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默写卡

共 77 个考点 · 按戴鹏《民事诉讼法》教材顺序排列 · 讲义原文照录 · 口诀随考点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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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001概述

问民诉主观题作答时,如何做到「言之有物」并击中采分点?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主观题分为开放式题目与常规题目,常规题目所占分值比例高、有标准答案且有明确采分要点,是决定通过与否最重要的部分。
  • 阅卷是采点给分,只要把要点答全、表述相对规范即可得到要点分数,是否有三段论、法条序号、法条原文只是表述方式,不影响得分。
  • 「言之有物」是指以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理论或者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论证自己的观点。
  • 只给结论而不回应题干关键信息属于答非所问;缺乏法律、司法解释、原理作为依据的属于言之无物、作答空洞,得分不高。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02概述

问开放式题目(无标准答案)应当如何组织答案?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开放式题目没有标准答案,给出构成或者不构成的结论都能得分。
  • 作答三步:第一步锚定考点;第二步寻找论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理论);第三步简要论证、组织答案。
  • 以现行司法解释或者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理论为依据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属于高分答案。
  • 仅假想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负担)作为理由,属于言之无物,会影响得分。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03概述

问常规题目为什么容易大量丢分,应当如何避免?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常规题目分值比例高、有标准答案和明确采分要点,会做却遗漏要点是大量丢分的主因。
  • 阅卷采点给分,要点齐全即可得分,考生认为「完美」的答案可能只得一半分数。
  • 训练方法:第一步写出来(硬着头皮写);第二步认真改(改要点,对照评分标准查遗漏;改表述,使表达规范)。
  • 应学会从题干中逐项分析出采分点,对命题老师设置的干扰信息(陷阱)也要作出回应。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两件事:写出来;认真改!
未批
MS-004诉的基本理论

问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如F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 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 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纠纷。
  •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05诉的基本理论

问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属于何种诉?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发生纠纷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效;请求确认存在、有效的是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不存在、无效的是消极的确认之诉。
  •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包括财物和行为的给付,行为的给付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 形成之诉:原告请求判令消灭或者变更与被告之间的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06诉的基本理论

问被告提出的主张属于反诉还是抗辩?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本诉撤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 区分反诉和抗辩不能看抵销、折抵等法律后果,关键看该主张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
  •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被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
  •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受理本诉的法院取得牵连管辖;但反诉应当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
口诀 · 重点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抗辩不是一个独立的诉
未批
MS-007诉的基本理论

问原告在同一程序中提出多个诉讼请求,或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出同一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诉的合并分为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
  • 诉的单纯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若干个无牵连关系的诉,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到同一程序中,但必须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 诉的预备合并:原告同时提出主请求和预备请求,法院应当按照逻辑顺序先对主请求进行审理,再视主请求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对预备请求进行审理。
  • 诉的重叠合并(选择合并):原告基于若干不同诉讼标的向被告提出同一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或者择一审理。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08主管与管辖

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主管?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就调解协议以对方为被告起诉;也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可以和解、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的不属于法院主管,法院不予受理。
  • 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
  •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09主管与管辖

问本案应当由哪一(些)法院管辖?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是基础性、兜底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约定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 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未批
MS-010主管与管辖

问公司诉讼应当由哪一法院管辖?当事人能否协议管辖?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民诉解释》第22条)。
  • 公司诉讼包括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以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公司诉讼属于财产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故当事人可以通过管辖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民诉解释》第22条
未批
MS-011主管与管辖

问本案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管辖协议是否因此无效?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仅适用不动产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诉解释》第28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违反专属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解释》第28条
口诀 · 重点违反专属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未批
MS-012主管与管辖

问管辖协议是否有效?本案由哪一法院管辖?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5条)。
  • 只要是财产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 管辖协议属于纠纷解决条款,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507条)。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民法典》第507条
口诀 · 重点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未批
MS-013主管与管辖

问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 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经下级法院报请同意后将该案件转移至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 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或者反诉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42条
口诀 · 重点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未批
MS-014主管与管辖

问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有担保的合同纠纷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诉讼,如何确定主管和管辖?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代位权诉讼以债权人为原告、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债务人或相对人以订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36、37条)。
  • 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
  • 有担保的合同中,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受理债务人诉讼的法院无需移送管辖,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同时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3、19、20、21条)。
  • 集中管辖作为管辖规定不能对抗仲裁协议;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则,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将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交给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
参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36、37、4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企业破产法》第3、19、20、21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
口诀 · 重点集中管辖不能对抗仲裁协议
未批
MS-015当事人

问本案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被告或当事人?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4条)。
  •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54条
未批
MS-016当事人

问本案主体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无独三享有哪些权利?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将原告、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
  • 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 调解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17当事人

问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实体法,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基本原理: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适格当事人,实体法中规定的义务人就是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 实体法规定「……由A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中就直接以A为被告。
  • 实体法规定连带责任的,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主张A承担则A为被告,主张B承担则B为被告,主张A、B都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 实体法规定「A承担责任,B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的,首先以A为被告,是否将B列为共同被告要视权利人主张而定;B是否满足实体条件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才能判断,起诉时在所不问。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适格当事人
未批
MS-018当事人

问因租赁、借用等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本案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被告?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有赔偿义务,应当作为适格被告。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有在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后才能判断,故起诉时视权利人选择而定:权利人主张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参考依据《民法典》第1209条
未批
MS-019当事人

问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其他股东如何参加诉讼?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
  •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述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 公司决议诉讼中,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其他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故其不能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同一决议无效。
参考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
未批
MS-020当事人

问债权人将公司股东、夫妻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其「自己不是适格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主张该股东承担责任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公司法》)。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债权人主张配偶承担责任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
  • 股东、配偶是否在实体上满足应当承担责任的实体条件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才能判断,起诉时在所不问。
  • 判断适格当事人与实体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以本案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适格当事人;区别在于实体条件是否满足须经实体审理后才能判断。
参考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
未批
MS-02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问当事人的陈述、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是否构成自认?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见《民诉解释》第96条)不适用自认制度;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96条
未批
MS-022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问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解释》第90条)。
  •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解释》第91条)。
  •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90条、《民诉解释》第91条
口诀 · 重点谁主张,谁举证
未批
MS-02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问本案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
  • 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即为过错倒置。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参考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民法典》第1253条
口诀 · 重点过错推定即过错倒置
未批
MS-02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问本案待证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证明标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程序性事实适用「较大可能性」标准: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一般实体性事实适用「高度可能性」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特殊实体性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程序事实较大可能,一般实体高度可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及口头遗嘱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
未批
MS-025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问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争议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7条)。
  •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由相对人就存在代理权外观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或者有过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8条)。
  • 原理与逻辑:基于法律上的善意推定,推定相对人是善意,应当由反对该推定的当事人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依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7条、第28条
口诀 · 重点善意推定
未批
MS-026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问合同仅有签名未盖章或仅有盖章未签名,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由谁举证?主张酌减违约金由谁举证?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合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而未加盖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
  •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看人不看章」的规则。
  •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
参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64条
口诀 · 重点看人不看章
未批
MS-027证据

问本案的证据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本证还是反证?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的是原始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的是传来证据。
  •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从内容上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
  • 本证VS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是反证。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28证据

问本案应当提交原件还是复制件?对方控制书证拒不提交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公文书证规则: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私文书证规则: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29证据

问未出庭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证人资格: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
  • 原则上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如果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民诉解释》第96条),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例外「视为出庭」:证人在法院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
  • 例外「法定原因、意定原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96条
口诀 · 重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未批
MS-030证据

问鉴定应当由谁启动、鉴定人如何选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鉴定的启动:原则上由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申请;如果待鉴定事实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
  • 申请鉴定:对待鉴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鉴定人的选定:当事人申请的鉴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决定的鉴定,由法院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
  • 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96条
未批
MS-031证据

问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证据能力是一项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是证据的法律属性,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 自由心证: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民诉解释》第105条)。
  • 下列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证据规定》第90条)。
  • 具有真实性并不意味着当然具有证明力,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由审判人员独立判断。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105条、《证据规定》第90条
口诀 · 重点证明力是自然属性,法律只规定证据能力
未批
MS-032证据

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举证期限由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天。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33一审普通程序

问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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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34一审普通程序

问当事人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民诉解释》第247条)。
  • 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诉解释》第248条)。
  • 从既判力角度:判决只对「标准时」(裁判生效时)之前的事实有既判力,标准时之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受判决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247条、《民诉解释》第248条
口诀 · 重点三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未批
MS-035一审普通程序

问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如何处理?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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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原告撤回起诉后,法院不再对案件行使审判权,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 一审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 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一审撤诉可再诉,二审再审撤诉不得再诉
未批
MS-036一审普通程序

问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如何确定?当事人能否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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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判力:终局判决一旦确定,该判决对请求之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不能提出与之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 客观范围的原则:判决的既判力只及于判决的主文,而不及于判决的理由。
  • 部分请求:如果一个请求权的法律效果可以拆分,原告仅就其中部分效果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请求所作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全部法律效果。
  • 主观范围原则上具有相对性,只对诉讼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例外包括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以及公司决议诉讼中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其他股东。
  • 时间范围:判决仅对「标准时」之前的事实有既判力,对「标准时」之后发生的新的事实没有既判力,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既判力只及于主文,不及于理由;主观范围原则上相对
未批
MS-037一审普通程序

问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成立,未提出反诉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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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成立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起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
  • 同时履行抗辩成立、被告没有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判决(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 原告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是法院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并非原告申请执行的前提,故原告申请执行法院均应当受理,但原告履行义务后才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 由于被告未提出反诉,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不是判决主文,没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故被告不能直接据该判决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但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
  • 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原告履行义务是判决主文,有执行力、有既判力,被告可以直接据该判决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不得另行起诉。
参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
口诀 · 重点根本区别在于被告是否提出反诉
未批
MS-038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第三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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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 诉讼地位: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以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为被告,但生效裁判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第三人。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
未批
MS-039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能否中止对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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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40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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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 并入再审程序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 并入再审程序后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41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公司股东、普通债权人能否对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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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与公司之间具有独立地位、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公司与他人之间诉讼的审理结果与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故股东不能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存在争议:「否定说」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审查,普通债权人不具有原审有独三、无独三身份,不能提起。
  • 「有条件的肯定说」:若债权人本可依《民法典》第538、539条对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则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诉讼的结果与债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具有无独三身份,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事由判断:原生效裁判是否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与他人之间就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纠纷的生效裁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法典》第406条)。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民法典》第538、539条、《民法典》第406条
未批
MS-042二审程序

问二审中当事人如何列明上诉人、被上诉人?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判断:假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谁有损失谁为被上诉人;没有损失的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 表述:本案上诉人A是对一审判决中自己与B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异议,故B为被上诉人。
  • 上诉人A对一审判决中自己与C的权利义务分配没有异议,故C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谁有损失谁是被上诉人,没损失的按原审地位列明
未批
MS-043二审程序

问二审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二审审理范围如何确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二审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中级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基于处分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基于两审终审制度,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
  • 当事人在二审中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否则将剥夺当事人对变更后诉讼请求的上诉权。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324条到第327条
口诀 · 重点围绕上诉请求审理+两审终审
未批
MS-044二审程序

问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 上述后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参考依据《民诉解释》第324条到第327条
口诀 · 重点调解不成:前三种发回重审,第四种告知另诉
未批
MS-045二审程序

问二审应当如何裁判?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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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 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未批
MS-046审判监督程序

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生效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11、212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而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 生效判决、裁定存在下列程序违法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再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212条
未批
MS-047审判监督程序

问当事人应当向哪一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期限如何计算?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管辖: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 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例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212条
未批
MS-048审判监督程序

问哪些情形下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如何审查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 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49审判监督程序

问当事人能否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法定情形: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 上述规则体现申请检察监督的断后性(先向法院申请再审)与终局性(只能申请一次)。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断后性+终局性
未批
MS-050审判监督程序

问再审应当由哪一法院、按何种程序审理?再审范围如何确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 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法定情形(如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当事人等)的,法院应当准许。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再审范围有限:围绕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不予审理
未批
MS-051特别程序

问特别程序案件有何审理组织和救济上的特点?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即生效,不能上诉;且不适用再审,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未批
MS-052特别程序

问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如何启动、管辖和处理?遗产管理人如何变更?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启动: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 利害关系人一般指对遗产享有权利的人,如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
  • 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 处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 变更: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违反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53特别程序

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启动: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 管辖: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 不予受理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 处理与救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54特别程序

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申请、管辖、审查和处理?担保合同存在仲裁条款有何影响?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 审查: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处理与救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起诉等方式解决担保权利义务纠纷。
  •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部分申请仲裁;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
参考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
口诀 · 重点仲裁协议不排斥在无纠纷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未批
MS-055特别程序

问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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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担保物权不仅包括常见的抵押、质押、留置,也包括民法中的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融资租赁、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的效力,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协议后原债务消灭;未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
  • 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仅具有担保效力: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参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口诀 · 重点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届满前达成的:仅具担保效力
未批
MS-056执行开始

问哪些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在多长期限内可以申请执行?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申请执行的主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申请执行的条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时效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未批
MS-057执行开始

问本案应当向哪一(些)法院申请执行?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诉讼程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非讼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其他机构制作的文书(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的,可以报经高院批准后转移给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参考依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
未批
MS-058执行开始

问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采取执行措施是否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执行管辖异议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执行管辖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允许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执行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会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取得管辖权,即执行管辖中不存在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 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采取执行措施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口诀 · 重点执行管辖无协议管辖、无应诉管辖;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未批
MS-059执行开始

问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能否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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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据判决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判决主文明确了追偿权的,可以据该判决就追偿权申请执行;未明确追偿权的,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应当另行就追偿权问题起诉(此为理论与实务争议问题)。
  • 从申请执行条件角度:生效法律文书须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担保人未提出追偿请求的,其不是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 从执行力角度:只有给付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具有执行力;担保人未提出追偿请求、法院未判决支持该请求的,判决中的追偿权没有执行力。
  •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也有权申请执行,否则公司将怠于申请执行、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60执行阻却

问执行中提供担保后,法院能否暂缓执行?何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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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 恢复执行时,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不考虑先诉抗辩权等),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61执行阻却

问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被拒不履行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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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62执行阻却

问执行和解中产生的诉讼有哪些?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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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
  • 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的,除非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否则不能直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对担保人强制执行。
  • 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赔偿之诉;就和解协议之诉;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 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和解规定》第10条)。
参考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0条
口诀 · 重点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未批
MS-063执行救济

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如何救济?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64执行救济

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当如何救济?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与原判有关走再审,与原判无关提执行异议之诉
未批
MS-065执行救济

问执行异议之诉如何确定当事人和诉讼性质?法院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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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对该标的的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 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起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的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66执行救济

问被执行人以其名下唯一住房系生活必需为由提出异议,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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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
  •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或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以此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 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此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0条)。
  • 结论: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参考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0条
口诀 · 重点在保障生活必需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未批
MS-067执行救济

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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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2)该权利主张能否排除执行。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本身不能排除法院对建设工程或者担保财产的执行,但承包人或者担保物权人可以主张对建设工程或者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 承包人或者担保物权人已经与被执行人通过折价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达成折价协议的,该协议可以排除执行。
  • 根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参考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民法典》第807条
口诀 · 重点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但可主张优先受偿;已折价协议的可以排除执行
未批
MS-068执行救济

问商品房消费者、不动产买受人主张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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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消费者(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查封前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
  • 总结与归纳:签约+付款+居住需要。
  • 不动产买受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可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4条)。
  • 总结与归纳:签约+付款+占有+无过错。
参考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4条
口诀 · 重点商品房消费者:签约+付款+居住需要;一般买受人:签约+付款+占有+无过错
未批
MS-069执行中的特殊制度

问执行中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谁为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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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立后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营利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 救济:被追加、变更人只需具备特定身份即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对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仅要具备特定身份、还需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责任的,对裁定不服应当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只须身份即担责→上级复议;还需实体条件→另行起诉
未批
MS-070执行中的特殊制度

问其他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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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分配的适用前提: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且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
  •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 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71执行中的特殊制度

问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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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 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 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审查。
  • 第三人在15日内没有履行债务,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 第三人提出的下列主张不构成异议: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不予支持。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未批
MS-072执行中的特殊制度

问执行标的为共有物、特定物或者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时,应当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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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财产的查封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 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且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参考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未批
MS-073仲裁制度

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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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内容主要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仲裁的事项;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
  • 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存在(仲裁机构最低设在设区的市,区、县、县级市没有仲裁机构);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 仲裁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
未批
MS-074仲裁制度

问仲裁协议对继受人、受让人是否有约束力?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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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仅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存在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情形。
  • 扩张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8条、第9条)。
  • 确认主体: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 管辖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 法院确认优先: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如果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参考依据《仲裁法解释》第8条、第9条
未批
MS-075仲裁制度

问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证据调查、送达、和解与调解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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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 仲裁庭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约定三名时,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也可以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机构主任确定。
  • 审理方式: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调查收集证据与鉴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判断决定鉴定,鉴定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
  • 和解与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结案方式是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起诉;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仲裁庭有权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自行决定鉴定、自行指定鉴定人
未批
MS-076仲裁制度

问当事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哪一法院、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申请: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定情形: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归纳为三大类:一是程序错误;二是伪造、隐瞒证据;三是仲裁员徇私舞弊;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等均不能撤销仲裁裁决。
  • 审查与处理: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没有发现撤销理由的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存在法定撤销理由或者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 重新仲裁与后果:发现「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不需要重新组成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参考依据讲义该组未标条号
口诀 · 重点可撤销三类: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
未批
MS-077仲裁制度

问仲裁裁决如何执行?当事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执行: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中院可以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后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 不予执行: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样)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不予支持的情形: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 不予支持的情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 救济: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参考依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
未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