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一页通 · 错题 + 疑问

一处刷完:密卷逐句错点(我写的 ⇄ 老师讲的 ⇒ 差别)+ 带写批改一览 + 166 张疑点卡(点标题展开)

密卷卷一 99.5 / 180(线 108) 错 29 · 半 23 · 漏 7 · 对 37 带写批改 12 份 疑点 166 张

每条=一道问里的一个错点。「差别」栏是阅卷真正的分差所在:先看差别,再看老师原话怎么措辞。默认只显示错 / 半 / 漏三类。

当前显示 59 条

理论法1 问 · 9 条错点(✘1 ◐7 ○1)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半对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平稳运行,逐步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坚持依法治国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地位。
🎙 老师讲的但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一个概念呢,应该说大家都相对详细的去背过它,但是有点长。如果你想要快速的导入这个话题的话,总是这句话我觉得是可以用的。好吧,那么就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差别背得对,但占篇幅、性价比低。老师的意思是概念「有点长」,入题时压缩成一句即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你把两段完整定义都铺开了,挤掉了后面「要求」的位置。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半对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依规治党是指中国共产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法规为主干依据,管理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使得管党治党规范化、制度化,依规治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
🎙 老师讲的而依规治党呢是什么呢?是治党管党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说呢是依规治党的,是从严治党。然后呢,这个它的一个根本之策和长远之策。这个话都可以用,就快速的引造〔导入〕这个主题当中嘛。
差别「根本之策」这个词押对了。老师补充还可用「长远之策」——两个词一起用更稳。同样的问题:本可以「一句话带过」,你写成了完整定义。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半对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根据材料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
🎙 老师讲的第二段材料说,全面依法治国呢,必须要形成国家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那么把党内法规呢纳入其中,是中国特色……是于〔与〕法制的鲜明特色。你就顺便也是把材料给联系了嘛。
差别◐ 复述材料是有风险的:题干明确写着「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老师要的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材料中所深刻指出的一样」这种引一句就转的写法,而不是整段转述。不过你复述得短,未构成硬伤。另外老师提示这里本可顺手点出法治体系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完善的党内法规)。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半对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有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党内法规两大制度,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 老师讲的首先第一个你不就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要统一起来吗?说首先第一个国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就要先什么呢?就要先完善起来,说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要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或者说为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体系。说第一个完善两大制度体系,夯实治国治党的制度基础,两个体系的完善。
差别★ 你写的这句话,就是官方「要求①」的料——只差「去掉『有利于』、前面加个动词、分条列点」。老师原话:「具体意义就等于具体措施或者要求加上什么性,加上有利于就可以了」。改成要求句应该是:「一、完善两大制度体系,夯实治国治党的制度基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完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半对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有利于实现党内法规和法律的衔接;
🎙 老师讲的国法体系也完善起来了,那怎么办?我们是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党〔治党〕统一起来的。两大体系干嘛,他也得统一,那怎么办呢?就要推动国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将二者之间的深度融合,促进它的制度优势互相转化。
差别★ 这一句是「要求②」的料(推动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效衔接,促进制度优势互相转化)。同样只差句式转换。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半对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有利于贯通执纪与执法。
🎙 老师讲的那肯定是要加大执行力度了,把执法和执纪要能够统一,把对法律的执行和对党的纪律的执行要能够什么呢?要能够贯通起来,就贯通执法和执纪。但是我还是要提醒大家……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通过执纪来保证执法。
差别★ 这一句是「要求④」的料(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执纪保证执法)。这意味着你其实抓到了要求 5 条里的 3 条(①②④),问题只在句式——「有利于……」是意义句,题目问的「要求」要写成祈使/措施句。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漏答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未写)—— 要求③⑤ 完全没有出现:法规教育与制度宣传;重点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带动作用。
🎙 老师讲的那意识提升了以后,接下来终于该干啥了?终于可以执行了吧……一方面要加强什么呢?纪律宣传,第二方面也要加强什么呢?法制教育。这后面强调了大力的推动法规教育和制度宣传。……所以我们最后单独点明一句什么东西呢?通过依规治党要重点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带动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差别✘ 整块漏。 官方「要求 5 条」里,你只沾到 ①②④ 的边,③(法规教育+制度宣传+纪委监察委合力)与⑤(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一句没提。这两条是最好背的两条——老师给的记忆链是「立起来 → 合起来 → 学起来 → 执行起来 → 带动起来」。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半对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事关人民幸福、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应有之意。
🎙 老师讲的我说了任何和法治相关的话题,你只要想从宏观上去说明它的价值意义的时候,大家记住,你永远可以用万能价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主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国家事业长治久安,全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制度,提高党的执任能〔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其中应有之一〔题中应有之义〕。
差别万能价值这一段你写得很完整,四个排比基本都在。两个小瑕疵:① 官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你多插了「制度」二字;② 「应有之意」应为「题中应有之义」(老师原话是「其中应有之一」,ASR 误识)。
理论法 · 论述20 / 35✘ 答错
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谈一谈你对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我写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 老师讲的紧接着就是万能价值的直接应用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主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差别✘ 词串了。官方与老师原话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质要求」在官方同句里配的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两个词别互换。阅卷是扫词给分的,串一个丢一分。

刑法5 问 · 13 条错点(✘7 ◐5 ○1)

刑法 · 问 13.5 / 6◐ 半对
事实一中,关于朱某的教唆行为,请介绍两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对牛某该如何处理?
我写的朱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理由是,朱某分别教唆了苟某、牛某、马某对路边的自行车实施盗窃行为,三人均已经既遂得手,但三人分别数额700元,三人均未达到入刑标准,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分别教唆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既遂的教唆犯。
🎙 老师讲的第二种观点说,这是分别教唆。而且呢这三个人啊,狗牛马三个人是互不知情的啊,各自盗窃得手。那就说明这是三条线。是单项联系的那单项联系,那就得单项独立的去判断,不能打包,不能加在一起。……因为根据共犯从重性〔从属性〕原理告诉我们,实行者无罪的话,那么我教唆者也无罪。
差别两说都写到了,这是本问的基础分。但漏了老师明确给出的倾向性提示:「其实第二种观点是多数说了」——观点展示题里,最后点一句「多数说认为……」是加分动作,你两句并列、不分主次,阅卷看不出你的立场。
刑法 · 问 13.5 / 6◐ 半对
事实一中,关于朱某的教唆行为,请介绍两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对牛某该如何处理?
我写的牛某不构成盗窃罪。朱某受朱某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700元的自行车,因700元未达入刑最低标准,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 老师讲的那首先耿母〔苟某〕构不成盗窃罪呢?我们认为不构成,因为这是个普通盗窃,我们知道普通盗窃要求盗窃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盗窃罪啊,如果是那种特殊类型盗窃,比如入户盗窃、扒窃、携带通凶器盗窃多次盗窃,那个盗窃的呃数额只要求是中间那个档次财务〔财物〕。
差别结论对,理由少一层。老师强调的是「普通盗窃才要求数额较大;入户、扒窃、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你的「700 元未达入刑标准」是笼统说法——阅卷要的是那个前提句。
刑法 · 问 13.5 / 6✘ 答错
事实一中,关于朱某的教唆行为,请介绍两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对牛某该如何处理?
我写的牛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理由是,牛某欺骗行为使得朱某陷入错误认识,对朱某产生了控制力。
🎙 老师讲的但是呢牛某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一个教唆犯呢?啊,这里面呢啊我们多数说认为不构成。……那牛某是构成教唆犯的这就告诉我们教唆犯,我们说引起犯意是教唆犯。那引起犯意呢有两种,一种是让人家从无到有引起一个犯意……还有一种是什么呢?这个实行犯呀,它是一个附条件的,会产生犯意。……如果你牛某故意凑成这个条件,故意让这个条件具备了,那么你就是教唆犯。
差别✘ 这就是本题的采分点,你恰好写反了。牛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间接正犯要求对实行者有支配力(欺骗、利用不知情者);本案朱某是完全责任能力人,牛某只是「谎称条件已具备」,属于引起犯意/促成附条件故意,是教唆,不是支配。你写的「对朱某产生了控制力」正是间接正犯的表述——方向反了,这一处直接压掉本问大半分数。
刑法 · 问 23.5 / 6◐ 半对
事实二中,对马某、朱某该如何处理?关于苟某的行为,请介绍两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我写的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朱某带着伤害的故意,对马某实施了伤害得〔的〕行为。
🎙 老师讲的那接下来就是周某〔朱某〕……他拿刀刺人家马某,那这应当是个故意伤害罪了。那现在问题就是说,那他构不构成偶然防卫啊啊……我们认为朱某这还不算偶然防卫,为什么呢?偶然防卫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而且要求客观上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的偶然防卫那个防卫行为,它不能是事前防卫啊。……那你不属于偶然防卫。对,那你就属于正常的故意伤害罪。那你故意伤害人家呢,结果呢还没伤害成功啊……那这时候呢,你故意伤害罪只能是什么未遂啊。
差别◐ 只交了个罪名,没交形态、也没碰考点。官方答案是「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而且核心论证是「不构成偶然防卫——偶然防卫不能是事前防卫」。老师为这个考点讲了整整 10 句,你一句都没写。「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写法在主观题里等于没答——形态(既遂/未遂/预备)必须点出来。
刑法 · 问 23.5 / 6✘ 答错
事实二中,对马某、朱某该如何处理?关于苟某的行为,请介绍两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我写的第二种观点是: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的教唆犯。马某客观上虽然是制止了不法侵害,但马某主观上仍有根据苟某指示完成伤害的故意,因朱某为轻伤,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
🎙 老师讲的第一种就是什么?那教唆犯既遂了。为什么既遂呢?因为我狗母〔苟某〕的教唆,你的目的是让你马母去打朱母,你马母的确把朱母也打成轻伤了。那这时候呢,我狗母的教唆的目的我实现了,那我就是教唆犯的既遂。
差别✘ 结论答错。官方两说是「既遂」与「犯罪预备」,没有「未遂」这一说。更可惜的是——你的理由里已经写了「因朱某为轻伤」,这正是官方第一说(既遂)的理由(老师原话:「你马母的确把朱母也打成轻伤了……我狗母的教唆的目的我实现了,那我就是教唆犯的既遂」)。料在你手上,你给错了结论:把「未遂」改成「既遂」,这一句就能得分。
刑法 · 问 35 / 7◐ 半对
事实三中,对朱某、牛某该如何处理?
我写的(3)朱某第一次教唆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理由是,朱某虽教唆牛某实施入户抢劫,但牛某实施的未入户盗窃,根据包容评价的规则及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入户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入户盗窃,所以朱某第一次教唆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 老师讲的那周某呢也要分为两个阶段。按照实行犯两个阶段,你要两个阶段。当实行犯牛某在预备阶段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时候,那么你教唆犯周某呢也就只能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的犯罪预备是吧?好了,那接下来牛某到实行阶段构成了一个盗窃罪的时候,那你朱某呢构成什么啊,那也要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因为抢劫罪能蕴含一个盗窃罪、抢劫罪可以包容别人〔评价〕为盗窃罪。
差别结论与理由都对(包容评价+共犯从属性)。缺的是老师讲的「两个阶段」结构:朱某在预备阶段是抢劫罪的教唆犯(犯罪预备)、在实行阶段才是盗窃罪的教唆犯(既遂),最后重罪吸收轻罪只定一个。你只写了后一半。
刑法 · 问 35 / 7◐ 半对
事实三中,对朱某、牛某该如何处理?
我写的(6)牛某第一次入户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理由是,牛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 老师讲的那牛母〔牛某〕呢我们会发现它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预备阶段,他在预备阶段想干嘛呢?想入户抢劫,想实施抢劫罪。但是呢到了屋里面以后,没有人没人他能抢劫着手实行吗?那不能了……那就说明你的抢劫罪还在预备阶段被迫放弃了。那你构成什么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好了,你牛某呢到了实行阶段,哎,物流〔屋里〕没人,你把他东西拿走了,那这是什么盗窃罪既遂。……那这时候呢可以重罪吸施〔吸收〕轻罪。
差别结论对,漏了中间层。老师要的是「预备阶段=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实行阶段=盗窃罪既遂,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盗窃罪既遂」。你直接跳到结论,中间那层「抢劫罪预备」没写——阅卷是一步一分,这一层就是分。
刑法 · 问 43 / 6✘ 答错
事实四中,关于牛某、姬某的行为,请介绍三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我写的(2)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实行犯;理由是,牛某未对吕某产生支配力,和吕某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
🎙 老师讲的第二种观点就可以说啊不是间接正犯。只是教唆犯啊,为什么呢?因为间接症犯〔正犯〕要求什么啊,要求利用人家支配人家欺骗人家啊。……牛某他他没有欺骗吕某呀,他就是说这是毒药,你去毒死他,他只是想犯一个教唆犯,就是想构成教唆犯啊。
差别✘ 官方第二说是「教唆犯」,你写成了「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要求与他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本案牛某只是「给毒药、传个话」,没有动手实施杀人,不可能是实行犯。第二说的落点是「牛某没有欺骗、只是引起犯意 → 是教唆犯」。
刑法 · 问 43 / 6✘ 答错
事实四中,关于牛某、姬某的行为,请介绍三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我写的(3)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理由是,牛某为吕某杀人的行为提供了毒药的帮助。
🎙 老师讲的那时候你给牛某定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时候,那就得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呀,那实行犯只能是谁啊,只能是吕某呀,但吕某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不构成,吕某他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给牛某呢可以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啊。
差别✘ 官方第三说不是「帮助犯」,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你的落点(提供毒药=帮助)其实接近「帮助犯」的形式,但官方这第三说的关键是共犯从属性的障碍:定教唆犯就要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而吕某只有过失 —— 于是走位阶关系把牛某降格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见下一条)。
刑法 · 问 43 / 6○ 漏答
事实四中,关于牛某、姬某的行为,请介绍三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我写的(未写)第三说:牛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老师讲的第三种观点,我们想一想,能让你三种观点,那肯定第三种观点就认为你这个教唆犯还是有问题的。……那你说教唆犯有什么问题?那我们知道要有教唆犯,就得有实行犯是吧?……但吕某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不构成,吕某他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没有故意杀人啊。……所以说呢,你给牛某要定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时候,找不到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啊,这就是你的障碍啊。……所以给牛某呢可以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啊。
差别✘ 整块漏,而这是本题最值钱的一个考点。老师原话点明这是「以前没讲过的知识点」:关键在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位阶关系——「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楼是本科生,它是低位阶的,故意杀人罪呢是二楼,是硕士生,是高位阶的……二楼的故意杀人罪,他就蕴含了或者可以评价成一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楼/二楼」这套位阶工具,你在整份卷子里一次都没用过——它是本案第三说、也是姬某第三说的共同钥匙。
刑法 · 问 43 / 6✘ 答错
事实四中,关于牛某、姬某的行为,请介绍三种不同观点,说明理由。
我写的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实行犯。理由是,姬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泡茶,直接对法益造成了侵害。
🎙 老师讲的但是呢第三种观点就会认为你帮助犯也不构成。理由是啥呢?因为你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按照共犯从首性〔从属性〕,就必须存在一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而吕某呢他作为实行者,他没有〔法〕定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他最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给继母就可以定个什么,就可以定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差别✘ 第三说又偏了。官方第三说=「帮助犯也不构成 →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同样是找不到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吕某只有过失)。你自己也写了「泡茶」这个动作,把它当成「共同实行」了——但共犯从属性这一层没写出来,而这正是第三说唯一的分。
刑法 · 问 54 / 6✘ 答错
事实五中,对佘某、姬某、吕某、朱某该如何处理?
我写的(3)佘某教唆朱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的间接正犯。理由是,佘某对朱某有支配力,朱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罪的行为。
🎙 老师讲的现在呢没争议了,司法解释也把它明确了啊,这叫双重引诱,或者叫双套引诱。……以前认为哎那你周某〔朱某〕还至少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过是最多是未遂,但是现在认为你是一个闭环式的。啊,上下游完全闭环式的一个圈套,让一个清白人往里跳。那这个人呢是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的。
差别✘ 答反,而且是本问唯一的大分。朱某=不构成犯罪(双套引诱/双重引诱,上下游都是警方安排的人、形成闭环,「他没有社会外性〔危害性〕」)。你还写成了「未遂的间接正犯」——老师原话说得很直:「以前认为……最多是未遂,但是现在认为……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这是司法解释明确后的结论,属于必考新规。
刑法 · 问 54 / 6✘ 答错
事实五中,对佘某、姬某、吕某、朱某该如何处理?
我写的朱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理由是朱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处于警方监控之下。
🎙 老师讲的那这个人呢是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的啊,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啊。……现在认为你是一个闭环式的,啊,上下游完全闭环式的一个圈套,让一个清白人往里跳。
差别✘ 答反,而且是本问唯一的大分。朱某=不构成犯罪(双套引诱/双重引诱,上下游都是警方安排的人、形成闭环,「他没有社会外性〔危害性〕」)。老师原话说得很直:「以前认为……最多是未遂,但是现在认为……不应当定贩卖毒品罪」。这是司法解释明确之后的结论,属于必考新规;而且你在同一问里把同一个错误犯了两次(前面佘某那一问也写了「未遂」)。

刑诉6 问 · 17 条错点(✘9 ◐5 ○3)

刑诉 · 问 11 / 5✘ 答错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公安局安排韩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合法,认罪认罚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
🎙 老师讲的所以咱们就签署了认罪罚〔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找了值班律师陈某还见证拒结〔具结〕呢,问这个怎么样?可以吧?那认罪认罚当〔当然〕要签这个文书,对不对?注意他是不对的。
差别✘ 结论答反——这是本题唯一的分。官方答案开头两个字就是「不合法」。你在读完案情后凭「认罪认罚都能用」的直觉下了判断,没往「谁来签」这一步想。
刑诉 · 问 11 / 5◐ 半对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公安局安排韩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 老师讲的关于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他是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咱们说他是每个阶段啊都适用,都可以表示认罪认罚没问题……但是是不是每个阶段都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呢?这不是。
差别◐ 前半句是对的,但正好掉进老师预设的陷阱:「适用各阶段」≠「每阶段都要签具结书」。老师原话就是拿这两句做对比的——你写了前一半,直接推出后一半,推理塌了。
刑诉 · 问 11 / 5◐ 半对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公安局安排韩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并在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简述〔签署〕具结书。
🎙 老师讲的那请问他们的协商结果是什么呀?总得签个合约,签个合同吧。那这个合约叫啥,就叫认罪认罚的具结书……或者说再说的通俗简单点,这个具结书。甲方和乙方是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他们之间签的合约。
差别◐ 见证/值班律师这一步你没写错。但缺了关键的一句定性:具结书的甲方乙方是「公诉人 ↔ 犯罪嫌疑人」——这句话才是「为什么侦查阶段不签」的答案来源。要扣分的地方就在这里:你写了形式,没写主体。
刑诉 · 问 11 / 5◐ 半对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公安局安排韩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本案韩某已经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已经安排值班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
🎙 老师讲的但是公安局他只是负责侦查收集证据的,公安局不提量刑建议啊,我们知道公安怎么了,为什么不用签,因为公安人家不提量刑建议啊。……所以在侦查阶段可以表示认罪认罚,但是不用签这个具结书。
差别注意:这两句本身是「案情复述」,没有写错(韩某确实认罪认罚、确实是值班律师见证)。但你把它当成了「所以合法」的论证——它答非所问。最要紧的理由一句没写:「公安局不提量刑建议,所以无从「认罚」,因而无需签具结书」。老师把这段拆成三层讲(谁的地盘 → 谁提量刑建议 → 签不签),你的作答里一层都没有。这也说明:把案情抄一遍不算论证。
刑诉 · 问 22 / 5✘ 答错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审查时发现存在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 老师讲的本案中他是1月14号报请批捕的,1月24号是不是过了10天11天,然后他才批捕的,就这个批捕时间对吗?这个批捕时间是不对的。……那咱们的法条明确规定是几天呢,这个是7日内审查批准,7天内啊,做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差别✘ 长段法条与本题无关,而真正的答案「7 日」一个字没出现。官方第一处违法是:韩某已被拘留 → 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7 日以内作出决定,1 月 14 日 → 1 月 24 日 明显超期。老师还特意提醒「主观题挺喜欢考日期的」——凡是案情给了一串年月日,就要去算期限。你案的日期摆在眼前,却没动笔算。
刑诉 · 问 22 / 5◐ 半对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准〔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老师讲的其实这也是老师让你背的一个小口诀……叫逮捕疑问像简化,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忙〔盲〕精卫,审查批捕,应问他哈。……那么或者说刑讯逼供,呃,认罪认罚,如果他认罪认罚,咱们要审查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差别◐ 你抄的这条法条,离答案只有半步:里面的「认罪认罚」正是应当讯问的法定情形之一。老师给了完整口诀——「逮捕疑问像简化,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盲精卫」。把口诀写出来,第二处违法就到手了。
刑诉 · 问 22 / 5✘ 答错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老师讲的那如果他没有被拘留呢……所以咱们的审查批捕时间是可长可短的,如果被拘留了,最多7天,如果未被拘留15天到20天都是可以的。
差别✘ 这段是「逮捕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本题问的「审查批捕」不是一回事——错位的法条。而且这条你还原样搬到了问 4 里(那里同样没得分)。法条要按「题目在问哪个环节」来调,不能见到认罪认罚就贴。
刑诉 · 问 22 / 5◐ 半对
在侦查阶段,东阳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本案中检察院阅卷后直接做出了逮捕决定。
🎙 老师讲的那么咱们在这个审查批捕时,不能是阅了卷就直接批了。你必须要干什么?要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韩某,你得问他为什么认罪,为什么认罚,咱们审查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你没有询问他,直接批捕。这个是错误的。
差别◐ 案情事实你看到了(「阅卷后直接批」)——这是好事。但缺最后一句把事实落成法律结论:「鉴于韩某认罪认罚,应当讯问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主观题的标准动作是:点事实 → 引规则 → 下结论,你停在第一步。
刑诉 · 问 31.5 / 5✘ 答错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马某可否向被害人黄某的家属调查取证?为什么?
我写的不可以,
🎙 老师讲的所以这个题怎么办?咱们说没有法条的怎么办?那就黑白配吧。就是正面说反面说,折中说吧,是不是来,咱们看一下啊,咱们存在争议,这确实存在争议。……这个在考试当中只要言之有〔物〕……论之有据,他都给你分的。
差别✘ 题型误判。老师第一句就定性:「这是个开放论证型的题,黑白配——正面说、反面说、表达自己的看法」。你只给了一个单边结论「不可以」,既没有「一种观点……另一种观点……」的结构,也没有「笔者认为……」。在主观题里,观点展示题的「结构」本身就是分。
刑诉 · 问 31.5 / 5✘ 答错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马某可否向被害人黄某的家属调查取证?为什么?
我写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了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避免对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二次伤害,不允许去与被害人家属调查取证。
🎙 老师讲的那也有观点认为什么呢?这个他不能够调查取证……但为什么不能调查取证啊,因为立法并没有授权,没有规定。你怎么能调查取证啊,对吧?根本没有相关的规定,你在取证时是缺乏程序的引导和规制的呀。
差别✘ 理由自编了。否定说的标准理由是:「立法与司法解释均未授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取证缺乏程序引导与规制」。老师另给了两条支撑:「保证侦查办案、打击犯罪」(避免与公安同时取证冲突、防止隐匿毁证)+「降低辩护律师职业风险」(防止被追究伪证)。你自编的「避免对被害人家属二次伤害」,讲义与官方答案里都没有——这类自创理由不采分。
刑诉 · 问 31.5 / 5○ 漏答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马某可否向被害人黄某的家属调查取证?为什么?
我写的(未写)肯定说: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理由①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人权保障);②《刑诉法》第 42 条要求辩护人将收集到的「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检察院——若没有调查取证权,就根本收集不到这些有利证据。
🎙 老师讲的第一个,你不是为了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嘛?为了充分保障人家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呀?……第二个角度是什么?就是从立法角度,咱们立法有个条文……叫不再场〔不在场〕不够大〔未达年龄〕不正常,应告知是吧?……那你相当于是不是肯定了我有调查取证权。
差别— 整块漏。官方答案给出的「笔者认为」正是肯定说+这两个理由(老师还给了「不再场、未达龄、精神病,应告知」的口诀提示)。你连一半都没写。
刑诉 · 问 40.5 / 5✘ 答错
东阳市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合法,
🎙 老师讲的那咱们就说说这道题吧,来审查呃,羁押标性〔必要性〕审查合不合法呀,两处违法。
差别✘ 答反,而且丢掉了整题。官方第一句就是「存在两处违法」。这已经是你在本卷刑诉里第 4 处把「违法」答成「合法」——不是知识盲点,是阅读习惯问题:看到「检察院做了一件事」就先假定它合法。以后凡是问「某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先默认找错。
刑诉 · 问 40.5 / 5✘ 答错
东阳市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需要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 老师讲的有问题什么问题,第一个部门错了,案件管理部门是第一个错误。我们说进行压〔羁押〕必要性审查,现在是由检察院的哪个部门负责补诉〔捕诉〕的部门,一律由负责补诉部门进行审查。当然像什么案件管理部门啊,或其他一些什么控审部门啊,刑事执行检查部门可以提供点配合啊,但是负责任的是这个负责补诉〔捕诉〕的部门。
差别✘ 你抄的这段法条和本题要查的错没有关系。第一处违法是主体错: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由捕诉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只能配合、无权审查。案情里明明白白写着「案件管理部门」,你没把它和「捕诉部门」对上。
刑诉 · 问 40.5 / 5○ 漏答
东阳市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写的(未写)第二处违法: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如认为无需羁押,检察院应当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无需向东阳市公安局提出「建议」。
🎙 老师讲的还出现了第二个错误,就这个建议给用错了……他是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意味着目前这个案件到了哪里,是到了咱们东阳市检察院的地盘。……这个时候你没有必要建议谁,你做放人决定就OK了,所以不用去建议放人,你应该决定放人。
差别— 整块漏。老师的逻辑很直白:「在自己地盘上,用「决定」,不用「建议」」——侦查阶段(公安的地盘)才只能「建议公安放人」,审判阶段(法院的地盘)只能「建议法院放人」,到了审查起诉(自己的地盘)就直接决定。这一条你不但没写,还在作答里把它当成「合法」的证明。
刑诉 · 问 52.5 / 5✘ 答错
马某认为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是否有权直接上诉?为什么?若韩某直接向海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海北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我写的有权提起上诉,对量刑意见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 老师讲的马某不是辩护律师嘛,辩护人直接上诉可以的吧,不可以,大家还记不记得这是个基本的知识,谁能上诉啊?被告人他的法定代理人这都是可以的……但是有两位谁,一个是被告人的什么呢?辩护人,一个是什么?一个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那请问什么叫没有独立上诉权?他不能说我不服,我就直接上诉。在上诉前要取得什么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和授权。
差别✘ 答反。辩护人没有独立上诉权,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老师把它讲成「基本的知识」,而且给了对照表:有独立上诉权=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没有独立上诉权=辩护人+近亲属(须经同意)。你只写了「(辩护人)有权」,方向正好相反。
刑诉 · 问 62 / 5✘ 答错
海北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对韩某量刑过轻,应如何处理?
我写的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不可改判,
🎙 老师讲的只有两种情况是可能发回重审的。一种是什么?一种是程序违法,一种是事实不清。……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哎,可改回。但他根本没有发回的……所以这根本就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他认为是量刑有问题,而量刑根本不可能发回,只能改判的。
差别✘ 两个概念串了。你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发回重审的条件(老师口诀:「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可改回」),不是「改判」的条件。老师专门强调:量刑问题既不能改重,也不能发回,所以这条路是死的——这正是本题的题眼。
刑诉 · 问 62 / 5○ 漏答
海北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对韩某量刑过轻,应如何处理?
我写的(未写)正确处理:应当裁定维持原判;待第二审裁定生效后,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老师讲的那么原判判的确实轻,非得改怎么办?要在二审裁判生效后,只能另行启动什么,另行启动审监〔审判监督〕再审程序了。……你维持原判,两审终审不就生效了吗?然后你再另行启动再审纠错了。
差别— 整块漏,而这才是官方答案的正解。必须写出两步:①「裁定维持原判」(先让它生效)→ ②「二审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老师还补了一层本卷特有的知识:海北高院对死缓有核准权,二审维持死缓即视为「二审待复核」(二审裁判同时视为核准死缓的裁判)。

民商诉7 问 · 8 条错点(✘3 ◐4 ○1)

民商诉 · 问 44 / 5.5✘ 答错
庚银行能否取得 102 室的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我写的理由:庚银行与己之间存在有效协议;
🎙 老师讲的所以他只需要三个要件就可以。第一,行为人无权处分。
差别✘ 要件①写错了。「庚银行与己之间存在有效协议」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压根不问「协议有没有效」,问的是「处分人有没有处分权」。正解是「己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102 室名实不符(对外登记在己名下、对内实为甲公司的代持),己背着甲公司抵押,等于「把别人的东西抵押出去了」。老师在讲这段时专门点了一句:「外人只能看登记,内人看实际」。
民商诉 · 问 53.5 / 5.5○ 漏答
李某能否请求甲公司履行《以房抵债协议》,配合办理 103 室的过户登记?请说明理由。
我写的(未写)协议未约定原债务是否消灭 → 构成新债清偿:新旧两债并存,债权人可以就「交付 103 室」与「返还借款本息」择一请求。
🎙 老师讲的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他并没有约定旧债务是否消灭。……这就是我们的原则上显然是新旧两债并存,新债旧债并存……那么我们的李某债权人守约方就会享有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要103室的房,那么他也可以选择要100万本金加上法律允许的利息啊。
差别— 整块漏,本问的关键就在这一层。官方答案的得分句是「构成新债清偿,原债务与新债务并存,债权人可以择一请求履行」。你只写了「合同有效」,等于只答了一半——合同有效说明「可以要求履行」,但为什么可以、以及履行的边界在哪,全靠「新债清偿」这四个字。
民商诉 · 问 63 / 5.5✘ 答错
孟某起诉甲公司的理由为何?乙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安排?请说明理由。
我写的乙公司因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老师讲的那么乙公司也就是那个被挂告〔挂靠〕方,那就应当追加他为无毒三〔无独三〕,必须把它弄来。……就是对于我们的孟某和甲之间的本诉,我们的乙公司被挂告方,他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审理结果与他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就要把它弄为当无毒三儿。
差别✘ 答反了: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你在括号里其实已经把正确答案的原话摆在旁边了——「(无)」「他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审理结果与他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这是老师逐字给的判准。代位权诉讼中一律是「无独三」,不是「有独三」:因为债务人(乙公司)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另外,老师还给了这题为什么一定要把他拉进来的深层理由:「本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如果非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事后他就会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让他事后把生效裁判撤掉、白白浪费司法资源,不如本诉中就把他追加进来。(这句话和问 9 的丁银行三撤是一组对照,写进去加分。)
民商诉 · 问 74 / 5.5◐ 半对
在孟某起诉甲公司的诉讼中,C 市 D 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甲公司对法院的主管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我写的(2)甲公司对法院的主管异议不成立.理由是,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本案中甲乙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老师讲的在代位权诉讼当中,债务人比如说本案当中的乙公司和相对人本案中的甲公司,以他们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代位权诉讼的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支不支持?不支持。所以这个异议成不成立,不成立,法院驳回驳回之后继续审理。
差别◐ 结论对,理由偏了。你的理由(「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一种自造的说理;规范理由应当直接落到规则本身:「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老师还给了这个考点的口诀式提示:代位权诉讼里遇到仲裁条款抗辩,记「首次开庭前诉讼中止」——不是裁定驳回,而是继续审理。
民商诉 · 问 84 / 5.5✘ 答错
在孟某起诉甲公司的诉讼中,甲公司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事实应当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说明理由。
我写的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老师讲的请问我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认真的协商确定的,所以法律首先推定你们约定的违约金是合理。……那守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需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不需要。那违约方反对这个推定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不要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要嘛。
差别✘ 这段法条是「拟制自认」,与本题无关。本题的说理链是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违约金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首先推定其合理」→「守约方无需举证」→「违约方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得自己证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老师讲得非常顺:先有推定,才有举证责任的分配。你答题时把「有错位但看起来像」的法条搬进来了——这是你本卷反复出现的同一个动作(问 2 的刑诉也是)。
民商诉 · 问 92.5 / 5.5◐ 半对
请结合《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3 款的规定分析丁银行能否对孟某诉甲公司一案的生效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说明理由。
我写的可以主张。法院判决:1.甲公司向孟某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2.甲公司向孟某支付违约金150万元;3.上述工程款、违约金从工程变价款中优先受偿。丁公司为登记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
🎙 老师讲的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谁,是本应做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那丁银行是对那个工程主张抵押权,对吧?……那么丁银行本应做原审有独三,对吧?对原审争议的诉讼标的那个工程主张自己独立的抵押权。
差别◐ 结论对、复述了判决,但没做「第一层」论证。官方要求的第一层是主体适格:「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原审的有独三、无独三;丁银行对该工程主张抵押权,可以以有独三身份参加原审」。你只写了「丁公司为登记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这个事实,没有把它落到「本该做原审有独三」这个法律判断上。
民商诉 · 问 92.5 / 5.5◐ 半对
请结合《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3 款的规定分析丁银行能否对孟某诉甲公司一案的生效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说明理由。
我写的针对法院执行查封了全部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所以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老师讲的第二,那原来的生效判决我们说错了。那原来生效判决错了,有没有侵犯丁银行的抵押权啊?……为什么理由?第一,对原审争议的诉讼标的那个工程主张独立的抵押权,本该做原审有独三参加诉讼。第二,原来的判决错没错,错了呀,为什么认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错误。第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银行的抵押权均指向那个工程,并且同为优先受偿权。
差别◐ 你只落到了「三层理由」的最后一层,而且落得比较笼统。官方三层要写全:① 主体:丁银行对诉讼标的(该工程)主张独立抵押权,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参加诉讼;② 原判错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工程款,不含违约金」,故原判确认孟某「就违约金优先受偿」的内容错误;③ 权益受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工程、同为优先受偿权,且前者优先于后者,故原判的受偿范围错误将影响丁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另外你写的触发事由是「法院执行查封」,但三撤针对的是「原生效判决内容错误」——主体错位(查封是执行行为,不是三撤的客体)。
民商诉 · 问 104 / 5.5◐ 半对
张某对 101 室主张权利提出的异议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
我写的理由:张某为房屋买受人为消费者,在房屋交易的发生争议中,应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老师讲的可以排除执行的前提要满足三个条件。哪三个条件呢?一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跟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查封前已经签约。第二、在法院查封前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第三,所购房屋是用于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啊,那么他的权利主张可以排除执行。
差别◐ 方向对(保护消费者/居住需要),但三个要件没有逐条落地,而且错过了一个今年的大考点。规范写法应当逐条扣案情:「① 查封前已与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张某 2025 年 6 月签约,早于查封);② 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一次性付清);③ 所购房屋用于家庭生活居住需要(夫妻二人在市区工作、孩子即将在市区上小学)。更要紧的是——老师专门讲了新规的变化:「2025 年 7 月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删掉了原 2015 年解释里「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的要求」,只要用于居住即可,不再要求唯一住房。本案张某在郊区本就有一套房子,正是这个变化才能得出「支持」的结论——这就是出题人埋的钩子,你把它漏掉了。另外补一句老师给的分量:满足条件的买受人,不仅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还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因为买房人是「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优先于债权人的「商业利益」。

商法6 问 · 12 条错点(✘9 ◐2 ○1)

商法 · 问 11 / 4✘ 答错
丁的投资款是否全部计入绿源公司的注册资本?
我写的丁的投资款2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800万进入资本公积金。
🎙 老师讲的既然1000万除以这个X等于80%,那X等于多少呀?简单算算就是1250万。那就意味着这个呢在原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只增加出来了多余的250万呀,意味着第一呢这里头只有250万记了注册资本,然后呢,剩下来的750〔记〕了资本公积金的。
差别✘ 数字算错了:正确结果是 250 万计入注册资本、750 万计入资本公积金。你写的 200/800 是按「新注册资本的 20%」倒算出来的,方向正好反了。
商法 · 问 11 / 4✘ 答错
丁的投资款是否全部计入绿源公司的注册资本?
我写的根据协议要求丁公司占股20%,注册资本20%为200万元。剩余投资款为资本公积。
🎙 老师讲的已知的信息是甲乙丙三位股东,他们原出资额1000万是固定了的……那么原股东是占了80%,新股东占了20%……那甲乙丙原这个出资额是1000万,那么如果呢我们做一个方程式啊,假设呢新的注册资本呢,咱们定性成一个X的话,相当于是原来的甲乙丙出资额的1000万比上我们新的注册资本的X,这样呢算出来之后,它的持股比例就是80%。
差别✘ 方法错了,这才是这 1 分的来源。正确解法是用「知道的那一头」反推:丁占多少注册资本题干没说,但原股东 1000 万占 80% 是确定的 → 设新注册资本为 X,则 1000 ÷ X = 80% → X = 1250 万 → 增量 250 万即丁计入注册资本的额度。你用「新总额不知道,却拿它乘 20%」,等于用未知数算未知数,逻辑上不成立。老师把这种方法叫「假设推翻法」:先假设平价增资(1000 万全记注册资本 → 丁持股 50%),与现实 20% 对不上,假设被推翻 → 必然是溢价增资。
商法 · 问 32.5 / 4✘ 答错
丙将绿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戊,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我写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 老师讲的那么为了能够保障股权的顺利转让的效率,也为了保障其他股东人和性的保障呢?我们这儿取消了给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保留了一个优先购买权就可以了啊。这相当于是丙转给物〔戊〕的时候,要依法书面通知给其他股东,并尊重保障他们的优先购买权就够。
差别✘ 术语用错:应为「优先购买权」,不是「优先认购权」。这两个词在商法里是两件事:优先购买权=老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本题);优先认购权=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老股东有按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一个对应「转让」,一个对应「增资」。本题是丙对外转让股权,只能写优先购买权。另外还可以补上要点:只需书面通知+保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0 日内不答复视为放弃;新《公司法》已取消「同意权」。
商法 · 问 41.5 / 4◐ 半对
绿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存在何种违法之处?
我写的(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老师讲的首先股东会的决议啊,他这应该是有了的之后呢,我们边登边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他没有提示暂且不管啊,最重要的是他有没有正儿八经的通知。
差别◐ 这一条老师明确说「案情没有提示,暂且不管」——减资确实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但本案没有给这一环节的信息,所以它不构成本题的采分点。你把它列成了第一处违法,属于「法条照抄、不问案情」。
商法 · 问 41.5 / 4◐ 半对
绿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存在何种违法之处?
我写的(2)违反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老师讲的那目前来看呢,它并没有通知也并没有还债。……他并没有在10天之内依法对债权人做通知,也并没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担保,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合规的真实的资料给到这个登记官。
差别◐ 法条抄对了,但没落到案情上。这道题问的是「本案存在何种违法之处」,标准答法是点事实:「未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A 公司」「未对 A 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你写的是法条应当怎么做的正面表述,没有一句扣到「A 公司没接到通知」这个事实上——这是你本卷反复出现的同一个动作:抄法条不落案情。
商法 · 问 41.5 / 4✘ 答错
绿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存在何种违法之处?
我写的(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老师讲的减资将公司注册资本骤降到了200万元,各股东认缴额等比例做了缩减。
差别✘ 这条连方向都反了:本案的减资恰恰是「各股东认缴额等比例缩减」的,完全符合你抄的这条规则——所以它不是违法之处。你把一条本案没有违反的法条当成了违法点,这是明显的凑数,反而暴露没有读案情。
商法 · 问 41.5 / 4○ 漏答
绿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存在何种违法之处?
我写的(未写)第三处: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 老师讲的那明显呢它是骗了登记机关的,通过一个伪造的资料说假装我通知过了,我还过债,其实他根本就没有。……所以认定它是一个偷梁换柱的结果,暗度陈仓的事。
差别— 整块漏。官方答案的三处违法是:① 未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A 公司;② 未向 A 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③ 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你三处都没答到点上(两处是无关法条、一处方向反了),只有第(2)条的法条与第①处沾边。
商法 · 问 51 / 4✘ 答错
绿源公司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 A 公司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我写的违法减资,股东应当承担对A公司的赔偿责任。
🎙 老师讲的既然你识别到它是一个非法减资,而非法减资之后,我们的结论应该是对债权人无效的后果了不。所以因为它的违法而无效啊。那么既然无效之后呢,我们会有一切恢复原状这样的一个核心要点,所以你就奔着恢复原状的方向去描述。
差别✘ 结论方向错位。官方答案是「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 A 公司无效」+「一切恢复原状」,不是笼统的「承担赔偿责任」。「恢复原状」有两个层面,都要写:① 股东层面——已取回资金的应当退还,被减免的出资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原始的出资责任状态;② 公司层面——注册资本恢复到减资前的状态。老师原话:「做错了就要改……减的是不算数的」。(你想写的「股东赔偿」其实是问 6 的内容——丙在 200 万本息范围内对 A 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是「恢复原状」之后顺延出来的结果,不是本问的答案。)
商法 · 问 61 / 4✘ 答错
A 公司对于绿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要求戊和丙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应支持?
我写的不支持;
🎙 老师讲的A公司呢对于绿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要求戊和丙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不要支持?
差别✘ 整问的结论答反。官方是「对丙支持、对戊也支持」。你开篇一句「不支持」把两个人都否掉了——而往下看,你其实是支持对丙主张的(下一句就写了)。这种「总体结论」与「分项结论」打架的写法,在主观题里最容易被判错。正确写法是先给框架:「对丙应予支持,对戊亦应支持,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商法 · 问 61 / 4✘ 答错
A 公司对于绿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要求戊和丙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应支持?
我写的但戊公司〔戊〕推定善意,不用承担责任。
🎙 老师讲的那物〔戊〕呢原则来讲也能够支持,没有问题。因为它是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所以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物〔戊〕参与的这么深,借助了非法减资,并因此和大家一样从中获益的行为。那我很难证明说他对之前丙的那一番操作是不知情的状态。……所以通过他这么深度的参与到呃,非法减资这过程里边呢,咱们也应该认定他其实本身应该是一个知情的状态啊,他就不能免责了。
差别✘ 答反,这是本问 3.5 分的所在。戊不能免责,理由有两层:① 受让人原则:瑕疵股权转让是「非免责转让」,受让人原则上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受让人自己举证证明善意不知情才能免责(举证责任在戊)。② 本案的关键:戊全程参与了 2025 年 10 月的违法减资、并从中获益——老师原话「你很难证明说他对之前丙的那一番操作是不知情的状态」。你写的「戊推定善意,不用承担责任」,既没写「受让人原则连带」,也没看案情里「戊参与违法减资」这一句。这正是老师说的连环题:「一个故事演示两个题,前面定性错了,后面会跟着错」。
商法 · 问 70 / 4✘ 答错
A 公司认为绿源公司与 B 公司人格混同,要求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支持?
我写的应当支持
🎙 老师讲的可是你读的时候呢,也判定过这里利源〔绿源〕和币〔B〕唯一呢被别人抓的把柄就是他们有资金往来,可是人家资金往来又不是过,所以不是违法。……并没有因为资金往来这个客观的存在,就否定彼此的独立人格吧。所以我们对此呢做的这个否定评价,不能支持它啊。
差别✘ 答反。官方结论是「不能支持」。本案的钩子是题干最后那句「绿源公司提供了每一笔转账的依据,且依据均属实」——这句话就是为了排除人格混同而写的。你大概只读到「资金往来频繁、远高于反向转账」就下了结论,漏掉了紧随其后的那半句反证。
商法 · 问 70 / 4✘ 答错
A 公司认为绿源公司与 B 公司人格混同,要求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支持?
我写的理由:绿源公司为控股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B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老师讲的所以呢咱们在认定人格混同的时候吧,千万千万呢是要非常非常的慎重的。最核心的点就是有正儿八经的财务混同,说不清,哎,钱上呢搞不明白的一些事情,当然别的方面像人员了,业务了等等啊,如果有呢是锦上添花。没有也没有关系,但是财务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的证据。
差别✘ 判定标准用错了。你用的是「滥用股东权利」的标准,而人格混同的核心标准是「财产(财务)混同」——「财务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证据;人员、业务等其他方面的混同只是补强/锦上添花」。本案中绿源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每一笔转账都有真实业务依据(投资款、借款都有据可查),财产界限清楚,因此不构成混同。老师还提醒:认定人格混同要非常慎重,因为它颠覆公司独立人格这一基本原则,必须「严格的匹配那一些特殊的证据」才能用。