把人也弄死了啊,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啊,而且也既遂了。因为你想杀死杨母〔杨某〕,杨母〔杨某〕最后也真的死了,如你所愿呀。
差别 ✔ 第一说对 (间接正犯既遂),与官方第一说一致。
2 ✘ 答反/错
我写的 (2)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实行犯;理由是,牛某未对吕某产生支配力,和吕某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
🎬 老师讲的 第二种观点就可以说啊不是间接正犯。只是教唆犯啊,为什么呢?因为间接症犯〔正犯〕要求什么啊,要求利用人家支配人家欺骗人家啊。……牛某他他没有欺骗吕某呀,他就是说这是毒药,你去毒死他,他只是想犯一个教唆犯,就是想构成教唆犯啊。
差别 ✘ 官方第二说是「教唆犯」,你写成了「共同实行犯」 。共同实行犯要求与他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本案牛某只是「给毒药、传个话」,没有动手实施杀人 ,不可能是实行犯。第二说的落点是「牛某没有欺骗、只是引起犯意 → 是教唆犯 」。
3 ✘ 答反/错
我写的 (3)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理由是,牛某为吕某杀人的行为提供了毒药的帮助。
🎬 老师讲的 那时候你给牛某定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时候,那就得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呀,那实行犯只能是谁啊,只能是吕某呀,但吕某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不构成,吕某他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给牛某呢可以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啊。
差别 ✘ 官方第三说不是「帮助犯」,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你的落点(提供毒药=帮助)其实接近「帮助犯」的形式,但官方这第三说的关键是共犯从属性的障碍 :定教唆犯就要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而吕某只有过失 —— 于是走位阶关系 把牛某降格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详见下一条)。
4 — 漏答
我写的 (未写)第三说:牛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老师讲的 第三种观点,我们想一想,能让你三种观点,那肯定第三种观点就认为你这个教唆犯还是有问题的。……那你说教唆犯有什么问题?那我们知道要有教唆犯,就得有实行犯是吧?……但吕某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不构成,吕某他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没有故意杀人啊。……所以说呢,你给牛某要定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时候,找不到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啊,这就是你的障碍啊。……所以给牛某呢可以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啊。
差别 ✘ 整块漏,而这是本题最值钱的一个考点 。老师原话点明这是「以前没讲过的知识点 」:关键在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位阶关系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的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楼 是本科生,它是低位阶的,故意杀人罪呢是二楼 ,是硕士生,是高位阶的……二楼的故意杀人罪,他就蕴含了或者可以评价成一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楼/二楼」这套位阶工具,你在整份卷子里一次都没用过 ——它是本案第三说、也是姬某第三说的共同钥匙。
5 ✔ 答对
我写的 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理由是,吕某的犯意已经消失,对吕某产生了支配力。
🎬 老师讲的 那你这继母〔姬某〕其实〔其实〕是帮助行为的,是帮助他人杀人。……那第一种观点,继母就是什么,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奸禁〔间接〕正犯啊,你利用了一个不知情的吕母〔吕某〕弄死了一个人啊。
差别 ✔ 第一说对 (间接正犯),而且你的理由(吕某犯意已消失、姬某对其有支配力)与老师讲的「利用不知情的吕某」是同一层意思。
6 ✔ 答对
我写的 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理由是,吕某计划还是犯罪,毒药寄存,虽忘记但犯意还在持续中,姬某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 老师讲的 但是呢第二种观点就是不是间禁〔间接〕正犯,是帮助犯啊。为什么不是奸禁侦犯呢?啊,因为间禁正犯要求欺骗人家,利用人家啊,继母没,我没欺骗你啊……我只是想帮助你杀人啊,那我就最〔最终〕这是个什么啊,帮助犯啊,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啊。
差别 ✔ 第二说也对 (帮助犯),理由同构——姬某没有欺骗,只是「帮着把茶叶递过去」,所以不构成间接正犯,只成立帮助犯。
7 ✘ 答反/错
我写的 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实行犯。理由是,姬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泡茶,直接对法益造成了侵害。
🎬 老师讲的 但是呢第三种观点就会认为你帮助犯也不构成。理由是啥呢?因为你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按照共犯从首性〔从属性〕,就必须存在一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而吕某呢他作为实行者,他没有〔法〕定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他最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给继母就可以定个什么,就可以定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差别 ✘ 第三说又偏了 。官方第三说=「帮助犯也不构成 →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同样是找不到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吕某只有过失)。你自己也写了「泡茶」这个动作,把它当成「共同实行」了——但共犯从属性这一层没写出来,而这正是第三说唯一的分。
本问小结 本问 6 分拿 3 分,是五问里最低 。病根只有一个:「三说」写成了「自己编的两说半」 。老师给的两套三说其实是同一套模板 :① 有支配力 → 间接正犯 ;② 无支配力但引起犯意 → 教唆犯/帮助犯 ;③ 连实行犯都找不到(实行者只有过失) → 用「一楼/二楼 」位阶,降格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把这个模板背下来,问 4 是稳定得分题 。
回炉 站内「⚔️ 刑法观点展示」(位阶关系专题);默写卡「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
问 5 4 / 6 分
题目 · 案情 佘某是警方线人,立功心切。他明知姬某从不吸毒贩毒,谎称自己吸毒、希望高价购买,姬某遂欺骗医生取得大量管制类精神药品卖给佘某,当场被抓。姬某又揭发自己老板吕某以茶馆为掩护贩毒。佘某为抓吕某,向吕某谎称高价购买大量毒品,吕某携带毒品到交易地点被抓。佘某想继续立功,明知朱某从不吸毒贩毒,欺骗朱某「贩毒很赚钱,我给你提供货源渠道、帮你介绍买家」,实际上上家和下家都是警方安排的人,朱某进货后卖货时被抓。
问题 · 设问原句 事实五中,对佘某、姬某、吕某、朱某该如何处理?
1 ✔ 答对
我写的 (1)佘某教唆姬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理由是,佘某引发了姬某贩卖毒品的故意。
🎬 老师讲的 那这个佘母〔佘某〕他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呢,那我们认为佘母是构成的啊,为什么呢?因为人家继母〔姬某〕题里面交代很清楚,人家从不贩毒,从不吸毒,人家是个清白的人,你现在引诱人家让人家从没有犯意到产生的犯意。
差别 ✔ 答对 。你抓住了这条主线:「清白的人 → 被引起犯意 → 引诱者构成教唆犯」 。(老师还补了一句背景:这种「钓鱼式」引诱在实践中是不允许的,「让一个清白的人拉下水,那是不行的 」,所以要担刑事责任。)
2 ✔ 答对
我写的 (2)佘某向吕某谎称购买大量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吕某已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
🎬 老师讲的 那不过这时候佘某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呢,这下我们认为不构成。为什么呢?因为他引诱的这个吕某,他本来就是个毒贩子,他本来就是贩毒的故意是吧?所以呢这时候他的贩毒,他的犯意不是我引起他的。
差别 ✔ 答对 ,与上一句构成一组对照 :「清白的人 → 我引起犯意 → 构成教唆犯 」vs「本来就是毒贩子 → 犯意非我引起 → 不构成教唆犯 」。答题时把这组对比并排写,阅卷一眼看出你掌握分界线。
3 ✘ 答反/错
我写的 (3)佘某教唆朱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的间接正犯。理由是,佘某对朱某有支配力,朱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罪的行为。
🎬 老师讲的 现在呢没争议了,司法解释也把它明确了啊,这叫双重引诱,或者叫双套引诱。……以前认为哎那你周某〔朱某〕还至少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过是最多是未遂,但是现在认为你是一个闭环式的。啊,上下游完全闭环式的一个圈套,让一个清白人往里跳。那这个人呢是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的。
差别 ✘ 答反,而且是本问唯一的大分 。朱某=不构成犯罪 (双套引诱/双重引诱 ,上下游都是警方安排的人、形成闭环,「他没有社会外性〔危害性〕」)。你还写成了「未遂的间接正犯 」——老师原话说得很直:「以前认为……最多是未遂,但是现在认为 ……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这是司法解释明确后 的结论,属于必考新规。
4 ✔ 答对
我写的 姬某骗取毒品并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姬某带着牟利的目的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 老师讲的 我们先看你继母〔姬某〕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我们认为是构成的,因为你自〔人家〕再怎么引诱,你如果意志很坚定啊,你守住这个底线,那也没问题。结果你动了歪念头了,你还欺骗医生把那个管制类的精神药品开出来啊卖人。那你继母还是要构成什么啊,构成贩卖毒品罪,实行犯啊。
差别 ✔ 答对 。老师还留了一个对比点 值得补上:为什么姬某被引诱仍要定罪、而下面那位朱某却不定罪?——「货源上家这一块,我警方没控制你……你的行为还是有社会危害性的 」(姬某的货源是自己骗医生搞来的)。
5 ✔ 答对
我写的 姬某的揭发自己老板吕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理由是揭发了他人犯罪。
🎬 老师讲的 姬某呢啊立功心切,揭发自己老板啊,吕某贩毒。
差别 ✔ 答对 (揭发他人犯罪 → 立功)。这一句老师只是复述案情带过,未展开,但你写出的要件(揭发他人犯罪)是对的。
6 ✔ 答对
我写的 (1)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理由是吕某的行为处于警方抓捕之下。
🎬 老师讲的 吕某呢这下肯定还是要构成,他就是个毒贩子是吧?……那他肯定要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过啊被抓了,那就不是既遂了,是未遂啊。
差别 ✔ 答对 。吕某本来就有贩毒故意,虽因警方控制未得逞,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与老师、官方答案一致。
7 ✘ 答反/错
我写的 朱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理由是朱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处于警方监控之下。
🎬 老师讲的 那这个人呢是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的啊,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啊。……现在认为你是一个闭环式的,啊,上下游完全闭环式的一个圈套,让一个清白人往里跳。
差别 ✘ 答反,而且是本问唯一的大分 。朱某=不构成犯罪 (双套引诱/双重引诱 ,上下游都是警方安排的人、形成闭环,「他没有社会外性〔危害性〕」)。老师原话说得很直:「以前认为……最多是未遂,但是现在认为 ……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这是司法解释明确之后 的结论,属于必考新规;而且你在同一问里把同一个错误犯了两次 (前面佘某那一问也写了「未遂」)。
本问小结 本问的钥匙是「引诱型侦查」的三分法 :① 引诱清白的人 、且货源要他自己解决(姬某)→ 被引诱者构成犯罪 ,线人构成教唆犯 ;② 引诱本就有犯意的人 (吕某)→ 被引诱者按未遂处理,线人不构成教唆犯 ;③ 上家下家全由警方安排、闭环设局 (朱某)→ 被引诱者不构成犯罪 (双套引诱/不能犯)。你①②都答对了,③两处全答反 。记住一句:「闭环里的清白人不构成犯罪」 。
回炉 默写卡「毒品犯罪·引诱型侦查」;站内「⚔️ 刑法观点展示」不能犯专题。
二(三)刑诉 30 分(6 问)→ 9.5 分 全卷最大失血点 :4 处结论答反 + 大段抄法条不落案情
问 1 1 / 5 分
题目 · 案情 2021 年 1 月 7 日韩某被抓获并拘留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经过讯问,韩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东阳市公安局安排韩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安排值班律师陈某见证具结。
问题 · 设问原句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公安局安排韩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1 ✘ 答反/错
我写的 合法,认罪认罚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
🎬 老师讲的 所以咱们就签署了认罪罚〔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找了值班律师陈某还见证拒结〔具结〕呢,问这个怎么样?可以吧?那认罪认罚当〔当然〕要签这个文书,对不对?注意他是不对的。
差别 ✘ 结论答反——这是本题唯一的分 。官方答案开头两个字就是「不合法 」。你在读完案情后凭「认罪认罚都能用」的直觉下了判断,没往「谁来签 」这一步想。
2 ◐ 半对
我写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 老师讲的 关于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他是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咱们说他是每个阶段啊都适用,都可以表示认罪认罚没问题……但是是不是每个阶段都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呢?这不是。
差别 ◐ 前半句是对的,但正好掉进老师预设的陷阱 :「适用各阶段」≠「每阶段都要签具结书」。老师原话就是拿这两句做对比的——你写了前一半,直接推出后一半,推理塌了 。
3 ◐ 半对
我写的 并在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简述〔签署〕具结书。
🎬 老师讲的 那请问他们的协商结果是什么呀?总得签个合约,签个合同吧。那这个合约叫啥,就叫认罪认罚的具结书……或者说再说的通俗简单点,这个具结书。甲方和乙方是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他们之间签的合约。
差别 ◐ 见证/值班律师这一步你没写错。但缺了关键的一句定性:具结书的甲方乙方是「公诉人 ↔ 犯罪嫌疑人」 ——这句话才是「为什么侦查阶段不签」的答案来源。要扣分的地方就在这里:你写了形式,没写主体 。
4 ◐ 半对
我写的 本案韩某已经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已经安排值班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
🎬 老师讲的 但是公安局他只是负责侦查收集证据的,公安局不提量刑建议啊,我们知道公安怎么了,为什么不用签,因为公安人家不提量刑建议啊。……所以在侦查阶段可以表示认罪认罚,但是不用签这个具结书。
差别 注意:这两句本身是「案情复述」,没有写错 (韩某确实认罪认罚、确实是值班律师见证)。但你把它当成了「所以合法」的论证 ——它答非所问。最要紧的理由一句没写 :「公安局不提量刑建议 ,所以无从「认罚」,因而无需签具结书」。老师把这段拆成三层讲(谁的地盘 → 谁提量刑建议 → 签不签),你的作答里一层都没有。这也说明:把案情抄一遍不算论证。
本问小结 这一问 5 分,你拿 1 分。它不是记忆题,是推理题 :「认罪认罚 = 认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 认检察院提的量刑建议」→「公安局不提量刑建议」→「侦查阶段无需签具结书」。把这条链条记住,两分钟就能拿满。
回炉 默写卡「认罪认罚从宽」专题;站内核验卡「审查起诉阶段签具结书」。
问 2 2 / 5 分
题目 · 案情 1 月 14 日,东阳市公安局报请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韩某。1 月 24 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韩某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犯罪手段残忍,在查阅卷宗后直接作出了批捕决定 。
问题 · 设问原句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1 ✔ 答对
我写的 不合法,
🎬 老师讲的 那本案中咱们说说吧,在审查批捕时呃,有什么问题呀?那咱们说一下,主〔存〕在以下两处不合法。
差别 ✔ 结论对 (不合法+两处)。这 2 分里的第一分到手了。
2 ✘ 答反/错
我写的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审查时发现存在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 老师讲的 本案中他是1月14号报请批捕的,1月24号是不是过了10天11天,然后他才批捕的,就这个批捕时间对吗?这个批捕时间是不对的。……那咱们的法条明确规定是几天呢,这个是7日内审查批准,7天内啊,做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差别 ✘ 长段法条与本题无关,而真正的答案「7 日」一个字没出现 。官方第一处违法是:韩某已被拘留 → 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7 日以内 作出决定,1 月 14 日 → 1 月 24 日 明显超期 。老师还特意提醒「主观题挺喜欢考日期的 」——凡是案情给了一串年月日,就要去算期限。你案的日期摆在眼前,却没动笔算。
3 ◐ 半对
我写的 准〔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老师讲的 其实这也是老师让你背的一个小口诀……叫逮捕疑问像简化,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忙〔盲〕精卫,审查批捕,应问他哈。……那么或者说刑讯逼供,呃,认罪认罚,如果他认罪认罚,咱们要审查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差别 ◐ 你抄的这条法条,离答案只有半步 :里面的「认罪认罚 」正是应当讯问的法定情形之一。老师给了完整口诀——「逮捕疑问像简化,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盲精卫 」。把口诀写出来,第二处违法就到手了。
4 ✘ 答反/错
我写的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老师讲的 那如果他没有被拘留呢……所以咱们的审查批捕时间是可长可短的,如果被拘留了,最多7天,如果未被拘留15天到20天都是可以的。
差别 ✘ 这段是「逮捕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本题问的「审查批捕」不是一回事 ——错位的法条。而且这条你还原样搬到了问 4 里(那里同样没得分)。法条要按「题目在问哪个环节」来调 ,不能见到认罪认罚就贴。
5 ◐ 半对
我写的 本案中检察院阅卷后直接做出了逮捕决定。
🎬 老师讲的 那么咱们在这个审查批捕时,不能是阅了卷就直接批了。你必须要干什么?要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韩某,你得问他为什么认罪,为什么认罚,咱们审查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你没有询问他,直接批捕。这个是错误的。
差别 ◐ 案情事实你看到了(「阅卷后直接批」)——这是好事 。但缺最后一句把事实落成法律结论:「鉴于韩某认罪认罚,应当讯问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主观题的标准动作是:点事实 → 引规则 → 下结论 ,你停在第一步。
本问小结 本问是全卷最典型的「抄法条不落案情」 :你写的四段法条都出自正确法律,但没有一段对上「7 日超期」和「认罪认罚应当讯问」这两个采分点。记住这条题型的固定动作:先算日期,再找程序义务,最后扣案情 。本问还应顺带记住老师那句「主观题挺喜欢考日期的 」。
回炉 默写卡「强制措施·审查批捕」;站内刑诉口诀「逮捕疑问像简化,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盲精卫」。
问 3 1.5 / 5 分
题目 · 案情 案发后,韩某委托了辩护律师马某。侦查阶段,马某准备向被害人黄某的家属调查取证。(注:本题为「观点展示/开放论证型」设问)
问题 · 设问原句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马某可否向被害人黄某的家属调查取证?为什么?
1 ✘ 答反/错
我写的 不可以,
🎬 老师讲的 所以这个题怎么办?咱们说没有法条的怎么办?那就黑白配吧。就是正面说反面说,折中说吧,是不是来,咱们看一下啊,咱们存在争议,这确实存在争议。……这个在考试当中只要言之有〔物〕……论之有据,他都给你分的。
差别 ✘ 题型误判 。老师第一句就定性:「这是个开放论证型的题,黑白配——正面说、反面说、表达自己的看法 」。你只给了一个单边结论「不可以」,既没有「一种观点……另一种观点……」的结构,也没有「笔者认为……」。在主观题里,观点展示题的「结构」本身就是分。
2 ✘ 答反/错
我写的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了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避免对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二次伤害,不允许去与被害人家属调查取证。
🎬 老师讲的 那也有观点认为什么呢?这个他不能够调查取证……但为什么不能调查取证啊,因为立法并没有授权,没有规定。你怎么能调查取证啊,对吧?根本没有相关的规定,你在取证时是缺乏程序的引导和规制的呀。
差别 ✘ 理由自编了 。否定说的标准理由是:「立法与司法解释均未授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取证缺乏程序引导与规制 」。老师另给了两条支撑:「保证侦查办案、打击犯罪 」(避免与公安同时取证冲突、防止隐匿毁证)+「降低辩护律师职业风险 」(防止被追究伪证)。你自编的「避免对被害人家属二次伤害」,讲义与官方答案里都没有——这类自创理由不采分 。
3 — 漏答
我写的 (未写)肯定说: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理由①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人权保障);②《刑诉法》第 42 条要求辩护人将收集到的「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检察院——若没有调查取证权,就根本收集不到这些有利证据。
🎬 老师讲的 第一个,你不是为了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嘛?为了充分保障人家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呀?……第二个角度是什么?就是从立法角度,咱们立法有个条文……叫不再场〔不在场〕不够大〔未达年龄〕不正常,应告知是吧?……那你相当于是不是肯定了我有调查取证权。
差别 — 整块漏 。官方答案给出的「笔者认为」正是肯定说+这两个理由 (老师还给了「不再场、未达龄、精神病,应告知 」的口诀提示)。你连一半都没写。
本问小结 本问 1.5 / 5。两个病:① 没识别题型 ——「现无法条明确依据」的设问=观点展示(肯定说/否定说/笔者认为) ,结构分必须拿;② 理由自编 ——老师与官方给的是「立法未授权/人权保障+42 条推导」这套。记住:开放型题,结构先行、理由用规范表述,最后表态 。
回炉 默写卡「辩护·调查取证权」;站内「⚔️ 观点展示」开放论证型模板。
问 4 0.5 / 5 分
题目 · 案情 2021 年 5 月 10 日,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韩某身染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悔罪态度诚恳,便建议 东阳市公安局对韩某变更强制措施;东阳市公安局认为其社会危险性高,没有变更。
问题 · 设问原句 东阳市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1 ✘ 答反/错
我写的 合法,
🎬 老师讲的 那咱们就说说这道题吧,来审查呃,羁押标性〔必要性〕审查合不合法呀,两处违法。
差别 ✘ 答反,而且丢掉了整题 。官方第一句就是「存在两处违法 」。这已经是你在本卷刑诉里第 4 处把「违法」答成「合法」 ——不是知识盲点,是阅读习惯问题 :看到「检察院做了一件事」就先假定它合法。以后凡是问「某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先默认找错。
2 ✘ 答反/错
我写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需要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 老师讲的 有问题什么问题,第一个部门错了,案件管理部门是第一个错误。我们说进行压〔羁押〕必要性审查,现在是由检察院的哪个部门负责补诉〔捕诉〕的部门,一律由负责补诉部门进行审查。当然像什么案件管理部门啊,或其他一些什么控审部门啊,刑事执行检查部门可以提供点配合啊,但是负责任的是这个负责补诉〔捕诉〕的部门。
差别 ✘ 你抄的这段法条和本题要查的错没有关系 。第一处违法是主体错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由捕诉部门 负责,案件管理部门 只能配合、无权审查。案情里明明白白写着「案件管理部门」,你没把它和「捕诉部门」对上。
3 — 漏答
我写的 (未写)第二处违法: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如认为无需羁押,检察院应当直接决定 变更强制措施,无需向东阳市公安局提出「建议」。
🎬 老师讲的 还出现了第二个错误,就这个建议给用错了……他是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意味着目前这个案件到了哪里,是到了咱们东阳市检察院的地盘。……这个时候你没有必要建议谁,你做放人决定就OK了,所以不用去建议放人,你应该决定放人。
差别 — 整块漏 。老师的逻辑很直白:「在自己地盘上,用「决定」,不用「建议」 」——侦查阶段(公安的地盘)才只能「建议公安放人」,审判阶段(法院的地盘)只能「建议法院放人」,到了审查起诉(自己的地盘)就直接决定 。这一条你不但没写,还在作答里把它当成「合法」的证明。
本问小结 本问 0.5 / 5,全卷刑诉最低 。两处违法都是「主体 」与「权限 」层面的硬点,老师用一句形象的话总结了:「检察院两把剑,插公安插法院」——插别人地盘时只能「建议」,站自己地盘上就「决定」 。再叠加一个坏习惯:结论惯性地写「合法」 。这一问的两分,本可以不动脑子拿到。
回炉 默写卡「羁押必要性审查」;站内刑诉「捕诉部门」职责对照。
问 5 2.5 / 5 分
题目 · 案情 东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辩护人马某认为量刑仍然过重,直接向海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东阳市检察院没有抗诉。
问题 · 设问原句 马某认为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是否有权直接上诉?为什么?若韩某直接向海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海北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 ✘ 答反/错
我写的 有权提起上诉,对量刑意见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 老师讲的 马某不是辩护律师嘛,辩护人直接上诉可以的吧,不可以,大家还记不记得这是个基本的知识,谁能上诉啊?被告人他的法定代理人这都是可以的……但是有两位谁,一个是被告人的什么呢?辩护人,一个是什么?一个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那请问什么叫没有独立上诉权?他不能说我不服,我就直接上诉。在上诉前要取得什么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和授权。
差别 ✘ 答反 。辩护人没有独立上诉权 ,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老师把它讲成「基本的知识」,而且给了对照表:有独立上诉权=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自诉人 ;没有独立上诉权=辩护人+近亲属(须经同意) 。你只写了「(辩护人)有权」,方向正好相反。
2 ✔ 答对
我写的 应当受理;海北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 老师讲的 直接向二审院上诉吗?那此时二审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天内将上诉状在交还一审院。比如咱们这个案件中,韩某没找东阳市中院直奔海北省高院,海北高院怎么办?海北高院收到你韩某的上诉状的三天内把这上诉状还给东阳市中院。
差别 这一句你写对了,而且是本题的实质考点 ——「二审院收状 3 日内退回一审院 」。老师用「你谁呀」的比喻讲这个设计(二审院对案情一无所知,先退给一审院核查)。
3 ✔ 答对
我写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老师讲的 然后由一审法院进行审查,咱们要审查一下他的上诉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对吧?……那咱们在接到这个就是高院递给咱们的上诉状,三天内,连同案卷呀,证据啊再一并的再递交到海北省高院,等于有一个反复的过程。
差别 ✔ 完整链条写全了 (一审院审查 → 3 日内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院 → 副本送检察院)——这一段几乎可以作为标准答案。后半问你是满分。
本问小结 本问 5 分你拿 2.5:后半问(高院怎么办)基本满分,前半问(能否直接上诉)答反 。这又是一次「会一半、反一半 」——再一次说明你的问题不在知识储备,而在「独立上诉权」这组基本概念没成体系 。背一句就够:「被告人和法代能自己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要经同意」 。
回炉 默写卡「上诉权主体」;站内刑诉基本概念对照表。
问 6 2 / 5 分
题目 · 案情 马某上诉引起二审,东阳市检察院没有抗诉。海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韩某杀害无辜儿童、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量刑过轻,确有错误。
问题 · 设问原句 海北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对韩某量刑过轻,应如何处理?
1 ✔ 答对
我写的 加重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 老师讲的 可是如果只有上诉引起二审,那等于这个被告人韩某,他受到上诉不加刑的保护啊。所以这时候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轻了,这个怎么样能直接加重,不可不可以,当然不可以了,这是受到上诉不加刑的保护的。
差别 ✔ 判对了 :因检察院未抗诉、由被告人一方上诉引起,受上诉不加刑 保护,不得直接加重。这是本问的基础分。
2 ✘ 答反/错
我写的 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不可改判,
🎬 老师讲的 只有两种情况是可能发回重审的。一种是什么?一种是程序违法,一种是事实不清。……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哎,可改回。但他根本没有发回的……所以这根本就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他认为是量刑有问题,而量刑根本不可能发回,只能改判的。
差别 ✘ 两个概念串了 。你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发回重审 的条件(老师口诀:「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可改回 」),不是「改判」的条件。老师专门强调:量刑问题既不能改重,也不能发回 ,所以这条路是死的——这正是本题的题眼。
3 — 漏答
我写的 (未写)正确处理:应当裁定维持原判 ;待第二审裁定生效后,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判。
🎬 老师讲的 那么原判判的确实轻,非得改怎么办?要在二审裁判生效后,只能另行启动什么,另行启动审监〔审判监督〕再审程序了。……你维持原判,两审终审不就生效了吗?然后你再另行启动再审纠错了。
差别 — 整块漏,而这才是官方答案的正解 。必须写出两步:①「裁定维持原判 」(先让它生效)→ ②「二审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老师还补了一层本卷特有的知识:海北高院对死缓有核准权,二审维持死缓即视为「二审待复核」 (二审裁判同时视为核准死缓的裁判)。
本问小结 本问 2 / 5。你答对了「不能加重」,但把「发回重审的条件」当成了「改判的条件」 ,又漏掉了标准答案的两步走(维持原判 → 生效 → 再审 )。这一问和前面的病是同一个:结论方向对,但法条路径记混、答案结构不全 。把「二审四句口诀」背牢,本题和后面的二审类题都能稳拿。
回炉 默写卡「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站内刑诉口诀「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可改回」。
二(四)民商诉综合 56 分(10 问)→ 41 分 全卷最强 :要件与术语没落位,你写得对但没写到老师要的那个词上
问 1 5 / 5 分
题目 · 案情 自然人孟某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借用有资质的乙公司(住所地 A 市 E 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对孟某借用乙公司资质一事不知情。
问题 · 设问原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老师讲的 首先大家请看干脆利落的直接答两个字无效,你也不用写说题目怎么怎么说的,怎么怎么抄题,不用直接了当。
差别 ✔ 满分动作 :直接下结论「无效」,不抄题、不铺垫。
2 ✔ 答对
我写的 理由:因法律禁止挂靠、资质的行为,本合同因违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 老师讲的 第二步就写理由,理由就一句话,其实你就只要写得出来,他借用资质建工合同无效。说白了我们的建工合同它就两件事儿,第一就是资质问题,第二就是手续问题。第一个就是资质,无资质即无效。因此你这个挂靠其实就是没有资质啊,这是个违法行为。
差别 ✔ 完整得分 。你写出了「挂靠=违法强制性规定=无效」,正是老师要的那一句话。老师另给了体系化的记法,可以顺手记下:建工合同只管两件事——「资质」与「手续」 ;资质问题=无资质即无效 (违法无效),手续问题=未招投标、围标串标即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
本问小结 满分。这一问你已经形成条件反射,保持。唯一可再稳一点的是把「借用资质(挂靠) 」这四个字点出来——它是本卷民法第一个押题点。
回炉 默写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站内疑点卡商法/民法「挂靠」条目。
问 2 5.5 / 5.5 分
题目 · 案情 2025 年 7 月,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将其名下「书香苑」项目的在建工程(含 101 室)一并抵押给丁银行,贷款 500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6 年 4 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问题 · 设问原句 丁银行的抵押权能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不能,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权〔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 老师讲的 建筑公司它大于银行……你银行呢虽然有抵押权,但是你这个抵押权负载在人家的这个劳动成果之上啊,这个法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优先的不就是你这个银行嘛。……只要人家工程质量是合格的,那么它的权利就优先于你这个抵押权。
差别 ✔ 满分 。术语(法定优先权)、结论(优先于抵押权)、前提(工程质量合格)都在。老师给的理解钥匙是「房屋是施工人用原材料和劳动力从无到有建起来的 ——这个工程本质上是施工人质料的物化体现,凭什么拿去清偿发包人的债务」,所以它优先于抵押权、更优先于普通债权。
本问小结 满分。这一问的考点今年被两位老师同时标为押题点 (老孟:民法典 807 条;建工解释一第 36 条)。
回炉 默写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站内疑点卡 Q153 类「权利冲突排序」。
问 3 5.5 / 5.5 分
题目 · 案情 2025 年 6 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 101 室,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向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2025 年 7 月甲公司将含 101 室的在建工程抵押给丁银行。
问题 · 设问原句 张某办理的预告登记能否阻却丁银行后续设立的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可以阻却。理由:预告登记是当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张某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老师讲的 它的核心就是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说到底,当我们在读题的时候,一读到预告登记,我们马上就反映出来一句话,预告登记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如果未来你再把这个房子再把它抵押出去,那么原则上抵押权是不能成立的。
差别 ✔ 满分 。你把法条原文几乎完整落下来了(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老师额外给了一句更「像人话」的得分句,建议背下来:「预告登记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 ——因抵押权系物权,故被阻却」。另外记住老师给预告登记的定性:准担保制度 (与债务加入、建工法定优先权并列)。
本问小结 满分。这一问与问 2、问 3 构成你民商诉的强项区 ——「权利定性 + 法条落位」这套动作你很熟。
回炉 默写卡「预告登记」;站内疑点卡「准担保制度」三兄弟(预告登记/债务加入/法定优先权)。
问 4 4 / 5.5 分
题目 · 案情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转移资产,将未售出的 102 室网签并登记在亲戚己的名下(实为代持,己未支付任何房款)。后己背着甲公司将 102 室抵押给不知情的庚银行借款 30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 设问原句 庚银行能否取得 102 室的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有权取得102室的抵押权;
🎬 老师讲的 那我们的耕〔庚〕银行不就善意取得了102室房屋的抵押权吗?
差别 ✔ 结论对。
2 ✘ 答反/错
我写的 理由:庚银行与己之间存在有效协议;
🎬 老师讲的 所以他只需要三个要件就可以。第一,行为人无权处分。
差别 ✘ 要件①写错了 。「庚银行与己之间存在有效协议」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 ——善意取得压根不问「协议有没有效」,问的是「处分人有没有处分权 」。正解是「己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102 室名实不符 (对外登记在己名下、对内实为甲公司的代持),己背着甲公司抵押,等于「把别人的东西抵押出去了 」。老师在讲这段时专门点了一句:「外人只能看登记,内人看实际 」。
3 ✔ 答对
我写的 庚银行不知情;庚银行已经办理了公式〔公示〕登记手续。
🎬 老师讲的 第二,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最后已经完成了公式〔公示〕,也就是登记了就行。……那么抵押给不知情的耕〔庚〕银行,并办理了登记。
差别 ✔ 要件②③都对 :庚银行不知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已办抵押登记=完成公示 。(老师特别提示:抵押权的成立不需要交付 ,所以善意取得抵押权只要这三个要件,不要写成「交付」。)
本问小结 本问 4 / 5.5。结论与两个要件都对,只错在第一个要件 ——而它恰恰是这类题的题眼:善意取得的第一句话永远是「行为人无权处分」,不是「协议有效」 。记住那句口诀式表达:无权处分 + 善意无重大过失 + 完成公示 = 善意取得 (抵押权不需要交付)。
回炉 默写卡「善意取得·抵押权」;站内疑点卡 Q147(股权善意取得,同一组要件)。
问 5 3.5 / 5.5 分
题目 · 案情 甲公司 2025 年 3 月向李某借款 100 万元,借期一年,已到期未还。李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于 2026 年 6 月与甲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 103 室抵偿给李某以清偿借款本息,但未约定原债务是否消灭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迟迟未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问题 · 设问原句 李某能否请求甲公司履行《以房抵债协议》,配合办理 103 室的过户登记?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可以请求甲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李某与甲公司于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房抵债的的〔的〕协议,合同有效。
🎬 老师讲的 那要不要求他履行呢?那肯定可以啊,因为以房抵债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你首先要点出来这个以房抵债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要不然它不是合法有效的,他怎么履行呢?……这是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呀是吧,借款已到期嘛,所以这叫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差别 结论对、第一层理由对 (合同合法有效)。而且你写到了「于债务到期后 」——这正是老师反复强调的解题第一步:「看到以物抵债,马上先看时间 」(时间决定是清偿型 还是担保型 )。这一步你走对了。
2 — 漏答
我写的 (未写)协议未约定原债务是否消灭 → 构成新债清偿 :新旧两债并存,债权人可以就「交付 103 室」与「返还借款本息」择一请求 。
🎬 老师讲的 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他并没有约定旧债务是否消灭。……这就是我们的原则上显然是新旧两债并存,新债旧债并存……那么我们的李某债权人守约方就会享有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要103室的房,那么他也可以选择要100万本金加上法律允许的利息啊。
差别 — 整块漏,本问的关键就在这一层 。官方答案的得分句是「构成新债清偿,原债务与新债务并存,债权人可以择一请求履行 」。你只写了「合同有效」,等于只答了一半——合同有效说明「可以要求履行」,但为什么可以、以及履行的边界在哪 ,全靠「新债清偿」这四个字。
本问小结 本问 3.5 / 5.5。缺的那一层是以物抵债协议的必备术语 :「先看时间(届满前/届满后)→ 再看内容(有无约定旧债消灭)→ 未约定即新债清偿、两债并存、择一请求 」。把这 20 个字的判断链背下来,这一问就是送分题。(老师还顺带提了:届满前的担保型 以物抵债「从来没有考过」,今年重点仍是届满后的清偿型 。)
回炉 默写卡「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型」;站内疑点卡 Q139 类「合同效力分层」。
问 6 3 / 5.5 分
题目 · 案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欠付剩余工程款 2000 万元,出借资质的乙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孟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工程所在地 C 市 D 区法院起诉甲公司。
问题 · 设问原句 孟某起诉甲公司的理由为何?乙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安排?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由:乙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此时,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远离〔原理〕,向甲公司主张。
🎬 老师讲的 那孟某要想也就是挂靠方,要想直接起诉发包方,就两种可能性……第一,他证明甲知情挂靠……那第二种可能性只能是,以另外一个呢叫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所以这叫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一个字就不能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这几个字是吧,一个字都不能少。
差别 ✔ 这一半答得很好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七个字一个不少(老师特别强调「一个字都不能少」),并且点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 」这个理由和「乙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个要件。再补一层更稳:孟某告甲方只有两条路 ——① 证明知情挂靠 (本题明确写了「不知情」,所以此路不通);② 代位权诉讼 。把「排除法」写出来,阅卷一眼看到你读懂了「不知情」三个字的作用。
2 ✘ 答反/错
我写的 乙公司因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老师讲的 那么乙公司也就是那个被挂告〔挂靠〕方,那就应当追加他为无毒三〔无独三〕,必须把它弄来。……就是对于我们的孟某和甲之间的本诉,我们的乙公司被挂告方,他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审理结果与他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就要把它弄为当无毒三儿。
差别 ✘ 答反了: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你在括号里其实已经把正确答案的原话摆在旁边了——「(无) 」「他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审理结果与他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这是老师逐字给的判准。代位权诉讼中一律是「无独三」,不是「有独三」 :因为债务人(乙公司)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另外,老师还给了这题为什么一定要把他拉进来的深层理由:「本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如果非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事 后他就会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与其让他事后把生效裁判撤掉、白白浪费司法资源,不如本诉中就把他追加进来 。(这句话和问 9 的丁银行三撤是一组对照,写进去加分。)
本问小结 本问 3 / 5.5。前半(代位权诉讼)答得好,后半四个字之差丢了大半分数 :「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写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给你一条最省事的判准:「有独三」=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能自己当原告;「无独三」=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结果有利害关系 。代位权诉讼里的债务人(乙公司)、撤销权诉讼里的相对人,都是无独三 。
回炉 默写卡「民事诉讼第三人」;站内疑点卡「三撤 vs 无独三」对照。
问 7 4 / 5.5 分
题目 · 案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位于 A 市的 M 仲裁委仲裁。甲公司主张与孟某存在仲裁协议、法院无主管,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孟某起诉。
问题 · 设问原句 在孟某起诉甲公司的诉讼中,C 市 D 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甲公司对法院的主管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1)有管辖权;理由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应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C市D区法院。
🎬 老师讲的 代位权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那么本案是孟某借用乙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哪里?C市D区。
差别 ✔ 满分 。你把三层逻辑(代位权诉讼→被告住所地→专属管辖除外 →不动产所在地)落全了。老师原话是「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 」,你的表述与之等价。
2 ◐ 半对
我写的 (2)甲公司对法院的主管异议不成立.理由是,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本案中甲乙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老师讲的 在代位权诉讼当中,债务人比如说本案当中的乙公司和相对人本案中的甲公司,以他们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代位权诉讼的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支不支持?不支持。所以这个异议成不成立,不成立,法院驳回驳回之后继续审理。
差别 ◐ 结论对,理由偏了 。你的理由(「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一种自造的说理 ;规范理由应当直接落到规则本身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师还给了这个考点的口诀式提示:代位权诉讼里遇到仲裁条款抗辩,记「首次开庭前诉讼中止 」——不是裁定驳回,而是继续审理 。
本问小结 本问 4 / 5.5。第(1)问满分,第(2)问结论对、理由没落到规范表述上 。这一类题的提分动作很固定:结论 + 复述司法解释规则句 ,不要自己另编一套说理。另外提醒一个易错点:甲公司提的是「主管 」异议(有没有仲裁协议、法院能不能管),不是「管辖 」异议——你第(2)问写的是「主管」,用词是对的。
回炉 默写卡「主管与管辖·仲裁协议」;站内疑点卡「代位权诉讼程序要点」。
问 8 4 / 5.5 分
题目 · 案情 甲公司提出:合同中约定的 10%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问题 · 设问原句 在孟某起诉甲公司的诉讼中,甲公司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事实应当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1)应当由甲公司举证。甲公司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 老师讲的 那违约方反对这个推定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不要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要嘛。所以司法解释规定,违约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减少的,应当由违约方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差别 ✔ 结论与结论句都对 :由违约方(甲公司) 举证。这一分拿到了。
2 ✘ 答反/错
我写的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老师讲的 请问我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认真的协商确定的,所以法律首先推定你们约定的违约金是合理。……那守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需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不需要。那违约方反对这个推定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不要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要嘛。
差别 ✘ 这段法条是「拟制自认」,与本题无关 。本题的说理链是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违约金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首先推定其合理 」→「守约方无需举证」→「违约方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得自己证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老师讲得非常顺:先有推定,才有举证责任的分配 。你答题时把「有错位但看起来像」的法条搬进来了——这是你本卷反复出现的同一个动作 (问 2 的刑诉也是)。
本问小结 本问 4 / 5.5。结论对、理由错位。记住这条「推定 → 谁主张推翻谁举证 」的通用逻辑,它不只是违约金题能用:凡是「法律已有推定」的事实,主张相反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回炉 默写卡「证明责任分配」;站内刑法/刑诉「谁主张谁举证」对照。
问 9 2.5 / 5.5 分
题目 · 案情 C 市 D 区法院判决:① 甲公司向孟某支付工程款 2000 万元;② 支付违约金 150 万元;③ 上述工程款、违约金从工程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孟某申请执行后,法院查封了「书香苑」小区全部房屋。丁银行认为上述判决侵犯自身抵押权。
问题 · 设问原句 请结合《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3 款的规定分析丁银行能否对孟某诉甲公司一案的生效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说明理由。
1 ◐ 半对
我写的 可以主张。法院判决:1.甲公司向孟某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甲公司向孟某支付违约金150万元;3.上述工程款、违约金从工程变价款中优先受偿。丁公司为登记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
🎬 老师讲的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谁,是本应做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那丁银行是对那个工程主张抵押权,对吧?……那么丁银行本应做原审有独三,对吧?对原审争议的诉讼标的那个工程主张自己独立的抵押权。
差别 ◐ 结论对、复述了判决,但没做「第一层」论证 。官方要求的第一层 是主体适格 :「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原审的有独三、无独三 ;丁银行对该工程主张抵押权,可以以有独三身份参加原审 」。你只写了「丁公司为登记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这个事实,没有把它落到「本该做原审有独三 」这个法律判断上。
2 ◐ 半对
我写的 针对法院执行查封了全部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所以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老师讲的 第二,那原来的生效判决我们说错了。那原来生效判决错了,有没有侵犯丁银行的抵押权啊?……为什么理由?第一,对原审争议的诉讼标的那个工程主张独立的抵押权,本该做原审有独三参加诉讼。第二,原来的判决错没错,错了呀,为什么认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错误。第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银行的抵押权均指向那个工程,并且同为优先受偿权。
差别 ◐ 你只落到了「三层理由」的最后一层 ,而且落得比较笼统。官方三层要写全:① 主体 :丁银行对诉讼标的(该工程)主张独立抵押权,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 参加诉讼;② 原判错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工程款 ,不含违约金」,故原判确认孟某「就违约金优先受偿」的内容错误 ;③ 权益受影响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工程、同为优先受偿权 ,且前者优先于后者,故原判的受偿范围错误将影响丁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另外你写的触发事由是「法院执行查封 」,但三撤针对的是「原生效判决内容错误 」——主体错位(查封是执行行为,不是三撤的客体)。
本问小结 本问 2.5 / 5.5。这是本卷民商诉最典型的「只落一层」 :三撤的三个要件你只说了「权益受影响」,而「主体适格」「原判错误」两句没写。戴老师的讲法很好记:三撤=「我是谁(主体)→ 判决错在哪(内容)→ 错得跟我有关(权益)」 ,三句成串,缺一句丢一段分。(还有一个细节:本案的对照关系是问 6 的镜像——问 6 是该来的没来(追加无独三) ,问 9 是没来的来算账(三撤) 。)
回炉 默写卡「第三人撤销之诉」;站内疑点卡 Q155 类「要件成串」思路。
问 10 4 / 5.5 分
题目 · 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 101 室,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办理了预告登记;其夫妻二人在 C 市 D 区工作、孩子即将上小学,「书香苑」为某重点小学学区房。法院查封「书香苑」全部房屋后,张某对 101 室提出异议。
问题 · 设问原句 张某对 101 室主张权利提出的异议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
1 ✔ 答对
我写的 应予以支持。
🎬 老师讲的 张某对101室主张权利的异议能否支持啊?那你就结合我们讲的三个条件吗?签约付款以及用于居住需要来论述嘛。啊,应当支持。
差别 ✔ 结论对。
2 ◐ 半对
我写的 理由:张某为房屋买受人为消费者,在房屋交易的发生争议中,应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老师讲的 可以排除执行的前提要满足三个条件。哪三个条件呢?一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跟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查封前已经签约。第二、在法院查封前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第三,所购房屋是用于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啊,那么他的权利主张可以排除执行。
差别 ◐ 方向对(保护消费者/居住需要),但三个要件没有逐条落地,而且错过了一个今年的大考点 。规范写法应当逐条扣案情:「① 查封前 已与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张某 2025 年 6 月签约,早于查封);② 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 (一次性付清);③ 所购房屋用于家庭生活居住需要 (夫妻二人在市区工作、孩子即将在市区上小学)。更要紧的是——老师专门讲了新规的变化 :「2025 年 7 月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删掉了原 2015 年解释里「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的要求 」,只要用于居住 即可,不再要求唯一住房。本案张某在郊区本就有一套房子 ,正是这个变化才能得出「支持」的结论——这就是出题人埋的钩子,你把它漏掉了。 另外补一句老师给的分量:满足条件的买受人,不仅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还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 ——因为买房人是「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优先于债权人的「商业利益」。
本问小结 本问 4 / 5.5。结论对、方向对,差在三要件没成串 ,以及没抓住「唯一住房已被删除」这个新规钩子 。记两句话就够:①「签约 + 付款 + 居住 」三要件;②「2025 年新规删掉唯一住房要求,只要用于居住就能排除执行 」。本案张某郊区已有房,你答「支持」的唯一理由 就是第二条。
回炉 默写卡「执行异议之诉·房屋买受人」;站内「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2025-07)变更对照」。
三(六)商法(选做) 28 分(7 问)→ 10 分 基数算错 | 3 处定性答反 | 抄法条不落案情
问 1 1 / 4 分
题目 · 案情 绿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甲认缴 600 万元、乙丙各认缴 200 万元,章程规定成立时缴足出资。2025 年 1 月股东会决议引进战略投资人丁,投资 1000 万元,占股 20% 。
问题 · 设问原句 丁的投资款是否全部计入绿源公司的注册资本?
1 ✘ 答反/错
我写的 丁的投资款2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800万进入资本公积金。
🎬 老师讲的 既然1000万除以这个X等于80%,那X等于多少呀?简单算算就是1250万。那就意味着这个呢在原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只增加出来了多余的250万呀,意味着第一呢这里头只有250万记了注册资本,然后呢,剩下来的750〔记〕了资本公积金的。
差别 ✘ 数字算错了 :正确结果是 250 万计入注册资本、750 万计入资本公积金 。你写的 200/800 是按「新注册资本的 20%」倒算出来的,方向正好反了。
2 ✘ 答反/错
我写的 根据协议要求丁公司占股20%,注册资本20%为200万元。剩余投资款为资本公积。
🎬 老师讲的 已知的信息是甲乙丙三位股东,他们原出资额1000万是固定了的……那么原股东是占了80%,新股东占了20%……那甲乙丙原这个出资额是1000万,那么如果呢我们做一个方程式啊,假设呢新的注册资本呢,咱们定性成一个X的话,相当于是原来的甲乙丙出资额的1000万比上我们新的注册资本的X,这样呢算出来之后,它的持股比例就是80%。
差别 ✘ 方法错了,这才是这 1 分的来源 。正确解法是用「知道的那一头」反推 :丁占多少注册资本题干没说 ,但原股东 1000 万占 80% 是确定的 → 设新注册资本为 X,则 1000 ÷ X = 80% → X = 1250 万 → 增量 250 万即丁计入注册资本的额度。你用「新总额不知道,却拿它乘 20%」,等于用未知数算未知数 ,逻辑上不成立。老师把这种方法叫「假设推翻法 」:先假设平价增资(1000 万全记注册资本 → 丁持股 50%),与现实 20% 对不上,假设被推翻 → 必然是溢价增资。
本问小结 本问 1 / 4,只拿了「没有全部计入」这半句结论分 。商法计算题的口诀是「用确定的那一头反推」 :题目给了比例、给了原股东出资额,就一定能解出新注册资本。再做一遍:1000 ÷ 80% = 1250 ;丁记注册资本 = 1250 − 1000 = 250 ;余额 = 750 记资本公积金。
回炉 默写卡「增资·溢价增资模型」;站内商法「假设推翻法」解题模板。
问 2 3 / 4 分
题目 · 案情 2025 年 3 月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议:将 200 万元资本公积金转为丙向公司的实缴出资,随后调整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金减少 200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 200 万元。
问题 · 设问原句 绿源公司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直接转作股东丙的实缴出资,这一做法是否有效?
1 ✔ 答对
我写的 无效;理由:股东的出资应以自由的〔自己的〕财产进行,可以是动产、不动产等,但不能为公司财产。
🎬 老师讲的 说白了资本公积是公司的钱,用作公司的三个方面是可以的。而他在这里头的做法呢,是把公司的200万赤裸裸的,相当于给了丙,然后作为丙向公司的个人实缴出资,这怎么能行啊?……重点把资本公积是公司的财产点出来。……重点就是那是公司的钱,不能用作股东个人之需。
差别 ✔ 结论对+命门抓住了 :「资本公积金是公司的财产,不能用作股东个人之需 」——这正是老师反复强调的那句边界。还可以再补一个规范术语把分坐实:这种做法属于「虚构实缴出资 」(公司的钱左手倒右手、右兜倒左兜,账上动一动就当作丙履行了出资义务,「跟盗取公司的财产权益是一样的」)。另外记一下资本公积金的三个法定用途 :转增注册资本/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第三项要先用盈余公积,不足才用资本公积)。注意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整体等比例 」转,不是定向给某一个股东。
本问小结 本问 3 / 4,本卷商法答得最好的一问 。缺的是「虚构实缴出资」这个定性词——而它正是问 6 的钥匙(丙因此成为瑕疵股东 )。商法的术语词本身就是分 ,能写就写上。
回炉 默写卡「公积金制度」;站内疑点卡「虚构出资 vs 抽逃出资」。
问 3 2.5 / 4 分
题目 · 案情 2025 年 4 月,丙将绿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戊,并办理了股权的变更登记。
问题 · 设问原句 丙将绿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戊,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1 ✔ 答对
我写的 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 老师讲的 因此呢我们在这里问需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我们的结论是否定的。所以呢开门见山,开宗明义,先把不需要答出来。
差别 ✔ 结论对,而且是老师要求的「开门见山」写法 。
2 ✘ 答反/错
我写的 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 老师讲的 那么为了能够保障股权的顺利转让的效率,也为了保障其他股东人和性的保障呢?我们这儿取消了给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保留了一个优先购买权就可以了啊。这相当于是丙转给物〔戊〕的时候,要依法书面通知给其他股东,并尊重保障他们的优先购买权就够。
差别 ✘ 术语用错:应为「优先购买权」,不是「优先认购权」 。这两个词在商法里是两件事 :优先购买权 =老股东转让 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本题);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资 发行新股时,老股东有按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一个对应「转让」,一个对应「增资」。本题是丙对外转让股权,只能写优先购买权 。另外还可以补上要点:只需书面通知+保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0 日内不答复视为放弃 ;新《公司法》已取消「同意权」 。
本问小结 本问 2.5 / 4。丢的分全在一个词 :「优先购买 权」。记住这对辨析——「转让看购买权,增资看认购权」 。这类「一词之差」的失分在你这份卷子里反复出现(问 6 的「有独三/无独三」、刑诉的「间接正犯/教唆犯」),已经成了你的标志性失分模式 。
回炉 默写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站内疑点卡 Q147(股权转让与人合性)。
问 4 1.5 / 4 分
题目 · 案情 2025 年 10 月绿源公司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将注册资本骤降至 200 万元,各股东认缴额等比例缩减。随后在当地报纸刊登减资公告,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中称「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但 A 公司并未接到通知 ,且绿源公司的相关资料也未显示有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问题 · 设问原句 绿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存在何种违法之处?
1 ◐ 半对
我写的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老师讲的 首先股东会的决议啊,他这应该是有了的之后呢,我们边登边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他没有提示暂且不管啊,最重要的是他有没有正儿八经的通知。
差别 ◐ 这一条老师明确说「案情没有提示,暂且不管」 ——减资确实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但本案没有给这一环节的信息,所以它不构成本题的采分点 。你把它列成了第一处违法,属于「法条照抄、不问案情」 。
2 ◐ 半对
我写的 (2)违反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老师讲的 那目前来看呢,它并没有通知也并没有还债。……他并没有在10天之内依法对债权人做通知,也并没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担保,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合规的真实的资料给到这个登记官。
差别 ◐ 法条抄对了,但没落到案情上 。这道题问的是「本案 存在何种违法之处」,标准答法是点事实 :「未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A 公司 」「未对 A 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你写的是法条应当怎么做的正面表述 ,没有一句扣到「A 公司没接到通知」这个事实上——这是你本卷反复出现的同一个动作:抄法条不落案情 。
3 ✘ 答反/错
我写的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老师讲的 减资将公司注册资本骤降到了200万元,各股东认缴额等比例做了缩减。
差别 ✘ 这条连方向都反了 :本案的减资恰恰是 「各股东认缴额等比例 缩减」的,完全符合你抄的这条规则 ——所以它不是 违法之处。你把一条本案没有违反的法条当成了违法点,这是明显的凑数 ,反而暴露没有读案情。
4 — 漏答
我写的 (未写)第三处: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 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 老师讲的 那明显呢它是骗了登记机关的,通过一个伪造的资料说假装我通知过了,我还过债,其实他根本就没有。……所以认定它是一个偷梁换柱的结果,暗度陈仓的事。
差别 — 整块漏 。官方答案的三处违法是:① 未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A 公司;② 未向 A 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③ 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 。你三处都没答到点上(两处是无关法条、一处方向反了),只有第(2)条的法条与第①处沾边 。
本问小结 本问 1.5 / 4。这是全卷最典型的「抄法条不落案情」 :你写了三段法条,没有一段是在回答「本案 哪里违法」。正确答案只有三句话,全都藏在案情里:①「A 公司并未接到通知 」→ 未在 10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②「未显示有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 」→ 未清偿未担保;③「提交的情况说明称已通知已清偿 」→ 提交虚假 材料。这三句话都能在题干里直接找到 ——商法判断题的答案永远在案情里,不在法条里。
回炉 默写卡「减资程序」;站内疑点卡 Q142(减资步骤·一头一尾一中间)。
问 5 1 / 4 分
题目 · 案情 A 公司对绿源公司胜诉后执行,发现绿源公司名下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前绿源公司已通过违法减资把注册资本从 1000 万元降至 200 万元。
问题 · 设问原句 绿源公司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 A 公司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1 ✘ 答反/错
我写的 违法减资,股东应当承担对A公司的赔偿责任。
🎬 老师讲的 既然你识别到它是一个非法减资,而非法减资之后,我们的结论应该是对债权人无效的后果了不。所以因为它的违法而无效啊。那么既然无效之后呢,我们会有一切恢复原状这样的一个核心要点,所以你就奔着恢复原状的方向去描述。
差别 ✘ 结论方向错位 。官方答案是「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 A 公司无效 」+「一切恢复原状 」,不是笼统的「承担赔偿责任」。「恢复原状」有两个层面,都要写:① 股东层面 ——已取回资金的应当退还 ,被减免的出资恢复原状 ,即恢复到原始的出资责任状态;② 公司层面 ——注册资本恢复到减资前 的状态。老师原话:「做错了就要改……减的是不算数的 」。(你想写的「股东赔偿」其实是问 6 的内容——丙在 200 万本息范围内对 A 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是「恢复原状」之后顺延 出来的结果,不是本问的答案。)
本问小结 本问 1 / 4。把「减资无效的后果」与「瑕疵股东的赔偿责任」混成了一句话 。商法的后果类题目有固定套路:先定性(无效/有效)→ 再说后果(恢复原状/不得对抗) 。本题定性是「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后果是「恢复原状 」。记住这 8 个字。
回炉 默写卡「减资·债权人保护」;站内疑点卡 Q142。
问 6 1 / 4 分
题目 · 案情 丙在 2025 年 3 月以资本公积金虚构实缴出资 200 万元,2025 年 4 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戊。2025 年 10 月戊作为股东参与了公司的违法减资。
问题 · 设问原句 A 公司对于绿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要求戊和丙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应支持?
1 ✘ 答反/错
我写的 不支持;
🎬 老师讲的 A公司呢对于绿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要求戊和丙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不要支持?
差别 ✘ 整问的结论答反 。官方是「对丙支持、对戊也支持 」。你开篇一句「不支持」把两个人都否掉了——而往下看,你其实是支持对丙主张的(下一句就写了)。这种「总体结论」与「分项结论」打架的写法,在主观题里最容易被判错。 正确写法是先给框架:「对丙应予支持,对戊亦应支持,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
2 ✔ 答对
我写的 理由:丙公司〔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丙公司〔丙〕出资瑕疵,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老师讲的 既然认定呢这个虚构的出资事实是违法的状态,所以丙依旧算瑕疵出资。所以即便做瑕疵出资做了转让之后呢,你依旧承担那个瑕疵的责任。在200万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还的债来去向债权人清偿,这一部分是OK的。所以找丙是肯定的回应。
差别 ✔ 对丙这一半答对 :出资瑕疵 →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且转让股权后仍要负责 (瑕疵股权非免责转让)。(术语再精确一点可补「在 200 万元本息范围内 」这句数额限定——老师原话是有的。)
3 ✘ 答反/错
我写的 但戊公司〔戊〕推定善意,不用承担责任。
🎬 老师讲的 那物〔戊〕呢原则来讲也能够支持,没有问题。因为它是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所以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物〔戊〕参与的这么深,借助了非法减资,并因此和大家一样从中获益的行为。那我很难证明说他对之前丙的那一番操作是不知情的状态。……所以通过他这么深度的参与到呃,非法减资这过程里边呢,咱们也应该认定他其实本身应该是一个知情的状态啊,他就不能免责了。
差别 ✘ 答反,这是本问 3.5 分的所在 。戊不能免责 ,理由有两层:① 受让人原则 :瑕疵股权转让是「非免责转让 」,受让人原则上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受让人自己举证证明善意不知情 才能免责(举证责任在戊)。② 本案的关键 :戊全程参与了 2025 年 10 月的违法减资、并从中获益 ——老师原话「你很难证明说他对之前丙的那一番操作是不知情的状态 」。你写的「戊推定善意,不用承担责任」,既没写「受让人原则连带」,也没看案情里「戊参与违法减资」这一句 。这正是老师说的连环题 :「一个故事演示两个题,前面定性错了,后面会跟着错 」。
本问小结 本问 1 / 4。这道题的信息量全在题干最后半句 :「2025 年 10 月,绿源公司曾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减资决议」——戊在受让股权之后 还以股东身份参与了违法减资,这一句话就是用来堵死戊免责之路 的。商法「连环题」的答题纪律:先把前一段的定性做扎实(丙=瑕疵股东),再顺着往下推责任 。
回炉 默写卡「瑕疵股权转让」;站内疑点卡 Q155(出资瑕疵对债权人的三重限额)+ Q142(减资)。
问 7 0 / 4 分
题目 · 案情 绿源公司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 B 公司,持股 80%。二者资金往来频繁,绿源公司向 B 公司多次转账(备注为投资款、借款等),远高于反向转账金额。绿源公司提供了向 B 公司每一笔转账的依据,据查转账依据均属实 。
问题 · 设问原句 A 公司认为绿源公司与 B 公司人格混同,要求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支持?
1 ✘ 答反/错
我写的 应当支持
🎬 老师讲的 可是你读的时候呢,也判定过这里利源〔绿源〕和币〔B〕唯一呢被别人抓的把柄就是他们有资金往来,可是人家资金往来又不是过,所以不是违法。……并没有因为资金往来这个客观的存在,就否定彼此的独立人格吧。所以我们对此呢做的这个否定评价,不能支持它啊。
差别 ✘ 答反 。官方结论是「不能支持 」。本案的钩子是题干最后那句「绿源公司提供了每一笔转账的依据,且依据均属实 」——这句话就是为了排除人格混同 而写的。你大概只读到「资金往来频繁、远高于反向转账」就下了结论,漏掉了紧随其后的那半句反证 。
2 ✘ 答反/错
我写的 理由:绿源公司为控股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B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老师讲的 所以呢咱们在认定人格混同的时候吧,千万千万呢是要非常非常的慎重的。最核心的点就是有正儿八经的财务混同,说不清,哎,钱上呢搞不明白的一些事情,当然别的方面像人员了,业务了等等啊,如果有呢是锦上添花。没有也没有关系,但是财务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的证据。
差别 ✘ 判定标准用错了 。你用的是「滥用股东权利 」的标准,而人格混同的核心标准是「财产(财务)混同 」——「财务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证据 ;人员、业务等其他方面的混同只是补强/锦上添花 」。本案中绿源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每一笔转账都有真实业务依据 (投资款、借款都有据可查),财产界限清楚 ,因此不构成混同 。老师还提醒:认定人格混同要非常慎重 ,因为它颠覆公司独立人格这一基本原则,必须「严格的匹配那一些特殊的证据 」才能用。
本问小结 本问 0 / 4,全卷商法唯一零分 。两个动作都做反了:结论反 (应「不支持」)+标准反 (应看「财产混同」而非「滥用股东权利」)。商法「人格否认」的口诀只有一句:「看钱——财务/财产混同是核心,人、业务混同只是补强」 。再记住这类题的读题纪律:题干最后一句往往是反证,不要只读前半句就下结论 。
回炉 默写卡「法人人格否认」;站内疑点卡 Q138(逆向法人人格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