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001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问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若其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是否还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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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适用。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 审前阶段拒绝认罪认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适用;审前阶段认罪认罚,审判阶段拒绝认罪认罚,不适用。
- 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如实供述并自愿接受处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XS-002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问某县法院对甲诈骗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抢劫罪正常定罪量刑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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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确。
- 认罪要求认事实,不必然认罪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
- 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不认罪认罚的,对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XS-003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问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但有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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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适用。
- 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脱离监管、妨害司法,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情形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 若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拒不悔罪,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XS-004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问认罪认罚后是否一律从宽?如何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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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一律从宽。
- 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
- 从宽结果: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但不可判决无罪。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XS-005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问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甲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乙因对检察院量刑建议有异议而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某县检察院可否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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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
- 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 辩护人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对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
- 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XS-006管辖
问韩某受贿案是否应当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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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 韩某系公立大学招生处处长,属于「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予追究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XS-007管辖
问韩某涉嫌诈骗1000万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是否应当以某县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某县监察委员会提供配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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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
-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沟通结果有二:全归监委,或者各管各的。
XS-008管辖
问哪些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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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缺席审判: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XS-009管辖
问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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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基层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XS-010管辖
问罪犯甲正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故意杀人罪未判决,请简述哪些人民法院对甲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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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地(B地)、服刑地(C地)、犯罪地(D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XS-011辩护
问乙放弃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同意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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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确。
- 乙犯罪时年仅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即便乙放弃委托辩护人,某县公安机关仍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乙提供辩护。
- 应当通知法援的情形: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告人。
-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被追诉人在押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发现应当法援情形的,应当告知并通知法援,法援机构3日内指派。
XS-012辩护
问乙向甲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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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律师可以为甲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合法;乙向丙调查取证不合法。
- 值班律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时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依法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 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不具有辩护人身份,不能调查取证。
-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还应当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提出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XS-013辩护
问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一名被追诉人可以委托几名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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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被追诉人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同案犯或者关联犯辩护。
- 可以担任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被追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追诉人的监护人、亲友。
- 绝对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法检公监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
- 相对禁止: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但系被追诉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可以担任。
XS-014辩护
问乙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甲自首的证据材料未在审查起诉时移交检察机关,乙申请公安机关调取并移交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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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确。
-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卷已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辩护律师乙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甲自首的证据材料未移交检察机关,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不能申请公安机关调取。
- 调查取证权为律师专有: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申请调查取证权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
- 对于律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院、法院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调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XS-015辩护
问甲当庭拒绝法律援助律师丁的辩护,法庭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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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不予准许,由辩护律师丁继续为甲辩护。
-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理由不正当的可以不予准许。
- 准许后,被告人应当在5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可以让其自行辩护。
- 再次拒绝辩护:应当法援的被告人(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律师的,法院不予准许;其他被告人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XS-016辩护
问律师李某在会见杨某时,杨某告诉李某他曾经还杀死过两人,此时李某应否揭发检举杨某的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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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揭发检举。
-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对于委托人「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律师没有揭发检举的法定义务。
XS-017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某县法院认定琼某构成犯罪依据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某县法院据此认定琼某构成犯罪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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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间接证据,认定琼某构成犯罪错误。
-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证据的分类:按来源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与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表现形式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 仅凭间接证据定案需同时符合: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XS-018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交警在胡某车上提取到行车记录仪记载的驾车视频、交警询问胡小某的证言,是否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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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询问胡小某的证言不可以。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应当由侦查人员重新询问胡小某获取证言。
-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其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XS-019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哪些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补强证据自身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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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关联性规则与补强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
- 关联性规则主要体现为因果联系;前科、品行、类似事件、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无关(品格证据、类似行为可以与量刑有关)。
- 传闻证据规则只适用于证人证言,原则上应当排除,但经过印证或者补强具有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只适用于书证;意见证据规则只适用于证人证言(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 补强证据自身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证据能力;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具有补强能力);具有独立来源(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 自白任意规则:我国《刑诉法》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XS-020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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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打印的抹黑药酒的文章(书证)属于非法证据。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的情形: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作出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有例外)。
-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
- 物证、书证: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XS-021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调取讯问录像、如何处理排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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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不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核查询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检察院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经核查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 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录像;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调取讯问录像的可以商监察机关调取;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XS-022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某县法院审理中认为琼某无法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遂没有排除相关证据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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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确。
-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法院不能要求被告人承担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记录在案。
-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XS-023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审查非法证据并作出了处理,决定不再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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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确。
-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根据不同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 法庭调查方法:进行法庭调查时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应当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依法认定部分事实。
XS-024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询问证人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组织辨认时忘了邀请见证人、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等属于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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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瑕疵证据。
- 取证时出现其他轻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视为瑕疵证据;鉴于属于轻微错误,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仍可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应当依法排除。
- 「毒树」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一般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之果」指侦查人员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和基础,依法收集到的派生证据。
-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毒树」的排除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之果」是否排除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XS-025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哪些事实属于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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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身份、犯罪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起因、是否共同犯罪及地位作用、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程序事实等。
- 证明主体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主体;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审判机关等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 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证据本身的来源、组成、成分、状态等因素)。
XS-026刑事证据与证明
问杜某主张自己没有杀害郑某,杜某对其主张是否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某的死刑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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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某无需承担证明责任;判决不正确。
- 公诉案件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
-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若提出积极主张,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 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适用民诉法「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两种情形:一是附带民事诉讼,二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XS-027强制措施
问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传王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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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两处错误:拘传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对王某连续、连夜审讯属于疲劳审讯、变相肉刑。
- 拘传是强制措施,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是当事人。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公、检)或者《拘传票》(法);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 拘传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连续讯问24小时;侦查人员拘传后应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XS-028强制措施
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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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的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机关:决定机关为公、检、法;执行机关为公安。
-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 保证人的人数为1至2名;无力交纳保证金的,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适用保证人保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XS-029强制措施
问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没收孙某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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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没收。
-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刑;保证金数额1000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 应当遵守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XS-030强制措施
问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计算?哪些情形下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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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累计计算:依法没收保证金后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 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期限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且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 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的情形: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且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开始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且社区矫正已开始执行;被单处附加刑且判决、裁定已生效;被判处监禁刑且刑罚已开始执行。
XS-031强制措施
问某县公安机关对甲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合法?某县检察院对甲酌定不起诉后可否通知公安机关自动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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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不可以通知自动解除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地点: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没有自动解除的规定。
XS-032强制措施
问侦查机关没有拘留证拘留乙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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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法定情形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先行拘留。
- 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先行拘留与一般拘留不同:一般的拘留必须持有拘留证,先行拘留可以先抓人后办理手续;决定机关为公、检,执行机关为公(人民法院不可以决定刑事拘留,但可以决定司法拘留)。
XS-033强制措施
问侦查机关对乙羁押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是否合法?侦查机关对乙拘留的第30日报请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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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后24小时内讯问不合法;第30日报请批准逮捕合法。
-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通知家属。这三种措施应当同步进行,不可在送看之后再讯问。
- 通知家属的例外: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XS-034强制措施
问某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没有讯问丙便作出了批捕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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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讯问丙合法。
- 应当逮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 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审查批捕的时间:已被拘留的7日以内;未被拘留的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XS-035强制措施
问某县公安机关将丙逮捕后暂时没有通知其家属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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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法错误。
- 逮捕后24小时内要:送看(虽然发生于24小时内,但要求「立即」,不能拖延);讯问;通知家属。
- 逮捕后不通知家属只有「无法通知」一种情形,不包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且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XS-036强制措施
问某县检察院对丙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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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两处违法:审查部门错误;直接决定取保候审错误。
- 羁押必要性审查只针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针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负责部门是捕诉部门(捕诉合一),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 启动方式:依职权、依申请、依建议;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是建议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放人,不是建议「看守所」放人;例外是审查起诉阶段属于检察院地盘,可以直接「决定」放人。
XS-037附带民事诉讼
问某县法院将张三、李四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正确?郭某在庭审过程中死亡,齐某可否对郭某的遗产继承人郭小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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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将未被起诉的共同侵害人李四列为附民被告人不正确;齐某不能对郭小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附民原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附民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只有一名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被害人不能对其遗产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XS-038附带民事诉讼
问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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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 提起理由限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包含「两金」,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此限制。
XS-039附带民事诉讼
问某县法院依职权对张三、李四用于出租的房产进行了保全是否正确?诉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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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依申请采取)。
- 保全方式: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保全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诉中财产保全:提起附民之后,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诉前财产保全:提起附民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XS-040附带民事诉讼
问某县法院将附带民事部分移送本院民庭进行审理是否正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的朋友吴某表示愿意代为赔偿,法院是否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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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民庭审理不正确;亲友代为赔偿法院可以准许。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刑民一并审理,也可以先刑后民,但不可以先审民再审刑。
- 附民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法院需综合审查);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XS-041侦查
问请用相关理论和所学知识阐述侦查的法律控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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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的法律控制,就是由司法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管控和制约。
- 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任意性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拘留、逮捕、讯问、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通缉等;任意性侦查措施包括查询、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等。
- 一般认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应当进行事前审查(实施某项侦查行为前需要先经过批准),对任意性侦查措施可以进行事后审查(实施前无需经过批准)。
- 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权缺乏有效规制:公安机关仅对逮捕没有自行决定权,需要报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对于拘留、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可以自己决定、自己执行;目前对于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仍然维持现状,仅有逮捕措施需要检察机关批准。
XS-042侦查
问某县公安机关认为对甲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是否可以传唤甲到某县一个指定的宾馆房间进行讯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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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
-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讯问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紧急情况下在案发现场、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在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对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执行场所),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XS-043侦查
问侦查人员讯问甲,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是否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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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必须。
-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录音录像需要同时进行,不是录音或者录像;犯罪嫌疑人无权选择被讯问时是否录音录像,更无权要求律师在场。
XS-044侦查
问询问证人的地点有哪些?对证人可否拘传或者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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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 对证人不可以拘传或者传唤。
- 通知方式: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
-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XS-045侦查
问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如何进行?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可否强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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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工作人员必须是女性,但医师男女不限);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对证人和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属于任意性措施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XS-046侦查
问进行搜查时,侦查机关是否必须出示搜查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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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出示搜查证。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 只有传唤、先行拘留、搜查有可能无证实施,其他侦查行为都需要持有证明文件;为了搜查而搜查,无论多么紧急都需要持有搜查证,只有为了逮捕、拘留临时出现了需要搜查的紧急情况时才可以无证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XS-047侦查
问侦查机关经查明发现扣押的电脑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电脑并非王某财产且无法查清原主时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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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无法查清原主的先公告再上缴国库。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 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 查询、冻结针对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XS-048侦查
问米某经过阅卷发现鉴定意见上没有鉴定人签名但有鉴定单位公章,可否申请法院将该鉴定意见排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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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
-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独立进行鉴定,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鉴定单位的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的签名。
- 鉴定意见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没有瑕疵状态,只要存在瑕疵就会影响其证据能力,不允许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
-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XS-049侦查
问侦查机关为了抓捕韩某,可否对韩某实施技术侦查措施?若经过某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否对韩某采取监听措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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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视情况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可以由某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监听。
- 可以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技术侦查属于强制性措施,只能发生于立案后,是「可以」适用不是「应当」适用,一般只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
- 批准机关: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XS-050侦查
问辨认的数量有哪些要求?通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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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认数量:公安机关——人≥7,照片(人)≥10,物≥5,照片(物)≥10;检察机关——人≥7,照片(人)≥10,物≥5,照片(物)≥5。
- 辨认时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只能由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辨认主体是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辨认对象是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和人(犯罪嫌疑人)。
- 通缉的条件:符合逮捕条件;处于在逃状态。
- 公安决定通缉: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人民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与执行通缉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
XS-051起诉
问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是否应当讯问王某?是否应当听取苗某、庄某、产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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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讯问,应当听取。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由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向检察院要求撤回案件。
XS-052起诉
问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若发现王某还涉嫌一起诈骗犯罪,该如何处理?若发现王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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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漏罪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发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在5日以内报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径行起诉)。
-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某县检察院发现王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将案件报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决定是否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XS-053起诉
问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需要向人民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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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公诉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形: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定罪量刑;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
- 移送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 管辖错误: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XS-054起诉
问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何种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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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 法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证据不足不起诉: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1次退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诉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XS-055起诉
问甲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否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而是另有其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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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没有申诉救济);应当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再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 救济途径:公安机关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酌定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 程序倒流: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委会调查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没有自动撤销的说法)。
XS-056刑事审判概述
问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案件时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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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不公开审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 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但一律公开宣判。
-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XS-057刑事审判概述
问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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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XS-058刑事审判概述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是否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5人组成合议庭?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时是否可由审判员7人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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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组成5人合议庭;二审不可以由审判员7人组成合议庭。
-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XS-059刑事审判概述
问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是否对法律适用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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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参加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
- 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的情形: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 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第一审程序;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陪审员虽然是准法官,但在合议庭中不得担任审判长;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XS-060第一审程序
问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查完毕?哪些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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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审查方式为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被告人不在案的(但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属于《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的。
-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XS-061第一审程序
问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对控辩双方都持有异议的证据是否应当进行重点调查?庭前会议是否应当公开进行?证人黄某是否有权参加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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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当重点调查(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正式庭审中重点调查);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证人黄某无权参加庭前会议。
- 召开条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 启动方式:依职权召开;依申请召开(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庭前会议不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是「可以」而非应当召开,唯一例外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 处理事项: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可以参加(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XS-062第一审程序
问法庭调查中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进行?控辩双方的发问顺序有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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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 发问顺序的规律:「先说后问,先控后辩,先言后物」;「控」是大控方,不仅包括公诉人,还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他们都发问完毕后才能由辩方发问。
-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XS-063第一审程序
问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应当如何处理?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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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符合条件的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证人到庭需要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对证人不能拘传或者传唤;强制证人出庭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均需法庭审查「必要性」。
XS-064第一审程序
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证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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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 询问证人: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XS-065第一审程序
问庭审中公诉人突然提出军某还涉嫌诈骗犯罪的新证据,应如何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法院发现军某有自首情节但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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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有权对「证据偷袭」提出异议并请求作辩护准备;法院发现缺失量刑情节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是法院不可以搜查。
-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XS-066第一审程序
问某县人民法院对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某县法院发现被告人军某还涉嫌诈骗犯罪,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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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发现新的事实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 对检察院来说: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不符,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对法院来说: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 判决宣告后,不能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变更、补充、追加起诉属于检察院的职权,由检察院决定,无需经过法院同意。
XS-067第一审程序
问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后,应当按照哪些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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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判决一共分3种: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 有罪判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判决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
- 无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裁定终止审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被告人死亡的(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XS-068第一审程序
问某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周某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该如何处理?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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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前应当先说服周某撤回起诉,拒不撤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因属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调解。
- 自诉案件对5个事项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适用简易程序;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不可以反诉。
- 审查后处理: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 自诉人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XS-069第一审程序
问白某认罪但辩护人王某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本案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某县法院认为白某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遂安排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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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做法正确。
- 适用条件需同时符合:基层法院管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 不适用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 简易转普通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XS-070第一审程序
问某县法院对本案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是否合法?法院对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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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速裁程序不合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适用合议庭审判不合法(速裁程序只能独任)。
- 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不适用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 审理程序: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应当当庭宣判;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 速裁转普通(简易)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XS-071第二审程序
问某市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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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 抗诉主体: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附民上诉、抗诉时间相同。
XS-072第二审程序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改判甲抢夺罪、同时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可否对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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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改变罪名、不得加重刑罚;可以减轻刑罚、不得撤销缓刑。
- 全面审查原则: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有无错误;既审查刑事诉讼部分又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 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XS-073第二审程序
问如B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黄二应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能否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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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XS-074第二审程序
问由于黄一没有上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可否不开庭审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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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应当开庭审理。
- 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
XS-075第二审程序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县法院认定甲故意伤害事实正确但判处10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可否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某县法院重审?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否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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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过重只能改判、不可发回;庭前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次数仅限一次);但以「违反程序」等原因发回重审的,不限制发回次数。
XS-076死刑复核程序
问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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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且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但有合议庭;如果二审法院恰好是复核死刑的法院,二审程序即为死刑复核程序(二审带复核)。
XS-077死刑复核程序
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应当」还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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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辩护律师可以听取(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律师提交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 关于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XS-078死刑复核程序
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判处甲、乙死刑并无不当,但在认定犯罪时间方面存在瑕疵,应否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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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需发回,可以在纠正瑕疵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判。
- 应当裁定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 纠正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可改判、可发回: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XS-079死刑复核程序
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李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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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只能作出维持一审死缓判决的裁定;如果认为确实需要改判,可以另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复核不加刑)。
- 高院复核死缓的处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XS-080审判监督程序
问张三申诉是否意味着启动再审?如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是否应当中止对张三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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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并不意味着启动再审;启动再审后不一定中止执行。
- 申诉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委托)律师(代为);对象是生效裁判;接受机关是法院、检察院;效力是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原审被告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而法院未受理、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XS-081审判监督程序
问若本案确有错误,某市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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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检察院无权抗诉,市中院无权启动再审。
- 启动再审的主体只有两家:法院或者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院长无权直接启动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对下、同级抗)。
- 生效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启动再审。
XS-082审判监督程序
问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甲案确有错误决定提审的,是否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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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 再审适用程序: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XS-083审判监督程序
问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能否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审理后应当如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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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 再审不加刑: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 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
- 应当改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 改判或者发回: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XS-08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问请简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方面有何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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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四处违法: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羁押于同一监室;在非合适成年人(且系共犯)在场的情况下讯问小甲;对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开审判;未为小甲提供法律援助。
-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不是不适用逮捕,也不是严格限制适用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 合适成年人不能代行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到场权、知情权、异议权等);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XS-085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问某县法院对本案公开审判是否正确?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否补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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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审判错误;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
XS-086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问某县检察院对苗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某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是否应当听取张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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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确(苗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 适用条件(需同时具备):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4章)、侵犯财产(第5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6章)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XS-087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问某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某县公安机关不服如何救济?王某不服如何处理?张某不服如何处理?对王某决定的考验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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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先复议、再复核;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被害人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自诉;考验期4个月不合法。
- 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复议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经过考验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提出无罪辩解且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并进行调整。
- 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 在考验期内有「新罪漏罪、违规严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考验期满没有上述情形、经过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终的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
XS-088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问某县检察院决定封存苗某相关记录是否正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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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封存不正确(附条件不起诉没有终局性,还不能封存;需经过考验期最终法定不起诉后再封存)。
- 检察院封存对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送达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这里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
- 法院封存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我国是犯罪记录封存,不是犯罪记录销毁。
- 报告义务: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情况,不得回避、隐瞒。
XS-089监察法
问某市监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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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程序错误(无需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和申诉程序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此外还需注意管护、留置的期限与批准要求。
- 立案程序: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是否立案无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 从宽建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先行拘留: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 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毕,以二次为限;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XS-090监察法
问某市监察机关对张某的管护和留置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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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护程序错误(管护期限最长十日,管护14日后决定留置错误);留置程序错误(不仅要经过领导人员集体研究,还需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 监察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四项措施;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管护:对于未被留置的法定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留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折抵刑期与情况通知:管护、留置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采取管护、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