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体系卡 · 戴鹏体系
戴鹏《案例带写·民诉法》7 案 +《冲刺版》要点必背 160 条 +《法条定位》4 讲 · 民综 56 分中的民诉部分(约 5 题 / 25 分)
共 31 张卡
必背结论 160 条
案例带写 7 案
必写点 91 处(洋红徽标)
民事综合 · 第四题中的民诉部分 约 5 题 / 25 分 | 常规题 80%+ 开放题 ≤1 题 20%
怎么写:戴鹏答题思路
- 常规题=采点给分:结论正确+要点齐全+表述规范
- 开放题三要求:有的放矢 / 言之有物 / 言之成理
- 法条定位:先翻民诉解释,再翻民诉法
- 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依据常落在民法
写什么:考点主干
- 诉的基本理论 · 主管与管辖 · 当事人
- 证明与证据(91 条 / 两种倒置 / 三档标准)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再审 · 特别程序
- 执行四件套 · 执行异议之诉(2025 新解释)
- 仲裁制度(效力判断 / 异议时间 /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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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 考情与方法论民诉在民综里约占 5 题 / 25 分;常规题 80%,开放题 20%——戴鹏先讲「怎么写」
N0民诉在卷面上的位置 · 题量与分值构成 必知
第四题 · 民事综合(民法+民诉+仲裁)|案情约 1500 字 · 十几问|民诉部分约 5 题 · 25 分
- 题目数量:民综十几问里,一半以上是民法,不到一半是民诉——民诉约 5 个题目,分值约 25 分
- 常规性题目 ≥80%:考点与客观题强调的重点高度一致,只是答题方式变了——客观题选出正确答案即可,主观题要自己组织答案 + 说明理由
- 开放性题目 ≤1 题、约 20%:命题人选取「实践与理论中存在争议、没有定论」的问题,结论不唯一,关键是理由言之成理、自圆其说
- 分值账(开放题 5 分 = 结论 1 分 + 理由 4 分):水平最高者 5 分,最「水」者只要不胡说八道也有 2 分(结论 1 + 理由 1)——胆子要大,不能空着
必写民综分值构成:常规题 80%+(有标准答案、必须正确、采点给分)+ 开放题 ≤1 题约 20%(5 分=结论 1 分+理由 4 分)。
戴老师说「客观题你把正确答案选出来就好了,主观题要自己组织答案,并且还要说明理由」;「开放性问题,只要写、认真写、不胡说八道,至少有两分」。
N1开放性题目高分三要求 背这个
有的放矢 · 言之有物 · 言之成理——三条缺一条就掉档
- ① 有的放矢:先找到「产生这个问题、这个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答案要正面回应这个焦点——避免答非所问
- ② 言之有物:论证要有依据——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找不到直接规定,就从相关/类似/上位的法条中提炼原理)
- ③ 言之成理:结合案情对依据作简要分析,把道理说圆
两种典型低分答案:没有回应焦点=答非所问(能得结论分、理由分不高);假设一大堆后果、说不出依据=言之无物(空洞)。
必写开放题三条默写:有的放矢(回应焦点)/言之有物(法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基本原理)/言之成理(结合案情分析)。
戴老师说「分析的依据要么是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要么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没有依据就叫言之无物」。
N2高频真题模型 · 两道开放题的两种答法 示范
| 真题 | 争议焦点 | 三条高分答法 |
| 2023 · 查封未登记是否生效 | 「未登记」对查封效力的影响 | ① 登记生效说(未生效)② 登记对抗说(生效但无对抗力)③ 引《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 7 条 → 对抗要件说 |
| 2018 · 本金利息分别起诉是否重复起诉 |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 ① 引《民诉解释》第 247 条三条件逐条比对 → 不构成 ② 「部分请求的既判力及于全部法律效果」理论 → 构成 |
必写重复起诉三要件(民诉解释 247 条):当事人相同 + 诉讼标的相同 + 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条件并列同时满足才构成。
戴老师说「重复起诉要求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那一定是三个条件并列的」。
N3民诉法条定位 · 19 部文件与三部重点 工具
顺序铁律:先翻民诉解释,再翻民诉法——解释不规定时会在条文中「提示」民诉法条号
- 民诉共 19 部文件,重点集中在三部:《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再审解释、执行解释基本已被民诉解释吸收)
- 民诉独有难点=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看似民诉问题,依据却在实体法——担保合同/破产的主管管辖在民法·破产法;当事人适格依据实体义务人;证明责任倒置依据侵权责任编;代位权/撤销权诉讼、酌减违约金的证明责任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34 条、无章节、不建议翻,用原理即可
- 加密规则:2023 年民诉法在特别程序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4 条(194–197 条),故民诉解释(对应 2021 民诉法)提示的民诉法条号若 ≥194 需 +4(例:解释提示「民诉法第 234 条」→ 实际 238 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必写民诉三部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 / 民诉法解释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条号「加密」规则=解释提示 ≥194 条 +4。
戴老师说「先翻解释再翻民诉法」;「实体法规定的实体义务人,就是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一 诉的基本理论诉的三分类 / 反诉 / 诉的合并 /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C1诉的三分类 · 反诉 · 诉的合并 基础
- 诉的三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有效——积极;不存在/无效——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判令履行义务,含财物与行为)|形成之诉(请求消灭或变更既存法律关系)
- 判断方法:不看原告怎么措辞,看请求的内容——要东西/行为是给付,要确认关系是确认,要改变关系是形成
- 反诉四要件:①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②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③合并审理=与本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请求权之间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④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牵连管辖),专属他院管辖的除外
- 二审中提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
- 诉的合并三种:单纯合并(无牵连,可合并但分别审理判决)|预备合并(主请求+预备请求,按逻辑顺序先审主请求)|重叠合并=选择合并(基于若干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请求)
必写反诉的独立性: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本诉撤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民诉解释 232、233 条:反诉的构成与合并审理。
C2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高频
有仲裁协议 → 法院不予受理;一方起诉未声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 → 裁定驳回起诉
- 有仲裁协议 → 法院不予受理(除协议无效或法律另有规定)
- 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 →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必写仲裁异议时点默写:「首次开庭前」——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二 主管与管辖主管三条线 · 合同履行地四规则 · 专属管辖 · 协议管辖 · 管辖权异议
G1主管三条线 · 地域管辖 · 合同履行地 背这个
- 主管三条线:①人民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但有法律约束力,可起诉,也可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裁定可强制执行);②劳动仲裁——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不予受理;③仲裁——有协议→法院不予受理
-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兜底条款,法律没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就用它)
- 特殊地域管辖三块: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侵权→侵权行为地(含发生地与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合同→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必写合同履行地四规则:①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②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③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④即时结清→交易行为地。另: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网络交付→买受人住所地,其他交付→收货地。
必写合同履行地陷阱: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G2专属管辖 · 协议管辖 · 管辖权异议 高频
- 专属管辖三项(民诉法 34 条):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边界(易错):只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普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适用
- 协议管辖(民诉法 35 条):书面;财产权益纠纷;可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须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可约定两个以上法院,原告择一
- 协议管辖无效的关键情形: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如约定「守约方住所地」——谁守约要实体审理后才知道)
- 管辖权异议(民诉法 130 条):答辩期内提出;未提异议且应诉答辩或反诉的→视为应诉管辖
必写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默写:物权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 + 政策性房屋买卖;普通不动产买卖不属于。
民诉法 27 条:公司诉讼管辖=公司住所地。
三 当事人六类适格当事人 · 有独三 / 无独三 · 连带与补充责任怎么列被告
P1六类常考适格当事人 默写级
- ①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本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②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③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害→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 ④ 挂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⑤ 企业法人解散、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已依法清算的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 ⑥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担责的列为共同被告
必写六类适格当事人默写:无/限行为能力人致害(本人+监护人)/工作人员致害(法人)/提供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挂靠(挂靠人+被挂靠人)/未清算注销(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P2有独三 / 无独三 · 连带与补充责任列被告 高频
- 有独三: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将原告、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请求而参加——以起诉方式参加,至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 无独三: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自己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 连带责任怎么列被告:实体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主张谁就列谁,主张都担责就列共同被告)
- 补充责任怎么列被告:实体法规定「A 承担,B 满足一定条件才承担补充或相应责任」的→先以 A 为被告;是否列 B 视权利人主张而定
- 底层标准: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套得进说明他本来就是当事人,套不进才谈得上第三人
必写无独三的权利限制:绝对不能提管辖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附条件——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才有上诉权;调解需其担责的,需经其同意、调解书送达并经其签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
戴老师说「连带责任,权利人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先用『三步套』判断是不是第三人(找原被告→找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把人套进去)」。
四 证明与证据自认 · 证明责任 91 条 · 两种倒置 · 证明标准三档 ·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E1自认 · 证明责任 · 证明标准 背这个
- 自认构成:法庭审理中(含证据交换、询问、调查)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明确承认
- 自认的禁区:对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即《民诉解释》第 96 条三类: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自认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自认:一人或数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说明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必写证明责任分配(民诉法解释 91 条·戴鹏金句条):谁主张、谁举证——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妨害的,对相应基本事实举证。(答题时写条号,别写口语「谁主张谁举证」)
必写举证责任倒置只有两种:① 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倒置(民法典 1230 条);② 过错推定=过错倒置(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民法典 1253 条)。
必写证明标准三档: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一般实体事实→高度可能性;特殊实体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戴老师说「你虽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但是你把它抄上去就是满分」(指民诉解释 91 条);「把『谁主张谁举证』六个字替换成民诉解释 91 条」。
E2证据理论 · 三种书证规则 · 证人 基础
- 证据四种理论分类:原始/传来|直接/间接|本证/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的是本证,不承担的提的是反证)
- 最佳证据规则: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可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复制品(证据规定 11 / 15 条〔条号存疑〕)
- 文书真实性规则:公文书证(国家机关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由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捺印的推定为真实(证据规定 92 条)
- 文书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控制下→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毁灭书证致其不能使用→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证据规定 45 条 → 民诉解释 112 条)
- 证人: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三例外=视为出庭/法定原因(健康·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意定原因(双方同意并经准许)
- 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必写五种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电子数据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其他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原件(证据规定 15 条)。
E3证据能力 VS 证明力 · 自由心证 易混
证据能力法律属性——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由法律规定(可采性)
证明力自然属性——取决于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法官自由心证)
必写自由心证的边界(民诉解释 105 条):法律只规定证据能力,不规定证明力;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证据规定逻辑(6 节 100 条):一节当事人举证(证明对象+证据能力)→二节调查收集与保全(含鉴定 30–32 条、文书提出命令 45 条)→三节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四节质证→五节审核认定(证明力·证明标准·私文书证 92 条)→六节其他。
五 第三人撤销之诉挂「民诉」之名、考「民法」之实——近年真题高频
T1三撤的起诉条件与救济路径 高频
- 起诉条件(四要件+期限):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原审有独三或无独三);②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③损害其民事权益;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民诉法 59 条 3 款)
- 诉讼地位:起诉第三人=原告;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被告;生效裁判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第三人
- 中止执行:法院受理三撤后,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未中止执行的,第三人可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与再审的关系:三撤审理期间法院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先行审理三撤,裁定中止再审
- 并入再审后的处理: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必写三撤主体资格(民诉法 59 条 3 款):限于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普通债权人原则上无此身份,不能提三撤(「有条件的肯定说」为正流,属开放题)。
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538/539 条)交叉:三撤管「生效裁判错误损害第三人权益」;债权人撤销权管「债务人诈害债权」——同一案情里常同时出现,各归各位。
六 审判监督 · 特别程序申请再审 / 13 项再审事由 / 检察监督 / 特别程序七类
R1审判监督程序 高频
- 申请再审的管辖(民诉法 206 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 再审事由 13 项(记四组):①证据类(新证据足以推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调取证据未调取);②法律适用错误;③程序类(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剥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④廉政类(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贪腐枉法)(民诉法 211 条)
- 调解书再审(民诉法 212 条):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 再审期限:裁判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四类情形(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贪腐枉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
- 不予受理三种: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③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诉法 216 条):三种情形(法院驳回/逾期未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检察院 3 个月内审查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必写再审事由四组默写:证据类 / 法律适用错误 / 程序类 / 廉政类;再审期限 6 个月;检察监督审查 3 个月、断后性+终局性。
R2特别程序 数字密集
- 适用范围七类: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指定遗产管理人|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 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审判员一人独任
- 指定遗产管理人:启动=利害关系人申请;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按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
-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申请;不予受理五情形(不属受理范围/不属该法院管辖/申请确认身份关系无效·有效·解除/涉及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破产/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
- 实现担保物权: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审查可独任,但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组成合议庭
必写特别程序共同特点:一审终审、裁判送达即生效、不能上诉、不适用再审、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有错误→向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异议。
必写特别程序异议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起 15 日;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 6 个月。(民诉解释 372 条)
融合: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后达成)→自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履行后原债务消灭(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27、28 条)。
七 执行执行开始 / 执行阻却 / 执行救济 / 执行中的特殊制度
Z1执行开始 · 申请条件 · 执行管辖 数字必记
- 申请执行主体与条件:主体=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执行依据须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②给付内容明确(民诉解释 461 条〔待核〕)
- 执行管辖三条线:①诉讼程序文书→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②非讼程序文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作出该文书的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③其他机构文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仲裁裁决须中院)
-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可向其中之一申请;向两个以上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立案前发现他院已立案→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应当撤销案件)
- 执行管辖异议:时间=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救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是上诉);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 10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必写申请执行时效 2 年(适用中止、中断);起算四种——①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③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④规定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义务之日。
必写执行管辖是法定的:无协议管辖、无应诉管辖——不能协议确定执行管辖法院,无管辖权法院也不会因未提异议而取得管辖权。
Z2执行阻却 · 执行和解 主观题标准答法
-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期限
- 恢复执行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不考虑先诉抗辩权),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 执行和解的成立效果: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执行:除非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否则不能直接依该担保条款对担保人强制执行
- 恢复执行的时效起算: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三种诉讼(另诉赔偿/就和解协议起诉/确认无效或撤销):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必写执行和解三种后续:①履行完毕→裁定执行终结(受损害的可另行起诉);②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③当事人可起诉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
戴老师说「执行和解协议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所以它能被起诉、能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但不能直接当执行依据」。
Z3执行救济 · 两条岔路 背这个
-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理由=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救济=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案外人;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处理=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
- 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为被告;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起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作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 两种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准许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不准许执行)
- 优先受偿权能不能排除执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本身不能排除执行,但可主张对变价款优先受偿;例外——已通过折价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达成折价协议的,该协议可以排除执行
必写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两条岔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必写唯一住房可执行: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情况下可以执行;以「唯一住房」抗辩的三种情形不予支持(扶养义务人名下有住房/执行依据生效后逃避债务转让房屋/申请人按廉租标准提供住房或同意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Z4执行中的特殊制度 数字必记
- 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救济分岔:①只需审查特定身份(不涉及实体判断)→在执行程序中以上级复议救济;②需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担责→需通过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 变更、追加的典型情形:自然人死亡→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法人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法人;法人分立→分立后新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追加·变更出资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普通合伙人/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营利法人不能清偿→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一人公司不能清偿→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可追加;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 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开始后,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申请;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并主张优先受偿
- 对共有物的执行: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有效;查封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应当裁定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的,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必写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数字):①第三人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②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在 15 日内提出,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审查;③15 日内既不履行也不异议→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必写析产诉讼管辖:动产→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八 执行异议之诉 · 2025 新司法解释商品房消费者 · 一般买受人 · 以物抵债——「能否排除执行」全是实体法判断
X1三类案外人排除执行 · 条件对照 今年新增
| 主体 | 条号 | 条件(须同时满足) | 可排除 |
| 商品房消费者 | 解释 11 条 | ①查封前签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②查封前付全款(或付部分款+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付清);③所购商品房用于家庭居住需要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 |
|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 | 解释 14 条 | ①查封前签约;②查封前付款(最迟辩论终结前付清);③查封前合法占有;④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 一般金钱债权 |
| 以物抵债债权人 | 解释 17 条 | ①查封前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②折价与价值相当 | 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 |
必写商品房消费者三条件:签约 + 付款(全款或辩论终结前付清)+ 用于家庭居住——已删除「名下唯一住房」要求;可排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
戴老师说「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拿折价协议主张『房子是我的』才能排除;只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
X2审查框架 · 权利主张是否成立 + 能否排除执行 方法论
- 审查两步:①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实体判断)→②能否排除执行(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物本身归案外人才可排除)(民诉解释 462 条提出、463 条是否成立〔条号待核〕)
- 「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无过错(解释 16 条)
- 典型真题:股权代持质押案——质权经善意取得成立,但质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主张成立,但股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 34 条),故不能排除(开放性:若「善意相对人」限缩为「与名义股东股权交易之人」,则普通债权人亦可排除——两说均满分)
必写审查框架默写:「权利主张是否成立 + 能否排除执行」两步,全是实体法判断;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
九 仲裁制度三要素 · 效力判断 · 独立性 · 异议时间 · 撤销裁决
A1仲裁协议效力 · 异议 · 撤销 高频
- 仲裁协议三要素(必须书面):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可仲裁的事项;③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
- 效力四个判断:①约定仲裁机构必须存在(仲裁机构最低设在设区的市,区·县·县级市没有);②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机构→有效;③约定两个以上机构→可协议择一,不能达成一致的→无效;④约定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 独立性:合同的成立、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无效,不影响已达成仲裁协议的效力
- 相对性与三种扩张:①当事人合并、分立→对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②当事人死亡→对承继仲裁事项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③债权债务转让→对受让人有效(另有约定、受让时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效力确认主体与管辖: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也可请求法院裁定;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或专门法院。法院确认优先(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但仲裁机构已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必写异议时间: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必写仲裁保全:仲裁中→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机构转交法院;仲裁前(情况紧急)→可直接依民诉法诉前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必写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3 个月(收到裁决书起,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审查 2 个月(法院受理起)。
十 案例带写 · 七案实演戴鹏《案例带写·民诉法》7 案 · 每题自带采分点与法条依据
S0七案考点地图 总览
| 案例 | 主战场 |
| 案例一 | 不动产租赁专属管辖 + 有担保合同按主合同定管辖 + 管辖协议违反专属无效 |
| 案例二 | 排他管辖协议 vs 涉外专属(279/280/281)· 票据追索与基础关系 · 代位权诉讼管辖与中止① |
| 案例三 | 仲裁异议逾期视放弃 · 股东无权提主张 · 微信打印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追偿能否直接执行 · 三撤 |
| 案例四 | 未出庭证人书面证言无证据能力 · 印章无签名 · 清偿抵充 560 · 三撤不受理 · 撤销权当事人与管辖② |
| 案例五 | 一人公司 + 夫妻共债列被告 · 反诉/抗辩减违约金 · 证明责任 · 释明合法 · 代表诉讼执行 · 追加被执行人救济③ |
| 案例六 | 管辖三律师均错 · 调取证据 · 三撤不受理(417 条)· 股权质押善意取得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④ |
| 案例七 | 转包无效 · 代位权 · 以物抵债担保效力 · 仲裁条款不妨碍实现担保物权 · 6 个月异议 · 商品房+折价协议排除执行 |
① 民诉解释 42 条+破产 19/20 条+破产法解释三 8 条 ② 合同编通则解释 46 条 ③ 公司法 23 条+民法典 1064 条 ④ 公司法 34 条+公司法解释三 25 条+民法典 417/807 条
S1案例一~二 · 管辖与主管 结论句
- 必写案例一 Q1:应由C 区法院管辖——①有担保的合同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②主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C 区)法院专属管辖;③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 必写案例一 Q2:不能移送管辖,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并解除对华城公司存款的冻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 19、20 条)。
- 必写案例一 Q3:沙州市中院应当受理;可以报经省高院批准后将案件交由 D 区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民诉解释 42 条/民诉法 39 条)。
- 必写案例一 Q4: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铃木公司的起诉——设备租赁合同中有仲裁协议,不属于法院主管;一方起诉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破产法解释三 8 条)。
- 必写案例二 Q1: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设立·解散·清算及决议效力纠纷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民诉法 279、280 条)。
- 必写案例二 Q2:不能裁定诉讼中止——以外国法院先受理为由申请中止的前提之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民诉法 281 条)。
- 必写案例二 Q4:应由天河区法院管辖(不动产租赁专属);对宏信公司(相对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的主管异议不予支持;但天环公司(债务人)在首次开庭前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36 条)。
S2案例二~三 · 票据 · 证据 · 追偿 结论句
- 必写案例二 Q3:两项答辩意见均不成立——①票据未获承兑时不产生偿付效力,可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票据法 61 条不排斥基础关系);②基于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请求=诉的重叠合并(选择合并),法院可全部或择一审理。
- 必写案例二 Q5:可以再次起诉——代位权诉讼驳回诉讼请求,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合同编通则解释 40 条;民诉解释 248 条)。
- 必写案例二 Q6:可以再诉天环公司——相对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权债务并未终止(民法典 537 条);且当事人·标的·请求均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民诉解释 247 条)。
- 必写案例三 Q1:对源城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虽担保合同有仲裁条款,但源城公司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 必写案例三 Q2:股东李某、王某无权提出——他们不是本案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财产责任独立于公司,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与审理结果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有独三、无独三。
- 必写案例三 Q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具有证据能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原件,证据规定 15 条);但证明力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定 90 条)。
- 必写案例三 Q4:答案一可以(可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答案二/三不可以:源城公司并未提出追偿的诉讼请求,不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开放题,两说均可)
- 必写案例三 Q5:答案一不能:三撤主体限于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普通债权人(源城公司)不具有该身份(民诉法 59 条)。答案二能:源城公司可依民法典 539 条行使撤销权,对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作为无独三提三撤。(「有条件的肯定说」有成为主流趋势)
S3案例四~五 · 证据 · 抵充 · 代表诉讼 结论句
- 必写案例四 Q1:《情况说明》没有证据能力——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 68 条)。
- 必写案例四 Q2:《补充协议》对诚泰公司不发生效力——合同仅加盖印章而无人员签名,相对人须证明系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订立;本案南华公司无法证明(合同编通则解释 22 条)。
- 必写案例四 Q3:应认定为支付的《买卖合同》货款——数项债务均到期、无约定的,优先履行没有担保或担保较少的债务;《借款合同》有担保、《买卖合同》无担保,故优先履行买卖合同(民法典 560 条)。
- 必写案例四 Q4:不应受理——股东李某、王某对原审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与案件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是原审无独三,无三撤主体资格(民诉法 59 条)。
- 必写案例四 Q5:甲银行应以诚泰公司和汇悦公司为共同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白云区或天河区),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 必写案例四 Q6:可以依生效判决和撤销权诉讼判决申请对汇悦公司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合同编通则解释 46 条)。
- 必写案例五 Q1:郭某、刘某答辩均不成立——郭某: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可列为共同被告(公司法 23 条);刘某: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可列为共同被告(民法典 1064 条)。
- 必写案例五 Q2:悦达公司可以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Q3:由违约方(悦达公司)对「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 必写案例五 Q4:凯峰公司两项异议均不成立——①对方以不构成违约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②仅以合同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为由主张不予调整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 64–66 条)。
- 必写案例五 Q5:凯峰公司(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为权利人)与陈某(股东代表诉讼提起人,公司怠于申请执行时)均有权申请执行。
- 必写案例五 Q6:答案一可以追加: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公司亦应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救济=另行起诉。答案二不可以:法律未规定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公司对股东债务连带,于法无据;救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关键采分点在救济)
S4案例六~七 · 三撤 · 案外人异议 · 实现担保物权 结论句
- 必写案例六 Q1:三位律师观点均不正确——专利侵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受其仲裁条款约束、不能据买卖合同定管辖;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固定证据而购买产品的收货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 必写案例六 Q2:不应准许——法院依职权调查限于五类(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程序性事项);本案专利材料不属之,且专利材料是公开的,不属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民诉法 67 条、民诉解释 96 条)。
- 必写案例六 Q3:不应受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及工程变价款、不包括土地;依民法典 41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抵押财产,故未侵犯华商银行抵押权,其不能提三撤(民诉法 59 条、民法典 417、807 条)。
- 必写案例六 Q4:巴益公司不能取得质权(对代持知情→不构成善意取得);广达公司可以取得质权(不知情+已办质押登记,符合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公司法解释三 25 条)。
- 必写案例六 Q5:对巴益公司异议不支持(无实体权利);对广达公司异议不支持(质权成立但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可冻结拍卖但须保证其优先受偿);对邓某异议有三种答案均可(公司法 34 条+公司法解释三 25 条),答题建议选第一种(不支持)。
- 必写案例七 Q3:搅拌车归白云公司所有的约定无效,但具有提供担保的效力,可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效力;已交付完成公示(合同编通则解释 28 条、担保制度解释 68 条)。
- 必写案例七 Q4:恒通公司异议不成立——担保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不影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审查后担保物权无纠纷且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担保制度解释 45 条)。
- 必写案例七 Q5:铃木公司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民诉解释 372 条)。
- 必写案例七 Q6:对张某异议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签约+付全款+居住需要);对恒通公司异议应当支持(查封前行使建工优先受偿权、达成合法有效折价协议、价值相当)(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11、17 条)。
十一 数字速查 · 必写民诉主观题很多问就是考数字——写错比不写更亏
B1民诉最爱考的硬数字 默写级
| 事项 | 数字 | 说明 |
| 上诉期 | 判决 15 日 / 裁定 10 日 | 自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民诉法 171) |
| 答辩期 | 15 日 |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法院 5 日内送副本(民诉法 128) |
| 立案审查 | 7 日 | 符合条件 7 日内立案;不符合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民诉法 126) |
| 举证期限 | 不少于 15 日 | 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超 15 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 7 日 |
| 公告送达 | 30 日 | 域外当事人 60 日 |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6 个月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民诉法 59 条 3 款) |
| 申请再审 | 6 个月 | 自裁判生效之日起;四类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
| 再审审查 / 检察监督审查 | 3 个月 |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 检察院审查决定 |
| 确认调解协议 | 30 日内 | 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申请 |
| 特别程序异议 | 当事人 15 日 / 利害关系人 6 个月 | 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起 15 日;利害关系人自知道受损起 6 个月 |
| 申请执行时效 | 2 年 | 适用中止·中断;起算方式四种 |
| 执行管辖异议 / 执行通知 | 10 日 | 收到执行通知书起 10 日;异议救济=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
| 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 | 10 日 |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 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 | 15 日 | 15 日内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或 15 日内提异议;均不为→裁定强制执行 |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后起诉 | 15 日 | 与原裁判无关的,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 3 个月 / 审查 2 个月 | 收到裁决书起 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法院受理起 2 个月内审查 |
| 二审审结期限 | 判决 3 个月 / 裁定 30 日 | 自二审立案之日起(民诉法 183) |
| 简易转普通 | 补足 30 日 | 举证期限不足 30 日的应补足 |
十二 条文号速查 · 必写戴鹏不在乎你记住原文,他在乎你写出条号
B2抄上去就拿分的那些条 默写级
| 条文 | 管什么(记住这个对应关系) |
| 民诉法 59 条 | 第三人——1 款有独三(有权起诉)、2 款无独三(利害关系)、3 款第三人撤销之诉(6 个月) |
| 民诉法 27 条 | 公司诉讼管辖——公司住所地 |
| 民诉法 34 条 | 专属管辖三项——不动产 / 港口作业 / 继承遗产 |
| 民诉法 35 条 | 协议管辖——书面、五地加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 |
| 民诉法 122 条 | 起诉四条件 |
| 民诉法 130 条 | 管辖权异议——答辩期内提出;未提且应诉答辩或反诉的视为应诉管辖 |
| 民诉法 171 条 | 上诉期——判决 15 日、裁定 10 日 |
| 民诉法 206 条 | 申请再审的管辖——向上一级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可向原审 |
| 民诉法 211、212 条 | 再审的法定情形(13 项)与调解书再审 |
| 民诉法 216 条 |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三种情形,断后性+终局性) |
| 民诉法 183 条 | 二审审结期限——判决 3 个月、裁定 30 日 |
| 民诉解释 第 90 条 | 证明责任的适用——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 |
| 民诉解释 第 91 条 | 证明责任分配(戴鹏的金句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对产生的基本事实举证;主张变更·消灭·权利受妨害的对相应事实举证 |
| 民诉解释 第 96 条 |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三类——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 |
| 民诉解释 第 105 条 | 自由心证——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
| 民诉解释 第 232、233 条 | 反诉的构成与合并审理 |
| 民诉解释 第 247 条 | 重复起诉三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 民诉解释 第 324—327 条 | 二审对四种程序问题的处理(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告知另诉) |
| 民诉解释 第 42 条 |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报上级批准交下级法院审理 |
| 民诉解释 第 372 条 | 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裁定错误的异议(6 个月) |
| 民法典 1230 条 | 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
| 民法典 1253 条 | 建筑物脱落坠落——过错推定(=过错倒置) |
| 民法典 560 条 | 清偿抵充顺序(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 |
| 民法典 417 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抵押财产 |
| 民法典 1064 条 | 夫妻共同债务(定适格被告用) |
| 民法典 537 条 | 代位权成立后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 |
| 公司 法 23 条 |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自证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可列共同被告) |
| 公司法 34 条 |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公司法解释三 第 25 条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 |
| 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 22 条 | 合同仅盖印章无签名——须证明在权限范围内订立 |
| 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 36 条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可中止代位权诉讼 |
| 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 40 条 | 代位权不符合条件驳回后,不影响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
| 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 46 条 | 债权人依判决和撤销权诉讼判决对相对人申请执行 |
| 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 64—66 条 | 减少违约金的释明与调整 |
| 担保制度解释 第 21 条 | 有担保合同的主管管辖——一并起诉按主合同定管辖 |
| 担保制度解释 第 45 条 | 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时,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 担保制度解释 第 68 条 | 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的担保效力 |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第 11 条 | 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签约+付款+居住需要 |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第 14 条 | 一般买受人排除执行——签约+付款+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第 17 条 | 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的折价协议排除执行 |
| 证据规定 第 15 条 | 电子数据原件——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
| 证据规定 第 68 条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 证据规定 第 90 条 |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
| 破产法 第 19、20 条 |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诉讼中止、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
| 破产法解释三 第 8 条 | 破产受理前订立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
存疑标记:民诉解释 461 条(申请执行条件)、462 / 463 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涉外平行诉讼 280–282 条、破产法解释二 47 条、证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 11 / 15 条、担保制度解释 21 条——引用前核。《仲裁法解释》第 12 条第一款已被 2017 年仲裁司法审查规定修改,法条系统所载为错,以背的为准。
十三 必写清单 · 考前只背这些民诉最该记的 24 条——戴鹏要的是「结论句+数字+条文号」
B3民诉最该记的 24 条 默写级
- 必写民诉在民综约 5 题 25 分;常规题 80%+(采点给分)+ 开放题 ≤1 题约 20%(5 分=结论 1+理由 4)。
- 必写开放题三要求:有的放矢(回应焦点)/言之有物(法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基本原理)/言之成理(结合案情)。
- 必写法条定位:先翻民诉解释再翻民诉法;三部重点=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条号「加密」≥194 +4。
- 必写反诉的独立性:本诉撤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 必写仲裁异议时点:「首次开庭前」——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 必写合同履行地四规则:给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交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交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时结清→交易行为地。
- 必写专属管辖三项(34 条)+不动产专属边界(物权·农村土地承包·建工·房屋租赁·政策性房屋买卖;普通买卖不算)。
- 必写协议管辖五地+实际联系;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 必写六类适格当事人:无/限行为能力人(本人+监护人)·工作人员致害(法人)·提供劳务(接受方)·挂靠(挂靠人+被挂靠人)·未清算注销(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 必写无独三三不能(管辖异议·变更放弃请求·撤诉)+附条件(判担责才有上诉权;调解担责须其同意并签收)。
- 必写连带责任视权利人主张列被告;补充责任先以 A 为被告。
- 必写证明责任民诉解释 91 条(谁主张谁举证);倒置只有两种:环境污染(因果·1230 条)·过错推定(过错·1253 条)。
- 必写证明标准三档:程序性→较大可能性;一般实体→高度可能性;特殊实体→排除合理怀疑。
- 必写五种证据不得单独定案(当事人陈述/不相当证言/利害关系证人/存疑视听电子数据/无法核对复制件)。
- 必写三撤四要件+6 个月(民诉法 59 条 3 款);主体限于本应作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 必写重复起诉三要件(民诉解释 247 条);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可再起诉。
- 必写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不适用三撤;异议期限当事人 15 日·利害关系人 6 个月(民诉解释 372 条)。
- 必写申请执行时效 2 年+起算四种;执行管辖无协议管辖·无应诉管辖。
- 必写执行和解三种后续(履行完毕→执行终结;拒不履行→恢复执行 or 就和解协议起诉;可诉请确认无效·撤销);三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 必写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两条岔路:原裁判错误→审判监督;与原裁判无关→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必写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只有「物本身归我」(如已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折价协议)才可能排除。
- 必写商品房消费者三条件(签约+付款+家庭居住);一般买受人四条件(签约+付款+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 必写仲裁异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或裁或审=无效;仲裁裁决撤销申请 3 个月·审查 2 个月。
- 必写清偿抵充(民法典 560 条):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