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体系卡 · 公司法 + 破产法
郄鹏恩 基础精讲 23 讲 + 真题破译 22 讲 + 案例带写 6 案 · 全考点卡片 · 第五题选做 28 分
共 62 张卡
10 大板块
只考 《公司法》+《破产法》
建议用时 25–30 分钟
必写点 56 处(洋红徽标)
商法 · 第 5 题选做 28 分 | 只考《公司法》 + 《破产法》
公司法(必考主体)
- 出资 · 瑕疵 · 失权 · 加速到期
- 股权转让 84 / 86 / 88 条
- 决议效力三分(27 / 25 / 26)
- 公司担保 · 越权担保
- 法人人格否认(23 条)
- 董监高义务 · 代表诉讼
破产法
- 受理效力 · 待履行合同
- 追回权(35 / 36 条)
- 撤销权:1 年 / 6 个月
- 抵销权 · 取回权
- 清偿顺位 · 别除权
- 重整期间担保物权
今年重点(老师点名 · 优先背)点标题直达深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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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 考情与策略先想清楚怎么考,再往脑子里装东西
C0 商法在考卷里的位置 必知
必写第五题 · 选做 · 28 分 · 与行政法二选一
只考《公司法》+《破产法》两部法
C1 答题格式与节奏 拿分关键
必写结论 → 理由 → 法律依据 | 一问一答,问几个答几个
- 商法排最后,留 25–30 分钟(一分钟一分),读题占近一半时间
师说「时间就是主观题最大的拦路虎,一旦时间安排好,你就赢了一半。」
- 提示法条题不能整段照抄:拿法条做底胚,把条文里的「有限公司/股东」换成「本案甲公司/C 公司」
- 开放性设问不要怕:没有标准答案,自圆其说即可(股东债权人受偿顺序、深石原则、公司机会)
师说「别人没有错,你也没有错——各加直言、自圆其说」;开放性设问不设标准答案,论证自洽就能得分。
- 规范表达:别写「票不够」,要写「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别写「白纸一张」,要写「决议不成立」
- 「有果必有因」:答出结论必须把支撑理由写清楚——理由的采分点往往比结果更重
师说「你要答出一个结论来的时候,就要把它的支撑理由论述明白……往往那个理由的采分点可能比结果更重要。」
开卷考:老师给条号的目的就是让你「30 秒能调到条文」;不确定条号时,写制度名称+关键词,比写错条号安全。
一 公司法总则 · 主体与基础公司生命轨迹:产生 → 运行 → 变更 → 消亡
C2 公司分类与母子/总分 推导题
有限公司=约出来的(人和·封闭)|股份公司=算出来的(资合·开放)
- 案例未写「股份」二字的,一律按有限公司分析(考试 99% 考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等值拆分、权利义务约定产生、股东 50 人上限、条文常带「章程另有规定除外」(重授权)
师说「有限公司的股权是约出来的,股份公司的身份是算出来的;这边透着人情味儿,那边透着金钱味儿。」
-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等值拆分为标准股票、身份算出来、无人数与规模上限、条文多为「应当」(重强制)
- 信用基础与流通性相辅相成:人合↔封闭,资合↔开放;有限 → 非上市股份 → 上市,人合性由强到弱
师说「人和和封闭相辅相成,资合和开放相辅相成。」
- 母子=两个独立法人(子公司有三独性,母公司是控股股东,原则不连带,例外是过度支配→人格否认)
师说「距离不仅产生美,还能产生彼此的心安」——设子公司正是风险隔离;但「过度支配」时会被刺破。
- 总分=一个主体;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领非法人营业执照,名称须含总公司名称(母公司不要求)
师说「有财产者才有人格,有人格者就要有财产」——分公司无独立财产,所以不是独立人格,不能写「连带」。
易错:分公司欠债由总公司承担的是清偿责任,不能写「连带责任」——连带须两个以上独立主体,总分只有一个。分公司可作原被告(民诉承认「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资格)。
C3 法人人格否认 23 条(全法典唯一规定) 第四题必会
必写纵向混同 | 横向混同=三角刺破 | 反向混同 | 一人公司举证倒置
| 民诉当事人三模型(A 诉股东李佳) | 处理 |
| 先诉公司拿到生效判决 | 再以股东为被告请求人格否认,公司列为无独三 |
| 公司与股东列共同被告 | 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因因果绑定合并审理 |
| 只告股东 | 法院应释明追加公司;坚持不加 → 裁定驳回起诉 |
三个「驳回」要分清:立案阶段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已立案、程序审查不符=裁定驳回起诉;开庭实体审理后不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老师原话:「一人公司你享受了唯我独尊的爽,就要承担唯我独尊带来的责任。」
C4 公司章程与越权代表 中频
章程管内部(公司·股东·董监高)|不管债权人、不管员工
- 章程=书面、必备、内部最高效力的治理规范;与发起人协议/投资合同不互相替代(后者可有可无、只约束签约方)
师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司也是一样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协议按协议来,章程按章程来就可以了,没有彼此所谓的代替这种关系。」
- 越权代表内外分开:法代超章程限额签约 → 外部合同有效(相对人推定善意),内部对故意/重大过失的法代追偿
师说「内外分开,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的稳定。」
- 董事与公司是委托关系:董事可无因辞职(到达生效);法代与董事是职务依存,董事辞任则法代联动辞任,不能单独保留
师说「换法代是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问题,你想赖是赖不住的。」
- 章程/决议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收益权等固有权利的条款无效(如「持股低于 20% 不能查账」)
C5 公司登记与法定代表人 高频
必写10 / 11 条:法代须是「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变更登记由新法代签字
例题套路:赵六辞去董事兼法代后(内部已下台、未办登记),又代表公司签合同——对不知情的老客户(善意)合同有效;对已被书面通知的客户(非善意)对公司不生效(除非追认)。
C6 发起人责任(设立中公司) 老师特别欢迎考
必写先判设立成功/失败 → 再看合同/侵权 → 合同再分个人名义/设立中公司名义
- 实体三元素:有人(发起人+股东)、有钱(资本+出资)、有文件(章程);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自动转为股东(股东未必都做过发起人)
师说「发起人就好比公司的亲生父母,把公司从无到有带到人世间。」
- 合同模型一·个人名义签约:公司成立后,相对方二选一——依合同相对性找签字人,或依标的归属找公司;不能既找个人又找公司连带
师说「二者择其一」——两个法律关系,不构成共同被告、更不连带。
- 合同模型二·设立中公司名义(筹备处/筹备组印章):合同有效,论证必须落到「设立中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禁用民法典 143 条(老师明说用 143 条不给分);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水到渠成承担
师说「设立中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这是论证合同有效的核心句;「设立就好比孕育公司这条生命。」
- 公司免责两条件(缺一不可):①发起人谋取私利/回扣;②相对方非善意
- 侵权模型:履行设立职责致人损害=职务侵权(对外公司赔、内部向故意/重大过失者追偿);个人行为致害=个人侵权(与公司无关,是干扰项)
- 设立失败:不论合同还是侵权、谁签的,整体打包找发起人连带(合伙人性质,公司不存在则无有限责任)
- 内部追偿顺序:过错方 → 约定责任比例 → 约定出资比例 → 平均
一句口诀:「设立是一个过程,成立是一个瞬间的节点。」
C7 公司对外担保 15 条 常考常新
必写关联担保=只能股东会+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担保=章程二选一
越权担保看相对人是否善意(须证明已尽合理审查)
- 担保是法代唯一不能直接替公司签的合同(须集体决策)
师说「要想搞死谁家公司,就给他搞担保——担保额度越大,撕的越快。」
- 关联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被担保股东回避,出席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章程授权董事会的规定无效
- 非关联担保:依章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实务建议授权股东会、或给董事会锁死额度边界
- 越权担保(民法典 504 条):相对人善意 → 担保有效、公司担责;非善意 → 公司不担责,可依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赔偿(商法只要求定性)
- 合理审查两层次:①找到适格决议(很严格:该股东会就股东会,给董事会决议=非适格);②对决议作形式审查(放宽,表面过关即可)
师说「合理审查是处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中间的一个状态。」
- 形式审查陷阱:被担保股东也签了字「全体股东都同意」——过犹不及,本应回避的人签了字,表面就能看出漏洞
- 伪造决议=没开会没表决=决议不成立(不是无效);但相对人只负形式审查义务,仍可能认定善意、担保有效,公司先担责再向伪造者追偿
- 免决议例外(看到直接认有效):①金融机构/担保公司;②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担保(「父母对孩子的爱」);③单独或合计 2/3 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在合同上签字
师说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父母对孩子的爱」——左手倒右手,不必再走决议。
-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无股东会、可回避者无人,直接认定有效——同时受反向人格否认自我约束(举证倒置)
老师原话:「遇事拍胸脯、出事拍大腿、搞不定拍屁股走人」(三拍老板)。越权担保是极佳命题素材:横接民法(担保、合同效力、责任),纵接决议效力瑕疵+股东代表诉讼。
二 公司资本(钱)本次修法变化最大的板块:出资、失权、加速到期、增减资
C8 出资形式:出什么才算合法 重点
必写两大类:货币 | 非货币(列举+兜底)
非货币合法要件=能估值(可货币化)+ 能依法转让,缺一即非法
- 权利类型:除土地使用权用「使用权」外,房、车、原材料、专利等一律以所有权出资
- 可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不可出资:劳务、信用、姓名、商誉——根本原因是「不能与本人相分离、不能转让」,不是不能估值
师说「能估值、能转让,两个同时满足就合法,一个满足不了就是非法的。」
- 虚拟财产:先看民法是否认其合法财产属性——主播账号、游戏装备可(能控制、能转让);比特币暂不合法,不能出资
- 货币三要求:①足额(少一分即瑕疵);②目的地=存入公司账户(打给股东个人账户=未完成出资、非股东);③赃款「谁犯罪追谁」,出资环节有效、公司取得现金
师说「谁犯罪就追谁,千万不要追错对象」——追的是犯罪股东,不是公司。
- 非货币三层面:①估值定价——掺水(虚高=有过错,担瑕疵责任)vs 缩水(客观下跌=商业风险,无责);②物权变动——需交付+登记的,两步都完成才起算,从「交付」起算实缴;③处分权——无权处分参照民法典 311 条善意取得
师说「掺水就暗含了动手脚,所以它是有过错的,那就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缩水就能感受出是一个客观的结果,所以股东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第一步先等——等交付和登记都完成;第二步再算——从交付开始算实缴出资。」
- 关键个人分析法(判断「公司是否善意」):公司无眼无嘴,通过法代、职务代理人、董监高等关键个人判断;关键个人知情,公司即视为知情
师说「关键个人分析法」——公司无眼无嘴,靠关键个人的认知定公司的善意。
- 土地使用权:可出资的只有国有出让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地不能直接出资(形式瑕疵,先限期改正,改不成才无效)
- 股权出资=以股换股(左看是买卖、右看是出资)四要件:有权处分、股权合格无瑕疵负担、手续齐全、已估值定价
师说「股权出资本质不就是股权买卖吗?」——左看买卖、右看出资。
法条:《公司法》第 48 条(出资形式)、第 47 条(5 年限期认缴);出资细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7–11 条(讲义标注);无权处分参照《民法典》第 311 条。
C9 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历来考试重点
必写49 足额缴纳|50 发起人连带|51 董事核查催缴|52 催缴失权|53 抽逃出资|54 加速到期
- 瑕疵=出资到期后没出/少出/晚出/掺水(与「加速到期」的未到期被迫提前出资严格区分)
- 瑕疵股东本人:①对公司补足;②对公司损害赔偿(欠多少补多少是有限,损害多少赔多少可能很大)
- 其他发起人连带范围两个限制:只连「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只连「设立时应交未交的缺口」(不连将来认缴部分)——本次修法的新变化
师说「一个团队里边,不怕狼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所以发起人之间要连带。
- 补充赔偿(内部责任外部化)四性质:补充性(先找公司)|有限性(缺口范围内)|一次性|直接清偿(钱直接给债权人)——源自代位权
口诀补充赔偿四性质:补充性、有限性、一次性、直接清偿。
- 抽逃出资三种表现: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假合同预付款);②假报表分红(非盈余不分配);③关联交易高买低卖
- 抽逃责任:抽多少返多少、损害多少赔多少;协助的董监高连带(底层共同侵权,外部协助者同理)
师说「抽多少返多少,损害多少赔多少。」
- 增资瑕疵(认股人未缴股款):对公司补足+赔偿、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无连带;有过错的董监高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
师说「各扫门前雪——公司法是个组织法,他只关心自己组织范畴内的决策责任。」
- 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身份带来的「永不过时的责任」
师说「股东出资是你这个身份带来的、永不过时的责任——只要你没出上,永远都得要。」
| 对比项 | 抽逃出资 | 人格否认 |
| 行为人 | 所有股东都能做 | 只有控股股东能做 |
| 行为形态 | 往往一次性 | 持续蚕食、形成规模 |
| 侵害标的 | 自己出资范围 | 公司全部财产(无差别) |
| 责任 | 有限责任(本息范围内) | 无限连带 |
法条(讲义逐条标注):《公司法》第 49、50 条(足额缴纳+发起人连带)、第 51、52 条(董事核查催缴+股东失权)、第 53 条(抽逃出资)、第 47、54 条(限期认缴+加速到期);增资瑕疵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
C10 全面加速到期 54 条 新法核心 · 必背
必写触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
去向:一律「入库」(交给公司),不直接清偿
- 「全面」=非破产也可加速(相对破产加速、清算加速而言)——不必先破产
师说「对债权人是春天,对股东是秋天」——本次改革侧重保护债权人与交易安全。
- 请求主体两个:①公司;②已到期的债权人(只给公司则制度形同虚设)
- 入库理由:仓库干瘪是全体债权人的集体问题,入库使公司恢复造血、所有债权人公平受益
师说「公司的仓库」(资本金比喻);「人性不值得考验,咱们要用制度来约束人性。」
- 判断口诀:「找到股东要出资,先看他的出资到没到期」——未到期=加速到期=入库;已到期=瑕疵=代位权=直接清偿
师说「但凡找到了股东要出资,你就看看被要的股东出资到没到期……没到期的无论谁来要,都一律入公司的仓库。」
易错: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对自己」直接清偿;股东的责任上限是未缴出资额,不是全部债务,更不是连带(连带只在人格否认时出现)。
C11 股东失权 52 条 新增 · 一步一分
必写董事会核查 → 公司发催缴书(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 期满未缴 → 董事会决议 → 公司发失权通知(发出即生效)
- 催缴主体是「公司」(不是董事、不是董事会);失权决议由「董事会」作出(不是股东会)
师说「仓库守门人」是董事会——核查出资、发催缴,责任在董事。
- 发出生效(单方行为,比合同法解除的到达主义更激进)——防股东以「没收到」形成死循环;被冤枉可提失权异议之诉
- 只丧失「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认缴 50 万实缴 10 万 → 失权 40% 股权,保留 10%;零出资者失权到极致才产生除名效果
口诀失权 ≠ 除名——「失权虽不等于除名,但它是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
- 失权股权处理(6 个月内,两条路无先后):①转让(原股东可优先购买);②注销即减资;都走不通 →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
- 程序坑:股东当场说「我不交了」不能立即失权,必须等宽限期满看他做了什么
师说「制度约束人性——一旦有个责任给他了,张三一定会自动起来好好找对象(把出资补上)。」
- 实物考量:公司若是「风雨飘摇的破船」,失权反而让失信股东跳船求生,此时可改为持续催缴
失权 ≠ 除名——老师原话:「失权虽不等于除名,但它是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减资的必经前提是还债(到期的、未到期的都要还或担保)。法条:《公司法》第 51、52 条(讲义标注「董事会资本充实义务及股东失权」)。
C12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88 条 新法大改 · 高频
必写先看转让时出资到没到期
未到期 → 受让人第一顺位、转让人补充|已到期瑕疵 → 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
- 未到期股权:带期限利益的合法股权,可自由转让;转让即概括承受,受让人(新人)为第一顺位出资义务人
师说「带着期限利益的合法股权,张三可不可以把它卖给 A?当然。」——但责任随股权走。
- 新人不足时「往前找」:出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一般保证式)——制度目的:保资本充实+约束出让股东「诚信找对象」
- 连环转让(张三→A→B→C):从最后一手往逐级回追(前一手对后一手都是一般保证)——「我讲的是一个环节,考题考了三个环节」
师说「我讲的是一个环节,考题呢考了三个环节」——多手转让要逐级往前追,别只盯第一手。
- 已到期瑕疵股权:瑕不掩瑜仍归转让人所有、可转让(有权处分);受让人负诚信审慎注意义务,一般认定「应当知道」→ 构成债务加入,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
师说「但凡见到股权转让,你就先第一层次分析:转的时候这笔股权出资到没到期。」
- 例外:受让人自证善意可免责(举证责任在受让人)——须有切实证据(转账记录、信用公示等)
一句话收束:未到期 → 新人第一、老人补充;已到期瑕疵 → 新老连带、新人可自证善意、老人跑不了。
C13 增资 历来热门
必写程序:股东会 2/3 特别决议 → 新股认购(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变更(内部章程 → 外部登记生效)
- 登记生效:决议做了、认购签了,最后一步没办变更登记 → 增资未生效(雷声大雨点小的经典考法)
- 等比例增资:原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认购 → 增资后比例不变、不被稀释,称「反稀释条款」(行使法定权利即自保)
师说「反稀释条款」——行使法定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就是最好的自保。
- 非等比/定向增资:打破原比例、影响每位股东利益 → 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00%),不是 2/3
- 一个股东会含多议题时,各议题的表决比例不同,分别认定效力(增资 2/3、定向卖股 100%)
- 授权资本制(股份公司新增)四要点:董事会须在 3 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认股人只能用货币出资;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师说「我给了你相关的授权、利用你的效率;但你权利用满了,你也发不出花、你也造不了反」——所以有 3 年、50%、货币三重锁。
- 类别股「3+N」:①财产上的优先/劣后股;②AB 股(特别表决权,选监事时失灵);③转让限制股;+国务院可另定新类别
口诀类别股=「3 加 N」——三类法定+国务院另定。
- 面额股:面额总和=注册资本,不得折价发行(可平价、可溢价,溢价入资本公积);无面额股(新增):与注册资本解绑,自由定价,所得股款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法条:新股优先认缴权=《公司法》第 227、228 条;授权资本制=第 152、153 条;类别股=第 142–144 条;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第 111–133 条(均为讲义标注)。
C14 减资 老师明说「今年特别关注」
必写一头一尾一中间
头=股东会 2/3 特别决议|尾=变更(登记生效)
中间=编单编表 → 通知公告(10 日通知/30 日公告)→ 清偿或担保
法条(讲义标注):第 224 条减资程序(编单编表+通知公告+清偿担保)、第 225 条简易减资(弥补亏损)、第 226 条违法减资责任。会计模型:实收资本代表公司的过去,未分配利润代表现在和未来(实收资本 ≤ 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为负=仓库的钱已被亏掉)。调账逻辑:从实收资本减 800 万填入未分配利润,两边一动、整体不变,报表立刻变好看。
C15 财务会计与公积金、分红 重点+难点
必写第 208 条 财务会计 + 第 210–214 条 公积金与分配|分配总原则:交足国家的、留给公司的、剩下才是股东的
- 顺序:交税 → 弥补亏损 → 提取公积金 → 分红;非法分配(跳过前几步直接分)=原路退还再重分
师说「交足国家的,留给公司的,剩下才是股东的」;「非盈余不分配。」
- 非货币报表三张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经外部会计所审计;选聘会计所的权利现释放给三会
- 法定公积金=盈余的 10%;达注册资本 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不是不能提)
- 计算题关键:分母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盈余」——亏损 3000 万、税后利润 7000 万 → 盈余 4000 万 → 法定公积 400 万(不是 700 万)
- 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影响股东分红的唯一变量
师说「家中有粮,心中不慌」——提任意公积就是给公司留后手,代价是当年分红变少。
- 资本公积金:最重要来源是股本溢价(面额股溢价部分);用途三方面:储备、弥补亏损、转增资本
- 转增资本的 25% 限制:转增后留存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注册资本 100 万、法定公积 60 万 → 最多转 35 万)
- 资本公积可以补亏(本次改革),但有顺序:先任意公积、法定公积,再不够才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自体输血;资本公积=血型不同有排异)
师说「盈余公积如自体输血;资本公积血型不同、有排异反应」——所以补亏要排在盈余公积之后。
| 股东分红权三步诉讼模型 | 能要什么 |
| 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 可诉:应分利润 + 逾期利息 |
| 无决议,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小股东 | 司法强制分红:只能要利润、不能要利息 |
| 既无决议又无滥用 | 硬起诉不予支持 |
分红比例:有约看约定(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合法),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子=实缴、分母=实收资本;10/60 而非 10/100)。分配期限法定最长 6 个月。老师金句:「非盈余不分配」。
三 治理机构与董监高股东会管人定调 · 董事会当家不做主 · 监事会/审委会监督
C16 治理框架与四组人事任免 细节重点
必写三权分立:股东会(所有权)|董事会+高管(经营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权)
C17 股东会:会议与表决 决议是最重要板块
必写临时会议提议:有限 1/10 表决权|股份 单独或合计 10%(召集主持还须连续 90 天以上持股)
召集主持顺序:先董后监再股东
师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股份公司要连续 90 天持股才有召集权,筛的是忠诚度;召集顺序「先董后监再股东」。
- 通知:有限章程优先,无约定提前 15 天;股份年会 20 天、临时会 15 天,并须载明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 股份公司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 1% 以上股东可提,董事会审查后 2 天内通知其他股东
- 表决权:有限章程优先,无约定按认缴出资比例(管理参与权用认缴;实缴只匹配「新胜利」三份财产权)
- 七件大事(特别决议 2/3 以上,《公司法》第 66 条):资本、章程、改、和、分、散、变=增资、减资、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口诀七件大事=「资本章程改和分散变情」(增资·减资·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
- 分母规则:有限公司看全体,股份公司看出席(「能数得过来就看全体,数不过来就看出席」)
师说「能数得过来就看全体,数不过来就看出席」——分母规则一句话。
- 「以上」是相对授权:章程可约定更高的条件(如全体一致同意),有效
师说「3 分之 2 是个底线……换算成百分比 66.7%,四舍五入之后就是 67%。」
- 股东会开会只能自行走内部流程,不能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开会(无诉权保护)
66.7% 以上绝对控股,七件大事自己说了算
50% 以上(51%)相对控股,遇七件大事「你说了不算」
33.4%(34%)反向控制/一票否决——「我什么都成不了,但能坏了你们的事」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诉请司法解散公司
1%股份公司提临时提案
法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法》第 58–83 条、股份公司=第 111–133 条;股东会职权与表决=第 59、66 条(讲义标注)。
C18 董事会与监事会 细节高频
必写董事与公司=委托关系:公司可无因解职(作出生效+赔偿),董事可无因辞职(到达生效),并联动辞任
- 简化设置:小规模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 1 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可兼总经理,此时法代必为此人)
- 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须「董事会设职工董事 或 监事会设职工监事」择一;常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低于 1/3
口诀职工监事=「有会有职工,没会没要求」(没有监事会就不提职工监事)。
- 无因解职救济是「赔偿」(不是补偿);无因辞职须书面、到达生效(两者生效时点相反,最爱考)
师说板书总结:「公司对董事可选可换、无因解职、作出生效、并损害赔偿;董事可接受、可辞职、无因辞职、到达生效、并联动辞任。」关键词只有一个——赔偿(写成「补偿」性质就变了)。
- 超期服役两种情形: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3 人);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超期服役不影响辞职生效时点,只是把压力交给公司选新人
- 董事会决议「双过半」:出席过半数 且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分母均为全体董事);例:9 名董事到会 5 人可开,通过需 5 票而非 3 票
口诀「双过半」——出席过半数 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能数得过来就看全体,数不过来就看出席。」
- 监事会「四选一」(有限):常规监事会/审委会/1 名监事/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不设;股份公司只能三选一(不能不设)
-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反推「各岗位齐备的最少人数」=2 人
师说「董事、高管不得做监事……我能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命题敏感点:题干出现「公司只有 3 名董事」→ 警惕「超期服役」与「关联董事回避 → 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 → 权限上提股东会」。法条:审计委员会=第 69 条;一名董事=第 75 条;一名监事=第 76 条(讲义标注)。
C19 董监高资格与义务、责任 两个题的量
必写忠实义务密码「背叛」|勤勉义务密码「称职」
该退就退(归入权)· 该赔就赔 · 191 条对第三人
- 消极任职资格三类:①无/限制行为能力(可当股东、不能当董监高);②黑历史——钱的问题或政治问题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满 5 年/缓刑期满 2 年)+搞死企业(破产负个人责任、吊销执照的法定代表,3 年);③失信被执行人
口诀「搞死企业等三年」——破产、吊销执照的负责人 3 年不得再任职。
- 在职中出现消极情形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职务
- 自我/关联交易合法两条件(缺一不可):①程序透明(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②对价公允——只有程序透明不能免责
师说「通过制度来约束人性」——这个考点很重要、也很热门。
-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先判断机会是否属于公司(公司已放弃、报告后介绍=不背叛);竞业:报告并经公司同意即不违反
师说「忠实的反义词叫背叛」——用常识判断即可,「不用背法条」;判断勤勉看是否称职、对得起身后那份工资,「不作为也是一种过错」。「章程自治——只要不触及法律红线,很多事儿自个儿看着办就可以了。」
- 归入权: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赔偿责任:损害公司赔公司、损害股东赔股东
- 第 191 条:①董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公司赔偿;②董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赔偿——突破职务侵权相对性,第三人可将公司与董高列为共同被告(法代不突破)
师说「新公司法……是董监高的冬天来了吗?……这毕竟是一个金领工作呀」——责任加重,但职务侵权仍以公司为第一责任人。
- 双控人责任:事实董事(无身份实际干董事的事)、影子董事(派傀儡、傀儡与背后实控人连带)
- 董事责任保险:公司可花钱为董事投保(董监高的定心丸)
法条:忠实勤勉义务与责任=《公司法》第 178–188、190–193 条(讲义标注),董监高对第三人责任=第 191 条,股东代表诉讼=第 189 条。
C20 关联董事回避(技术制度) 数字题
必写回避票=分子分母都不算(作废)|弃权=有效票、算分母
C21 决议效力三分(钉子户考点) 几乎每年必考
必写逐级排查:不成立 → 无效 → 可撤销 → 合法有效
一个有瑕疵的决议,只有一种瑕疵类型
| 层级 | 情形 | 条号 |
| 不成立 | 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 | 第 27 条 |
| 无效 | 决议内容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第 25 条 |
| 可撤销 | 内容违反章程,或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章 (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除外) | 第 26 条 |
口诀不成立顺口溜: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
- 程序瑕疵的客观标准:是否影响「任何与会者」参会——影响(该来没来、该说没说)→ 可撤;不影响(都通知到、该来的都来了)→ 不值得撤
师说「程序瑕疵看有没有影响到任何的与会者过来参会」;「该承认要承认,该履行要履行。」
- 撤销权原告仅限股东(代持实际出资人、外聘董事/高管不行)
- 除斥期间:决议作出起 60 日;未被通知的股东自知道起 60 日,且最长自决议作出起 1 年(仅股东会决议适用)
- 同一股东会多个议题=多个决议,分别评价效力
师说「一个决议如果有瑕疵,它只有一种瑕疵类型」——不同议题分开认定。
- 后果内外分开:内部受影响(撤销登记、恢复原状);外部善意相对人受保护(决议无效不影响对外合同效力)
师说「内外分开——该承认要承认,该履行要履行。」
- 认「无效」前必须从「不成立」逐级排查
注意「但凡认定无效在你脑海中形成的时候,你就冷静一下……很可能命题人不想要无效这个结论。」「法条总是过时的——一旦写出来,它只能是对立法之前社会现象的归纳总结。」
法条:《公司法》第 25–28 条(讲义标注「决议不成立 / 决议无效 / 决议撤销 / 瑕疵后果」四条一体):第 25 条内容违法无效、第 26 条可撤销、第 27 条不成立、第 28 条=决议被认定瑕疵后的登记撤销(内外分开)。
四 股东权利与股东诉讼知情权 · 代表诉讼 · 司法解散 · 回购——命题人偏爱的四块
C22 股东资格与证明(含冒名) 主观题常考
必写证据三支柱:事实/源泉证据(根源)→ 股东名册(内部法定证据)→ 登记(对抗效力)
- 股东资格属权利能力范畴,国家、非法人组织、无/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当股东
师说「做股东是权利能力的范畴……任何主体生而有之,别管你是谁都可以。」
- 事实证据:出资协议、转账凭证、出资证明书、股票、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开会、分红、查账、表决)——「雁过留痕」
师说「雁过留痕」——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就是最硬的事实证据。
- 功效排序:事实证据价值 > 名册 > 登记(仅是外部对抗);名册漏登不否定股东身份(可诉请公司更正)
- 内外分工:内部看名册、外部看登记——二者不绝对分高下,各自对象各自生效
师说「在公司内部,我们就看名册;在外部主体面前,我们就看登记。」「内部重事实,外部重外观。」
- 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含善意取得,它是原始取得的一种类型,不是第三种)与继受取得
- 股权转让中取得股东资格的节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登记是对抗效力)
师说「名册有了我了,我就可以在公司说:我是你的股东,我开始行使股东权利。」
- 冒名股东:被冒名者无意思表示、无签字 → 股东是实际行为人;被冒名者不担责(可报案、诉请涤除登记、依姓名权索赔)
易错:代持的名义股东(知悉自己身份、享受过股东权利)要担股东责任;冒名的被冒名人(无意愿、无权利)不担责;让与担保的登记名义人(债权人、非股东)也不担责——三者常混考。
C23 股东知情权 三不看
必写绝对性知情权(非核心资料,任意股东可查)
相对性知情权(会计账簿+凭证,须过「三不看」)
师说「知情权就好比是工具性的一项权利」——它是查账、取证、再往下主张权利的前置工具。
- 绝对性:章程、股东名册、三会决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想看即给,无额外条件,可复制
师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务会计报告、章程名册这类非核心资料,不设门槛。
- 相对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凭证为本次新增,账簿与凭证地位相同,能看账就能看凭证);链条:凭证 → 账簿 → 会计报告,越往左越细节越有秘密
师说「越往右手边汇总,它的综合性、抽象性更高;越往左侧的凭证方向走,它其实越细节、越贴近业务一线。」
- 三不看:①看身份——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须3% 以上且连续 180 天以上;②看要求——书面申请,只能查阅不能复印带走;③看目的——须说明目的,不正当可拒绝(用「天理人情」判断)
师说目的正当性「四个大字叫天理人情……你相信你的直觉,甚至有的时候比背法条更靠谱一些。」
- 同案两结论(证据价值):股东同时经营同业公司=「敌方卧底」可拒;但同业公司已实质歇业、股东是为清算估值而查账 → 目的正当
- 穿透:可查阅 100% 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非全资不能穿透)
- 可委托中介机构(律所、会计所)代为查阅,公司不得以「股东未在场」抗辩
- 固有权,章程/决议不得实质剥夺(「持股 20% 才能查」「须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均无效)
- 原股东可作为原告:①证据表明持股期间权利受损;②只查持股期间的资料
法条:《公司法》第 57 条(有限公司知情权)、第 110 条(股份公司知情权);查阅范围含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讲义标注)。
C24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受内部人损害
必写原告=股东,被告=侵权人,公司列无独三;胜诉利益归公司
师说「股东代表诉讼的底层逻辑是股东为公司而战」——所以原告是股东、公司列无独三、利益归公司。
法条: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 189 条(前置程序、30 日等待期、费用承担)(讲义标注);双层穿透见九民纪要相关裁判观点。
C25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僵局) 简答即可
僵局只看管理/股东层面,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原告=持股 10% 以上股东,被告=公司
C26 股权回购(89 条 + 161/162 条) 正面反面都得会
必写有限公司=异议回购 + 压迫回购(新增)|股份公司只有异议回购,无压迫回购
法条:异议回购=《公司法》第 89 条(有限公司,含第 3 款压迫回购)、第 161 条(股份公司);公司层面回购=第 162 条;财务资助=第 163 条(讲义标注)。
C27 股东权利体系一页图 体系记忆
财产权(自益权)——在「生、长、变、死」四环节匹配 5 份权利:生=出资证明书/股票;长=利润分配(利);变·聚=新股优先认购(新);变·散=股权转让处分;死=剩余财产分配(剩)。其中「利、新、剩」合称「新胜利」,分配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
口诀「新胜利」=新股优先认购(新)+利润分配(利)+剩余财产分配(剩)——三份财产权,都按实缴比例。
管理参与权(共益权)——6 份: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知情权(意见、建议、质询);启动临时股东会;股东代表诉讼;申请公司重整;司法解散请求权。
对照记忆:管理参与权用「认缴」(表决权)/财产权用「实缴」——这是命题人反复设伏的地方。
提示「管理参与权配认缴、财产权配实缴」——最容易被设伏的对照。
五 股权流转与担保84 · 86 · 88 条 | 代持 | 让与担保 | 合并分立
C28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84 条 这两年很热
必写内部转让=自由|对外转让=取消同意权、只留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
- 2023 修订删掉「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作出「不同意」决议挡不住转让(未按时主张优先购买即视为放弃)
- 同等条件识别(方法论):心中加个天平,转让股东放中间,其他股东的条件与外人条件做结果衡量——结果一致即同等;现金 vs 以股换股通常不同等(承载的期待不同)
师说「心中加个天平:张三放中间,李四的条件放一边,外人 A 的条件放另一边。」「与其卖给外人,不如卖给家里人」;给不了同等条件「就卖给外人,也确保我走得了」。
- 多人主张优先购买:先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分配
- 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红线只有一条:不得禁止转让——「成立 5 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有效(只限对象);最高院指导案例「人走股流」有效;彻底剥夺处分权无效
师说「生是公司的活股东,死是公司的死股东,来了以后不能走」——这种禁止转让的章程无效;但限对象、限时间有效。
- 优先购买两个前提:①存在有效对外转让(你若改成内部转让则不能强买);②在同等条件下
- 后悔权:转让股东可以不卖,但要赔合理损失(缔约过失式);两个反悔不了的情形——章程/股东事先约定不得反悔、反复多次滥用反悔权(「渣男行径」)
师说反复反悔=「渣男行径」——这种情形下其他股东可诉请强制其转让。
- 擅自转让(未通知、侵害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须满足两条件——同等条件 + 法定期限(知道事由后 30 日内/名册变更后 1 年内)
- 其他股东三条救济:买/不买则损害赔偿/单纯请求确认转让无效=无诉的利益、不予支持(「无效」只能作辅助请求)
法条:《公司法》第 84 条(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第 85 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第 86 条(名册变更与股东资格)、第 88 条(出资责任随股权走)、第 89 条(回购)、第 90 条(继承)(讲义标注)。受让人救济:优先购买获支持后,受让人仅剩合同 → 可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事实上履行不能)。
C29 转让程序与特殊情形 易错点密集
必写四步:签合同 → 付款 → 名册变更(内部取得资格)→ 登记变更(对抗效力)
C30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 vs 实际出资人) 内外四关系
必写内部:代持协议一律有效,收益归实际出资人
外部:商事外观主义——名义股东处分=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
| 三层次 | 实际出资人/相关人怎么救济 |
| 名义股东欠钱,执行其名下代持股权 | 实际出资人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不服 → 另行起诉(判执不一致) |
| 名义股东与他人争股权归属 | 审理中发现=有独三;判决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中=异议→申请再审 |
| 实际出资人欠钱,执行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 | 实际出资人=被执行人 → 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名义股东=案外人 → 异议 → 另行起诉 |
实体结论:法院一般不支持实际出资人的异议——债权人凭的是登记信赖,实际出资人凭的只是具相对性的代持协议,一张纸不能对抗登记。
C31 股权让与担保 老师特别欢迎考
必写名为转让、实为担保(隐藏行为·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有效;「不能还债则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流担保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
师说让与担保「特别欢迎他考」——友好、逻辑顺畅;记住八个字:「名为转让、实为担保」。
- 识别特征:表面在转让、无真实转让意愿(0 元转让、无对价、约定了回购或优先受偿)
- 效果:债权人(登记名义人)不是股东——不取得股东身份,无股东权利
- 与代持对比: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处分他人股权=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代持的名义股东处分自己名下股权=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
- 瑕疵出资:登记在债权人名下的股权若出资有瑕疵,公司债权人循登记找其担责 → 不承担(不是股东,无瑕疵出资股东责任)
- 不产生真实对外转让 → 其他股东暂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真到拍卖变现时再行使也来得及)
- 履行问答:①还债则配合返还;②不能还债可要求变现偿债;③不能要求股权整体归债权人;④已登记才有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⑤未登记=无优先受偿权,只能主张普通债权
C32 合并与分立 链接考点
合并:谁留下谁担责、概括承受|分立: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连带
法条:《公司法》第 218–223 条(合并与分立)(讲义标注)。让与担保另见《民法典》第 146 条(虚假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
六 公司消亡解散 → 清算 → 注销,一步跟一步;第四题的「命题通道」
C33 死亡三部曲与清算 命题通道
必写解散(节点)→ 清算(还债)→ 注销(登记)
清算前提=能还清所有债;一旦资不抵债 → 唯一出路是申请破产
师说「公司死亡三部曲:解散、清算和注销,一步跟着一步来」;「清算的目的……说得直白一点,就是为了还债。」
法条(讲义标注):第 232 条(清算义务人=董事、15 日内组成清算组)、第 233 条(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第 235、236 条(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第 239 条(清算中的破产申请)。
C34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 两个概念别混
必写清算义务人=董事(启动者,解散后 15 天内组清算组)
清算组=董事必在 + 章程/股东会选定的他人(执行者)
例题套路:公司决议解散后半年未清算、账册灭失无法清算 → 债权人可申请指定清算组;主张赔偿时董事(甲乙丙)要赔、非董事的股东(丁)排除——分类讨论是采分点。
C35 简易注销与强制注销(新增) 新法新增
必写简易注销=无债或债已还清 + 全体股东承诺,公告无异议即可直接注销
强制注销=被吊销后满 3 年未自行清算,公告后直接注销
七 破产法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一切判断的时间基准线是「受理」
C36 破产总纲与受理效力 必背基础
必写三程序:破产清算(死)|和解|重整(活)——两个活、一个死
程序靠受理启动,宣告破产是死的临界线(重整、和解必在宣告之前)
师说「破产法应该是一个生生死死的故事」(不只是企业去死的故事)——重整、和解都是出路。
- 破产原因(复合原因):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金流)+ 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或 ①+ 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破产原因只论证公司自身生命力——有保证人不能作为抗辩
师说「别人活的好不好,跟你死不死有什么关系」——破产原因只看自己。
- 申请主体:债务人可申请清算/和解/重整;债权人只能申请清算或重整(不会请求让自己让步的和解)
师说「民不告官不究」——法院被动,没有人申请就不启动。
- 债权人申请只需交「到期不还」的证据;法院通知债务人,7 天提异议(此时才由债务人提交资产负债表等)
- 治理结构不瘫痪:原董监高的经营权 → 管理人;原股东会的权限 → 债权人会议
- 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原因发生在受理前=破产债权(排队打折);受理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口诀「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全文核心判断规则,时间基准线就是「受理」。
- 受理的效力(民诉交叉,最容易扣分):个别债权人申请查封=保全解除;申请执行=执行中止(「中止」不是「终止」);未结的诉讼/仲裁先终止、管理人交接后恢复,管辖不变
注意查封=保全解除、执行=执行中止——写「终止」零分。
- 受理后的新争议:有仲裁条款 → 仲裁;无 → 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管辖(排除普通民诉管辖规则)
- 对管理人为给付:受理后应还给管理人,还给已下台的原董事长不算清偿
- 待履行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有决定权(履行或解除);对方有催告权+要求担保权;催告后 30 天未答复或受理后 2 个月未答复=视为解除;被履行→新债/共益债务;被解除→对方因受理前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老债/破产债权
师说「成年人嘛,沉默也是一种选择」——催告后不答复就视为解除。
- 破产费用 vs 共益债务:都「随时发生、随时清偿」(高速费、过路费);破产费用为整体程序而花(管理人报酬、诉讼费、变价费);共益债务为共同利益而负担(重整中新招工人的工资)
师说破产费用=「高速费」、共益债务=「过路过桥费」——随时发生、随时被清偿。
- 执行转破产:执行法院发现执行不能,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一方同意即可转(不要求双方都同意);转后执行终止、保全解除;破产流产则恢复执行
法条:《破产法》第 2、134、135 条(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第 2 条|申请与受理=第 7、9 条|受理效力(含待履行合同)=第 16–21 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 41、42 条。
C37 债务人财产与取回权 权利归属法
必写债务人财产只用一个标准:所有权是否归属债务人
取回权不是新权利,只是物权/所有权在破产法中的体现
法条: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第 30 条(司法解释二第 1–5 条);取回权=第 38 条(司法解释二第 26–32 条);「占有即所有」的货币归属、善意取得等细节均依此展开。
C38 追回权 · 撤销权 · 抵销权 追回权最好拿分
必写追回权=追股东 + 追管理层|撤销权=欺诈破产(1 年 · 5 种)+ 个别清偿(6 个月 · 三要件三例外)
四类权利三个主体:取回权(原所有权人)|追回权+撤销权(管理人)|抵销权(债权人主张)。
法条:追回权=《破产法》第 36 条(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撤销权=第 31、32 条(司法解释二第 14–16 条);抵销权=第 40 条。
C39 破产债权申报与连带三模型 解释三后变热
必写一个萝卜一个坑——同一笔债只能登记给一个债权人分配一次
债权异议是债权确认之诉的必经前置|职工债权不用申报|受理时停止计息
法条:债权申报=《破产法》第 46–48 条、第 51 条(司法解释三第 4、5、7、8 条);受理时停止计息依第 46 条。
C40 重整程序 重整求重生
必写重整原因=破产原因 + 重整特有原因(尚未濒死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起点都是「裁定重整」,终点各不相同
师说「重整为重生」——重整的唯一目的是把企业救活。
- 启动两条路:直接申请(债务人/债权人);从清算转重整(债务人或 10% 以上股东申请)——时间卡死:必须在宣告破产之前
师说重整特有原因=「黄金抢救期」——还没死,但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此时出手最有效。
- 重整期间终点四种:通过且批准(成功,进入计划执行)/通过未批准/未通过/未按期交计划
- 营业事务管理: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不辞职、仅监督)或管理人统领(请原班人马做业务支撑)——原则「谁能管好谁来管」
师说「谁能管好,谁来管」——营业事务管理的唯一原则。
- 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原则暂停行使(银行不能落井下石);担保物贬损时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法院问管理人该物是否重整必需——是,则不变价,对债权人变通救济:清偿或置换(按当时市场价)
- 重大财产处分须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可设可不设,不设则由法院备份)
- 新借款及担保:新借款=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随时清偿;借不借由债权人会议通过(首次会议前由法院决定);可用有残值的设备一物二抵(顺序:有登记优先于无登记 → 都登记按时间 → 都没登记按比例);为新借款设的担保无论重整死活都有效
师说「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新借款是共益债务,是给新投资人的定心丸。
- 分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组/税组/大额组/小额组;出资人组看重整计划是否调整股东权益);组内双标准=人数过半 + 债权额 2/3 以上;各组全部通过才算通过;法院批准后生效,对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效
- 强行批准:某组不过要在「开源」(引入新投资人)基础上再表决,不能「劫富济贫」;仍不过=纯属捣乱 → 法院强批
师说提高分配率要「开源」,不能「劫富济贫」——强批的前提是让大家都多分。
- 未申报的债权人也受生效计划约束、正常分配(只是时间靠后)
- 重整失败后的法律关系(老师称「唯一没考过的部分」):①附前提的承诺作废(「还 80 万就放弃 20 万」——没还则按 100 万申报);②有效清偿不退不撤(已受偿部分扣除);③先走一步的债权人须等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同一比例才能继续分配
提示老师说这是「唯一没考过的部分」——恰恰是今年可能的盲区,三条结论要背。
法条:重整原因=《破产法》第 2、70 条|重整期间(自动管理、担保权暂停、新借款)=第 73–77 条|重整计划的制作·通过·批准=第 80、84–86、92 条|执行与监督=第 89、93 条。
C41 破产法与民法 · 民诉的融合 第四题的桥
管辖 · 执行转破产 · 担保与保证责任 · 实质合并破产
法条:破产管辖与适用范围=《破产法》第 2、134、135 条;受理效力(执行中止、保全解除、集中管辖)=第 16–21 条;保证与担保责任从随主停止计息依 第 46 条+破产法与担保制度的衔接。
八 高频综合今年重点 · 历年考点排行 · 数字速记 · 口诀易错
C42 老师圈的 2026 重点(原话整理) 考前必看
必写减资 ‖ 加速到期 54 条 ‖ 股东失权 52 条 ‖ 88 条 ‖ 越权担保 ‖ 治理机构 ‖ 决议效力 ‖ 让与担保 ‖ 清算
| 考点 | 老师的原话与理由 |
| 减资 | 「减资今年要特别关注」——5 年限期认缴改革带来热度,甚至会盖过增资 |
| 加速到期 54 条 | 新法核心考点,老师明确会重点推送条文、要求记牢(2018、2023 已考) |
| 股东失权 52 条 | 新增制度,取代股权除名,需「充分和细致的准备」、程序一步一分 |
| 88 条出资责任 | 「引起考的概率还是蛮大的」——未到期受让人第一顺位、转让人补充(2024 已考) |
| 越权担保 | 「这些年太热太热了,别管第四题、第五题反反复复在考」(2025、2023 已考) |
| 治理机构 | 「改革后这两三年要做细致的准备」;法定代表人「考的还蛮多」;自我关联交易「很重要、很热门」 |
| 决议效力 | 「几乎是每年都要考的」,能融合其他制度,是很好的命题点 |
| 让与担保 | 「特别欢迎他考」——友好、逻辑顺畅(2022、2021 全国已考) |
| 公司清算 | 「尤其第四题的命题通道或素材」——正常经营 → 解散 → 清算 → 资不抵债 → 转破产 |
| 增资 | 「历来主观题热门考点,考了好多年」;增资/减资均登记生效 |
| 股权流转 | 「这两年比较热的小话题」——取消同意权、只留优先购买权 |
| 发起人责任 | 「特别欢迎他考」——一张表可囊括无死角 |
| 股东与代持 | 代持内外四组关系与民诉救济「一步一分」,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
C43 历年真题考点排行榜 重者恒重
必写按 2013–2025 十三个年份的出现频次排序——前 8 名必须闭卷能写
- 决议效力(逐级排查)——2025/2023/2022/2021 全国+延考/2020/2017;可融合任何制度
- 出资期限 → 加速到期 → 瑕疵股权转让出资责任——2024/2023/2022/2021 双卷/2018/2014
- 越权担保(判断关联/非关联 → 决议要求 → 相对人合理审查 → 未追认不生效)——2025/2023
- 越权签约(超章程限额)+表见代表——2025(超 50 万)/2023(超 100 万)
- 董事辞职/无因辞职/联动辞任/超期服役——2025/2024/2023;「三人董事会」=超期服役+关联回避
- 法定代表人身份依附+变更登记(新法代签字、未登记只不能对抗善意)——2025/2024/2023
- 股权转让(同意权取消、优先购买权 30 天、章程自治)——2025/2024/2023
- 代持/部分代持+执行第三人救济——2019/2018/2021 全国/2014
- 非货币出资+善意取得(关键个人分析法)——2021 全国/2020/2019/2016/2014/2013
- 新股优先认购权(定性+实缴比例定量、非等比需一致同意)——2020/2019
- 不分红及其延伸(异议回购/压迫回购/查账权)——2022/2021 延考
- 瑕疵/无权处分股权与善意取得——2016/2014/2013(三度出现)
- 抽逃出资(与人格混同区分、协助者连带)——2016/2013/2024
- 股东失权与除名——2021 延考/2020
- 股权让与担保+流担保条款——2022/2021 全国
- 股东资格认定(意思表示+实际出资+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证据)——2016/2014
- 关联交易/忠实义务——2024/2021 延考/2020
- 减资程序 · 异议回购 · 司法解散 · 组织机构——2017 集中考查
- 工会(平台)持股 · 增资与资本公积——2020/2021 延考
- 出资义务不适用时效 · 破产追回权——2014
一句话结论:担保、决议、出资、代持、法代/董事去留、股权转让六条线,把十三年真题串成一根绳——「重者恒重」。
C44 数字速记表 考场上直接调
必写下表数字为考场直接调用项——必须记牢,考场上写错比不写更亏。
| 数字 | 含义 |
| 3 人 | 董事会最低人数;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 → 上提股东会 |
| 1/3 | 常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最低比例 |
| 300 人 | 职工人数达到此数 →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择一设置 |
| 2/3 | 七件大事特别决议线(有限看全体、股份看出席) |
| 100% | 非等比/定向增资、定向减资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 10% | 提议临时股东会;诉请司法解散;转重整的股东门槛;股份公司开会召集主持;财务资助限额 |
| 1% | 股份公司提临时提案;股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持股比例 |
| 3% | 股份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比例门槛 |
| 180 天 | 股份公司查账、代表诉讼的连续持股时间 |
| 90 天 | 股份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的连续持股时间 |
| 30 日 | 优先购买权答复期;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等待期;失权异议起诉期;董监高消极资格解除期 |
| 20 日 | 强制执行股权中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期限 |
| 60 日 | 决议撤销除斥期间;失权宽限期下限(不少于 60 日) |
| 1 年 | 未被通知股东撤销决议的最长期间;股权善意取得的除斥期间;欺诈破产撤销回溯期 |
| 6 个月 | 分红支付最长期限;失权股权处理期;个别清偿撤销回溯期;股份公司合并回购股票处理期 |
| 15 日/10 日/30 日 | 解散后组成清算组 15 日;减资合并通知 10 日、公告 30 日 |
| 3 年 | 吊销执照后强制注销;搞死企业的董监高禁业期;股份公司回购股票处理期 |
| 5 年 | 有限公司限期认缴期限;连续 5 年盈利不分红 → 异议回购;涉财产犯罪刑罚执行完毕禁业 5 年 |
| 50% | 法定公积金达注册资本此比例可不再提取;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发行上限 |
| 10%/25% | 法定公积金提取=盈余 10%;法定公积转增后留存不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25% |
| 10%/50% | 授权资本制: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董事会须 3 年内行使 |
| 1/2 | 无面额股所得股款须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
| 7 天/30 天/2 个月 | 破产:债务人异议 7 天;待履行合同催告后 30 天;受理后 2 个月未答复视为解除 |
C45 口诀 · 原话 · 易错合集 考前最后一眼
必写七件大事:资本章程改和分散变情(增资·减资·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
- 欺诈破产五行为:「无偿转,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期债权」
- 决议效力三关:「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不成立)→ 内容违法(无效)→ 内容违章/程序瑕疵(可撤销)
- 知情权三不看:看身份、看要求、看目的
- 议事规则:先董后监再股东|能数得过来看全体、数不过来看出席|有会有职工、没会没要求
- 分配总原则:交足国家的、留给公司的、剩下才是股东的|非盈余不分配
- 补充赔偿四性:补充性、有限性、一次性、直接清偿
- 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破产法一切判断的时间基准=受理)|有的可取则取回,没的可取得权利|一个萝卜一个坑
- 让与担保:「名为转让、实为担保」|分红七字诀:「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解职 vs 辞职解职=作出生效+赔偿;辞职=到达生效+联动辞任
加速到期 vs 瑕疵未到期=入库;已到期=代位权直接清偿
失权 ≠ 除名只丧失未缴部分;零出资才到除名
回避 vs 弃权回避=分子分母都不算;弃权=有效票算分母
名义股东 vs 让与担保前者有权处分;后者无权处分
终止 vs 中止破产受理对执行是「中止」,写「终止」零分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请立案前/程序审理/实体审理
清偿性 vs 压缩性减资:真减钱=通知还债;只调账=简易减资
三个最贵的手滑:①把「加速到期」写成「直接清偿」(应是入库);②把「决议不成立」写成「无效」;③把「中止」写成「终止」。——三处都是定性错、一分不得。
师说「重者恒重」——这张卡里的每一句,都是老师课上反复念过的原话。
九 2026 八大重点深挖老师点名的今年重点 —— 从「知道有这回事」挖到「考场上能写出来」
C46 重点① 股权转让 88 条 2024 已考
必写先看转让时出资到没到期 —— 未到期 → 受让人第一顺位、转让人补充(一般保证式)|已到期瑕疵 → 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受让人可自证善意免责
| 对比项 |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 到期后出资瑕疵的股权 |
| 行为表现 | 认缴未到期就转让 | 到期未缴/未足额缴就转让 |
| 转让效力 | 有效(带期限利益的合法股权) | 有效(瑕疵不夺股权,属有权处分) |
| 第一顺位 | 受让人(概括承受) | 转让人+受让人连带 |
| 转让人角色 | 补充责任(一般保证式) | 连带(=债务加入) |
| 受让人出路 | — | 自证善意可免责(举证责任在受让人) |
| 制度目的 | 保资本充实 + 逼出让股东「诚信找对象」 | 防借转让甩掉瑕疵责任 |
84 条 · 转让程序内部自由转;对外只留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
86 条 · 名册变更记载于名册 → 受让人在内部取得股东资格;登记只是对抗效力
88 条 · 责任随股权走本卡:未到期→新人第一;已到期瑕疵→新老连带
89 / 90 条 · 出口回购(异议+压迫)/继承(约定优先,无约定当然继承)
法条(讲义依据):《公司法》第 88 条(未届期/到期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讲义明标);转让程序与名册变更=第 84、86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受让人善意取得参照《民法典》第 311 条。
易错:别把 88 条与 54 条混——54 条是加速到期(入库),88 条是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
C47 重点② 减资 今年特别关注
必写一头一尾一中间 | 头=股东会 2/3 特别决议(七件大事)|尾=变更登记(登记生效)|中间=编单编表 → 通知公告(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 清偿或提供担保
| 类型 | 实质(清偿性)减资 | 简易(形式)减资 | 违法减资 |
| 干什么 | 真把仓库的钱退给股东 | 只调账弥补亏损,钱一分不少 | 漏通知/用短信骗人/跳程序 |
| 程序 | 完整:决议→编单编表→通知公告→清偿担保→变更登记 | 省略通知与还债;保留开会、编表、公告、变更登记 | — |
| 结果 | 有效(债权人已有保障) | 有效 | 无效(股东退还、出资义务恢复原状)+董监高看门责任 |
- 为什么今年最热:5 年限期认缴把「全面认缴时代吹的牛」逼出来了(注册资本几千万、期限几百年)→ 必须减资回落到理性范围
师说「减资今年要特别关注」——「甚至会盖过增资」;「当初那个牛吹的有多大,现在一夜梦醒跌的就有多惨。」
- 还债范围:到期的、没到期的都要还(或提供担保)——否则减资后到期无钱可还,对债权人显失公平
- 通知方式陷阱:只发短信=把通知混进垃圾短信=行为上骗人=等于没通知=非法减资;确定的债权人须一对一书面通知,微信/公告也要形成「收到」闭环
注意通知与公告不可或缺、不能互相替代;减资流程与合并一模一样(都压缩了债权人的物质保障)。
- 简易减资三把锁:①只能调减实缴的实收资本;②不能豁免认缴义务;③仓库真金白银一分不能动
口诀「锁死它是指调账不见钱」——简易减资只动账面,不动现金流。
- 会计模型:实收资本代表公司的过去,未分配利润代表现在和未来;实收资本 ≤ 注册资本。调账逻辑:从实收资本减 800 万填入未分配利润,两边一动、整体不变,报表立刻变好看
- 决议陷阱(减资 × 决议效力「强强联合」):等比减资(你减我也减)=法定权利行使;定向减资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B 用 80% 通过定向减资=票不够=决议不成立
法条(讲义依据):《公司法》第 224–226 条(减资程序/简易减资/违法减资责任,讲义明标)+第 66 条(七件大事特别决议线:有限看全体、股份看出席)。讲义另载:有限公司须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份公司须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
C48 重点③ 清算转破产 第四题命题通道
必写解散(节点)→ 清算(还债)→ 注销(登记)|清算前提=能还清所有债;一旦资不抵债,唯一出路=申请破产
命题通道:正常经营 → 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 → 清算组清产核资(编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发现 资产 < 负债 → 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受理后把清算事务移交管理人
法条(讲义依据):第 232、233 条(清算义务人=董事、15 日;法院指定清算)、第 235–236、239 条(10 日通知/60 日公告、接到通知 30 日或公告起 45 日申报、申报期间禁止个别清偿、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破产法》第 7 条(申请与受理)。
引用前核:「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清算」,讲义正文只作程序表述、未单列条号——写条文号前请核官方文本。
C49 重点④ 简易注销 · 强制注销 本次新增
必写简易注销=无债或债已还清 + 全体股东承诺,公示无异议即可直接注销|强制注销=被吊销/责令关闭后满 3 年未清算,公告后直接注销
| 对比项 | 简易注销 | 强制注销 |
| 针对谁 | 空壳公司(未产生债务)/债已还清的干净公司 | 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僵尸公司」 |
| 前提 | 全体股东承诺(无债或债已还清) | 满 3 年仍未自行清算 |
| 程序 | 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20 日,无异议即可注销(不经清算) | 公告后直接注销 |
| 谁去办 | 公司自己 | 登记机关(也可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
| 后续责任 | 承诺不实 → 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连带 | 债权人两条路 ↓ |
法条(讲义依据):《公司法》第 240、241 条(简易注销、强制注销;简易注销须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20 日,讲义明标)。
C50 重点⑤ 89 条 3 款 · 压制回购 最可能的新增考点
必写有限公司=异议回购 + 压迫回购(第 3 款新增)|股份公司只有异议回购,无压迫回购
| 对比项 | 异议回购(第 1、2 款) | 压迫回购(第 3 款 · 新增) |
| 触发 | 有决议 + 决议属三种法定情形 + 你投了反对票 |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
| 法定情形 | ①连续 5 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分红;②决议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章程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决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无固定情形,看有没有被极度蹂躏 |
| 弃权票行不行 | 不行,必须明确投反对票 | 不适用(不需要决议) |
| 时限 | 决议之日起 60 日内协商回购;协商不成 90 日内起诉 | — |
| 股份公司 | 封闭型与有限公司一致;上市公司只有「合并、分立决议」的异议回购 | 暂无(新制度先在有限公司试) |
法条:《公司法》第 89 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异议回购+第 3 款压迫回购——老师口播明确「89 条第三款新增」);第 162 条(股份公司回购限制,讲义明标)、第 163 条(财务资助,讲义明标);第 161 条(股份公司异议回购)引用前核。
C51 重点⑥ 越权担保 × 决议效力 太热太热了
必写担保三条路(善意有效/非善意未追认不生效+按过错赔偿/恶意串通连缔约过失都不担)|担保要过决议关,决议本身又要过效力三关
| 两种「越权」 | 超越意定限制 | 超越法定限制 |
| 例子 | 违反章程对法代职权/担保限额的约定 | 未经决议就签担保合同(第 15 条) |
| 相对人举证 | 被推定善意 | 须自证善意(已尽合理审查) |
| 原因 | 章程是内部文件,外人无审查义务 | 法律公布即推定知法,不能「躺着说不懂」 |
- 合理审查两层次:①找到适格决议——很严格,该股东会就股东会(关联担保给董事会决议=不适格);②对决议作形式审查——放宽,表面过关即可
师说「合理审查是处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中间的一个状态。」
- 形式审查陷阱:被担保股东也签了字「全体股东都同意」——过犹不及,本应回避的人签了字,表面就能看出漏洞
- 交叉点(一码归一码):伪造决议=没开会没表决=决议不成立(不是无效);但相对人只负形式审查义务,仍可能认定善意、担保有效 → 公司先担责,内部再向伪造者追偿
注意别一听「决议有瑕疵」就写无效——要从不成立开始逐级排查。
- 不担担保责任 ≠ 什么责任也没有:公司有过错(任人不善、监控不力)→ 承担缔约过失式赔偿责任(商法只要求定性,不要求定量);恶意串通/明知伪造 → 连缔约过失也不担,由银行与张三自行掰扯
- 免决议例外(看到直接认有效):①金融机构/担保公司;②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担保;③单独或合计 2/3 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在合同上签字
师说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父母对孩子的爱」——左手倒右手,不必再走决议。
-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无股东会、可回避者无人 → 直接认定有效;同时受反向人格否认自我约束(举证倒置)
- 与代表诉讼串联:公司担责后向法代追偿,公司怠于追究、无力追究 → 激活股东代表诉讼——越权担保是极佳素材,横接民法、纵接决议效力
- 命题敏感:出现「公司只有 3 名董事」=警报——关联董事一回避就不足 3 人,权限立刻上提股东会
法条(讲义依据):担保=《公司法》第 15 条+《民法典担保解释》第 7–10 条;越权代表效力=《民法典》第 504 条;决议效力=《公司法》第 25–28 条;股东代表诉讼=第 189 条+《九民纪要》第 26、27 条(以上均讲义明标)。
老师原话:「这些年太热太热了,别管第四题、第五题反反复复在考」;「要想搞死谁家公司,就给他搞担保——担保额度越大,撕的越快」;「遇事拍胸脯、出事拍大腿、搞不定拍屁股走人」(三拍老板)。
C52 重点⑦ 追回权 破产法最好拿分
必写追回权=追股东 + 追管理层|由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主张,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法条:追管理层=《破产法》第 36 条(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与侵占的企业财产)+《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追股东出资=《破产法》第 35 条(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讲义在「追回权」栏统标《破产法》第 36 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
C53 重点⑧ 清偿顺位重构 修订草案 · 押题
必写破产分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打折)→ ①职工债权+基本社保 ②税+其他社保 ③普通债权;同顺位不足时按比例分配|有担保的走别除权,不进这套顺位
| 层次 | 谁在里面 | 怎么拿钱 |
| 随时清偿层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不排队、不等待、不打折(高速费、过路过桥费) |
| 优先受偿层 | 别除权(抵押、质押、留置) | 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做分配方案时先把银行那笔「别出去」 |
| 顺位分配层 | 职工债权+基本社保 → 税+其他社保 → 普通债权 | 按顺序清偿,同一顺序不足则按比例 |
法条:分配顺位与别除权=《企业破产法》清偿顺位相应条文(讲义流程图口径:职工债权+基本社保/税+其他社保/普通债权);配套=债务人财产第 30 条、追回权第 36 条、撤销权第 31、32 条、抵销权第 40 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 41、42 条(讲义标注)。
引用前核:「清偿顺位重构」出自押题汇总(破产法修订草案),非现行法;具体条号引用前请核官方文本。
十 案例带写 · 六案实演郄鹏恩《案例带写·商法》六案 + 考前必背金句 —— 把「案情」变成「答案」
S0 一套方法 · 从案情到答案 先学方法
必写读题=识别事实 + 认定考点,两个任务同时完成|写题=结论 + 理由(两段就够,不必单独写大前提)
- 开篇比喻:从案情到答案好比开一辆车——知识储备是发动机,解题技巧是底盘和车身,二者相得益彰才能跑完全程
师说「强大的知识储备是它的内核,好比发动机;相关的技巧、方法,好比一个汽车的底盘或者车身,只有发动机很强大、底盘和车身很稳固,二者相得益彰。」
- 读题要抓三样:① 关键线索(一个关键线索匹配一两个关键证据);② 角色(岗位、职务、身份关系、亲属关系——「但凡有角色的地方就要特别关注,命题人意有所指」);③ 设问(问了几问,逐问剖析到每一个细节)
师说「容易犯的毛病在读和写两个方面:读的时候容易丢三落四——关键线索、角色(岗位、职务、身份关系、亲戚),再就是设问,人家问了几问,一定要剖析到每一个细节当中。」
- 段落布局:一级标题=自然段/人头;二级标题=按人头(先答二人的共同犯罪,后答各自单独犯罪;每个人头按行为发生顺序排列);具体表述=结论+理由(先结论后理由)
师说「先给结论,然后大前提是根据什么——有法条用法条,没法条用法理,再没有用交易习惯甚至自己的理解都可以;然后回到本案中,结合具体的依据得出对应的结论。」
- 为什么两段就够:依据在小前提里已经揉进去了,再单写一遍大前提=重复冗余
师说「依据答了一遍,小前提又答了一遍,这样反而是重复冗余、完全没有意义……两段就足以。」
- 答题三忌:① 脱离案情堆法条(把法条内容堆积、完全不结合案例);② 盲目刻板三段论;③ 写太多(时间不够)
师说「你做每一个案子、把每一道小题,都好比是写个判决、写个法律意见,你要有自己的明确观点。」
- 时间意识:每拖延的一分钟都是在侵占最后一题;要勇于停下来、按标准时间完成
师说「前面每拖延的一分钟、拖延的 5 分钟,都是对最后一个题的不尊重。」
| 案情样板(一句话骨架) | 速识考点 |
| 甲公司全资设立乙公司(全资子公司) | 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 | 母子公司人格混同 | 双层穿透(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 |
| 甲公司若干年未向股东分红 | 合法分红(没利润/作决议/提公积积累)vs 不合法(不作决议=控股股东滥用→压迫回购/司法强制分红/起诉分红);有限公司连续 5 年盈利不分红→异议回购 |
| 股东的出资方案,公司成立几年内缴足 | 出资方案效力 | 加速到期 | 未届出资期限时股权转让的责任 |
| A、B、C 共同出资设立某公司,A 签署合同(购办公用品、租场地) | 发起人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责任归属 |
| 张某与李某签代持股协议,李某将股权转让给刘某 | 代持协议效力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 |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加速到期 |
| 股东 A 用某物出资、B 用某物出资 | 出资形式是否合法 | 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
| 公司由 3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 | 超期服役 | 关联董事回避 |
| 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 | 无因辞职、到达生效 | 超期服役 | 法定代表人联动辞任 |
| 甲公司为某人的借款提供担保 | 越权担保 |
|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就某事项作出决议 | 决议效力瑕疵 |
| 某次股东会不欢而散,此后再未召开股东会 | 司法强制解散 |
| A 将股权转让给 B | 转让程序 | 其他股东同意权 | 优先购买权 | 出资责任(未届期转让/到期瑕疵转让) |
| A 将股权转让给 B 用来担保借款/0 元转让并约定待清偿后转回 | 股权让与担保 |
来源:郄鹏恩《案例带写·商法》讲义「一套方法」+ 带练 001/002。核心动作=按图索骥(带问题回原文找依据)+ 开门见山亮观点 + 用案情线索和考点关键字重组造句。
S1 案例一 · 芯智公司 催缴失权/商业机会/法代联动
必写骨架:三股东设「芯智」,专利+货币出资、两年内缴足 → 孙某第二期 150 万逾期 → 公司催缴 60 日宽限 → 董事会决议失权 → 计划增资 500 万(钱某争优先认购)→ 钱某私吞商业机会 → 钱某当选董事长、汪教授留任法代 → 全体股权转薛亮、虚假清算报告骗注销
- ① 催缴失权(董事会有权作出、决议有效):孙某未按期足额缴纳 → 公司书面催缴 + 合理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 → 期满仍未缴 → 董事会决议 → 公司发失权通知。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孙某丧失「未缴纳出资 150 万元」对应的股权
师说「一定要把那个对应比例(扣住),因为他出了一部分,只是没出的那一部分才会丧失——丧失的是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
- 失权股权怎么处理:公司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6 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 ② 新股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钱某主张认购全部 500 万→不能支持(超出实缴比例的部分无法定优先认购权)
师说「重点就是首先「同等条件下、实缴比例范围内」可以买,因为你是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
- ③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董事忠实义务):钱某利用董事身份获取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商业机会,未提交公司决策而为自己谋利 → 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三条免责「绿色通道」① 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并经决议同意;② 依法或依章程公司不能利用该机会;③(本案)「公司财务紧张」不成立——未经程序即擅自侵占
公司可主张① 归入权: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② 损害赔偿:造成损失的还须赔偿
- ④ 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表决「谋取商业机会」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案钱某回避后剩 2 人 → 交股东会)
- ⑤ 法定代表人联动辞任:汪教授卸任董事长 →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未办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汪教授代表公司与信达公司签的购销合同有效
师说「未经登记,并不影响(新法代)这一内部事实,只是没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没登记,他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相对方的效力。」(与 S5 案例五「法代涤除登记」正反两面)
- ⑥ 违法注销登记后的股东责任:薛亮作为唯一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致债权人无法在合法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 → 薛亮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师说「重点赔偿的是他没有依法清算这一点。」
法条:《公司法》第 51、52 条(董事核查催缴+股东失权,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第 227 条(新股优先认购权)、第 183–184 条(董事忠实义务、竞业与商业机会)、第 10、11 条(法定代表人与代表行为)、第 240、241 条(注销)。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为讲义与视频一致口径。
S2 案例二 · 徐州置业 + 江苏实业 决议效力/减资/资本充实义务
必写骨架:徐州置业章程要求股东会「全体一致同意」,临时股东会只有 88% 表决权同意 → 江苏实业集团振华公司欠缴 2000 万、董事贺某未催缴致公司错失专利、丧失市场 → 欧陆公司 4% 股权未届期连转三次 → 减资 4000 万→2000 万(只公告未通知债权人)
- ① 章程「更高表决比例」有效:《公司法》对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只规定表决比例的下限,章程规定的比例可以高于该下限。「全体一致同意」属公司自治范畴,合法有效
师说「最核心的一个法律关系,就是章程里对股东会的表决作出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00% 的要求。」
- ② 决议效力:本次决议只有 88% 表决权同意 → 未达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 决议不成立(不是无效、不是可撤销)
师说「对决议效力排查的时候,三个台阶逐一攀爬」——先看有没有成立的基因缺陷 → 再看无效 → 最后看可否撤销。
- ③ 董事的资本充实义务:贺某作为董事,应依章程核查股东出资、敦促公司催缴;未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 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是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师说「他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贺某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而非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额应结合他的过错程度、催缴可能性及公司实际损失确定。」
- ④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88 条):欧陆→甲→乙→丙连转三次,2025 年 1 月到期时应由最终受让人丙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丙不足的部分依次逐级回溯,由乙、甲、欧陆承担补充责任
师说「我讲的是一个环节,考题考了三个环节」——多手转让要「逐级回溯」,别只盯第一手。
- ⑤ 等比例减资决议有效:章程无特别规定 → 按一般减资决议,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同意;胡某(3%)反对,但 97% 同意 → 决议成立、合法有效(内容与程序均无违规)
- ⑥ 非法减资 → 无效+恢复原状:只公告、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并保障其债权 → 减资行为无效;丙、胡、裘应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振华的出资应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师说「既然非法减资无效,我们核心的一个后果点就是一切要恢复原状」——先把「恢复原状」说清楚,再点赔偿,顺序别倒。
- ⑦ 债权人救济:减资完成前可要求公司中止减资,请求未果可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完成后可提起公司减资无效之诉,使公司资产恢复到减资前状态
师说「你一定要自圆其说——你要找到某个思路,为什么能支撑它,怎么走,有个完善的思路呈现出来就可以了。」
法条:《公司法》第 66 条(股东会表决比例/章程可提高)、第 25–28 条(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第 51 条(董事催缴义务)、第 88 条(未届期与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第 224、225、226 条(减资程序/简易减资/违法减资责任)。
S3 案例三 · 星业/星光公司 知情权/双层穿透/发起人连带
必写骨架:徐、吴、叶设星业(80/10/10,叶余款 400 万 2024-10-18 到期)→ 星业全资设星光(徐任董事+法代、无董事会无监事)→ 吴、叶申请查星光账簿被拒 → 吴为星光利益起诉徐 → 徐直接代表星光为星业 500 万贷款提供担保 → 徐、吴被要求对叶的出资承担连带
- ① 机构与人员设置:股东人数较少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但职工 300 人以上→ 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须择一设置(本案全体董事均为股东 → 不合法)
师说「别管是有限、股份、国有、私营、大公司、小公司,一旦员工 300 以上,咱们必须由人替职工说话,在董事会或监事会里边设置职工代表」「我们需要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出现在董监事会当中。」
- ② 股东知情权(含全资子公司):可查会计账簿 + 会计凭证;母公司的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资料,身份符合要求;但吴某自营与目标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公司 → 公司有理由认为目的不正当、可拒绝
师说「如果满足三步看了,我们这种核心的账户凭证就能让股东看到,否则就不行——第一步看身份,第二步看书面申请(要求两个点),第三步看目的正当性。」「公司没有秘密……但核心的账户凭证,对公司要保密、对股东想知情,这是两个权利的冲突。」
- ③ 出资瑕疵不影响知情权:叶某未按章程缴足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和股东知情权 → 星光公司以「缴足出资后再查」为由拒绝 不合法
- ④ 股东代表诉讼「双层穿透」:徐某损害全资子公司星光的利益,星业公司不可能代表星光起诉 → 吴某作为星业公司股东,有权为全资子公司的利益提起代表诉讼;星光公司未设监事会和监事 → 无法履行「交叉请求」前置程序,不得以此不予受理
师说「星业公司不可能代表星光公司提起诉讼,吴某作为星业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全资子公司的利益提起代表诉讼。」
- ⑤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星光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星业公司提供担保,无需也无法按《公司法》担保决议程序决议 → 徐某「越权担保」抗辩不成立,担保合同有效,星光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师说「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需星光公司的决议,担保合同有效。」(对比:普通公司 15 条越权担保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审查)
- ⑥ 全面加速到期 + 入库:叶某 2024-10-18 到期的 400 万,丁银行 2024 年 6 月主张时尚未到期;因星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丁银行有权要求叶某提前向星业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直接向丁银行补充赔偿
- ⑦ 发起人出资充实担保责任:徐某的连带范围只限「公司设立时叶某应缴未缴的 100 万」;叶某 2024-10-18 应缴的 400 万不在发起人责任范围。吴某即使已转让股权,也不能豁免发起人责任(基于设立时的发起人地位)
师说「对叶某成立时应交的 200 万,属于那哥俩能够连带的范围,结果他没出够,所以这 100 万,我们作为其他的发起人徐和吴是要负连带责任的,这点一定要锁定。」「这个(400 万)大家是不连带的,一定要注意这样一个连带的范围,也是公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比较大的亮点。」
法条:《公司法》第 68、69、76、83 条(董事会/监事设置、职工代表)、第 57 条(知情权,含全资子公司)、第 189 条(股东代表诉讼,含全资子公司双层穿透)、第 54 条(加速到期)、第 50 条(发起人出资连带,限设立时应交未交缺口)、第 15 条(担保)。
S4 案例四 · 原声公司 债权出资/影子董事/无因辞职解职
必写骨架:蓝、张、姚、何设原声(章程给董事长一票否决权)→ 何某以对甲公司的债权估值 100 万出资(一年后只追回 65 万)→ 蓝某是马某的傀儡(马某为实际出资人+影子董事)→ 蓝某按马某指示与马某独资的乙公司做高价关联交易 → 刘某无因辞职 → 股东会解除冯某董事职务 → 解散后简易注销、承诺不实
- ① 章程给董事长「一票否决权」有效: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属股东意思自治、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 有效条款
师说「因为它不是很常见的,或者是知识化的——每个公司章程里边都有的一些核心内容。」
- ② 债权出资:何某对甲公司的债权经依法估值 + 办理债权转移手续 + 通知债务人 → 合法有效完成出资;一年后仅追回 65 万,属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非何某过错 → 无需补足 35 万
师说「债权出资本质上相当于是债权转让」「办理了转移手续,一定要把那个「通知了」甲公司点名——因为这是债权出资很特别的一个点。」
- ③ 董事忠实义务 + 影子董事:蓝某未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并经决议,擅自代表原声与乙公司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 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马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影子董事,指示蓝某实施 → 与蓝某承担连带责任,「我不是董事」的抗辩不成立
师说「马某就是一个影子董事,所以蓝某闯的祸,幕后的马某难辞其咎,他们俩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马某对蓝某背后的「指示」这个词用的还是很传神。」
- ④ 无因辞职:董事与公司是委托关系,董事有权无因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书之日辞职即生效;本案董事会原 5 名董事,刘某辞任不导致低于法定人数 → 无需继续履职 → 公司以「违反勤勉义务」起诉 不予支持
- ⑤ 无因解职 + 赔偿: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需理由),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本案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经 90% 表决权同意 → 程序与内容合法,决议有效;但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 → 冯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师说「我们对一个决议效力排查的时候,三个台阶逐一攀爬、逐一判断」「说白了,公司和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特别容易成为我们的命题点。」
- ⑥ 解散与清算:决议解散后,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董事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 ⑦ 简易注销 → 承诺不实 → 连带:全体股东承诺「债务已清偿完毕」通过简易程序注销,事后发现承诺不实 → 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的预付分成款可向全体股东主张连带)
师说「那个承诺呢,一定是全体股东都有过签字的……回头发现承诺不实,那全体股东都是吹牛的呀,所以他们谁都跑不了。」「核心点就是简易注销、股东承诺不实,所以连带。」
法条:《公司法》第 48 条(出资形式,含债权)、第 180–182、184 条(忠实义务/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第 192 条(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与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连带责任)、第 70、71 条(董事辞职/解任)、第 232、233 条(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第 240 条(简易注销与承诺不实的连带责任)。
S5 案例五 · 五洲 → 智达 法代涤除/简易合并/压迫回购
必写骨架:智达(92%)、饶某(5%)、王某(3%)设五洲,一名董事由股东会任免、由董事任法代 → 饶某任期届满辞职、两次召集股东会均流会 → 饶某转让 5% 股权给中赞 → 智达简易合并五洲(持股 92%)→ 合并后赵某 60%+妻张某 10% 控股、拒绝分红、拒绝查账
- ①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饶某与公司是委托关系,有权书面辞任,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饶某辞任董事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他股东怠于履职、股东会流会,内部救济已穷尽 → 法院支持涤除登记
师说「公司就这一个董事,你要辞了职,相当于整个董事就因你而坍塌,也属于因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一种变形形式。」(与 S1 案例五「联动辞任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正反两面)
- ② 股权转让与分红权归属:饶某 2025 年 12 月转让股权,公司 2026 年 1 月才作出分红决议 → 此前未产生分红请求权,该决议确立的分红请求权归属于受让人中赞公司,饶某无权主张
师说「作为分红决议,它是股东能够获得独立分红权的分水岭——一旦有决议,就好比白纸黑字确定好公司欠我 20 万、时间两个月给我,这就是一个独立的债权。」
- ③ 简易合并(免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其持股 90% 以上的子公司,被合并的子公司不需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决议并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 五洲未开股东会 合法
师说「重点体现那个简易合并——无论是对流程方面,还是对原被合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救济方面,咱们有一个基本的保护。」
- ④ 异议回购:简易合并虽无需股东会决议,但结果与股东会决议合并一致;王某虽丧失了「形式上的异议股东」机会,仍有权请求五洲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师说「异议回购这个制度的本质,不就是保护这些小股东——在重大变革面前,不想被大股东裹挟,因为你们的想法违反了我的初心。」
- ⑤ 压迫回购(司法强制回购):赵某作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拒不召开股东会、拒不分红、安排亲属亲信领过高薪酬、拒绝提供财务账簿),严重损害中赞公司利益 → 中赞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 ⑥ 司法强制分红:公司业绩长虹却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不召开股东会作分红决议 → 中赞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分红(只能要利润、不能要利息)
师说「以赵某和张某为代表的,他是一个控股的股东,通过种种行为在滥用权利——安排亲朋领取过高薪酬、拒绝分红、拒绝查账。」
法条:《公司法》第 10、11 条(法定代表人与代表行为/辞任)、第 70 条(董事辞任)、第 210、212 条(利润分配)、第 218、219 条(简易合并:合并持股 90% 以上的子公司免股东会决议)、第 89 条(异议回购/压迫回购)、第 21 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S6 案例六 · 福瑞公司 不得转让背书/让与担保/善意取得
必写骨架:福瑞签 80 万汇票给庄胜(庄胜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 长城再背书给碧桂园 → 张某以 50% 股权为 1000 万借款作让与担保过户给李月 → 文惠受让全部股权、主张代位权 → 李月把 30% 转给财务总监李浩 → 股东会决议继续合作舞蹈项目被赵某诉撤销 → 解散清算
- ① 不得转让背书(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可以写,不影响票据继续流通,只是「谁写保护谁」——庄胜对其直接后手之外的被背书人(碧桂园)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但福瑞公司(出票人)与长城公司仍须对碧桂园承担票据责任
师说「背书人写「不得转让」是可以写的,写完之后呢,也不会影响票据的流通,只是谁写保护谁。」「如果碧桂园找庄胜主张追索,票据责任会被抗辩来拒绝他。」
- ② 股权让与担保有效 + 流担保条款无效:约定「连续 2 个月未付息即可获得股权」属流质/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本身的效力
师说「让与担保是质押还是抵押?都不是——它是一个民间的智慧、一个商业的创造,我们叫非典型担保类型。」「流押……相当于是剥夺了这笔担保财产被公平定价的机会。」
- ③ 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不担瑕疵出资责任:双方真实意思并非发生股权转让,债权人并未真的成为股东 → 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李月对张某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 69 条)
- ④ 代位权:李月债权受偿后本应将股权返还张某(张某对李月享有到期债权),张某怠于行使致文惠受损 → 文惠可以自己名义代位,直接要求李月将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师说「李月好比这笔股权转让的次债务人,张某是个债务人,文惠是个债权人——张某怠于向李月追究这个转让动作,导致文惠受到损害,文惠当然不能坐以待毙。」
- ⑤ 无权处分 + 善意取得(李浩):李月并非真股东,转 30% 给李浩属无权处分;李浩是财务总监(应知情)、且未支付合理对价 → 善意取得三要件中至少两个不符 → 不能善意取得,李浩不是股东,也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师说「所有有角色的地方,一定是意有所指的」「5 个手续就算做了变更(登记),我们讲善意取得需要核心的三个要素,你两个要素都不符合,不能仅因为一个登记就把这笔股权给到李浩。」
- ⑥ 决议撤销之诉(围绕经营范围):2020 年 4 月「与麦禾合作舞蹈项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已构成对章程经营范围条款的非正式修改(且未被撤销);2023 年 5 月决议内容与之相同 → 赵某以「违反章程经营范围」请求撤销 不予支持
师说「2020 年 4 月那个决议有大家一致同意,相当于对章程做了非正式修改……2023 年 5 月这一次和它本质上是不是一模一样?这是本案中一个精华所在,难度也大了一点点,结合了决议效力这个核心考点。」
- ⑦ 解散与清算:全体股东有权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决议提前解散(内容合法有效);清算组由董事王某组成,赵某并非董事、章程未特别选定 → 赵某可以不作为清算组成员;解散=营业终止 → 与庄胜的租赁合同履约不能,应予解除;若进入破产程序,该「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是否解除
师说「解散实际是营业的终止……关于不能继续履行后的解除合同,本质上是一个履行不能。」
法条:《票据法》第 34 条(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 37、61 条(追索权);《民法典》第 401、428 条(流押/流质)、第 535 条(债权人代位权)、第 311 条(善意取得);《担保制度解释》第 68、69 条(让与担保与名义股东责任);《公司法》第 89 条(回购)、第 232 条(清算组)。票据法在主观题中出现频次低,作了解即可。
S7 考前必背金句 · 十大板块答题模板 写作直接套
必写讲义原文「2026 年商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把案情角色填进方括号,就是一段完整答案
- 一、法人人格否认:①〔纵向混同〕股东〔甲〕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甲〕和〔公司〕的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乙〕的利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债权人有权追究〔甲〕的连带责任。②〔横向混同〕股东〔甲〕过度控制〔A、B 两公司〕,使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 → 否认人格、判令连带。③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而直接主张人格否认 → 法院应释明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 二、有限公司股东分红诉讼:① 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 可诉,请求应分利润 + 逾期利息;② 无决议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给股东造成损失 → 可起诉,只支持利润、不支持利息(法院生效判决前,公司不负有分红义务)
- 三、发起人责任:①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签合同 → 公司成立后,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发起人承担;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合同有效、公司担责〕设立中公司可实施法律行为,故合同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担责;〔公司免责〕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签约且相对人知情 → 公司不担责
- 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①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 参照善意取得;第三人明知代持=非善意 → 无权取得;第三人善意 + 已办变更登记 → 处分行为有效、善意取得。② 实际出资人可依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赔偿,但不可要求公司或善意受让人担责
- 五、资本制度·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若题目写「要求股东直接向自己清偿」,则补一句「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 六、股东出资:①〔无权处分出资〕股东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无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若该股东是公司的关键个人(法代等)→ 公司视为知情、不能善意取得;②〔瑕疵责任〕对公司:补足+赔偿,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设立时其他股东(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③〔催缴失权〕未按章程缴足 → 书面催缴、宽限期届满仍未缴 →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发失权通知;④〔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瑕疵股权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受让人不知情且不应知道的由转让人担责;未到期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缴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七、股东权利与诉讼:①〔知情权〕可查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等;股东自营与公司实质性竞争业务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目的不正当可拒绝查账簿凭证;章程实质剥夺知情权 无效;②〔决议效力〕未召开会议/表决比例不足 → 不成立;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无效;内容违反章程/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且实质影响 → 可撤销;③〔司法强制解散〕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股 10% 以上股东可诉;④〔股东代表诉讼·双层穿透〕子公司利益受损而母公司怠于追究 → 母公司股东可为全资子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诉讼
- 八、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担保,银行(相对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 认定为善意 → 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担责;未作合理审查且公司不追认 → 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担责
- 九、有限公司增资、减资:① 新股优先认购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不按比例认缴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② 一般减资: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30 日内(未接到的自公告起 45 日内)主张清偿或担保 → 修章程、办变更登记;③ 简易(形式)减资: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减资补亏,2/3 以上通过、编制清单、30 日内公告(不通知债权人);④ 非法减资无效:股东退还资金、减免出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赔偿
- 十、对赌协议:① 效力:有效——回购性/现金补偿条款是投资人防范、化解风险的契约性保护手段,符合平等自愿、权义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② 履行:与「人」赌 → 原股东未履行应担违约责任;与「公司」赌(以回购为例)→ 须先完成减资程序方可支持,否则驳回诉讼请求
师说「这是我们的关键踩分点」「有了一个核心素材,能简单加工整理成型,相对来说会更容易一点。」
来源:郄鹏恩《案例带写·商法》讲义末「2026 年商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模板只是骨架——引用条文号前请核官方文本;条款号已按现行法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