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001不作为
问自己饲养的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有无救助义务?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饲养人有作为义务,不履行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 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采实质的二分说,其一为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是指对自己控制的危险物(如自己饲养的狗),负有防止其侵害他人法益的义务。
- 例如自己养的狗咬人,饲养人负有救助义务。
XF-002不作为
问对自己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所实施的危险行为,行为人有无监管义务?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有作为义务。
- 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采实质的二分说,监管义务中包括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是指对自己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所实施的、可能侵害法益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管(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 不履行该义务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XF-003不作为
问基于特定关系,行为人是否负有保护特定法益对象的作为义务?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有作为义务。
- 特定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是指行为人与特定法益对象之间形成特定关系,因而负有保护该法益对象的义务。
- 具体包括:法律规定(如父亲救自己的孩子)、职务业务(如警察阻止犯罪)、合同约定(如保管财物)、自愿救助行为形成的依赖关系(如将弃婴捡回家)。
- 上述关系使行为人对特定法益对象负有保护义务,不履行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XF-004不作为
问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对该领域内发生的危险,是否负有作为义务?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有作为义务。
- 特定领域产生的作为义务要求: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该领域内的人与管理者形成依赖关系。
- 例如出租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司机作为特定领域(出租车)的管理者,负有阻止义务。
- 若不履行该义务,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XF-005不作为
问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创设了危险,是否因此负有作为义务?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有作为义务。
- 自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因自己的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因而负有防止该危险现实化的义务。
- 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多数说认为只要求先行行为客观上对法益创设了危险,不要求是违法行为。
- 先行行为不限于故意杀人等重罪行为,只要是对法的危险创设行为即可。
XF-006不作为
问甲对乙仅实施一般性伤害,乙防卫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故意不予救助致甲死亡,乙有无救助义务?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多数说认为乙有救助义务。
- 多数说理由:其一,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只要求客观上对法益产生危险,不要求是违法行为;其二,虽然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但客观上给甲制造了紧迫危险,能够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其三,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 少数说:乙没有救助义务。理由:其一,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不仅要求客观上对法益产生危险,而且要求是违法行为;其二,正当防卫是防卫人的权利,是合法行为,不会产生救助义务。
XF-007因果关系
问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如何判断先前行为与实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采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第二步判断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谁对结果作用更大。
- 第一步:介入因素不异常,属于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异常,属于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判断。
- 第二步:先前行为的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则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二者作用都大,则属于二因一果,二者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XF-008因果关系
问存在介入因素时,第一个判断步骤是什么?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 介入因素不异常,属于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异常,属于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判断。
-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判断可以作观点展示(少数说与多数说会得出不同结论)。
XF-009因果关系
问在认定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属于独立关系后,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第二步判断谁对结果的作用更大。
-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二者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XF-010因果关系
问甲放火烧乙家房屋,在屋外的乙奋不顾身进去抢救5千元现金,被烧死,乙的死亡由谁负责?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多数说认为由乙自己负责。
- 该问题可以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角度分析,也可以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此时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行为。
- 多数说:为了普通物品不应奋不顾身,乙的行为比较异常,由乙自己负责。
- 少数说:由甲负责。理由:乙的行为并不异常,乙是被甲放的火烧死的。
- 结论:多数说认为,不看救援者的身份,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XF-011因果关系
问一名行为人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 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如灾难现场,甲拿走倒地不动的乙的钱包,无法查明当时乙是昏迷还是已经死亡)。
- 实施两个行为:分析可能情形后汇总对比(如甲杀乙、乙倒地,甲又放火,无法查明乙是在放火前已死,还是在放火后才死)。
XF-012因果关系
问两人作案、无法查明致命行为是谁实施时,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 例如甲、乙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分析可能情形后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 例如甲开车不慎撞倒丙后逃逸,5分钟后乙开车不慎轧到丙,无法查明丙是在乙轧之前已死还是之后才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XF-013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问甲向仇人乙开枪,打偏后不慎打死附近突然出来的丙,对甲如何定性?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具体符合说: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 法定符合说:理念是侧重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特殊处理。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可以修改为故意心理,故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XF-014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问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抛「尸」水中将乙淹死,死亡结果与前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第一步)?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死亡结果与后行为有因果关系,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死亡结果与前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需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
- 介入因素是后行为,也即将活人当作尸体而处理。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 少数说认为介入因素不异常,因为杀人后抛尸是常见行为,因此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属于二因一果。
- 多数说认为介入因素比较异常,因为将活人当作尸体处理是不常见的现象,因此前行为与后行为是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判断。
XF-015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问结果推迟发生案件中,前行为与后行为谁对死亡结果作用更大,最终定何罪?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第二步判断前行为与后行为谁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的作用更大。
- 少数说认为后行为的作用更大,死亡结果仅与后行为有因果关系,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 多数说认为前后行为的作用一样大,属于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数罪并罚,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结果推迟发生中的「前行为」不限于故意杀人行为,只要是对人的暴力行为即可(如故意伤害行为)。
XF-016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问妻子将毒酒放在餐桌上、丈夫提前回家喝下死亡,前行为(放毒酒)是否属于着手?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着手之前是预备阶段,着手之后是实行阶段;既遂结果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
- 毒酒案:放毒酒的行为对丈夫的生命尚未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不属于着手实行行为,而属于预备行为,死亡结果不算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结果。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掐晕案(甲欲掐晕乙后扔入湖中淹死,结果掐死了乙):甲掐的行为对乙的生命制造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于杀人的着手实行行为。多数说认为死亡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说认为甲掐时没有杀人的故意、对死亡属于过失心理,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XF-017排除违法事由(正当防卫)
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
-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假想防卫)。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后防卫)。
- 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偶然防卫)。
- 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 注意:单纯抵挡行为、夺取凶器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XF-018排除违法事由(正当防卫)
问假想防卫如何处理?它与偶然防卫有何异同?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假想防卫是「好心办坏事」,偶然防卫是「坏心办好事」。
-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 区别: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XF-019排除违法事由(正当防卫)
问乙欲杀丙、正要开枪时被甲开枪打死,甲不知乙正要杀人,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平分秋色。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故意型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导致乙死亡不算危害结果(因为救了丙);过失型的甲无罪,但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猪队友帮倒忙案):分析顺序是先分析打击错误、后分析偶然防卫。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甲对乙构成犯罪、只是罪名不同;偶然防卫中,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都认为甲对乙不构成犯罪、只是理由不同。先立后破,最终按偶然防卫的结论处理: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不构成犯罪。
XF-020排除违法事由(正当防卫)
问(昆山龙哥案)不法侵害是否结束、防卫是否适时,应如何判断?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不法侵害结束后实施防卫,属于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 事后诸葛亮标准(少数说):应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判断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消除。
- 行为时一般人标准(多数说):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 昆山龙哥案:从一般人的角度看,龙哥跑向轿车时有可能是从车里拿凶器重新投入战斗或开车撞于海明,于海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其追砍行为属于防卫适时,而非事后防卫。
XF-021排除违法事由(正当防卫)
问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碰巧救了被锁在车里快要窒息的小孩,甲是否成立紧急避险?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平分秋色。
-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结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甲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甲不成立紧急避险,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由于甲制造了好结果,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而构成未遂。
XF-022犯罪形态
问如何判断犯罪已经着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多数说采实质的客观结果(状态)说,即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若是则属于着手。
- 主观说(少数说):犯意表现出来时就是着手。
- 形式的客观说(少数说):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就是着手。
- 实质的客观行为说(少数说):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 实质的客观结果(状态)说(多数说):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才是着手。例如甲欲毒杀乙,向乙邮寄毒药,寄出时不是着手,收到时才是着手。
XF-023犯罪形态
问(2024年主观题)甲给乙打诈骗电话,进行到哪一步就算诈骗罪着手?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对多数说「实质的客观结果说」的理解适用存在争议,可以进行实务型观点展示考查。
- 第一种观点(少数说):等到乙受骗开始打钱时,甲的诈骗罪才算着手。理由是,此时乙的财产法益才受到紧迫危险。
- 第二种观点(多数说):甲铺垫以后,提及让乙打钱时,甲的诈骗罪就算着手。理由是,此时乙的财产法益就受到紧迫危险。
XF-024犯罪形态
问未遂犯与不能犯如何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应如何判断?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区分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有危险的,是未遂犯(客观要件具备危害行为,有罪、未遂);没有危险的,是不能犯(危害行为不成立,无罪)。
- 主观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危险,行为就有危险。
- 客观说(多数说):行为有无危险,是一种客观判断,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例如甲将面粉交给乙、谎称是毒品让乙运输:主观说认为乙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客观说认为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属于对象不能犯。
XF-025犯罪形态
问客观说内部,行为有无危险应如何判断?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客观说包括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
-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这是「事后诸葛亮」的标准。
-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 例如甲向乙投放1毫克毒药、乙服用后未死,事后专家查明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客观危险说认为甲的行为没有危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具体危险说认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1毫克毒药也是毒药、万一投放量大一点就有致命危险,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XF-026犯罪形态
问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区分标准(弗兰克公式)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 「能够继续犯罪」属于前提条件(外在条件);「自动放弃犯罪」属于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 前提条件的判断采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 主观条件的判断采主观说(多数说):前提是能够继续犯罪,在此前提下只要放弃犯罪,就是自动放弃,可成立中止。
- 限定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应加限定条件,即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同情、悔过等)。
XF-027犯罪形态
问连续重复实施相同侵害行为的,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判断标准是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 一般而言,如果相隔一天或一夜,则认为第一个行为终局了。
- 例如甲向乙开枪,有五发子弹,第一枪没打中,准备打第二枪时见乙可怜而放弃。因第一枪与第二枪间隔很短,第一枪结束时犯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应整体考察,第二枪呈现终局形态,定犯罪中止。
- 巩固练习:甲第一天晚上盗窃未撬开保险柜而放弃,次日晚上又携带合适工具来撬、中途自动放弃。隔了一夜表明第一个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未遂,第二个行为构成中止;不需要并罚,按重罚方案论处,即按未遂论处。
XF-028共同犯罪
问二人以上如何成立共同正犯?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成立条件是,通过实行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 客观要件:一起实施实行行为(意思联络+实行行为)。
- 主观要件:故意(多数说)。
- 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的,成立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甲击中、乙未击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属于同时犯。
XF-029共同犯罪
问只有一部分正犯实施实行行为制造违法结果,其他正犯是否要负责?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要负责。二人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一起性,就产生了连带性,即「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 含义:即使只有一部分正犯有实行行为、制造了违法结果,全部正犯都要为此负责。
- 理由根据:二者有意思联络,在心理上相互加持,形成合力。
- 犯罪「既遂」有两种含义:一是自己亲力亲为制造了既遂结果;二是自己为共同犯罪人的既遂结果负责。
XF-030共同犯罪
问(打野猪案等)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时候,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故意的同时犯(无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杀人):不构成共同正犯,单独处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过失的同时犯(无意思联络、各自过失):不构成共同正犯,单独处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 故意的共同正犯(有意思联络):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共同过失案(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少数说(要求故意且无罪说)认为不构成共同正犯,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都无罪;多数说(要求故意且有罪说)认为双方对对方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有心理性贡献,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XF-031共同犯罪
问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的,共犯是否成立犯罪?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主流观点采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凭借,对法益不具有侵害的危险,不构成犯罪。
- 共犯独立性:即使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甲(共犯)也构成犯罪,即甲成立犯罪不以乙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 共犯从属性(主流观点):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
XF-032共同犯罪
问正犯的犯罪形态如何影响共犯的犯罪形态?共犯成立中止有何特殊要求?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当实行犯尚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犯罪形态;当一个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只能在实行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独立性:某个共犯人构成犯罪中止,其效力不能惠及于其他共犯人。因为对中止犯从宽处罚是因为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了,而人身危险性具有人身专属性。
- 共犯人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亲力亲为(参见「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 例如乙要杀人让李某提供毒药,乙又放弃投毒并将毒药扔掉,乙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乙的中止对李某而言是意志以外原因,李某构成犯罪预备。
XF-033共同犯罪
问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或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并不知情,如何定性?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片面帮助,肯定说(多数说)认为甲构成乙的罪的片面的帮助犯。
- 片面帮助的肯定说(多数说):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 片面帮助的否定说(少数说):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
- 片面实行(肯定说是多数观点):例如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后退出,乙顺利强奸。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否定说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XF-034共同犯罪
问中途参与他人犯罪的,对参与前的行为是否负责?承继者的角色如何认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中途参与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但对重伤等参与之前他人制造的结果不负责。
- 参与时间不同结论不同: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中途参与,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事后参与帮助犯罪人的,定窝藏、包庇罪;帮助赃物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证据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承继者的角色(甲抢劫丙致丙昏迷,乙才参与并在昏迷的丙身上拿走钱包给甲):观点一认为乙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观点二认为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观点三(多数说)认为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帮助犯。
XF-035共同犯罪
问共犯人中途退出要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脱离条件是,消除自己的贡献。
- 教唆犯:打消犯意。例如甲教唆乙盗窃又后悔、打电话让乙回来,乙不答应,盗窃既遂,甲不成立中止,也构成既遂。
- 帮助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后将原钥匙还给甲,甲不成立犯罪中止,也构成既遂。
- 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要消除心理性贡献,需要明确告知退出意思;在实行阶段,要消除贡献,原则上要求有效防止既遂结果发生。
XF-036共同犯罪
问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甲对B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判断标准是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 例如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在伤害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便杀死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只伤害、不杀人)的范围。
- 甲对杀人不负故意犯罪的责任,但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甲对杀人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XF-037罪数
问处理罪数问题的基本根据是什么?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处理罪数的根据是保障人权(禁止重复处罚评价)与保护法益(禁止遗漏处罚评价)。
- 禁止重复处罚(评价):又分为禁止重复处罚行为、禁止重复处罚结果。
- 禁止遗漏处罚(评价):原则上,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就应数罪并罚。
XF-038罪数
问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只能定一个罪,不能数罪并罚。
- 禁止重复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
- 若数罪并罚,则意味着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侵犯了人权。
XF-039罪数
问两个行为共同制造一个结果,能否数罪并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结果处罚了两次。
- 例如甲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乙溺亡。杀害行为与扔河里行为共同导致死亡,属于二因一果。
- 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多数说)。
XF-040罪数
问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应如何处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原则上应数罪并罚,否则会遗漏处罚其中一个行为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
- 例如甲暴力抢劫乙,乙逃跑途中不慎钱包落地、乙不知、跑远了,甲捡走钱包。甲的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捡走钱包构成侵占罪既遂,应数罪并罚。
- 若用抢劫罪吸收侵占罪,则遗漏处罚拿走钱包这一法益侵害结果;若只定侵占罪,则遗漏评价了暴力行为。
XF-041罪数
问什么情形下例外地作一罪处理,且具有法条依据?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例外的作一罪处理,要么具有法条依据,例如结合犯。
- 结合犯是法条明文规定的、由两个独立犯罪结合为一个罪的情形。
- 例如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即属于结合犯。
XF-042罪数
问什么情形下例外地作一罪处理,且具有理论依据?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例外的作一罪处理,要么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例如吸收犯、牵连犯。
- 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
- 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择一重罪论处。
XF-043刑罚论
问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如何区分?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从投案方式与供述内容两方面区分。
- 一般自首:因A罪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行(司法机关可掌握、可未掌握)。
- 特别自首:因A罪行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 坦白:因A罪行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A罪行。
- 立功: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B罪行。
XF-044刑罚论
问特别自首(准自首)如何认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特别自首是指因A罪行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 成立前提:因A罪行被动归案。
- 核心内容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若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A罪行,则属于坦白。
XF-045刑罚论
问立功要求揭发什么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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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立功是指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后,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B罪行。
- 投案方式:甲可以自动投案,也可以被动归案。
- 内容要求:所揭发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乙)的B罪行。
XF-046刑罚论
问追诉时效的起算、延长、中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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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追诉期限起算日是犯罪成立之日;继续犯、连续犯是行为终了之日。
- 两个共犯人或两个罪的追诉期限不同的,各算各的账。
- 追诉时效的延长: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要有逃避侦查的意图)。
- 追诉时效的中断: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
XF-047人身犯罪
问(2021年、2022年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后,又故意伤害乙致重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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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多数说认为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 多数说理由:第一,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数罪并罚;第二,非法拘禁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身体健康,二者性质不同,故意伤害罪无法吸收非法拘禁罪;第三,如果不处罚非法拘禁罪,会遗漏评价非法拘禁行为制造的法益侵害,违反法益保护原则和禁止遗漏评价原则。
- 少数说:只定故意伤害罪。理由: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是人身犯罪,非法拘禁罪是轻罪、故意伤害罪是重罪,重罪可以吸收轻罪。
XF-048人身犯罪
问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后,使用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乙死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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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多数说认为法条在此存在法律拟制,拟制公式是: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 多数说理由:在非法拘禁罪的背景下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最终只定故意杀人罪,不再并罚非法拘禁罪。因为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已经用到了(评价到了)非法拘禁罪,若再并罚就意味着将非法拘禁罪评价了两次,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处罚)原则。
- 少数说:法条在此不存在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没有将过失致人死亡罪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因此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XF-049人身犯罪
问甲带着向乙丈夫丙勒索财物的目的非法拘禁乙,尚未向丙要钱便被抓捕,构成绑架罪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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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
- 多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既遂。理由:绑架罪的保护法益只有人质的人身法益,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实行行为只有绑架行为。
- 少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未遂。理由:绑架罪的保护法益既包括人质的人身法益,也包括被勒索者的财产法益,只有实施了行为二(向丙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既遂;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有两个:绑架行为+勒索行为。
XF-050人身犯罪
问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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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不定绑架罪。
- 该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
- 因为讨债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财物,因此不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
XF-051人身犯罪
问甲绑架乙后向丙勒索财物,丙不给钱,甲将乙活埋、等甲离开后乙从土里爬出,能否适用结合犯「绑架罪+杀人=绑架罪(加重处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
- 多数说:不能适用。理由是,该结合犯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 少数说:能够适用。理由是,该结合犯不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XF-052人身犯罪
问甲绑架丙、欺骗他人帮忙看押,或甲绑架后要撕票、叫来他人一起杀死丙,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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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需区分两种共犯模型。
- 模型1:甲绑架了丙、欲向其妻子勒索财物,欺骗乙「丙的妻子欠我钱,你帮我看押丙」,乙信以为真而照办。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对乙定非法拘禁罪。
- 模型2:甲绑架了丙、向丙的妻子没能勒索到钱要撕票,叫来乙一起杀死丙。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因为乙没有帮助实施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对乙定故意杀人罪。
XF-053人身犯罪
问(2022年主观题)甲潜入乙常年无人居住的空房子居住一个月,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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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
- 多数说:甲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生活安宁状态,空房子不存在人的生活及安宁状态。
- 少数说: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进入许可权,未经乙同意擅闯民宅,侵犯了乙的住宅进入许可权。
XF-054财产犯罪
问就有形财物而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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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 模型1: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第三人丙从甲家盗走该车,丙构成盗窃罪。理由:非法占有事实若达到平稳状态,则刑法予以保护,不允许这种类型的「黑吃黑」,刑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
- 模型2: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主人乙从甲处盗回来。多数说认为乙不构成盗窃罪:非法占有事实可以对抗一般人,但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少数说认为乙构成盗窃罪:所有权人应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不能私力救济。
- 模型3: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主人乙从甲处盗回来。多数说认为乙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成立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非法所有目的。少数说认为乙不构成盗窃罪。
XF-055财产犯罪
问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乙转交,乙却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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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否定说(多数说)认为乙不构成侵占罪。
- 否定说理由:其一,对于贿赂款国家应予以没收,甲丧失所有权、没有返还请求权;其二,如果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
- 肯定说(少数说):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 委托保管的财物(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乙拒不返还):否定说(多数说)认为甲是基于不法原因将赃物交给乙保管、没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这种类型的「黑吃黑」不构成犯罪)。
- 但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如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对修理师傅乙称「请将我的摩托车修理好」,乙察觉是赃车仍拒不归还,因甲是基于合法原因(修车)委托乙保管、享有返还请求权,乙构成侵占罪。
XF-056财产犯罪
问甲杀死乙后拿走乙身边的财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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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当场杀、当场拿,多数说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 当场杀、当场拿:盗窃说(多数说)认为甲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故意制造死亡结果并很快利用该死亡状态,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短时间延续、没有消失;侵占说(少数说)认为甲构成侵占罪,死者对财物没有占有意思、因此失去占有。
- 当场杀、过后拿(甲离开现场、过后又返回才发现并拿走财物):唯一结论是侵占罪,因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已经消失。
- 第三人拿:对于路过现场的第三人而言,无须承认死者的占有,第三人任何时候路过拿走死者财物,构成侵占罪。
- 家里拿:甲在乙住宅内杀死乙后拿走财物,无论当场还是过后,均构成盗窃罪;第三人任何时候入户拿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财物在乙家中,应当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
XF-057财产犯罪
问(2021年试题)保姆在主人醒着盯着的情况下将财物搬走,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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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法考界的多数说认为保姆整个行为构成盗窃罪。
- 多数说理由:成立盗窃罪不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行为构成何罪应取决于其行为的客观特征(平和还是暴力),而不取决于行为人主观认为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
-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手段的暴力程度: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没有危险;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夺取财物、对人有危险;抢劫罪是对人暴力、压制人的反抗。
- 少数说:主人醒来之前保姆构成盗窃罪,醒来之后构成抢夺罪,又睡着后构成盗窃罪。不足之处是会导致主人的眼睛一闭一睁、保姆的同一个行为一会儿构成盗窃罪一会儿构成抢夺罪。
XF-058财产犯罪
问甲出于伤害目的将乙打晕在地,然后看到乙的钱财拿走,是否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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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多数说认为甲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
- 多数说理由:甲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强制手段——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没有带着取财目的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甲只是单纯利用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所制造的乙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
- 少数说:甲构成抢劫罪。理由:甲的取财行为利用了自己制造的乙无法反抗的状态,就可以构成抢劫罪。
XF-059财产犯罪
问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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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
- 三个轻罪:须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且符合两点——第一,该行为具有财产犯罪属性;第二,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罪的构成要件。
- 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当场:这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判断重点不是空间上相隔多远,而是时间上相隔多久。
- 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但不包括动物(狼狗);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XF-060财产犯罪
问甲在餐馆食物中发现苍蝇,以向媒体曝光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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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敲诈勒索罪的第一步是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看权利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例如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媒体曝光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请求数额有无法律依据双方存在争议。
- 多数说:这种场合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少数说:这种场合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XF-061财产犯罪
问甲盗窃了一辆汽车、谎称是自己的车以正常行情价卖给乙、乙不知情而购买,乙有无财产损失?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
- 个别财产说: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即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据此,乙用正常行情价买到赃车、花冤枉钱了,有财产损失,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
- 整体财产说(法考界的少数说):应算总账,不应算个别的账;如果最终算总账不吃亏,就没有财产损失。据此,乙获得了汽车、没有财产损失,甲仅构成盗窃罪。
XF-062财产犯罪
问(冒名收款案)狗蛋被辞退后谎称代表甲公司向客户乙收款、乙不知情而付款,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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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
- 做题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人),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本案中,乙的付款具有权利外观、形成表见代理,乙算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甲公司不能再向乙行使债权、钱又没收到,是被害人。
- 少数说: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即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权(财产性利益)。
- 多数说: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XF-063财产犯罪
问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乙后、发现卡内乙存入1万元,甲掐卡(挂失)后转账、取款,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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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存在事实占有说与法律占有说的对立。
- 事实占有说(多数说):乙在事实上占有该资金,甲没有占有该资金。甲掐卡(挂失卡)构成盗窃罪;掐卡后转账不再构成犯罪;掐卡后取款,让银行职员取出现金的,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少数说认为不构成),在ATM机取现金的,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少数说认为不构成)。
-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甲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卡主,甲在占有该资金,甲的行为属于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 卖卡后针对赃款的:事实占有说(多数说)将掐卡与转账、取款一体化看待,构成盗窃罪;法律占有说(少数说)构成侵占罪;具体判断说(少数说)认为掐卡不构成盗窃罪、不定罪。
XF-06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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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地点、肇事行为、实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例如甲作为乘车人指使司机违章驾驶、由此导致交通事故,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 行为地点限于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交通领域包括公路交通、水上交通;在公共交通领域外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铁路事故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飞行事故定重大飞行事故罪。
- 肇事行为是过失行为:例如甲驾车想闯红灯、认为不会出事、不慎撞死行人,闯红灯是故意为之(行政法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刑法上的过失)。
XF-065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问交通肇事罪的实害结果有哪些?肇事后逃逸被作为成立条件后能否再作法定刑升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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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实害结果包括: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 「肇事后逃逸」被作为本罪成立条件后,便不能再作为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肇事后逃逸,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否则属于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 运用因果关系原理,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例如甲驾驶没有年检但并无故障的车辆,乙横穿高速公路、甲刹车不及撞死乙:「禁止驾驶未年检的车辆」这一规范要防止的结果是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乙死亡不是该规范所能防止的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违法直接等同于刑事违法,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责任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
XF-066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问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如何认定?醉酒驾车在哪些情形下入罪?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道路不限于公路、城市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对单位(如校园、居民小区)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不认定为「道路」。
- 醉酒驾车的入罪情形:第一种,80毫克的醉驾+严重情节,有罪;第二种,80至150毫克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无罪;第三种,150毫克及以上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有罪;第四种,80毫克的醉驾+较轻情节,无罪。
-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的,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XF-067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问危险驾驶罪中的教唆犯、间接正犯、帮助犯如何认定?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需要区分教唆犯、间接正犯与帮助犯。
- 教唆犯:甲喝醉酒,女友仍要求甲开车送自己回家,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女友是教唆犯。
- 间接正犯:甲明知乙即将开车,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掺入酒精,乙没有意识到自己醉酒,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这也表明,醉酒驾驶不是真正身份犯。
- 帮助犯:赵某和林某一起吃饭,林某喝了酒、赵某未喝酒,赵某开车送林某回家,途中林某执意要开车,赵某便停车、双方交换位置,林某醉酒驾车。赵某构成林某的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XF-068经济犯罪
问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如何处罚?洗钱罪与上游犯罪能否并罚或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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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对「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自己洗钱,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这种自洗钱行为也应按照洗钱罪处罚。
- 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是否并罚:多数说认为对上游犯罪和自洗钱构成的洗钱罪应并罚;少数说认为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能否想象竞合:多数说认为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可以同时触犯、想象竞合;少数说认为二者是上下游关系,不能想象竞合。
- 例如甲欲向乙行贿、乙让甲直接将贿赂款汇到乙的境外账户: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行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乙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少数说认为甲仅构成行贿罪。
XF-069经济犯罪
问非法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蚂蚁花呗借呗,分别定何罪?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三句话——非法使用银行卡(包括实体卡和信息资料),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外:抢劫+使用定抢劫罪,盗窃+使用定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盗用、冒用),定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蚂蚁花呗、借呗,定贷款诈骗罪。
- 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取得主人账户内资金,一律定盗窃罪。
- 微信、支付宝账户不等于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规定。
- 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甲用微信支付密码盗划、盗刷该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多数说认为定盗窃罪;少数说认为定信用卡诈骗罪。
XF-070经济犯罪
问(2019年试题)甲盗窃了丙的信用卡、告诉乙是捡来的让乙冒用购物,如何定性?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最终定盗窃罪。
- 乙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重要,因为乙至少认识到这是他人的卡、自己在非法使用、对人冒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
- 甲首先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使)和帮助犯(提供卡),但是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即使对人使用,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也拟制为盗窃罪」,因此最终对甲定盗窃罪。
- 「盗窃+使用,定盗窃罪」,既包括亲自偷、亲自用,也包括亲自偷、让别人用。
XF-071经济犯罪
问(2022年主观题)甲欺骗乙提供汽车作质押物向银行骗贷后跑路、银行向乙行使质押权追偿,甲对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甲对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看银行是不是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危险。
- 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的危险、是被害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甲有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就有财产损失的危险;第二,根据个别财产说,银行放贷的目的是到期收回本息,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贷款到期时为准;第三,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在罪数上,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 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的危险、不是被害人,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甲提供了足额担保、保障清偿;第二,根据整体财产说,银行放贷的目的是营利,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追偿后为准,银行获得了追偿便表明没有实际财产损失。
XF-072经济犯罪
问(2008年第59题、2024年试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采分点(点一下=漏了,再点=会了,第三次=重置)
-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极少数说):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成立本罪;虚开出来,就构成既遂,虚开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 第二种观点(少数说):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进行虚开,就成立本罪;虚开出来,就构成既遂,虚开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 第三种观点(多数说):虚开行为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的骗抵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骗抵成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构成既遂,未骗抵成功则构成未遂。
- (1)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了虚开行为、未实施骗抵行为,一方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预备(或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方面构成虚开发票罪(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评价为普通发票,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虚开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虚开发票罪论处;(2)虚开时没有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虚开后带着骗抵税款目的实施骗抵行为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XF-073社会秩序犯罪
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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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的行为方式是破坏,即妨害系统正常运行;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 提示:智能手机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如汽车租赁公司对车辆的定位监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行为方式是非法获取数据;代为出售这种数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方式是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帮助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成立本罪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原理(多数说),如果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则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例如甲明知乙欲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为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但乙后来并没有实施诈骗活动,缺少乙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XF-074社会秩序犯罪
问(2023年试题)甲将欠条从欠30万元修改为欠80万元并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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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 执行程序属于诉讼的一部分;仲裁不属于诉讼。
- 多数说认为「虚假」要求完全假,甲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少数说认为「虚假」只要求部分假,甲构成虚假诉讼罪。
-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债的,这种隐瞒事实视为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XF-075社会秩序犯罪
问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条件是什么?与诈骗罪、盗窃罪如何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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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行为后果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既遂条件:多数说认为满足「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或「致使法院开庭审理」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少数说认为法院受理便既遂。
- 甲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受骗、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犯盗窃罪(因为非法转移占有乙的财物)。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XF-076社会秩序犯罪
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时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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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本罪的成立时间是上游犯罪既遂后。
- 若上游犯罪尚未既遂、行为人参与进来,则构成上游犯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例如甲抢劫乙的钱包、将乙打倒在地,丙看到后参与进来帮助甲捡起钱包,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而非本罪。
- 销赃的罪数:甲偷了丙的财物、甲销赃,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偷了丙的财物、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己的财物销赃,定诈骗罪并与盗窃罪并罚;甲偷了丙的财物、乙帮甲销赃,乙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XF-077贪污贿赂犯罪
问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国企官员与私企老板勾结套取公款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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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贪污罪=A+B。A是实行行为(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B1是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B2是行为对象(公共财物),B3是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 主观目的: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家财物的目的,该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 变相贪污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打款,然后私企将款项打给甲。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 共犯与身份:村民甲与民政局局长乙串通,由甲负责虚构危房证明材料、乙明知真相却将危房补助款批给甲。乙实施了实行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是贪污罪的帮助犯(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受骗)。
XF-078贪污贿赂犯罪
问(打信息差案)甲没有做任何违规的事却收取家长5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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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存在观点展示。
- 第一种观点(少数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甲没有做任何违规的事情、没有侵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不构成受贿罪,甲仅构成诈骗罪。
- 第二种观点(多数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甲许诺「只要给钱就办事」,会让家长认识到甲的职务行为是可以被收买的,甲便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法益,因此构成受贿罪;甲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此外,家长不构成行贿罪:虽然家长主观上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但客观上家长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
XF-079贪污贿赂犯罪
问受贿罪的收钱是否包括为第三人收钱?既遂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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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带着受贿故意、接受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
- 官员收受请托人的钱财,既可以亲自收,也可以让请托人交给第三人,既包括让第三人转交给官员自己,也包括让第三人自己占有;官员对贿赂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 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 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取得控制财物,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例如甲送官员乙一套房,虽然没有过户,但只要乙收下,就构成既遂;官员乙收到银行卡、卡内有资金但不知密码、无法支配的,构成受贿罪未遂;知道密码的,即使是定期存款,也构成受贿罪既遂。
XF-080贪污贿赂犯罪
问斡旋受贿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中间人向终端办事人送钱、收钱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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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成立条件是许诺为请托人实施斡旋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既遂条件是收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 只要求许诺实施斡旋行为,不要求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不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也不要求终端办事人办成事。
- 共犯模型(甲送乙100万元、乙向丙送60万元):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既遂数额是60万元;乙向丙送钱的行为,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又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乙收甲钱、向甲承诺办事,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 甲送钱时对乙、对丙均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甲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40万元;甲对丙构成行贿罪、与乙是一罪的共同正犯、既遂数额60万元;甲的两个送钱行为构成两个行贿罪,属于连续犯,定一个行贿罪,数额累计为100万元。
XF-081贪污贿赂犯罪
问(2020年、2023年试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与斡旋受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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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为请托人实施游说行为,并且终端办事人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既遂条件是收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 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中间人的职权影响力(因为中间人不必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有职权),而是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公正性;有「公正性」,是因为本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与斡旋受贿的区别:如果中间人未实施游说行为,或者实施了游说、但终端办事人拒绝办事的,中间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斡旋受贿只要求许诺实施斡旋行为。
- 两个中间人模型:乙(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终端办事人,普通受贿罪);或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丁(普通受贿罪)。
XF-082渎职犯罪
问(2019年试题)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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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 例如夜里甲在大街上欲杀害乙,乙打了几次报警电话、因醉酒口齿不清,警察以为乙是恶作剧、没有出警,乙被甲杀死。如果警察及时出警乙不会被杀死,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 认识上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当作玩忽职守罪。
XF-083渎职犯罪
问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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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 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包括勘验、检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察机关中负责调查职务犯罪的人员、海关中负责侦查走私犯罪的人员,属于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不是一切司法工作人员,仅限于参与案件追诉、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
- 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是在定罪、量刑上滥用职权;检察官是在批捕、审查起诉上滥用职权;侦查人员是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证据上滥用职权。
- 主观要件是故意,且要求有徇私动机;规定徇私动机旨在将因为法律水平不高而造成的错误排除在外(例如法官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而故意判无罪的人有罪,仍属于徇私)。
XF-084渎职犯罪
问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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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前三款行为指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这表明,除此款规定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一律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