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带写批改 · 刑法带写第 03 题(洪某案)
柏浪涛《案例带写·刑法》第三题 · 讲义官方答案(第 495–624 行)+ 带写讲评转写(约 32 分钟)+ 你的作答原文 · 五问逐点批改 | 参考:第 01 题 9/32 · 第 02 题 17/32
总分 15.5 / 32(48%)
逐点判定 19 处
结论级错误 5 处
整块空缺 2 处(实行过限 · 间接正犯)
🎙 老师原话逐字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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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带写 · 第 03 题(洪某案)|总分 15.5 / 32(48%)| 五问 · 逐点判定 19 处
第 1 问 · 事实一
3.5/6
程某对狗定性错|敲诈只写一说
第 2 问 · 事实二
4/6
三条结论都对|洪某杀人答反
第 3 问 · 事实三
3/8
「间接正犯」整块空缺
第 4 问 · 事实四
2/6
职务侵占错+漏「实行过限」
第 5 问 · 事实五
3/6
强奸应中止|理由用旧标准
颜色怎么读
✘ 结论级错误(定性错/答反)
◐ 理由/用词有偏(半对)
— 整块漏答
✔ 答对
🎙 老师原话
一句话诊断
- 你的观点展示框架已经成型(知道要写「两说」「三说」;第 2 问四条结论对了三条,事实一洪某教唆那处就是标准答案)。
- 栽在三件事:① 五个定性全错(毁坏财物/洪某杀人/吕某形态/职务侵占/强奸形态);② 该展示的地方只写一种;③ 术语混用——把实行犯也叫「共犯」。
- 定性错一处,后面写多少字都不给分。
一 · 三个硬伤 直接掉分,先看这三张
1事实二 · 洪某杀甲女答成「共犯既遂」正解=犯罪中止
你的原话:「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洪某中止行为无有效性,最终甲女死亡,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正解:「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洪某自动放弃了犯罪,并且也努力实施了防止措施,但是被打晕。此时不能苛求其实际防止结果发生。
师说「洪某呢他有自动放弃,并且他也有阻止行为。虽然好像没有有效阻止,但他已经尽最大努力了,他都被打成重伤昏迷了,你让他还能怎么办?……所以这时候我们认为他可以享受中止的待遇。」
你的思路错在哪:你把「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当成绝对要件,于是「没防住=既遂」。但共同犯罪的中止是「自动放弃 + 尽最大努力阻止」——不苛求成功。洪某被打成重伤昏迷,已尽最大努力,法律不再要求他实际防住。
出处讲义 L579–582 | 老师转写 L78–86 (这一条值 2–3 分,你不但没拿,还把它写成了反面)
2事实四 · 整块漏「实行过限」6 分只拿 2
你的原话:只答了「吕某和黄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吕某和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正解骨架:这题问的就是两起盗窃里吕某要不要为黄某的单独行为负责——官方答案的骨架是「过限 vs 未过限」。
| 行为 | 官方结论 | 你 |
| 第一天 | 二人盗 1 万 → 盗窃罪共犯既遂 | ✔ 写了 |
| 第一天 | 黄某独自再盗 5000 → 吕某不负责(不知情,实行过限) | ✘ 整块漏 |
| 第二天 | 二人共谋盗完 → 盗窃罪共犯既遂 | ✔ 写了 |
| 第二天 | 黄某独自盗完剩余 → 吕某要负责(共谋内容=偷完,不属过限) | ✘ 整块漏 |
师说「第一天的盗窃……吕某对此不用负责,因为吕某对此不知情,也就是你单干的事儿。」/「第二天的盗窃……吕某对此要负责,理由是什么?共谋的内容是把剩余的全部偷完……因此黄某的第二次盗窃处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不属于实行过限。」
你的问题不是答错,是根本没往「过限」上想——你答了「盗窃共犯」+「职务侵占共犯」,等于把这道题的题眼(实行过限)跳过去了。
出处讲义 L605–612 | 老师转写 L141–151
3事实五 · 吕某强奸答成「未遂」正解=犯罪中止
你的原话:「吕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理由是:吕某压制了被害人蓝某的反抗,强奸未得逞。」
正解:「吕某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吕某自动放弃了强奸的犯意。」
案情抓手:吕某拿走钱包后,「蓝某吓得发抖,吕某再也没有碰蓝某」——这是自动放弃,不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师说「吕某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中止,这个理由不说也没问题。」
未遂 vs 中止:能继续而不继续=中止;想继续而不能=未遂。本案吕某是不想再碰,不是碰不了。
出处讲义 L615 | 老师转写 L164
附带 · 🚨 重复踩坑「片面实行犯」同一坑踩两次
你的答案:事实三(1)「黄某为片面的帮助犯」;(4)「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实行犯」。
证据:备考疑点归集 Q128(展示页 Q116)「易错⑤」原文——「编造不存在的术语(如『片面实行犯』——只有『片面共犯/片面帮助犯』,编造的观点按未答计)。」
结论:刑法里没有「片面实行犯」这个词。带写第 01 题、第 03 题各踩一次。而官方对黄某的定性根本不需要「片面」标签——明知是毒针仍注射,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犯)。
出处讲义 L585 | 老师转写 L96–97
二 · 第 1 问(事实一)· 6 分 · 得 3.5 程某对狗定性错 | 程某敲诈只写一说
共同大定性(你漏了)跨构成要件的对象错误
— 漏「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错误」转写 L18
你的
未出现这个定性(直接进入「程某对狗」「程某对人」的具体分析)。
正解
二人存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对象错误」——想杀的是人(故意杀人),实际死的是狗(财物),跨越了两个构成要件。
依据
讲义 L547 | 老师转写 L18:「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因为你杀的是个人,结果死的是个物。」
① 程某对实害对象(宠物狗)定性错
✘ 定性错「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L547–548 · L19–20
你的
「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程某对宠物狗可能存在故意。」
正解
程某针对实害对象,属于过失毁坏财物,这不构成犯罪。
依据
讲义 L547–548 | 老师转写 L19–20:「这是个狗,它是过失……过失毁坏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毁坏财物只有故意毁坏财物才能构成犯罪。」
采分说明:官方结论是「过失 → 不构成犯罪」,你写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字之差,结论从「无罪」变成「有罪」,这 1–2 分全丢。
② 程某对预定目标(人)· 观点展示半对
◐ 框架在两说都在,但用词与理由有硬伤L553–555 · L22–27
你的
「(1)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犯……(2)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一,草丛里没有人,属于对象不能犯……」
正解
第一种观点:大片草丛中根本没人 → 开枪行为对任何人的生命法益都没有制造危险 → 对象不能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主观有杀人意图,客观有开枪行为。
依据
讲义 L553–555 | 老师转写 L22–27(「类似于那个沙漠里面打稻草人」/「主观上认为开枪行为有危险」)
师说「这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呢?我们要注意这里面让你来个观点展示啊……」
两处硬伤:① 「未遂的共犯」——程某是实行犯(自己开的枪),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术语用反;②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主观认为开枪行为有危险」,你答成「事前通谋/实施了行为」,没命中采分词。
③ 洪某(教唆者)· 观点联动本卷最佳
✔ 一致与官方答案完全对上L556–558 · L29–31
你的
「(1)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2)洪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程某的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不存在,属于不能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洪某不构成犯罪。」
正解
第一种观点:洪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因为程某不构成)。第二种观点: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未遂(因为程某构成未遂)。
依据
讲义 L556–558 | 老师转写 L29–31(「那也得观点联动」)|加分动作:你主动补了「共犯从属性原理」,继续保持。
④ 程某敲诈勒索 · 观点展示漏一半
✘ 只写一说题目明写「存在不同意见的地方,介绍不同意见」L562–567 · L38–50
你的
「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理由是,程某主动放弃要钱行为,虽没有阻止洪某,但犯罪结果也未发生。」(只写「中止说」一种)
正解
第一种观点:程某构成犯罪未遂——要成立中止,不但要求自动放弃,还要求有效阻止洪某犯罪;而程某未实施阻止行为。
第二种观点:程某构成犯罪中止——自动放弃 + 犯罪结果未发生;成立中止不要求犯罪结果未发生是自动放弃的功劳。
依据
讲义 L562–567 | 老师转写 L38–50:「拿不准的话,你就可以给他弄个观点展示。」
只写一种=主动放弃这一条的一半分。你写的是「中止说」,而官方两说都在;补充时把「未遂说」放在前面。
⑤ 洪某敲诈勒索白拿
✔ 结论对犯罪中止(错别字见「用词与格式」)L561 · L34–36
你的
「洪某构成卡住勒索罪的犯罪中止。理由是洪某主动放弃要钱行为,犯罪结果也未发生。」
依据
讲义 L561 | 老师转写 L34–36:「洪某构成犯罪中止,这个理由都不用写了。」→ 你写没写理由不影响得分,这条是白拿的。
第 1 问小结:丢分在「程某对狗的定性」+「程某敲诈只写一说」+「对象错误大定性漏写」+「共犯用词」。这三处补上,稳 5 分。
三 · 第 2 问(事实二)· 6 分 · 得 4 4 条 4 个采分点:结论命中 3(两条用词有偏)· 答错 1(最值钱的那一分)
① 二人的强奸罪两条结论都对
◐ 用词错程某构成强奸罪既遂L570 · L67–72
你的
「(3)程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理由是,洪某与程某事前通谋,程某实施了强奸的行为。」
正解
「(1)程某构成强奸罪既遂」——程某自己实施了强奸,是实行犯(正犯),不是「共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依据
讲义 L570 | 老师转写 L67–72:「程某呢构成犯罪既遂是吧,这都不用说理由了。」→ 结论分照拿,只扣用词分。
✔洪某构成强奸罪既遂(核心=部分实行全部负责)L571–576 · L67–72
你的
「(1)洪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正解
洪某构成强奸罪既遂——二人共同正犯(程某实施强制手段已是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依据
讲义 L571–576 | 老师转写 L67–72:「理由最核心的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其余理由「你可以不说」)→ 这半条拿分。
② 二人的故意杀人罪本问分水岭
◐ 用词错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L578 · L73–77
正解
「(1)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程某是实行犯。
✘ 答反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L579–582 · L78–86
你的
「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洪某中止行为无有效性。」
正解
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 + 努力实施阻止(被打晕,不能苛求实际防止结果)。
依据
讲义 L579–582 | 老师转写 L78–86(硬伤 1,值 2–3 分)
第 2 问小结:你的 4 条是「强奸×2 + 杀人×2」的平行复述——结论 3 条都对(程某强奸、洪某强奸、程某杀人),唯一答反的是最值钱的那一条(洪某杀人=中止)。
这问真正的问题有两层:① 术语——把实行犯程某也写成「共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② 理由没有针对性——每条都套「事前通谋+实施了行为/部分实行全部负责」,而官方每条只要那一个采分词。
别用「洪某一遍、程某一遍」凑条数——按「罪」分块写:强奸一块、杀人一块,一块里把两人一起说。
四 · 第 3 问(事实三)· 8 分 · 得 3 官方 4 层:理由错 · 结论错 · 半对 · 对
① 黄某对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方向对·术语错
◐用了不存在的编造术语「片面实行犯」L585 · L96–97
你的
「(1)……护士黄某为片面的帮助犯。」「(4)……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实行犯。」
正解
「黄某对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黄某明知是毒针仍注射 → 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犯),不需要「片面共犯」这个理论标签。
依据
讲义 L585 | 老师转写 L96–97:「他这个发现是仇人嘛,所以呢他这个构成既遂,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② 吕某对洪某 · 观点展示本问最大分值块 · 你拿 0
✘ 结论错+理由错第二说应为「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L586–590 · L99–120
你的
「(1)……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理由是……介入因素并不异常……(2)……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理由是……介入因素异常阻断了因果关系。」
正解
第一种观点:吕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既遂——吕某欺骗黄某,利用黄某杀人。
第二种观点:吕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黄某在着手之前发现了自己被骗,由此吕某对黄某失去了支配力。
依据
讲义 L586–590 | 老师转写 L99–120:「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着手为着手……被利用人在着手前就已经识破骗局,那就意味着你间接正犯只能是被迫放弃了,而且是在预备阶段被迫放弃了,所以呢你是犯罪预备。」
三处错:① 漏「间接正犯」这个定性;② 第二说答成「未遂」(应为预备);③ 理由是「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工具箱拿错了,这是支配力问题,不是因果关系问题。这一层至少值 3 分。
③ 吕某、黄某对乙女半对
◐结论方向对 · 漏了黄某 · 理由跑偏L591–594 · L122–125
你的
「(3)吕某密谋杀害乙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吕某与黄某二人共谋,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是死亡结果与吕某的毒针无因果关系……」
正解
吕某和黄某对乙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属于犯罪未遂——二人以为乙女已被杀死,并且离开现场。此时二人的犯罪呈现终局形态。由于此时乙女未死,所以构成未遂。
依据
讲义 L591–594 | 老师转写 L122–125:「他们两个人以为把人杀死了,然后都离开现场了,已经终局了……其实人那时候死了吗?没死啊。」
漏「黄某」(是二人共同犯罪);理由应落在「以为已死 → 离开现场 → 犯罪终局 → 实际未死」,你写的「无因果关系」不是官方思路。
④ 黄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理由错
◐结论对(不并罚、定既遂),但理由主体写错L600–602 · L127–132
你的
「(5)黄某杀害乙女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重罪吸收轻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是黄某与洪某二人共谋,实施了杀害乙女的行为……」
正解
黄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吕某对黄某的二次杀人不知情,不是共同犯罪,因此对黄某的二次杀人不用负责。(黄某先构成未遂,后构成既遂,不用并罚,最终定既遂)
依据
讲义 L600–602 | 老师转写 L127–132 | ⚠️ 乙女这一节是「吕某与黄某」——洪某正是被下毒针的那个人,写成「黄某与洪某共谋」主体就错了;官方核心句「吕某不知情、不是共同犯罪」你也整块没写。
第 3 问小结:8 分你拿 3。最大的洞是「间接正犯」整个概念没出场——「间接正犯」「支配力」「着手以被利用人着手为着手」这三组词一个都没写。这不是「写少」,是这个知识点没建立。
五 · 第 4 问(事实四)· 6 分 · 得 2 官方按两天分块,每块一个「过限」判断
① 第一起盗窃(第一天)· 二人共同
✔ 结论对用词宜补「既遂」L605 · L141–143
正解
「吕某和黄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既遂」(得 2 分)
依据
讲义 L605 | 老师转写 L141–143
— 漏黄某独自再盗 5000 元 → 吕某不负责(实行过限)L607–608 · L141–143
正解
黄某第二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既遂;吕某不负责,因为吕某不知情,属于实行过限。
依据
讲义 L607–608 | 老师转写 L141–143:「吕某对此不用负责,因为吕某对此不知情……也就说是你单干的事儿。」
② 第二起盗窃(第二天)定性错
✘ 定性错「职务侵占罪」→ 应为盗窃罪L610 · L144–151
你的
「吕某和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医生护士对药品安全有监管,利用之便,将公司所有公司占有的财务,自己监管变为自己占有』。」
正解
「吕某和黄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既遂」——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二人是医生、护士,对医院药品仓库的药品没有管理、经手、主管的职务权限,是溜进仓库偷,手段是窃取而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
依据
讲义 L609–612 | 老师转写 L144–151
表述硬伤:「公司所有公司占有的财物」——一句话里「公司」出现两次,且本案主体是医院、财物是药品,跟「公司」没关系。照抄自己心里的模板句,最容易出这种串词。
③ 第二天 · 黄某独自盗完剩余 → 吕某要负责(不过限)漏
— 漏共谋内容=把剩余全部偷完,不属实行过限L611–612 · L144–151
正解
黄某第二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既遂。吕某对此应负责,因为二人的共谋内容是将剩余药品盗窃完。黄某的第二次盗窃不属于实行过限。
依据
讲义 L611–612 | 老师转写 L144–151:「咱们共谋的内容是什么?共谋的内容是咱们把剩余的给他全部偷完……因此黄某的第二次盗窃处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不属于实行过限,所以你要负责的。」
第 4 问小结:题目问的就是「吕某要不要为黄某的单独行为负责」,官方骨架=过限 vs 不过限。你答了「盗窃共犯」+「职务侵占共犯」,等于把题眼跳过去了;且「职务侵占罪」定性错误。
六 · 第 5 问(事实五)· 6 分 · 得 3 强奸形态答错 | 三观点结论全对、理由全偏
① 吕某强奸罪的形态答错
✘ 答错「未遂」→ 应为「犯罪中止」L615 · L164
你的
「吕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理由是:吕某压制了被害人蓝某的反抗,强奸未得逞。」
正解
吕某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吕某自动放弃了强奸的犯意。
依据
讲义 L615 | 老师转写 L164:「属于犯罪中止是吧……这个犯罪中止这就比较简单,理由不说也没问题。」
② 拿钱包 · 三种意见结论对·理由错
◐ ①盗窃罪L617–618 · L166–168
你的
理由:「盗窃不要求秘密性,吕某公然将蓝某占有变为自己占有」
正解
采分词:吕某通过平和手段将蓝某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对蓝某没有危险。(八个字:平和手段,转移占有)
依据
讲义 L617–618 | 老师转写 L166–168:「一说盗窃罪理由是啥?八个字,平和手段转移占有。」
◐ ②抢夺罪L619–620 · L169–170
你的
理由:「盗窃要求秘密性,吕某公然……所以构成抢夺罪」
正解
采分词:吕某夺取财物时使用的手段属于对物暴力,对蓝某有危险。(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依据
讲义 L619–620 | 老师转写 L169–170:「你想到抢夺罪就是什么?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 ③抢劫罪既遂L621–624 · L171–180
你的
「吕某压制了被害人蓝某的反抗,再此期间抢劫了蓝某的钱包。」
正解
虽然吕某开始实施暴力时只有强奸意图,但吕某开始取财时依然压着蓝某,此时「压着」的行为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 取得财物 → 既遂。(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依据
讲义 L621–624 | 老师转写 L171–180:「当你压着他的时候,你这不就还是一个强制手段?而在压制对方的这个期间,你发现有钱包,那你继续还压着他,然后进而把钱包拿走了。」
结论三个都对(各值 1 分);但理由用的是「秘密性」这套旧标准——柏浪涛不采。标准句式是「平和手段/对物暴力/强制手段」。你的三个理由基本是同一个模板句在打转,阅卷人看不到这三个采分词,理由分基本拿不到。
第 5 问小结:6 分拿 3。补两件事:① 强奸是中止不是未遂;② 三观点的理由词换成「平和手段/对物暴力/强制手段」。
七 · 要背的判定规则(5 条)开「遮盖自测」逐个默一遍
规则① 不能犯 vs 未遂犯第 1 问
不能犯
不构成犯罪行为对任何人的法益都没制造危险。本案草丛里根本没人 → 像「沙漠里打稻草人」→ 无危险。
未遂犯
构成犯罪主观有故意且自认为行为有危险,客观已着手。本案有开枪行为 + 杀人故意 + 自认有危险 → 未遂。
必写「对象不能犯」是「不能犯」的一类;不能犯 ≠ 未遂——这是本案要求展示的核心分歧。
规则② 间接正犯的着手与形态本卷最大的知识空洞
- 必写间接正犯的着手 = 以被利用人的着手为着手。
- 必写被利用人在着手前识破骗局 → 利用人失去支配力 → 只能在预备阶段被迫放弃 → 犯罪预备(不是未遂!)。
- 被利用人着手后才发生意外 → 才谈未遂/既遂。
- 配套:此后被利用人的行为是其个人单独行为,与利用人无关。
师说「因为黄某在着手注射前发现是毒针……这意味着吕某的欺骗已经被识破,此后失去对黄某的支配力……现在被利用人黄某在着手前就已经识破骗局,那就意味着你间接正犯只能是被迫放弃了,而且是在预备阶段被迫放弃了,所以呢你是犯罪预备。」
规则③ 实行过限 vs 共同故意范围第 4 问
判断标准:后来那次单独行为,是否落在「共谋内容」里。
落在范围内
不过限·共同负责第二天:共谋=「把剩余全部偷完」,黄某照做 → 吕某负责。
落在范围外
实行过限·单独负责第一天:吕某只参与第一起、不知情 → 黄某再盗 5000 元与之无关 → 吕某不负责。
规则④ 盗窃/抢夺/抢劫 三观点的采分词第 5 问
| 罪名 | 必写理由(采分词) |
| 盗窃罪 | 平和手段,转移占有 |
| 抢夺罪 | 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
| 抢劫罪 |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取财时仍压制反抗 → 该强制行为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 → 强制手段+取得财物=既遂 |
规则⑤ 共同犯罪的中止第 2 问
必写共同正犯要中止,需要脱离共犯关系:自动放弃 + 尽最大努力阻止结果发生。不苛求「实际防住」——洪某被打成重伤昏迷,已尽最大努力 → 中止。
与事实一程某敲诈那两说要分开看:那里争议的是「要不要有效阻止共犯人」(未遂说 vs 中止说);这里洪某是已经努力阻止但仍被打晕,属「不能苛求」的典型中止。
八 · 用词与格式(采分词)左=你的原文,右=规范写法
逐条对照
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犯
→
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犯,不是共犯)
洪某构成卡住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
洪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盗窃不要求秘密性/要求秘密性
→
盗窃=「平和手段转移占有」;抢夺=「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黄某为片面实行犯
→
黄某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犯)——刑法里没有「片面实行犯」
术语纪律(本卷最突出的问题)共犯 ≠ 既遂犯 ≠ 实行犯
正犯
(实行犯)自己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本案程某开枪、黄某注射都是正犯。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本案洪某教唆才是共犯。
既遂/未遂/中止这是形态,不是「共犯」。
你把三者混用(「共犯」当「既遂」用、「共犯」当「实行犯」用),阅卷人一看就知道概念没分清,会连带压低理由分。
九 · 只补三件事按优先级
1 · 把「五个定性」逐个改过来
① 狗=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② 洪某杀甲女=犯罪中止;③ 吕某对洪某第二说=犯罪预备(间接正犯);④ 事实四=盗窃罪(不是职务侵占);⑤ 吕某强奸=犯罪中止(不是未遂)。
这五处全是「结论级」错误,改正即得分。
2 · 建立「间接正犯」这块知识(第 3 问答 0 的根因)
着手=被利用人着手;着手前识破=预备,着手后=才谈未遂既遂。这是本卷最大的空洞。
3 · 观点展示题必须写满「两说/三说」
事实一程某敲诈(未遂 vs 中止)、事实五三观点——「你自己倾向哪个」也要给(三观点题还要写你选哪个)。
结论:你会搭观点展示的架子(第 1 问洪某教唆的两说就是标准答案),但实体定性掌握不牢——五处定性里错了五处,且「间接正犯」「实行过限」两个核心考点整块空缺。优先级:先把定性背准,再把展示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