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模型 · 三个模型 22 问
源:《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徐光华版》(36 页)之「案例模型图」。
每个事实一条链:行为链 → 争点 → 两说分叉;紫色框=法考采此说,绿框=落笔那一句。
模型 3事实链 22观点 45法考明确立场 16
模型一许某案
财产犯罪 · 共同犯罪 · 罪数
7 个事实链 · 14 个观点
模型二江某·胡某·何某案
违法阻却 · 财产犯罪 · 自首
7 个事实链 · 15 个观点
模型三熊某·赵某案
渎职竞合 · 洗钱 · 财产与人身犯罪
8 个事实链 · 16 个观点
模型一 · 许某案财产犯罪 · 共同犯罪 · 罪数 · 7 个事实链
模型一 · 问 1职务侵占 vs 诈骗
许某无商铺买卖职权,越权接待购房人→购房人误信其有权,交款 80 万→许某占为己有并挥霍
争点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否包括「骗取」?
观点一 · 缩小解释说法考采此说
成立诈骗罪
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仅限「侵吞」本人占有的单位财产,不含骗取、窃取;对「利用职务便利」作缩小解释。不足:与《解释》「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的规定相冲突,缩小了本罪成立范围。
观点二 · 扩大解释说
成立职务侵占罪
不限制行为方式,侵吞/骗取/窃取均可;即使基于本人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也属职务便利。不足:使职务侵占与普通诈骗、盗窃的界限模糊。
落笔诈骗罪。抓手在题干:他是「超越职权」(本无此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先把这一点咬住,再一句话否掉职务侵占。
模型一 · 问 2事前故意(因果关系错误)
烟灰缸猛砸头部,误以为霍某已死→叫雷某捆绑装袋,运至玉米地掩埋→霍某窒息死亡
争点事前故意应整体评价还是分别评价?雷某是间接正犯还是帮助犯?
观点一 · 分别评价
故意杀人未遂 + 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雷某为间接正犯
两个行为相互独立:第一行为有杀人故意但结果未实现→未遂;第二行为误以为是毁尸灭迹、无杀人认识→过失。分别评价后,雷某利用不知情的许某完成杀人,是间接正犯。
观点二 · 整体评价法考采此说
故意杀人罪既遂;雷某为帮助犯
两行为属同一犯罪进程,第二行为是介入因素,不异常、不中断因果关系;以概括故意整体评价→既遂。雷某明知未死却隐瞒并催促,是帮助犯。
落笔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法考整体评价)。得分点:先说「不异常、不中断因果」,再说雷某的角色随评价路径变。
模型一 · 问 3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许某明知雷某要电诈、缺信用卡→跟中介到多个网点办多张卡交给雷某→雷某怕被抓,最终未实施
争点被帮助者最终没实施犯罪,帮助者还成立帮信罪吗?
观点一 · 绝对正犯化
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有独立罪名与法定刑,帮助行为本身即可罚,不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为前提。
观点二 · 相对正犯化法考采此说
不构成犯罪(通说)
本罪仍坚持共犯从属性:被帮助者必须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帮助行为才能入罪;被帮助者打消念头、未实施,帮助者无罪。例外:被帮助者未到案、未依法裁判、未达刑责年龄而不被追究的,不影响本罪认定。
落笔无罪(相对正犯化)。不是「未遂」,是「不可罚」——这是本题最容易答错的分寸。
模型一 · 问 4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犯
许某与雷某在二楼共同往下递金属管→金属管滑落砸中路人孙某头部→孙某死亡,无法查明谁失手
争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查不清是谁,责任怎么落?
观点一 · 部分犯罪共同说法考采此说
两人均不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是「故意」的共同,过失不成立共犯;分开看,各自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又查不清是谁所致,按存疑有利于被告→均无罪。
观点二 · 行为共同说
两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共同惹起结果即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故意;故两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落笔两人均无罪(法考)。两句话:过失无共犯;查不清则存疑有利于被告。
模型一 · 问 5公开盗窃之争
许某入户欲盗窃→被害人当面哀求,他仍当面翻找→拿走一只 400 元手表
争点盗窃罪是否必须「秘密窃取」?当着面拿,是盗窃还是抢夺?
观点一 · 秘密窃取说
构成抢夺罪
盗窃必须以秘密方式取得,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觉才是盗窃;当面取走、公然夺取,符合抢夺。
观点二 · 公开盗窃说
构成盗窃罪
盗窃不以秘密为要件,公开违背占有人意志、平和地转移占有,仍是盗窃;抢夺则要求对物使用暴力、乘人不备。
落笔两说并陈(讲义未标法考立场):先答通说公开盗窃说→盗窃罪,再列秘密窃取说→抢夺罪。落点是「是否要求秘密性」。
模型一 · 问 6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与因果
许某与刘某在普通道路追逐竞驶、多次闯红灯→刘某过失撞死正常行驶的王某→许某是否对死亡结果负责
争点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那许某与王某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观点一 · 肯定说法考采此说
有因果关系,许某对死亡结果负责
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可能性,二人共同竞驶、互相强化危险,许某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有原因力。
观点二 · 否定说
许某仅成立危险驾驶罪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不能把刘某造成的死亡结果归给许某;各自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落笔有因果关系(法考肯定说)。共同犯罪部分只在「故意」范围内成立(危险驾驶罪),死亡结果另按因果归责。
模型一 · 问 7同种数罪是否并罚
许某先后实施 5 起故意伤害→分别造成 5 人轻伤→同种数罪(均为故意伤害罪)
争点同种数罪,是并罚还是定一罪?
肯定说法考采此说
有限度承认同种数罪并罚,应数罪并罚
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重罪轻罚」。
否定说(实务通行)
认定故意伤害罪一罪,不并罚
符合同种数罪认定为一罪的做法,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即可实现罪刑均衡,操作便利。不足:数罪的社会危害明显超出一罪法定刑上限时,可能出现罪刑失衡。
落笔有限度并罚(法考肯定说)。「有限度」三个字要写出来,不是一律并罚。
模型二 · 江某·胡某·何某案违法阻却 · 财产犯罪 · 自首 · 7 个事实链
模型二 · 问 1对无责任能力人的防卫
胡某(11 岁)带同龄人持板砖、铁棍围殴江某→江某(14 岁)被堵厕所,用随身小刀反击→胡某重伤
争点侵害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还能对他正当防卫吗?
观点一 · 主客观一体说
不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应作差异化理解,对责任能力欠缺者应适度保护,防卫须更缓和。不足:对防卫人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合法利益。
观点二 · 客观侵害说法考采此说
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人只能看到侵害的客观面,难以判断对方责任年龄与能力;只要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即可防卫(客观违法一元论)。不足:扩张了防卫范围。
落笔成立正当防卫(法考客观违法一元论)。一句话:责任能力不影响「不法侵害」的成立。
模型二 · 问 2抢劫罪是否要「两个当场」
胡某持刀劫持江某进出租车,按头威胁→偏僻处索财未果,令其 3 小时后送 4 万元→江某当晚交钱,胡某取走
争点暴力与取财之间存在时空间隔,还是抢劫既遂吗?
观点一 · 否定说法考采此说
抢劫罪既遂
不必严格「两个当场」;只要取财仍在此前暴力、胁迫的支配之下,就成立抢劫;且已使用严重暴力,认定为抢劫更能实现罪刑均衡。
观点二 · 肯定说
抢劫未遂 + 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抢劫必须当场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外出取钱时仍有机会求助、报警,暴力未达「足以压制反抗」程度→抢劫未遂;基于恐惧交付→敲诈勒索。
落笔抢劫罪既遂(法考否定说)。判准是「取财是否仍在暴力支配下」,不是时间隔了多久。
模型二 · 问 3偶然避险
胡某潜入地下仓库盗窃,被不知情保管员锁入→数日后空气稀薄,生命处于危险→何某来盗窃撬锁触警铃,仓门打开救出胡某
争点没有避险意思,客观上却救了人,怎么定性?
观点一 · 行为无价值论
盗窃罪(未遂)
犯罪本质在于对规范的违反;无避险意识,行为仍具违法性,客观有盗窃行为、主观有盗窃故意→盗窃未遂。
观点二 · 结果无价值论
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犯罪本质在于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或危险;行为客观上避免了他人生命法益的损害,虽无避险意识但有避险效果→不成立犯罪。
落笔两说并陈(讲义未标法考立场)。落点是「违法性根据是规范违反还是法益侵害」。
模型二 · 问 4诈骗罪的着手时点
何某搭建可自行控制涨跌的虚假投资平台→向程某发行情报表,诱其投资转账→程某经友人提醒,未转账
争点实施欺骗行为,但被害人还没处分财产,是未遂还是预备?
观点一 · 形式客观说
诈骗罪未遂
着手=开始实行分则构成要件行为;虚构事实、实施欺骗,已开始实行诈骗的客观要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遂。
观点二 · 实质客观说法考采此说
诈骗罪预备
须行为对法益产生紧迫危险才是着手;被害人尚未处分财产,财产仍在自己控制下,危险不紧迫→预备。不足:增加「紧迫性」判断,标准偏主观、不明确。
落笔诈骗罪预备(法考实质客观说)。分界线=财产侵害是否紧迫,不是「有没有骗」。
模型二 · 问 5帮信罪的「明知」
何某称免费为杨某装宽带,条件是供其使用→杨某怀疑将用于电诈,仍同意→何某果然用之实施电信诈骗
争点只知「可能」用于电诈,帮助故意成立吗?
观点一 · 中立帮助
不成立犯罪
帮助犯要求确定故意,仅有不确定故意不可罚;否则日常大量经营、帮助行为都会入罪。不足:放纵明知可能犯罪仍提供帮助。
观点二 · 想象竞合
帮信罪 + 诈骗罪帮助犯,择一重
主观上有认知、客观上起作用,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想象竞合。
观点三 · 仅帮信罪法考采此说
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 287 条之二已把帮信行为独立成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主观上含确定的与未必的故意,除非对具体犯罪起决定性帮助,否则不再认定为具体犯罪的帮助犯。关键看有无事先通谋。
落笔仅帮信罪。口诀:明知可能即够,无通谋只论帮信。
模型二 · 问 6卡内资金的占有归属
韩某注册多张信用卡,交给何某手下陆某使用→何某、陆某用卡实施网络诈骗,得 20 万→韩某挂失补卡取走 20 余万,拒不返还
争点「黑吃黑」:卡里的钱归谁占有?
观点一 · 诈骗罪
诈骗罪
资金归银行占有;银行对取款有实质审查义务,供卡人隐瞒真相使银行处分了本不会处分的财产。
观点二 · 盗窃罪法考采此说
盗窃罪(本题采纳)
刑法上的占有侧重实际控制:资金归用卡人实际控制,供卡人未经同意取走,侵犯其提款权;且符合两高关于挂失补卡截留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的立场。
观点三 · 侵占罪
侵占罪
资金归名义持卡人占有;名义人对卡及卡内资金有挂失、补办、取款的自由,据为己有属侵占。
落笔盗窃罪。判准:「谁实际控制」——名义持卡 ≠ 实际占有。
模型二 · 问 7辩解法律评价与自首
何某被网上通缉、走投无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时间、地点、过程、工具→仅辩称同日两次诈骗应算一起
争点对罪名、罪数的辩解,会不会破坏「如实供述」?
结论 · 无观点冲突
成立自首
投案时仍有人身自由、主动前往→自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客观面)→如实供述;仅辩解法律评价、不否认事实,不影响自首。
落笔成立自首。口诀:辩法律不辩事实,不影响自首。
模型三 · 熊某·赵某案渎职竞合 · 洗钱 · 财产与人身犯罪 · 8 个事实链
模型三 · 问 1渎职与诈骗的竞合
熊某(规划所所长,负责拆迁)告知同学赵某可多申报→赵某在房屋面积、附着物上虚增数量→熊某明知虚增仍违规批准,骗得 30.18 万
争点渎职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特别法优先还是重法优先?
观点一 · 想象竞合法考采此说
滥用职权罪 + 诈骗罪,择一重(诈骗罪)
明知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仍为他人骗取提供便利,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属想象竞合,择一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不足:渎职罪法定刑较轻,立法本有适度容忍履职过错之意。
观点二 · 仅渎职罪
仅成立滥用职权罪
渎职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在渎职罪中评价,没有该损失就不成立本罪;财产损失是本罪的当然内容。不足:行为确实触犯两个罪名,仅认渎职可能处罚过轻。
落笔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先写「一个行为」,再写「触犯数罪名」,竞合的骨架不能省。
模型三 · 问 2洗钱罪与上游共犯
赵某贩毒:2 万元、270 包海洛因→让朋友吕某代收毒赃并帮忙取现→吕某取现后,赵某才交付毒品
争点上游犯罪尚未完成时的取现,是共犯还是洗钱?
观点一 · 实务观点
仅贩卖毒品罪共犯
洗钱罪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取现发生在实行过程中,属协助规避查处的「事中协助」,是上游犯罪手段的延伸。不足:忽视事中掩饰行为的独立危害,与反洗钱立法目的冲突。
观点二 · 竞合说
贩卖毒品罪共犯 + 洗钱罪,择一重
洗钱不以既遂为前提,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不依赖上游是否完成;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不足:可能重复评价。
落笔两说并陈(讲义未标法考立场)。分水岭一句话:洗钱罪要不要以上游既遂为前提。
模型三 · 问 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死
许某指示赵某去「教训」朱某→赵某控制朱某自由后,基于伤害故意施暴→朱某死亡
争点刑法 238 条 2 款,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
观点一 · 法律拟制说法考采此说
故意杀人罪(238 条 2 款)
该款为法律拟制:只要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无论主观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观点二 · 注意规定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该款只是提示性规定,不改变定罪规则;主观只有伤害故意、死亡是过失→故意伤害致死。
落笔故意杀人罪(法考法律拟制说)。「拟制」的意思=不管故意过失,一律按杀人论,这句话必须写。
模型三 · 问 4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赵某采购茶叶时偷调秤的参数→1000 斤茶叶显示为 800 斤→只交付 800 斤的茶叶钱
争点被害人对「数量」没有具体认识,还有处分意识吗?
观点一 · 具体处分意识说
盗窃罪
成立诈骗要求被害人对所交付财物认识具体、清楚;对数量无认识即无处分意识,超出认知的部分只成立盗窃。
观点二 · 概括处分意识说
诈骗罪
只要求大致认识到交付财产的种类即具处分意识,数量等具体要素不要求认识。
落笔两说并陈(讲义未标法考立场)。落点=处分意识要不要具体到数量。
模型三 · 问 5冒领网购物品:三角诈骗还是盗窃
许某用赵某京东账号买手机,自己付款、留自己电话→卖家按账号信息把电话打给赵某→赵某骗商家改收货地址,收货转卖占有
争点被骗人(卖家)与损失人(买家)不是同一人,定诈骗还是盗窃?
观点一 · 诈骗罪
特殊的三角诈骗
卖家对货物有处分权,基于错误认识有意识地转移财物;被骗人与处分人同一、与损失人分离,属三角诈骗。
观点二 · 盗窃罪
盗窃罪(盗窃债权/发货权)
最终损失人是真实买家,而买家没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商家也无权处分买家的财产→行为人利用无处分权的第三人取得财物,是盗窃。
落笔两说并陈(讲义未标法考立场)。分水岭=卖家对这批货有无处分权限。
模型三 · 问 6未遂还是中止(迷信案)
赵某使用暴力欲强奸孔某→孔某谎称「我来例假了」→赵某迷信会暴病而亡,遂离开
争点「能不能继续」,按行为人主观还是按一般人客观判断?
观点一 · 主观说法考采此说
犯罪未遂
「能」否继续应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判断为准;赵某自认为不能继续而停止,属意志以外的障碍→未遂。
观点二 · 客观说
犯罪中止
以一般人标准,客观上完全能继续,赵某是主动放弃→中止。
落笔犯罪未遂(法考主观说)。口诀: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能不能」问行为人自己。
模型三 · 问 7索要虚构债务而拘禁
赵某撞死张家一只狗,当即赔款→张某另索「精神赔偿」,遭拒→张某纠集不知情者劫持赵某,向其家人索 4 万
争点行为人自认为是索债、客观并无真实债务,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观点一 · 主观主义法考采此说
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且客观上存在一定纠纷依据(狗被撞死的赔偿争执),符合「索债」范畴。
观点二 · 客观主义
成立绑架罪
客观无真实债务,拘禁既侵犯人身自由又指向他人财产,符合绑架本质;单方虚构的债务不属于「债」,不同于赌债、高利贷等有依据的非法债务。
落笔非法拘禁罪(法考主观主义)。题干必须看到「先前有真实纠纷」这一句,那是走主观主义的门票。
模型三 · 问 8收受按揭房:既遂与未遂
张某为逃避制裁,送谢某(公安局副局长)一套别墅→市值 700 万,已付 200 万首付,余 500 万贷款由张某按月还→谢某承诺办事并入住
争点收受按揭房,既遂数额算 200 万还是 700 万?
观点一 · 实际控制说法考采此说
受贿 200 万既遂、500 万未遂
500 万贷款部分尚未实际控制,权属未真正转移,属未遂;已付首付 200 万既遂。
观点二 · 整体占有说
700 万全部既遂
房屋已实际占有、入住,应整体认定既遂。
落笔200 万既遂 + 500 万未遂(法考);另张某构成行贿罪。一问两罪,别漏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